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全过程管理制度范本
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城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2)18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全城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强化事前公开。
2022年6月底前,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和XX市行政执法机关的统一工作部署,统筹开展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鼓励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2022年10月底前,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及服务窗口要按规定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和服务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开执法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X办发…201X‟3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X政办发…201X‟60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X]44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我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具体措施—1—(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事前、事中、事后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X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态度和言语等情况;(五)行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六)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密,并依法存档、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录音、摄像等方式的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篡改、伪造或者泄露,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记录操作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知识的基本素质,严格履行记录工作的职责,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者篡改记录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范填写记录表格,确保记录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活动的主办人负责记录,辅助人员协助填写和审核,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完成后的时间内制作,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事件的先后顺序填写,严禁记录内容的纰漏和遗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使用本行政机关统一规定的记录表格,填写记录时,应当如实填写,确保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年x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实施方案>》(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____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第五条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一般规定第二章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第六条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检测)(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2(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调查方式及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各个阶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
第八条应当将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
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十一条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二)现场勘验、检查;(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五)组织听证;(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
第七条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
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八条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文字记录:(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4.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下发的核查通知书及其核查反馈意见;5.由承办人、承办机构(单位)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6.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9年9月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2.强化事前公开。
省司法厅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3.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集团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行政处罚工作,维护集团合法权益,确保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及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四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对违反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对违反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在集团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罚款:对违反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停职检查:对严重违反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暂停其工作,进行深入调查。
(五)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集团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一)违反集团规章制度,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集团名誉的行为;(三)泄露集团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行为;(四)违反集团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的行为;(五)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六条发现违反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集团行政部门。
第七条集团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集团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集团领导审批。
第九条集团领导审批通过后,由集团行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条受处罚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集团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受处罚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受处罚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的,集团行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将处罚决定通报给受处罚人员的上级单位或相关部门。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11月26日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建法函〔2019〕53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指的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文字记录方式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
四、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五、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版(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气象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第十条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doc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1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行政执法是我局履行能源监督管理职能、管理能源行业的法定职责和重要方式。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局机关和各派出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七)完善文字记录。
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的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指引,规范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八)规范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并妥善保管。
(九)严格记录归档。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十)发挥记录作用。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局机关和各派出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加强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化,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三、记录内容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对执法对象、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详细描述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如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对象的身份、执法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等。
3.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执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在记录中附上执法对象的身份证明、证件、照片等相关材料。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并在记录中附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的复印件。
5.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执法结果,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行政强制措施等,并在记录中附上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四、记录方式1.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手写记录、录音记录、录像记录等方式进行记录。
2.手写记录应当使用规范的记录表格,记录表格应当包括执法对象的基本情况、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内容。
3.录音记录应当使用专业的录音设备进行记录,记录过程中应当保证录音设备的正常运行,录音文件应当保存完整、清晰、准确。
4.录像记录应当使用专业的录像设备进行记录,记录过程中应当保证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行,录像文件应当保存完整、清晰、准确。
五、记录保存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记录及时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2.手写记录应当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录音记录和录像记录应当保存原始录音文件和录像文件。
3.记录保存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记录被篡改、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明确标准、制定范本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指导,促进行业规范统一。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记录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二)询问情况;(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五)抽样取证情况;(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七)证据保全情况;(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听证、论证情况;(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和依据1.1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并提供证据以备追责、复核等需要。
1.2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
2.2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
三、记录方式和内容3.1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采用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
3.2记录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单位等;(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3)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目的等基本情况;(4)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包括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详细过程和结果;(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材料、意见等;(6)执法人员的行为和言论,包括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等方面;(7)行政执法的程序和依据,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8)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措施;(9)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和情况。
四、记录保存和使用4.1记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保存在行政执法的案卷或电子档案中。
4.2记录使用(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行政、司法复议、诉讼等程序中使用;(2)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评估依据;(3)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用于行政执法的内部管理和学习交流;(4)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应急管理厅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设备。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省应急管理厅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六条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二)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介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及相关要求的过程;(三)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相关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含专家检查)的过程;(四)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的过程;(五)相关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的过程;(六)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的内容;(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八)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九)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十)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十一)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十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十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十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2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6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____、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七)现场勘验时;(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十三)以留臵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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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全过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记录以下内容: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现场检查(勘验)等,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集体讨论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六)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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