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最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深财规〔2016〕10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强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我委重新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市财政委是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监管职责如下:(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执业许可。
(二)负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法对已在市商事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有照无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撤回、吊销、撤销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履行监管职责,书面通知“有照无证”的商事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财政委办理许可审批手续;逾期没有办理且没有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市财政委应当书面通知市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和模式,维护我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除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或者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省编办要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更新情况,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制定审批规范,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高效便捷。
省编办要结合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通用目录编制工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规范,在2016年4月底前形成《市县两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一)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监管制度。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__〕62号),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为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
该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谁”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在行政审批中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要求、措施方法、责任分工、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转变观念、转变重心、转变方式、转变作风,推动市场监管部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要把落实“四个谁”原则与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起来。
长期以来,在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思维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思维转变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行政审批部门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现象,主动监管的意识不强,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在大量行政审批项取消后,一些行政机关不清楚管什么、不知道怎么管的问题普遍存在,出现了监管迷茫。
过去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与现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早已不相适应。
该意见中提到改革后的“先照后证”是指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先照后证“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市场主体可以更加便利,更加快捷地进入市场,有利于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实施几年了,从以往几年的工作实践中看,在落实“四个谁”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上还不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理念滞后。
“先照后证”改革后,大多数审批部门对于后续监管存在着“谁批谁管、不批不管”“无照无证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兜底”的模糊认识。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在履行应由审批、监管部门履行的监管职责,很多行政审批部门习惯性的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就应该负责监管市场的一切,未能正确理解“四个谁”原则,出现职责划分不清,推诿扯皮现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0月11日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建设东方美谷、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欧盟中小企业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执法真题模拟23
行政执法真题模拟(二十三)一、单选题(1.00分/题,共35题)1.甲驾车在某路段行驶时,与行人乙发生剐蹭,乙对甲进行辱骂,甲殴打乙致其轻微伤后驾车离去。
公安机关为查处此案,对甲进行传唤,甲却躲避。
公安机关为使甲来接受调查,将甲的汽车扣押。
公安机关的扣车行为属于( )DA.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处罚C.行政征收D.行政强制措施2.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市政府作出的确认某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省政府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该房地产公司仍不服,并且拒不履行复议决定。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房地产公司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应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应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D.应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某省政府的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AA.购买办公用品B.制定规范性文件C.制定行政规章D.行政复议4.个体工商户张某在其租住的某小区房屋内储存了大量烟花炮竹,经群众举报,该市职能部门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人民币两万元的罚款。
接到处罚决定后张某搬走了储存的烟花炮竹,但因经营困难一直未缴纳罚款。
经调查得知,张某已丧偶多年,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且父母均无退休金,需张某一人赡养。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对张某?()BA.终结执行B.中止执行C.继续执行D.代履行5.刘某为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拟申请再审。
下列关于刘某提出申诉的法院,说法正确的有哪些?()BA.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B.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C.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D.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的任何一级上级法院申诉6.某公安分局对有打人行为的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被害人杨某认为处罚太轻,以该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改变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法院受理后,通知李某参加诉讼。
2023年工商局工作计划3篇
2023年工商局工作计划3篇工商局工作计划篇1按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我局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一是按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二是根据市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试点工作要求,加快探索“多证合一”的登记制度改革。
三是按省和市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严格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从事非前置审批事项经营的,直接向商事主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二、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按照《商改后续监管清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将企业信息在共享平台上发布。
二是重点加强网络市场、重点商品市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贩私、坑农害农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安居消费环境。
三是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支撑。
四是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继续统筹协调做好“两建”工作一是加强对“两建”工作的调研指导,确保我市“两建”工作继续出实效。
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确定“两建”重点工作项目并抓好落实。
三是编制《市全面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并认真贯彻实施。
四是加快市县“两建”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并推动信息平台的应用。
四、继续优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举措一是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培育上档次上规模的电商托管公司,并实行电商集群登记。
二是继续积极推进“个转企”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指导县(市、区)工商部门加强“商标兴市”工作,重点做好品牌强农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的引导工作,并指导地理标志申报省著名商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湘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就是要加快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就是要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就是要加强各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是转变市场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明确重点工作任务(一)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公安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公安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鄂公通〔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公安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各市、州、县公安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关于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政务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公安机关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公安部的相关精神,结合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大力推进“四项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服务体系建设1.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推行“三集中、三到位”,即行政审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网上平台集中,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到位、对窗口审批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各级公安机关要整合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实行归口管理。
2.建立健全省级公安政务服务大厅、市县两级公安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便民服务大厅等四级公安政务服务窗口体系。
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和网上申请、自助受理、电子支付、快递发证等服务模式,不断提升窗口单位的服务效能。
二、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3.合理划分窗口大厅功能分区,设置工作区、服务区、等候区等相关功能区域,确保各分区能够相对独立、保持良好秩序。
各分区合理配备相应的功能性设施、设备,确保办事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办事方便。
规范设置窗口单位外观标志标识,根据需要在醒目的地点和交叉路口设置指引标牌。
4.建立健全窗口单位岗位责任制、首接负责制、首席代表制、警务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理制、弹性工作制、责任追究制和群众评价制等,并根据工作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宣政办秘〔2017〕18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日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7〕175号)部署要求,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公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逐步实现“一张表格管检查”,切实解决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和随意执法、检查任性等问题,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保障机制。
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襄政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现就推进全市“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压减“先证后照”项目,强力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除保留1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具体见《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仍然实行“先证后照”登记制外,其他149项一律作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具体见《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二、严格“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切实做好“先照后证”登记衔接工作“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先照后证”的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均可以先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再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
为提醒申请人守法经营,工商机关在核发“先照后证”事项营业执照时,应在经营范围栏中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应办理的许可事项、许可依据、实施许可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工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应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工商机关在公示平台上实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各有关部门在公示平台上及时认领和公告属于本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信息。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确保“先照后证”改革举措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
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省、市、县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二、工作职责(一)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黑政发〔2015〕39号文件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告知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相关部门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1.认领(信息确认)。
省、市、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申请设置用户终端,用于本部门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录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的协同监管系统,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职责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2.反馈(信息共享)。
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反馈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9日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号)精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及本部门"三定"方案履行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到2021年底,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实施"照单监管"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将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省"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形成"一张清单"管监管,防止超出清单的随意检查、越权执法。
(二)明晰主体责任厘清"审管一体"、"审管分离"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已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下放审批权、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落实监管职责。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国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
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
市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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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后 凭 许可 文 件 证 件 向 工 商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申 请 登记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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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者从 事 工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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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前 置 审 批 事 项
( )
目
录 外事 项 的 直接 向 工 商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申 请 登记 注册 工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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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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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并 在 经 营 范 围 栏 后 标 注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许 可 部 门 批 准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其 中 涉 及 后 置 审批 事 项 的 经 营 者
《
杳 京 肀人氏 政 扁公 板》
20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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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市 政府 关 于 推 进 先 照 后证 改 革 后 加强事中 事后监 管 的 实 施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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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
一
六年七 月 二
十六
日
宁 政发
〔
20
1
6
〕
1
72
号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府各 委 办 局 市 各 直 属 单 位 为 贯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意 见 》 国 发 20 5 62 号 和 《 省 政 府 关 于 推进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实 施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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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的 部署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提 出 如 下 实施 意 见
行政执法真题模拟(时间相关题)
行政执法真题模拟(时间相关题)1.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人。
2.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规定,某市政府信息应在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D)公开。
A.15日B.20个工作日C.30日D.10个工作日4.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7日内提出。
6.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更正申请,应当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得超过()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A.15个工作日B.20个工作日C.30个工作日D.10个工作日7.某人民法院冻结甲的存款、汇款超过三十日,因情况复杂决定延长冻结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十日B.二十日C.三十日D.六十日8.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公开。
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公开。
A.5,10B.10,20C.5,15D.10,159.工商局接群众举报某超市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前往调查并当场查获大批假酒;遂对该超市作出没收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超市老板认为处罚过重,要求进行听证,应当在工商局告知后()提出,工商局应当在( )通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更好服务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继续坚持“以‘双创’工作统揽商事制度改革,以商事制度改革牵引‘双创’工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先照后证”,促使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基本原则要求,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理顺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推动工商注册便利化,促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进入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通过推动政府部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厘清监管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三)实行审批目录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249号(政治法律类4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249号(政治法律类45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市监提〔2018〕329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249号(政治法律类452号)提案答复的函国市监提〔2018〕329号刘劲松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放管服”改革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一场深刻变革,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着力增强企业获得感(一)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
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协同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将87%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无债权债务和未开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基本完成相关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放松政府管制,有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从2014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至今年2月底,改革四年来全国累计新登记市场主体6446.8万户,其中企业2016.0万户;日均新设市场主体从改革前的3.1万户增加到4.4万户,其中日均新设企业从0.69万户增长到1.38万户;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由2013年的11.23户提高到目前的21.82户。
(二)简化办理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深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大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改革前,市场主体往往需要跑多个不同部门、提交几十份材料、等待好几个月的时间,改革后,市场主体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2到3个工作日即可领到营业执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
附件:1省市县所四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题库1.(B)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C)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B、2014年7月3日C、2014年10月1日D、2015年10月1日3、企业应当于每年(B),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3月30日至6月31日D、6月31日至12月31日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B)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C、不能修改D、随时可以修改5、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D)A、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B、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C、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
D、抽查时拒不配合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A、5B、10C、15D、20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A、5B、10C、15D、208、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A、5B、10C、15D、209、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B)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南开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1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总体部署,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职责法定”的基本原则,明确监管职责,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建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街道属地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推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主体活力,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查处范围(一)本通知所称无证无照经营,主要包括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1.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包括有照无证和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经营等情形。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X〕6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X办函〔X〕62号)精神,为改善城市民生,鼓励创业创新,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城市治理,进一步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相关要求,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新任务和新情况,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方式,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
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三)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镇乡(街道)配合,坚持“功能为要、便民为上、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结合具体需要、条件和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布局和城市管理实际,按照先行先试、再复制推广的方式,研究制定指定一定时间、划定一定场所,设立无须办理证照即可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周末集市或季节性市场的具体措施。
各镇乡(街道)要支持个人利用自己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保洁等依法无须取得证照的便民劳务服务,帮扶弱势群体谋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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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案》(X发〔X〕62号,以下简称X发〔X〕62号文件)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X 发〔X〕39号,以下简称X发〔X〕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X和X、X、X、X全会精神,认真落实X发〔X〕62号文件、X发〔X〕39号文件确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重点对国务院决定保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以及改为后置的审批许可项目,结合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因法律修订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省政府已公布的超出国务院公布事项之外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超出国务院公布事项之外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严管。
整合监管职能部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构建我市部门协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大体系,切实解决多头监管、交叉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保障监管工作无盲区、无死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市场监管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
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商请工商部门共同予以查处。
四、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全省统一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事项目录,对照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按照市场监管原则,将审批和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对审批部门和监管主体明确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审批部门和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能层级重叠交叉或监管职责规定不明确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下列分工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一)各部门职责交叉责任分工1.行业监管职责交叉(1)生鲜乳行业违法行为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乳制品销售环节、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农业部门负责对生产和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处罚;林业部门负责对生产和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3)餐饮业违法行为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商务主管部门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业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
(4)“四品一械”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加工、销售的食盐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实施监督管理,对擅自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及其防伪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对“四品一械”以外产品生产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四品一械”相关广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打击传销行为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的案件;工商部门负责受理除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以外的案件。
(6)成品油行业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质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区域内实施监管的加油站经营成品油质量和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户外广告监管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未经城市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擎天柱、广告牌的设置管理,未经水务河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擎天柱、广告牌的,由水务部门依法查处。
(8)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交叉的责任分工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X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各相关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区域监管职责交叉在指定市场或在固定场所内从事一般性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指定市场或固定场所内从事需要许可项目或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营活动,由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流动经营或摆摊设点、开设大排档等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特殊行业职责交叉(1)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职责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执行。
(2)涉嫌非法集资等高风险行业监管职责为有效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经营行为,按照我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对投资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中介)、寄卖、二手车交易与信息服务4个高风险行业明确监管职责如下:二手车交易与信息服务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排查。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中介)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排查。
寄卖行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排查。
投融资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其他高风险行业采取联合排查、共同打击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各部门发现有非法集资苗头或存在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普法宣传、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如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调整,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明确职责分工的监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各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指定监管部门或组成联合检查组实施查处。
五、明确市场主体审批事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履行(审批经营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除外)。
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省已明确的审批事项及责任分工,认真操作执行。
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随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国家、省最新发布信息为准。
六、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一)实施“双告知”推动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充分利用“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全面共享和有效利用全市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一是工商部门实行“双告知”。
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后置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实施监管;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是各部门要及时反馈审批和监管信息。
各级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信息和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结果反馈至“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于相应企业名下。
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实施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的方案》(X办发〔X〕86号)规定执行。
(二)实施“双公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基本信息,利用“信用中国”网、“信用X”网和“信用X”网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涉及企业的,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公示。
充分发挥“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统一归集、统一共享作用,通过“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互通,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全国一张网”公示。
具体实施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综〔X〕8号)规定执行。
(三)实施“双随机”抽查改革日常监管方式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非指定方式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和选择执法检查人员,隔离被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克服人为因素干扰,并对两类名录库及时更新,动态调整,保证随机抽查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抽查对象,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度执法。
四是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以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是否抽查和抽查频率的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并根据抽查的结果调整企业信用记录,使随机抽查成为对市场主体的重要信用约束。
(四)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各地、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年审、年检以及融资、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安排或者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评先评优、政府奖励、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通过“信用X”网、“信用X”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限制行政审批和从严监管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