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
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
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排放的废气进行处理,排放的废气中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决定对某化工厂进行行政处罚。
二、诉讼请求某化工厂不服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化工厂的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被告某市环保局答辩称:(1)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2)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某化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某化工厂的权利和义务,某化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3)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某化工厂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2. 原告某化工厂陈述称:(1)某化工厂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因生产繁忙,未能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2)某化工厂对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事实提出异议。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原告某化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原告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2. 被告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3. 原告某化工厂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因生产繁忙未能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但被告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充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故原告某化工厂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
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
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
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案例(2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
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
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
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
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
行政法案例及法律解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区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区某村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一栋两层违章建筑。
城管局立即对该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然而,李某并未停止建设,反而继续施工。
城管局再次向李某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李某依然我行我素。
2018年8月,城管局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阻挠城管局工作人员执法,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城管局是否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3. 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三、法律解决1. 城管局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管局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本案中,城管局在强制拆除前,已经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给予了其改正的机会。
在拆除过程中,城管局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执法,没有违法行政行为。
3. 李某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介绍本案为一起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
下面将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原告是某公司,被告是某政府机关。
原告在某事项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但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该请求,原告因此将该机关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被告受理其行政复议请求。
三、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当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或超过规定时间未得到答复时,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告经过合理的行政复议程序后,被告未能及时受理其请求,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受理请求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被告未能按时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完毕;(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变更,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三)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本案中,原告满足上述条件,合理提起了行政诉讼。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未能依法受理行政复议请求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原告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后,被告机关未能及时受理其请求,丧失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选择将该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受理其行政复议请求。
从案件事实来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被告机关作为政府机关,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作出答复,但该机关未能履行这一法定职责。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十分重要,而本案中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且应当受到保护。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案例2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
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
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
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
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
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
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
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案例3 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52题(含答案)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52题(含答案)[1]案例分析题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参考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
案例分析题2 甲县政府及其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
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
1997年8月,刘金龙向罐头厂交付了第一批苹果,因品质优良,罐头厂非常满意,要求刘金龙继续向该厂提供苹果。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无该行政行为。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李某因不满政府部门的强制拆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对相关程序和补偿标准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判决撤销该强制拆迁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进行拆迁程序和合理补偿。
案例分析,在此案例中,李某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实际效力和司法公正。
案例二,某公司因政府部门对其环保设施进行处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等情形,因此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地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公正和效力。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总之,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合理利用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县居民张某,因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被县规划局依法责令拆除。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
他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2.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显失公正。
3. 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责令拆除的规定更为严格,县规划局应适用新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听证?2.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3.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1. 听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对此,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1)张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县规划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县规划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如果法院认定县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则可能推翻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 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原告罗伦富因不服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对其子康忠华(已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就以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康忠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这个责任认定与被告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故路面施工现场上无任何标志牌、防围设施、值勤人员提前下班等事实相矛盾,该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求撤销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法定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原告不申请重新认定,而且还同意被告就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只能是“调解协议”。
根据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此,一审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为由,作出维持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康忠华的责任认定的判决。
原告罗伦富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案例法律评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不服某区规划局对其房屋征收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其房屋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听证,也未依法给予其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补偿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并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和质证。
(一)法庭调查1. 原告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房屋征收决定书、补偿方案、征收程序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2. 被告某区规划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征收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证明其征收决定合法、合理。
(二)辩论与质证1.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已依法进行了征收程序,包括公示、听证等环节,程序合法。
3. 原告张某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金额过低。
4.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补偿方案符合相关规定,补偿金额合理。
(三)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依法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进行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2. 补偿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补偿金额过低,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合议庭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判决撤销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三、法律评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住某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XX区XX街道XX号。
2019年5月,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XX街道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原告张先生居住的XX街道进行房屋征收。
原告认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2. 原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辩称1. 《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符合法定程序。
2. 《决定》是在充分征求了居民意见、进行了听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存在违法之处。
(二)原告张先生诉称1. 《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2. 《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搬迁安置。
3. 《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
2.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搬迁安置。
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居住条件,违反了法定程序。
3.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
被告在作出《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土地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原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法典型案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进行修订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下面将以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例来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李某与政府建设项目征地纠纷李某是某县的一位农民,政府计划在其家乡修建一条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李某发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他认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补偿,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估价报告、相邻村庄的补偿标准等。
法院基于法律的要求,依法调查,并最终判决政府重新进行土地估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行政诉讼法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与税务局纳税争议某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与税务局产生了纳税争议。
企业认为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存在错误,并且该决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于是,该企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纠纷。
此案中,企业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纠纷。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最终裁定税务局对企业的处罚决定存在错误,要求税务局撤销处罚决定并恢复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王某与教育局招生政策争议王某的女儿参加当地的高考,并获得优秀成绩。
然而,由于当地教育局调整了招生政策,导致王某的女儿无法进入理想的大学。
王某认为教育局的做法侵犯了他女儿的合法权益,并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时限为六个月。
王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招生政策文件和女儿的高考成绩。
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组织听证,最终判决教育局撤销调整招生政策,保护了王某女儿的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法律行政纠纷,原告张先生因不服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张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规划局。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张先生在某市市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后因城市规划调整,其住宅所在区域被划入重点开发区域。
规划局根据市政府的规划决定,要求张先生拆除其住宅,以配合城市规划的实施。
张先生不服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认为其住宅的拆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2.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一)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1.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2. 事实认定:规划局认为张先生的住宅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且该建筑位于重点开发区域,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因此作出了责令拆除决定。
3. 法律分析:从法律法规和事实认定的角度来看,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首先,张先生的住宅确实未经批准建设,属于违法建筑;其次,该建筑位于重点开发区域,对城市规划的实施产生了影响。
(二)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1. 合法权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住宅所有权、使用权等。
2. 侵犯情况:从本案情况来看,张先生的住宅被责令拆除,其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
3. 法律分析:虽然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依法进行,必要时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因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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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
答案及解析:B
• 本题中争议土地的权属状态尚不确定,不属 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所说的“已经依法取得 的土地……”的状态,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以 复议前置为前提,所以C错误。对于省林业局的 裁决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 政诉讼。所以AD错误。
• 4、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 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 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 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 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 说法不正确?
• A.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 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
效力的确认行为
•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
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
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 D
• B.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 起诉讼
• C . 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 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 D.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 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
答案:A
பைடு நூலகம்
•
考点:复议前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许可的撤销
• 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衔接关系上,复议选择是原则,复议前置是例外之一,而
本题难度不大。当然要说清楚选项A是错误的,要费一定功夫,
但这并不妨碍考生做对本题。
• 5、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 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 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 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 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 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
•D
• 3、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 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 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 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 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 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 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
答案及解析:A
• 甲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被乙打伤,甲是代表 国家,而不是以其私人身份与乙发生了冲突关系, 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非一般的民事主体间的民 事关系,这种冲突关系不是民事意义上的关系, 甲的受伤,其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伤残的费用 是由国家补偿的,不由乙来赔偿,也就不能转化 为甲和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应当选B. 其次,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乙的 行为侵害的是行政机关的执法秩序,从这个角度 来讲,甲不但不是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 人,因此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 诉讼。因此答案选A.
且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对确
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属于
复议前置的案件。甲省乙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征用,不 属于行政确认,因此不存在复议前置的问题。选项A正确。
•
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
• 7、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 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年5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 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许可证。
•
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A
• 2、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 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 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 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 进行治安处罚
•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
王萍
一、不定项选择题
• 1.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
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
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
不服
•
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
认为处罚太重
迁许可证的行为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住户作为利害关系人当然
可以起诉。选项BC正确。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
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而甲省人民政府也是乙市规划建 设局的上级机关,选项D正确。
•
评论:选项BCD明显正确,根据排除法,选项A是应选项。
• 6、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 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 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 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 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 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