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关于学生重大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21
关于学生重大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21关于学生重大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一)重大违纪行为的内容及处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回家自我反省,接受家长再教育1周,全校通报,扣班级考核分。
1、男女生非正常接触:(1)非急病又无请假手续,男女生相互陪护到医务室输液、看病。
(2)一男一女在隐蔽角落单独接触。
(3)男女生互发短信,互赠礼物,互传纸条、书信。
(4)互相以兄妹或其他昵称称呼。
(5)男女生相互代买饭菜,共用一张餐卡,共用同一餐具。
(6)男女生公共场合拉手、搭肩。
(7)下学后,男女生单独留在教室谈话。
2、严重破坏公物:(1)宿舍内点酒精炉、煤油炉。
(2)吸烟造成失火事故。
(3)隔窗泼水、投物。
(4)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砸锁、砸门。
(5)擅自动用学校电脑并播放与学习无关的内容。
(6)有意堵塞下水管道和损坏公共设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回家自我反省,接受家长再教育1-2周,通报全校,扣班级考核分。
3、严重安全隐患:(1)擅自离校外出(含跳墙外出)。
(2)请谎假未回家或归校。
(3)在宿舍喝酒。
(4)携带管制刀具及与学习无关的刀具、棍棒入校。
(5)放学在楼道、楼梯抢跑。
(6)把现金及手机放在教室或宿舍。
(7)逃学去网吧。
(8)携带、传看不健康的书刊。
(9)一般性吵嘴摩擦。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试读,劝退开除处分,通报全校,扣班级考核分。
4、重大治安事故:(1)无理打人,称王称霸。
(2)聚众打架及幕后操纵打架。
(3)双方打架致使对方出现伤情或残废。
(4)偷窃。
(5)形成早恋事实,影响他人正常学习。
(6)违纪次数累计10次以上,影响班级正常学习生活。
(二)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1、学生重大违纪,由执纪人员(班主任、班干部、科任老师、管理老师)或被侵害人向政教处报告。
2、执纪人员在班主任亲自参与配合下,要求违纪学生写出违纪情况。
违纪情况须有时间、地点、事件原因、过程、结果。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重、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学生的申诉权利保障。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调研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积极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四)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者;(五)主动检举违纪事件中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有立功表现者;(六)不满十八周岁者;(七)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或执行公务者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二)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者;(三)在本校学习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可以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五)违法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六)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者;(七)其它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学生违纪与惩戒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与惩戒管理规定学生是学校的未来,他们的行为和素质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整体形象和教育质量。
然而,偶尔会有一些学生违反规定,损害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环境。
为了维护学校的纪律和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学校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惩戒管理规定。
一、不同类型的违纪行为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旷课、穿着不规范等,而严重违纪可能涉及打架斗殴、欺凌他人、作弊等行为。
根据不同的违纪程度,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确保学生的行为得到适当的纠正。
二、制定明确的惩戒措施学校在惩戒管理方面应该制定明确的惩戒措施,并公之于众。
例如,对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警告、建议谈话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严重违纪行为则可以采取停课、劝退等措施。
通过明确的惩戒措施,学生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违纪行为将会带来何种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思熟虑。
三、注重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措施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学校应该注重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指导,引导学生改正错误,提高自我意识和自律能力。
如果仅仅采取惩罚措施而忽略了教育的作用,学生可能无法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很难真正改正自己的行为。
四、充分尊重学生权益学校在制定惩戒管理规定时,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权益。
例如,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应该充分听取学生的解释和申辩,确保学生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机会。
此外,学校还应该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尽量避免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五、合理运用惩戒管理规定惩戒管理规定不应该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任意处罚的工具,而应该合理运用。
学校需要明确界定惩戒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学校应该注重公正与公平,不偏袒特定学生,也不过分严厉对待其他学生,以维护学校整体的公正形象。
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学校在实施惩戒管理规定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规定的执行力度和公正性。
学校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由轻到重的顺序为: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一看错误的性质;二看认错态度;三看以前的表现;四看对周围或今后造成的影响;五看当时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违纪学生要写出犯错误过程的书面材料,写出自己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和对犯错误的深刻全面的检讨。
要多谈主观因素,少谈或不谈客观因素,深挖根源,表明今后的态度。
第五条:除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外,一般都要在全班(必要时在全校)同学面前严肃认真地检讨。
如果师生对犯错同学的检讨不满意,要进行第二次检讨,如果第二次检讨后师生仍不满意,学校将因其认错态度不好考虑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年级组和综治办负责调查取证,由年级组或校长召开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发出布告,必要时由有关负责同志在全体师生大会上宣布。
第七条:记大过以后的处分均通知家长,以便家、校双方配合教育学生。
对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通知其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
第八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与该生及家长谈话宣布处分决定的当天必须离校。
第九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离校后未经学校允许不准再回学校。
如来校继续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校外人员来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由校保卫科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但不能返校复读。
未完成的会考科目多于半数的,不允许返校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负责办理毕业证。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返校复读、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发毕业证。
第十二条:犯记过以后的处分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存入该生档案,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撤销处分以前,填写表格“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时,必须如实填写所受的处分或处分原因。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第一章种类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学生设置6到12月处分影响期:(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满后无违纪违规现象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伤者,除负责伤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从重处分;(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或打架者犯有此款在应得处分的基础上从重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2010年7月22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守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校规、校纪。
第三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严格管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重在教育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具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终止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优秀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行为性质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延长期限一般为半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可减轻处分;(三)举报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可减轻处分;(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者主动积极挽回损失,危害后果轻微,可减轻或免予处分;(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重大违纪学生处理处置规定
重大违纪学生处理处置规定一、总则1.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
3.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大违纪行为4. 重大违纪行为包括:(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影响恶劣,如严重作弊、偷窃、诈骗、斗殴等;(3)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传销等非法活动;(4)其他严重危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5. 学生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1)发现违纪行为后,相关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2)学院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3)学院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4)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处理措施;(5)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申诉途径。
四、处理措施6. 学生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7. 具体处理措施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定。
五、申诉与复查8.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9.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六、其他10.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重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完成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应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为。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六条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者,到期可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二)在组织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揭发他人错误;(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四)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故意隐瞒,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二)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违纪再犯;(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
—1—第四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第九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
请张帖在D1151,DZ130、DYC210外面的张贴板上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应在学校教务处选课系统中选取课程并参与修读,方能具有资格参加所选课程考试。
第二条学生未申请免修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一)经抽查,有三次无故缺课的;(二)据考勤记载一学期缺课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总量三分之一的;(四)课程内实验环节内容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条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校园卡或学生证),证件信息必须清晰完整;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严禁使用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证件。
第四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考试,若因病、课程(考研)考试时间安排冲突,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课程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学生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以后,不得参加当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考场。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第六条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听从指挥、调动和安排。
在考场内不得喧哗、不得携带食物、不准吸烟。
第七条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考试时,应使用规定的或经监考人员认可的考试用具(开卷考试只能使用任课教师指定的资料,并且不得互相传递、交换资料)。
不得将书籍、书包、复习资料、稿纸等物品放置在座位上(含自己及周围的桌面、抽屉、凳子上),应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八条考试应独立答题,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私下互借考试用具。
不得向监考人员要求解答试题。
不得有任何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以及干扰、影响他人答卷和其他违规行为。
严禁请人代考或者替人考试。
第九条学生在考试中,应保持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完整,不得损毁试卷(答卷),不得将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
试卷(答卷)填写的姓名、学号、专业等个人信息不得有涂改。
不得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个人信息或作标记。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旨在维护大学校园的纪律和秩序,规范大学生的行为,加强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管理。
第二条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种情况。
1. 轻微违纪轻微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上课迟到;- 未经请假旷课;- 擅离学校或寝室;- 不遵守学校规定的校园秩序等。
2. 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抄袭、作弊等;- 扰乱校园秩序,包括参与非法集会、组织或参与暴力活动等;- 侮辱、歧视他人以及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第三条针对轻微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出勤情况不良的学生,要进行教育、批评和警告;2. 违反校园秩序的学生,要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行为;3. 多次不诚实或擅离学校或寝室的学生,可以给予临时禁止参加活动的处分。
第四条针对严重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暂停其学籍;2. 违反学术规范的学生将面临学术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留校察看等;3. 涉及严重秩序扰乱或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学生将被取消学生资格。
第五条大学生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权威性原则:处分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处理;2. 公正原则:处分决定要公平、公正,不得有嫌疑或歧视;3. 教育目的原则:处分决定应具有教育意义,对学生进行及时教育和引导;4. 警示作用原则:处分决定应起到警示作用,对其他学生产生震慑效果。
第六条大学生享有申诉权,如果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将对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增补或修改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学校上级领导批准。
学生违纪与处罚程序规定
学生违纪与处罚程序规定引言:在学校教育中,学生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为了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学校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违纪处罚程序规定。
本文将探讨学生违纪的常见行为、学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处罚程序规定的目的和作用。
一、学生违纪行为的分类学生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其中常见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旷课、迟到、早退、体育课缺勤、作业抄袭、考试作弊、欺凌他人等。
这些违纪行为既涉及学习纪律,也涉及校园安全和道德行为等方面。
二、学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学校对不同的违纪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学校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处理:1.口头警告:对于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学校通常会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学生注意自己的行为并认识到错误。
2.书面警告:对于频繁出现的轻微违纪行为,学校会进行书面警告,将违纪行为记录在案,并要求学生签字表示认可。
3.教育谈话:对于一些需要引起学生重视的违纪行为,学校会与学生进行教育谈话,通过沟通交流,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制定改进计划。
4.罚款: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对学生进行罚款处罚,迫使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5.停课: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停课的措施,让学生暂时远离学习环境,反思自己的错误。
6.警告函:对于多次违纪行为或者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给学生家长发出警告函,提醒家长关注学生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7.调离班级:对于涉及欺凌、暴力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考虑将学生调离班级,以确保其他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三、处罚程序规定的目的和作用处罚程序规定的目的旨在通过公正、合理、规范的程序,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该规定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公平正义: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证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避免因个人主观情绪或偏见导致不公平的处理结果。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章程》和《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解除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处分者,还将给予下列处理:(一)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享受校内外奖学金;(二)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推优评先;(三)学生干部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免去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主动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的。
对免于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受处分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好,且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在其处分影响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
对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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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
第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被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抢劫、敲诈勒索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学生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故意破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违纪肇事,参与或策划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用语言挑逗或者用某种方式接触他人身体的肇事、打架者:
1、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并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恶劣或者持械伤人至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策划、召集打架或群殴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推波助澜,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对参与打架并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赌博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私拉乱接电源,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帮助做虚假广告宣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以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一周以上两周以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连续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在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住宿。
对不听劝告,擅自租房居住,拒不搬回宿舍或公寓住宿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含考查)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破坏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无理起哄,乱扔杂物,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酗酒肇事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违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威逼、恐吓、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组织或者观看淫秽音像制品、传阅淫书淫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制作非法网页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贩毒、吸毒,引诱他人贩毒、吸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教学、实践、实习活动中,不遵守校规校纪或不按要求擅自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责任自负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将有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及宠物等带入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不按时作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类似条文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参加本学年度的评优评奖。
第二十九条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在查实基本事实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附本人检查和原始证明材料送学生处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给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附上有关证明材料送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对学生处分的操作程序、学生的申诉及处分文书的送交、备案、归档等,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
专科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