【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报告】 廉洁风险排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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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廉洁风险排查工作报告
金融风险全面排查工作报告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按照金办〔2016〕33号、金办发〔2017〕27号文件要求及市领导批示精神,我支行立即进行了排查,现将排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组织情况为确保自查质量,我支行专门成立以***为组长,林副行长领导小组。首先组织全体成员认真领会学习区相关文件及本次检查工作要点,全面展开本次检查。其次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全员思想认识,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第三加强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仔细分析员工思想、工作、生活动态,切实强化重点环节管控。
二、检查结果:经检查未发现问题。
三、综合各专业自查具体情况(一)个人金融业务1、我行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现存在有内部制度规定绕道监管或逃避监管、选择性理解或曲解监管要求的情况。
2、严格按规定及要求开立账户。
3、不存在私售“飞单”,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
4、不存在代销其他机构产品而没有清楚说明,使客户误认为是本银行产品。
5、不存在其他机构或个体经营人员进入银行场所营销产品的行为。
6、不存在开展强制性捆绑、搭售产品。在销售非保本理财时,不存在承诺回报、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
7、不存在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的行为。
8、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过程中,不存在为大众客户提供现金或非现金好处;
不存在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9、不存在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合作。10、不存在为非法集资组织者提供资金、开户、支付等服务的行为。(二)信贷业务1、不存在超范围授权分支机构开展票据、同业、对外签署合同等表内外业务的情形。2、无超授权开展资产业务,违规开展业务创新,违规授信放贷或投资,包括不符合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和监管政策规定以及尽职调查不真实等。3、不存在搭便车,不独立开展尽职调查,跟着其他机构放贷等情形。4、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划分遵循严格统一标准,不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以逃避监管的行为。5、不存在虚存虚贷、虚假转让、虚假交易、虚假报表的情形,包括存贷款冲时点、资产规模鼓肚子、资产转让附回购协议、抽屉合同、对倒互转,或在不合规定的交易场所转让资产。6、资产质量分类准确,无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等。7、无将传统金融产品“香肠式”拉长,发放贷款后要求一部分转为存款,作为全额保证,开出等额承兑汇票;
贷款转存定期存单后,质押发放贷款。8、未开展强制性捆绑、搭售产品。9、未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10、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过程中,无为大众客户提供现金或非现金好处;
无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11、无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合作。12、不存在办理权属证书不真实、抵质押行为不合法、账实不相符的抵质押业务。13、无未经批准开展跨业、跨境业务经营。
(三)电子银行业务检查结果1、对于个人电子银行注册业务,根据非现场数据清单,现场调阅电子银行注册、U盾申领等业务凭证及录像,经办人员严格执行“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原则,是客户本人真实意愿,U盾密码器双人发放到客户本人手上,经办柜员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提示客户核对U盾序列号是否正确。
2、对于企业电子银行注册业务,根据非现场数据清单,现场调阅电子银行注册、U盾申领等业务凭证及录像,经办人员严格核实预留印鉴,U盾交接环节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通过主机模式及内管模式办理的企业电子银行注册业务。
(四)中间业务收费已按照《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要求,对客户免除了全部费用。
(五)监察专业1、不存在与亲友任职机构发生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而没有主动报告说明的情形。2、不存在员工假借本机构名义谋私利而形成风险,在客户要求赔偿但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声明其行为与本机构无关的情形。3、不存在出现案件或风险事件后,未进行内部问责和监管问责,先行辞退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情形。4、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过程中,无为大众客户提供现金或非现金好处行为;
无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行为。5、员工不存在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谋取私利等情况。6、无利用机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行为。7、无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行为。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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