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通(警)告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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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通(警)告业务简介
1、航行通(警)告的定义
航行通(警)告是海事部门向船舶提供的安全信息服务,是海上安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安全信息主要有危险冰况、船舶残骸、航道障碍、巨型船只航经狭窄水道、漂浮水雷、灯塔熄灭、航标变化、航道突变、水位涨落、港口禁航、军事演习、水下作业、无线电导航失效等危及航行安全的信息。

海事部门为确保水上航行安全,将收集和获得的海上或管辖水域内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水上情况变化,通过不同的发布形式及时准确地告知所有船舶。

航行通告是海事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为保障社会公众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形式发布的一种航行安全信息。

航行警告是海事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为保障社会公众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通过海岸或江岸电台,以无
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的一种航行安全信息。

2、航行通(警)告的区别
航行警告与航行通告都是海事主管机关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所涉及的内容相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所列的第五条第一款中的11项内容,但它们有以下几点区别:
(1)发布方式不同:航行警告是海事主管机关委托海岸或江岸电台利用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的一种航行安全信息,因受播发时间、播发接受方式等限制,发布内容通常是简明扼要,报文简短;航行通告是海事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的一种航行安全信息,发布内容较为详尽,有的还附有示意图。

(2)接收对象不同:航行警告的接收对象主要是那些航行或锚泊在海上或水上只能用无线电方式获取航行安全信息,从事水上水下进行各种作业的船舶、设施和排筏;航行通告的接收对象主要是那些在岸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
获取航行安全信息的船东、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或停泊在港内和将要出港的船舶、设施和排筏。

(3)发布时效不同:航行警告主要用于播发比较紧急且时效较短、需要海上公众立即知道的航行安全信息;航行通告主要用于播发和传递时效较长的航行安全信息。

(4)采用一事一发的方式,不宜将多个事项用同一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发布,并使用统一的格式和用语。

航行通告应用中文发布;航行警告一般用中、英文发布(中、英文航行警告应统一编号),也可仅使用中文发布。

3、我国航行通(警)告的播发
我国航行通警告的播发到目前为止还是以海岸电台播发为主。

在NAVTEX播发系统投入运行前,我国海岸电台主要以莫尔斯无线电报方式播发各类航行通警告。

我国沿海航行通警告以北纬24度为界划分辖区。

根据交通部海上无线电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海海岸
电台负责播发北纬24度以北各港发布的沿海航行通警告信息;广州台则负责北纬24度以南各港发布的沿海航行通警告信息。

实际执行时,以福建省厦门港为界,上海台定时转发的航行通警告范围为厦门(含厦门)以北各港,广州则为厦门以南各港。

这些航行通警告可同时以中英两种文字编写,有时也会仅以英文编写。

海岸电台播发沿海航行通警告和本地航告均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有关规定安排播发时间和频率。

使用莫尔斯电报方式播发的航行通警告,各台一般安排在收到警告后的第一个静默时间(每小时15-18分和45-48分)结束时首次播发。

重播时间一般安排在首播3-5小后的双数小时18分(上海台)或48分(广州台)。

长电文播发过程中遇下一静默时间应暂停。

每份警告一般重播三次。

有效期较长或发布者有特别要求的另定。

英文航行通警告,时限在半个月以内的,每天播发一次,超过半个月到六个月的,每五天播发一次,超过六个月的,由发布者重新发布。

上海台和广州台还安排在沿海通电时间播发。

航行通警告的海岸电台编号,英文按年编列,中文按月编列。

上海和广州台转发时,将本台编号和始发台原编号用斜线分开,斜线前为转发台编号,斜线后为始发台原编号。

各海事局发布编号一般也是中英文分列,按年编号。

例如,SH0583,TJ0095,ZG05238,上海局中文报(05416)等等。

1999年起,为适应船舶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改造的需要求国内主要船公司的需要,上海海岸电台试行以半自动窄带印字电报系统定时播发沿海航行通警告和气象预报。

2002-2003年,上海、广州和天津三岸台由我国自行设计开发的自动无线电传系统(即自动窄带印字电报系统)
先后建成。

经部主管部门批准,三台先后开始使用该系统定时播发沿海航行通警告和气象预报信息。

根据我国沿海船舶的普遍要求,上海台还利用518kHz NAVTEX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播发B2类别编码为V并以中文电码编译的航行通警告。

部分船舶设备可直接打印中文。

无论以何种方式播发,同一播发时间内播发多份通警告时,均按编号的倒顺序播发。

从电文的紧急程度和性质区分,NAVTEX电报分为三个等级:
~VITAL(紧急):发射台收到这类信息后应立即播发;
~IMPORTANT(重要):当频率未被占用时即时播发;
~ROUTINE(常规):在规定时间播发。

4、世界无线电航行通(警)告系统国际协调区域的划分
根据国际海协决议,建立了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将世界海域划分为十六个播发航行警告的区域(也称为大区
通告)。

每个区内均有负责播发其本海区航行警告的协调国。

协调国安排指定岸台播发,每次播发均冠以NAVAREA字样及区域编号,如NAVAREA XI 等。

我国所在的区域为第十一区。

(西太平洋45°N以南)第十一区协调国为日本,航行通警告海岸电台播发台为东京(JNA)。

协调国指定的岸台负责播发由本协调区内各国和相邻协调区相关各国提供的远距离无线电航行通警告。

各协调区内各国岸台仅播发沿海和本地航行通警告。

因此,我国各岸台负责播发的均属沿海和本地航行通警告。

远距离航告须交由日本东京台播发。

各国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岸台的分布、播发能力和国际协调的需要确定各岸台负责的播发区域。

各岸台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警告性质及经授权的信息发布单位的要求确定各类警告的具体播发方式、频率和时间。

例如,由日本东京台JNA播发的第十一区NAVAREA,
原由该台用莫尔斯方式播发。

现十一区航告已改由日本KDD卫星地面站用EGC安全网(Safety Net)业务播发。

5、NAVTEX业务简介
(1)NAVTEX业务的定义(国内译名奈伏泰斯)
NAVTEX业务是一种由海岸电台应用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技术播发航行通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和紧急信息并由船舶自动接收的海上安全信息业务。

它是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的组成部分,也是世界航行通警告业务(WWNWS)的组成部分。

(2)NAVTEX业务的分类
NAVTEX业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经国际协调用英语在518kHz频率上播发海上安全信息的业务,通常称为“国际奈伏泰斯业务”;另一种经国内协调使用本国语言在490kHz 或4209.50kHz频率上播发海上安全信息的业务,通常称为“国内奈伏泰斯业务”。

(3)NAVTEX区域链状覆盖
IMO把全球NAVTEX业务划分为十六个与NAVAREA 相同的协调区。

每个协调区分为四个发信组,每组最多可设立六个发信台,每个协调区最多可设立二十四个NAVTEX发信台。

每个发射台的确立经国际协调,各发射台信号的覆盖半径设计为400海里协调区内各发射台台标以一个英文字母表示。

区内发射台一般按自西向东和自北向南排序的原则,在英文字母A—Z中选用,但本区内十六个台的台标不得重复,相近区域相近发射台的台标应协调使用以避免发射信号覆盖重叠。

区内每个发射台播发时间最长为10分钟。

每组六个台共为一小时。

区内二十四个台循环一次需四小时。

因此各发射台两次播发时间之间的间隔为四个小时。

我国沿海各台分在第十一区第三组,我国香港和日本在第二组;韩国、马来西亚在第四组;新加坡等在第一组。

我国现有的六个NAVTEX发射台台标:
三亚台M,广州台N,福州台O 上海台Q,大连台R,香港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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