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11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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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及其国民的利益。 • 三、谈判: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 四、调查和报告: •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
政府报告。 • 五、促进: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之 间的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使馆人员的类别
一、馆长 (1)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馆长—大 使馆

公元5世纪,希腊城市国家之间交换特别使团已相当普
遍 ;古罗马人与一些邻邦之间的条约也是通过外交使节
达成的 。罗马公元395年分裂后,东部帝国的国王们经常
地向外国宫庭派遣使节以便观察并向其报告那些国家的政
治形势。

常驻使节制度形成较晚,15世纪时,意大利诸共和国
已开始向西班牙、德国、法国和英国派遣常驻的使节。
• 我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为其在我国开始执行使 馆职务的日期,至于其他外交人员,通常以其抵达接受国的日期 为其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 二、终止
• ① 任期届满或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② 接受国政府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③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 • ④ 接受国或派遣国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 • 以上也适用于其他外交人员。
15世纪,领事制度又由东方传回西方,意在荷兰、英国设立领事,英也在 荷、瑞典、挪威、丹麦和意大利设领事。
从16世纪起,领事改为由政府委派。17世纪,由于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展, 设在西方国家的领事才不得具有对本国侨民的民、刑事管辖权。19世纪中叶, 领事裁判权制度依不平等条约强加于远东国家,直到二战以后才消灭。
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 外交人员的总称。包括各国使馆馆长、馆员及其家属。
使馆及外交代表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
(一)中央外交机关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 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①代表 ②保护 ③谈判 ④调查和报告 ⑤促进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3)使馆人员及其设置 注意:A.临时代办不是一级馆长。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外国,代表 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 构。
2.特别使团(临时)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 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了解:治外法权;代表性;职务需要等理论观点。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指出:“此等特权 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 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学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


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 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 际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动进行交往所形成的 关系。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 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 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五)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 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权。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但有限制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 留)仅有一般优惠。 4. 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仅就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国际法练习题

国际法练习题

1课后作业:大陆架(第八章第五节)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发达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8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我的答案:D得分:3.1分2课后作业:群岛水域(第八章第五节)甲国是群岛国。

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我的答案:B得分:3.1分3课后作业:紧追权(第八章)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

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

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我的答案:A得分:3.1分4课后作业:航空制度(第九章第二节)甲、乙两国是邻国,关系一直紧张。

甲国曾多次出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

“翔飞号”是承担甲、丙两国间航班飞行的民航机,在甲国注册。

一日,因天气原因,“翔飞号”在飞往丙国途中偏离航线,误入乙国境内。

甲、乙、丙三国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尚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我的答案:B得分:3.1分5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

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

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我的答案:C得分:3.1分6第十章国际环境法(2008)甲乙两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甲国为发达国家,乙为发展中国家。

根据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我的答案:D得分:3.1分7(第十一章关系法:)詹姆斯是美国驻印度大使馆的一等秘书,凯希是其妻子,苏珊是其女儿。

詹姆斯于2001年10月在印度执行职务期间突发重病死亡,则( )我的答案:C得分:3.1分8(第十一章关系法:)甲国人杰瑞长期旅居乙国,结识丁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胡夫,2人在乙国与丙国保尔发生争执并互殴,保尔被打成重伤后,胡夫将杰瑞藏匿于使馆休息室。

第十三讲: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教学教材

第十三讲: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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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三、两者间关系
(一)两者区别 1、领事关系可独立与外交关系存在 2、职务性质与范围不同 3、工作地域范围不同 4、享有特权与豁免程度不同 5、名义、地位和礼仪上的待遇不同
国际法概论 法学院 包振宇
2020/7/2
Some Right Reserved 200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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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一、概述
(二)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1、外交关系的建立与互设外交代表机关 2、外交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3、外交代表机关与外交人员的职务 4、外交代表机关与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5、外交代表机关及人员与接受国的其他关系 6、国际组织与东道国的其他关系 7、特别使团的派遣及职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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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机关
(四)使馆
1、使馆的人员构成
(3)行政和技术人员
如办公室负责人(称使馆主事)、登记员、速 记员、译电员、打字员、翻译、无线电技术员 、会计等
(4)服务人员
包括司机、传达员、厨师、司阍(门卫)、维 修工、清洁工等勤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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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一、概述
(一)外交关系法的调整对象 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
间外交关系,规范外交关系机关及人员的组 成、地位,职能及活动方式、程序的国际法 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概论 法学院 包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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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机关
(三)外交部门
外交部门是专门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具体负责 处理日常对外事务的政府机构。
外交部门的职权主要有: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交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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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直接同接受国政府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的全局性问题进行交涉,领事同地方当局在 其职能范围内进行交涉
•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讲是国家的重大利益;领馆主要保护关于商务、侨民和航务的利益 • 领馆及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的少 • 使馆只能有一个;领馆可以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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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制度 • 领馆的设立 • 领馆的职务 • 保护和促进 • 了解和报告 • 发护照和签证 • 帮助派遣国的国民 • 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 • 监督和协助 • 传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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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 领馆的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 行动旅行自由 • 通讯自由——有重大理由可以要求开拆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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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 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 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 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 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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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保护范围限于办公区域,另外可推定同意 • 对馆舍和设备财产有征用的必要,可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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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8.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详解

8.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详解
• 对在使领馆门前和附近的示威抗议活动做限制性的规 定:
• 葡萄牙法律规定,禁止在距离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不 到100米处举行游行集会、群众大会和游行;
• 美国国会1938年颁布法令规定,在距离哥伦比亚特区 内任何外国政府或其代表占用做大使馆、公使馆、领 事馆或为其他公共目的的任何房舍500英尺以内举行 游行示威,必须得到该区警察总监的许可,否则,警 察当局可命令散开,如拒不散开,则为非法行为。
使馆馆长的等级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 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区别与临时代办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在优先地位及礼 仪事项上起作用
外交特权与豁免
• 案例导入: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案
• 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 使馆及外交代表的义务
• 【案例分析】
• 埃文斯为家国驻乙国的领馆官员,汤姆为丙国驻乙国使馆 的二等秘书。一日,埃文斯在乙国某城市驾车旅游时,因 违反交通规则将一行人撞成重伤,然后逃逸,致使该行人 死亡。汤姆刚好路过,目睹了事件经过。假如甲乙丙三国 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公约》的缔 约国,三国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方面的协议,根据以上二公约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哪些 是错误的?
述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 人员范围:
外交代表
外交代表的家属:以非接受国 国民为前提享有相同的豁免。

时间范围:
行政和技术职员及其家属:如 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
• 自进入接受国境内就任 时开始,直至职务终止。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What is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体系或国际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What is your opinion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What is 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①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②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③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④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2、国际法的国际性。

①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国内法的基础是国内社会。

②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是以国际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③形式方式的国际性。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一国单方的行为。

四、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aw?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联系密切,彼此渗透,相互补充,互相制约的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的纽带。

2、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的基础。

3、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是其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

五、How to deal with the conflicts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aw?1、适用国际法规则。

条约必须遵守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条约的当事人不得援引其国内法作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

国际法院正审判的案件时如果遇到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应适用国际法原则。

最新九章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最新九章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四、领馆人员
(一)领馆人员的类别 → 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
(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 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
代理人 (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 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 由派遣国自由委派 (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 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
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2.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自由 5.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 免纳捐税、关税 7. 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
三、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 国际法机制
→ 界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 际犯罪性质和行为
→ 国家有依法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 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合作义务
□国内法上犯罪 □管辖权 □引渡或起诉原则
□防止侵害罪行 □司法合作 □引渡合作
参考书
(英)戈尔—布思勋爵修订:《萨道 义外交实践指南》(第五版),杨 立义等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条例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 基本一致;某些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 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 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 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
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 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 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 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课件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课件

03
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领事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领事代表的等级
领事代表分为特命全权领事、特命全 权公使和领事,具有不同的等级和职 务。
领事职务的种类
领事职务包括领事代表在接受国内执 行领事任务,如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 的权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等。
领事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特权
领事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权,如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等。
02
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等级
大使、公使、代办,分为三个等级。 大使衔为一级,公使衔为二级,代办 衔为三级。
职务
外交代表的主要职务是代表派遣国进 行外交交涉、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参 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自由
外交代表在执行任务期间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不受逮捕和拘留。
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关系,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领事关系则是 在外交关系基础上,为促进两国之间的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由一国政府派遣领事官员在另一国境内 执行领事职务的关系。
联系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都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且在实践中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往往相互 交织、相互影响。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国际关系实践,但直到近代才 开始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展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不断发展完善,涉及的领域 也不断扩大。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国际条 约和国际惯例,为各国处理外交和领事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4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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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三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2.★★★ 使馆职务、义务、人员等
(4)哪些人的派遣须经接受国同意(馆长、武官、派遣非派遣国国籍者担任外交官)
【例题·多选题】甲乙分别为X 国派往Y 国的大使和武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判断是正确的是?( )
A.甲、乙的派遣均应事先征得Y 国的同意
B.Y 国可以随时不解释具体的理由即通知X 国主张甲为不受欢迎的人
C.当甲被Y 国宣布为不受欢迎时,如果X 国拒绝将其调回国内,则甲将继续保持其馆长身份而Y 国不得予以终止
D.甲有权就Y 国的情况通过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调查和向本国政府报告
[答疑编号2764040101]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选项A 正确。

派遣国在派遣大使和武官时,必须征得接受国同意,方可派遣。

选项B 正确。

被派遣国即接受国可以不用作任何解释即通知派遣国的大使为不受欢迎的人。

3.★★★领馆职务、义务、人员等
(1)领事馆的职务(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义务(基本和使馆相同)。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法o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常驻•临时o外交人员o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领事关系法o领事机构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领事职务o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o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入使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入侵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尊严之事情▪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o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以及文件无论何时,亦无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

o通信自由▪接受国应该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使馆得采取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使用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的方法通讯。

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及其职务之一切来往公文▪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o免纳捐税、关税▪使馆所有或租赁的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但对其提供特定服务的费用,例如水、电、煤气、清除垃圾等费用,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如办理签证、护照等)所收之费用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如办公用具、车辆等)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及储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o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及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

•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o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可侵犯。

正当防卫,可以制止,其他不行▪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享有绝对的豁免•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o例外▪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国际公法 第十一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国际公法 第十一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与
《特别使团公约》、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 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现行的任何特别 协定所规定的特别使团的任务不相容的用 途。 特别使团中的派遣国代表和外交人员在接 受国内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性或 商业性活动。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一、概述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 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 国与国之间领事关系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除另有声明外,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 谓同意建立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 然断绝领事关系。
(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通常为常 驻的外交代表机关。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 的常设代表机关。国家向国际组织派遣的 常驻使团。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 国家之间的协议
2.使馆的职务 (1)代表派遣国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 友好关系 (6)其他
四、领事职务及其终止 (一)领事职务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所列举的领 事职务多达13项,主要包括: 1.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 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2.依本公约之规定,增加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商业、 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 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国内商业、经济、文 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报 告,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
(三)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一般是指国家派往他国执行特定任 务的临时性使团。 → 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 不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存在为条件 1.特别使团的派遣和接受。 2.特别使团的职务。 3.特别使团执行职务的开始和职务的终止。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刑事管辖无例外地享有豁免
有限制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管辖豁免可以放弃,但放弃必 须由派遣国作出,而且必须是明示的。(出庭辩护 不是放弃豁免) 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之抛弃,不得 视为对判决执行之豁免亦默示抛弃,后项抛弃须 分别为之

管辖豁免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三种例外: (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 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乙)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分并不代表派遣国而 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 继承事件之诉讼; (丙)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 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此外,外交代表不得对其主动起诉案件中引起的反 诉主张豁免。 二、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分作证之义务。



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 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各部分,以及其所 附属的土地,置于所有权属谁,则在所不 问。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免纳捐税(间接税、私有不动产捐税、遗产取得 税、继承税等不得免纳。)


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区分接受国 国民与非国民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徽 ★

使馆人员

使馆馆长 外交职员(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参赞、 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行政和技术职员: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国际法讲义8 外交 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讲义8 外交 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概述一、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外交机关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活动。

包括访问、谈判、签订条约、外交文书往来、派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

外交关系的形式有四种:1、正式的外交关系(正常)2、不完全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3、非正式外交关系4、国民外交关系二、外交机关1、国内机关: 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2、国外机关:♦常驻机关:驻外国使馆、驻国际组织使团(常驻使团)♦临时机关三、外交关系法主要渊源:国际习惯和条约1、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2、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中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第二节使馆制度一、使馆的建立:二、使馆的职务:♦代表、保护、谈判交涉、调查报告、促进发展、执行领事职务、保护另一国利益♦联合使馆:除非接受国明确表示反对,一国可以派同一人兼任一个以上国家使馆馆长除非有关国家反对,两个以上国家可派遣同一人担任这几个国家驻某一国的馆长。

三、使馆人员1、馆长:(教廷)大使、(教廷)公使、代办中国参加《外交关系公约》,对教廷使节规定作出了保留。

2、外交人员: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外交代表♦参赞、武官(海陆空军)、秘书(一二三等)、随员临时代办3、行政和技术人员:翻译、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人员4、事务职员(服务人员):司机、厨师、信使、传达员等馆长的派遣:接受国同意;派遣国正式任命;携带国书赴任(正本加封);拜会外交部长(递交国书副本),商议递交国书事宜;向元首递交国书。

(国书是使馆馆长赴任所携带的外交信件,也是该使节的委任状。

)馆长职务的开始:1、呈递国书后;2、向接受国外交部呈递国书正式副本后♦馆长和武官的派遣:需要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北京),链接。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伊朗示威者冲击英国驻伊朗使馆 与警察发 生冲突
英国关闭驻伊朗使馆并要求伊驻英外交人 员离境
中美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领事关系法
1、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职务,以保护派遣 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 人员。
使馆人员的派遣:派遣国正式任命馆长之 前,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准备派出 馆长的人选征求对方的同意。一国有权 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 的外交代表。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 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 迎的人员。
馆长到达接受国首都后,应拜会外交部长, 商定递交国书事宜。
领馆的组成: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 事雇员和服务员。
领事官员是指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人 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根据《领事关系公约》领馆馆长分为四级, 领馆也相应分为四级。
领事雇员是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 人员。
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如司机、传达员等。
领事的派遣: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 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第十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关系法,是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 则和规则的总和。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 代表或相互之间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广义的外交关系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 遣常驻代表团和向国际会议派出代表团, 用谈判、会议或签订条约的方式,进行 交往、办理事务的关系。
派遣国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适 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接受国发给领 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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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后,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 例。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历史
n 1708年,俄国驻英大使因债务问题而遭到逮捕。 英国女王安娜担心引起报复,下令释放俄国大 使,惩办有关人犯,并签署《关于保护大使和 公使特权》法案,史称安娜第七号法。该法案 更明确澄清与外交官人身不可侵犯原则有关的 一系列问题,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立法承认 外交豁免权的文件。从此以后,外交豁免权逐 渐为各国法律所承认。
A、乙国有关部门有权自行打开该邮袋检查 B、乙国有关部门若打开该邮袋检查,须在甲国授权 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C、若甲国拒绝打开该邮袋,则乙国可以对该邮袋采 取没收或扣押措施 D、若甲国拒绝打开该邮袋,则乙国应将该邮袋退回 原发送地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历史
n 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部落间赋有与敌方谈判使命的 人是最早的外交代表,而接待的一方必须保证允许 该代表说话并活着回去。
n 我国古代早有“两国相争,不斩来使”的说法。 n 在欧洲,从十三世纪起,即开始出现常驻使节,他
们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别的保护。 n 到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一种普遍的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体系 使馆及外交代表 外交团 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特别使团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终止 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 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外交机关体系
外交机关是指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 他国际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 机关。
国家外交机关可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 驻外外交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 与代表性说相结合的立场,否定治外法权说。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主要 特权与豁免包括: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除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外的行动和旅行自 由。 4.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 家间互惠的基础上,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 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则,过去多属国际习惯法或由 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对有关国际习惯法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篡和发展,是目 前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规则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还有 1946年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的《联合 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969年的《联合国特 别使团公约》及1975年的《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 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特别使团的派遣,需要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此种使团的 派遣与接受,无需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存在为条件。
特别使团的职能应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双方同意加以决定。 特别使团由派遣国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代表组成,其中一 人为团长。特别使团中可包括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 务人员。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成员国的常驻使团的职务主要有七项: (P376)
非成员国的常驻使团一般称为常驻观察员 代表团。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个 其他国际法主体的邀请或同意,派往该国或该另一个国际法 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1969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特别使团公 约》,公约对特别使团的派遣、组成、特权与豁免作了规定。
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 使身份的正式文件。
委任书由派遣国外交部长签署,由代办向 接受国外交部递交。
使馆馆长通常在呈递国书或委任书后开始 执行职务。
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和 国际实践,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有以下情形:
1.职务终了;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而成立新的政 府。
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 使馆人员,尤其是馆长的人选,但应是接受国 能够接受的。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使馆人 员的派遣和接受规定了一定程序:
1.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 选必须查明其确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
2.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 由。
A、由于官邸处于城市居民区,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可以立即进 入官邸调查处理患者
B、只要患者不是大使本人或其家属,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 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C、如果未得到甲国大使的明确同意,乙国卫生防疫人员不得 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D、只要甲国大使没有明确反对,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 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
1.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 关系;在无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建立常 构成外交关系的初步。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 绝领事关系。
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与外交官同属外交人 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
3.外交人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在两国无外交关 系的场合,领事可以兼办某些外交事务。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导入案例:
1.人身不得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管辖的豁免。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检查。 5.其他特权与豁免。
Hale Waihona Puke 管辖豁免的例外1.对于刑事管辖:派遣国明示放弃。 2.对于民事管辖:
(1)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 (2)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 诉讼; (3)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 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的诉讼,以 及外交人员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 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思考
思考:
外交使节在驻在国有无 出庭作证的义务?外交使节 如要出庭作证,应具备何条 件或程序的要求?
真题7
2008年试卷一第79题: 2007年底,甲国驻乙国总 领馆的一只邮袋在乙国入境时,被乙国有关部门怀疑内 有违禁品,并试图拆开检查。该邮袋上有领馆专用的明 显标志。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 约国,但相互间无其他相关协定。根据公约的规定,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外交关系是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 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 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外交关系的形式
1.正式的外交关系 2.半外交关系 3.非正式的外交关系
领事关系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 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 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 所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第11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教学目的及要求
本章内容
重点
难点
导入案例
轻松一刻
课后自测
参考文献
课后思考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较全面地了解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 要求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外 交机关体系,掌握使馆的职务、使 馆及使馆各类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掌握领事职务、领馆与领事的特权 与豁免。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区别
1.代表及其交涉的对象有所不同
2.保护的利益及其活动范围有所 不同
3.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程度高 低有所不同
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领事关 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们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立;外交使节和 领事的派遣和接受程序;使馆和领事馆的 等级和职务;外交人员和领事的特权与豁 免等。
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译员、会计、 打字员、无线电技术人员等。
服务人员包括司机、传达员、厨师、 信使、维修工、清洁工等。
使馆馆长的等级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使馆馆长 分为三级:大使(教廷大使)、公使 (教廷公使)和代办。其驻外代表机关, 相应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我 国在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 对有关教廷使节的规定作出了保留。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过去主要是国际习惯,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近代外交法形成的标 志。1815年维也纳会议正式规定外交使节分大使、 公使、代办三个等级。二战后,国际上签订了一 系列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61年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年的《维也纳领 事关系公约》、1969年的《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 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 外交部门
驻外外交机关包括:常设外交机关; 临时性的外交机关。
使馆及外交代表
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使馆的职务 使馆人员的类别 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 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至于同哪个国 家、按照什么条件、协议采取何种形式建立外 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则由有关部门国家决定。
外交团
外交团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 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 其他外交人员和他们的家属。
外交团团长由外交团中等级最高、递交国 书最早的使馆馆长担任。
外交团成员的位次,按等级、职衔和到任 日期排列。
外交团主要在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其法律地位 和特权与豁免,由国际组织的章程和一系列的公 约或协定规定。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可 大致分为成员国的常驻使团和非成员国的常驻使 团。
难点
理解使馆的职务和领馆的职务; 理解外交代表和领事的异同; 理解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 免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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