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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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是保证工程质量并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日后改建、扩建、维护及灾后恢复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认真做好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报送工作,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实现档案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局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等),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完整统一。
二、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穿越行政辖区各类道路、桥梁、地上、地下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审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各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必须先将工程文件材料(含工程依据性、基础性、勘察、设计、施工、竣工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取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通知户县档案局和城建档案馆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预验收。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签署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文件的,建设局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将竣工档案原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档案归档通知单》。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逾期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在审查建设单位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列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九、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跟踪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积极和指导工作,积极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档案进馆归档工作。
十、建设局对于竣工各类建设工程档案采取督促、执法手段后,仍不移交档案的单位,由县城建档案馆统计列表报建设局,凡列入此表的单位及同系统所属部门、单位,不得再进行建设项目的申报,直到竣工档案全部报送城建档案馆归档后。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