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摘要:犯罪构成理论被学者们誉为刑法学王冠上的宝石。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一些局部的调适和修正。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缺陷合理出路一、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具体如下:1.构成要件符合性即犯罪首先必须是符合刑法典各本条及其他刑罚法规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2.违法性即犯罪应当具备违法性。
由于构成要件是反社会的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但是,一些违法性组却事由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却不违反法秩序,因而不成立犯罪。
3.有责性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反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诞生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
1938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并强调指出:“为了要认定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对其犯罪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仅仅查明犯罪行为由该人实施是不够的,还需查明该人实施这种犯罪时有无罪过。
”这里实际上已经明确提出犯罪必须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的观点。
1946年特拉伊宁教授的《苏维埃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书出版,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移植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老一代刑法学者即通过翻译、介绍等方式引入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开始对这一理论进行研究。
1957年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成为法学中的“禁区”。
刑法犯罪构成论文
刑法犯罪构成论文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在占领了整个刑法学几乎半壁江山的犯罪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因此它对于以实现刑法公正价值为其使命之一的整个刑法学研究具有的举足轻重的意义。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犯罪构成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犯罪构成论文篇1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摘要: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
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由于其不同的形态,性质和特征,可以进行多种类的划分。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它在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刑法以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犯罪是刑罚的必要前提,因此,犯罪问题在刑法规范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犯罪构成与刑法中的其它问题都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所以,它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关注的重点,犯罪构成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法犯罪构成罪行法定主义近二十几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的理论探索,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恢复阶段,即重新恢复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个是探索阶段,即对引进的前苏联犯罪构成学说进行理论上的评判,并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某些问题上有了突破,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见解。
犯罪构成理论论文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及其与德国相关理论之比较摘要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体系。
同时在自身逻辑结构和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与德国相关理论比时.后者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
但是我们不能照搬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应该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吸收德国理论中的有利因素,从而使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加完善。
关键词犯罪构成;法益;期待可能性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自直接从苏联引进以后,经过学者们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理论界现在的通说。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其具体的内容包括:1.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唯一根据。
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成犯罪,不具备则不构成犯罪。
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以外,成立犯罪不需要其他的条件,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却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外,还规定了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这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它们是刑法所允许甚至提倡的事由,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2.犯罪构成要件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符合犯罪构成。
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却不具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反之亦然。
3.成立犯罪所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有机整体,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客体指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等;主体指的是刑法规定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观方面指的是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里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四个要件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一个有机整体,任何割裂的分析这四个要件的做法都是不科学的,容易导致主观归罪或是客观归罪。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引言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它对于确定犯罪行为的要件、主体和客体等因素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能够促进我国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现状、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特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法律主导原则: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以法律为依据,以合法性为准绳。
犯罪构成体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确定性。
2.基于行为实体: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实体,即主体和客体。
主体指的是犯罪人,客体指的是受害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分级分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分类。
主要分为犯罪、轻罪和非刑事违法三个层次。
这种分级分类能够使犯罪构成体系更加科学和合理。
4.犯罪结构复杂: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由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组成,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条文。
这使得犯罪构成体系更加细致和复杂,需要法学专业人士进行专门研究和解读。
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实际需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一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界定尚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合法性”的确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不协调: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存在一些冲突和重叠。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刑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统一和协调。
3.社会变革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冲击: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对犯罪构成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犯罪和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使得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难以适应和规范。
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概念界定的明确和规范: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概念进行明确和规范,通过刑法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概念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犯罪构成体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论文]刑法犯罪四个构成要件
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侵害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而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须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起制约、补充和从 属作用的危害行为
1、犯罪预备行为 2、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
所必需的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继而发生的其
(二)构成要件行为之单复 行为的单复指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
1、它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犯罪客体有直接的联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心理态度的客观外
3、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 居于主导地位,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 要件的核心要件。
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有六个: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含危害行为于危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犯罪时间、 特定犯罪地点、特定犯罪方法、特定犯罪 前提。
受损害的情况,与刑法所保护的某种
社
会关系有密切联系。
3、具体的人或物必须是合法的
(二)犯罪对象的分类
1、按犯罪对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分为人、 物
2、按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分为特定犯罪对 象
与非特定犯罪对象
3、按犯罪对象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分为法定的犯罪对象与非法定的犯罪对象
4、按每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多少,分为 单一犯罪对象与复杂犯罪对象
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 ,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 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 成
(二)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独立的犯罪构成:刑罚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五)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
犯罪心理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
犯罪心理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引言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动机和原因的研究领域。
近年来,关于犯罪心理的研究取得了显著进展。
本文将综述相关的文献,以探讨犯罪心理的基本构造。
个体特质与犯罪行为研究表明,个体的特质在犯罪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
一些文献指出,某些人具有更高的犯罪倾向,如冲动、依赖和自我中心等特质。
此外,人格特质如精神病态、自恋和暴力倾向也与犯罪行为相关。
社会因素与犯罪心理除个体特质外,社会因素也对犯罪心理产生着重要影响。
犯罪环境、家庭背景和社会压力等因素都与犯罪行为相关。
一些文献研究了犯罪人群的社会因素,例如贫困、失业和不良家庭环境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个体产生犯罪倾向。
心理动机与犯罪行为心理动机是推动人们从事犯罪行为的内在驱动力。
一些研究关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如权力欲望、寻求刺激和报复等。
通过了解心理动机,可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某些人会从事犯罪行为。
心理疾病与犯罪行为心理疾病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某些精神疾病患者可能更容易受到犯罪行为的诱发或参与其中。
心理疾病的研究对于理解犯罪心理的基本构造非常重要。
结论综上所述,犯罪心理的基本构造包括个体特质、社会因素、心理动机和心理疾病等方面。
研究表明,这些构造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
进一步的研究可以深入探讨这些构造与犯罪心理之间的关系,为预防和干预犯罪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 Smith, J. (2010). The Role of Personality Traits in Criminal Behavior. Journal of Criminal Psychology, 15(2), 128-143.- Johnson, L. (2015). Social Factors and Criminal Psycholog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iminology, 20(3), 174-189.- Davis, C. (2018). Psychological Motivations for Criminal Behavior.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ology, 35(1), 56-72.- Roberts, A. (2019). The Link between Mental Illness and Criminal Behavior. Journal of Abnormal Psychology, 42(4), 321-339.。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法律就像一个超级复杂又超级重要的大拼图,每一块都有着独特的意义和功能。
在研究法律相关文献的过程中,就像是在探索这个大拼图的各个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宪法类文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像一个大家庭的家训一样,管着所有其他的法律。
在查看宪法类文献时,发现有很多学者都在探讨宪法的修订问题。
比如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社会现象不断涌现,像网络的普及,就给言论自由、隐私保护等宪法权利带来了新的挑战。
有的文献提出,宪法的修订要谨慎又灵活,既要保证其权威性,又要能够与时俱进。
我看到有个有趣的例子在一本宪法研究著作里提到,关于选举制度方面,不同国家的宪法规定差异很大。
有的国家是按照人口比例划分选区,而有的则兼顾地域等多种因素。
这就像不同的游戏规则,都是为了让这个国家的政治“游戏”能够公平、有序地进行。
而且,宪法的解释也是一个充满争议又很关键的部分。
有些法律专家认为应该从立法者的原意去解释宪法条文,而另外一些人则主张按照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需求进行动态解释。
这就好比对于同一句话,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而这些不同的理解会影响到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运行方向。
二、民法类文献。
民法就像是处理民间琐事的大管家,从人与人之间的借钱纠纷到房屋买卖,都归它管。
在众多的民法文献里,合同相关的研究占了很大一部分。
合同嘛,就像是两个人或者多方之间的一种特殊约定,就像大家约定一起去旅行,谁负责订酒店、谁负责规划路线,都得写清楚。
在商业领域,合同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我读到过一个案例研究,讲的是两家大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合同,但是因为对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违约责任”的定义模糊不清,结果产生了巨大的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民法中的合同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
而且,在现代社会,电子合同也越来越普遍,这又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比如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有些学者在文献中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体系,确保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大学生犯罪问题文献综述
大学生犯罪问题文献综述一、前言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人数和比例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大学生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财产犯罪在大学生犯罪里始终占据较大比重;故意伤害案也属大学生犯罪的高发犯罪类型;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的数量明显增加;女生犯罪数量在各高校明显增加;时有震惊全国的重大案件发生。
造成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正处于青春期,情绪情感不稳定;法律意识欠缺;扭曲的价值观;学校教育对德育的忽视;受不良文化的影响;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人格歪曲大学管理体制的不健全。
要减少大学生犯罪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引导树立正确价值观;高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状态的关注,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加强校园内部管理;加强大学生和父母之间的交流。
二、正文一、当代大学生犯罪主要在以下几个特点:(一)财产犯罪在大学生犯罪里始终占据较大比重根据上海检察机关的最新统计,在2000年至2002年三年中,由公安机关提请,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大学生共有48人,另有3人自首,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盗窃犯罪30人,抢劫犯罪的8人,在这些“校园犯罪”案中,财产型犯罪占了75%。
检察院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05年至2006年,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犯罪总计85件,114人。
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
(二)故意伤害案也属大学生犯罪的高发犯罪类型根据大量的资料数据都可以发现,在大学生犯罪类型里,故意伤害案的数量是仅次于财产性犯罪的第二大类犯罪。
大学生故意伤害案多发生在同学之间,并且是越熟悉的同学之间越容易发生,案发地点大多是在校园和宿舍,陌生人之间发生故意伤害的情形较少。
(三)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的数量明显增加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经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而大学生更是和网络结下了不解之缘。
网络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也给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许多便利,然而正如核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样,网络也是如此,网络不仅为大学生们提供了学习上的方便,也成了一部分大学生犯罪的工具。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一、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新中国成立后,没在及时制定系统的刑法,因此在法律结构中不存在犯罪构成的法律概念。
但是,当我国刑法理论几乎全面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时,犯罪构成就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是以理论概念、理论体系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的,我国的刑法学者也是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探讨,并且努力使之法定化。
但是,1979年7月1日制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要领,只是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与此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成为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但近些年来四要件学说的缺陷日益暴露,自身所存在的矛盾已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
因此已很难全盘接受四要构成理论,刑法学者纷纷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和矛盾进行了批露。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关键问题》一书中观点鲜明地讲到,目前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定罪精细化的要求,并致力把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向犯罪理论体系改造。
刘生荣教授在他所著的《犯罪构成原理》一书中也旗帜鲜明地讲到,在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作为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不合适的,不仅违背了主体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与刑事立法的规定不符。
而问题更大的是犯罪客体,在此书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对犯罪客体理论所具有的无法克服的矛盾进行了论证,同时也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抨击,由此可看出他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态度是否定的。
刘宪权教授、杨兴培教授也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传统四要件理论进行了批判,这在他们所著的《刑法学专论》中体现出来。
另外张明楷教授、何秉松教授等许多刑法学者也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地批判。
总体上来讲,我国刑法界对传统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所持态度都是否定的。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刑法论文(1)_犯罪构成事实研究刑法论文(1)
内容提要:现代犯罪构成理论是在行为事实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但是,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犯罪构成事实却没有受到太多的关注,而在理论上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事实和犯罪事实甚至和犯罪构成本身混淆在一起。
本文试图划清犯罪构成事实的界限,以及讨论它在犯罪构成乃至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赞成犯罪构成事实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观点,同时提出犯罪构成事实是定罪量刑之间逻辑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对刑事司法裁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刑法保护和保障两个机能的统合点。
认为在刑事司法裁量中只有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清楚,才能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核心理论,而犯罪构成这一概念也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概念。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对这一定义的说明,学者之间并没有太多的不同。
[1]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沿袭前苏联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唯一标准。
这大大不同于西方大陆法国家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论。
与犯罪构成概念相关的还有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构成要件要素等概念。
它们分别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但对于同属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犯罪构成事实的研究却是不够的,或者说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以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似乎为学者们所重视。
在学说上,又常常把犯罪构成事实和犯罪构成混淆,把犯罪构成认为是刑事责任折唯一的根据,以及判断犯罪形态的标准。
传统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的权威理论,影响着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
针对以上的情况,笔者拟从犯罪构成事实这一概念的分析展开,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含义、作用以及进其与定罪量刑的关系行讨论,以期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犯罪构成事实的界定犯罪构成事实,有的学者认为,是指一种客观的存在,是以行为为核心的现实状态的综合,其中必然存在同犯罪构成要件相互对应的评价因素。
论共同犯罪的构成【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共同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刑法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自从近代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以来,共同犯罪就一直是世界各国刑法学家们最热衷于研究的传统问题。
正如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说的那样:“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
中国古代对共同犯罪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千年以前。
较完整的概念如晋张斐《注律表》所云:“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三人谓之群,制众建计谓之率。
”我国唐代《唐律疏议》中规定:“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之。
”由此可见,早在我国的唐代,共同犯罪的概念就已经形成,并且跟现今国内外的定义也极其的相似,可以说立法已经是相当先进的了。
在古代,“造意”就作为古代认定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甚至严格到只要有了“造意”就成了区分主从犯的标准。
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共同犯罪可以说自古以来就在刑法中占据了很重要的比重。
所以研究共同犯罪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我国现行的刑法在刑法总则第二章的第三节对共同犯罪做出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包括共同犯罪的概念、分类以及处罚原则等。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依照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而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我国现行刑法如此规定,也可以说是跟我国自古的刑法传统是相一致的。
在《唐律》中还有这样的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换句话来说也就是:在共同犯罪里,以有犯意的人为首,协助他的罪轻一等,可以说这就是主从犯分类的原型。
虽然我国的刑法在历史的变迁中不断发生着改变,共犯的问题也随着年代的改变而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共同犯罪的概念也在79年刑法中正式得到了确立。
西方国家有关于共犯的理论最早萌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那时的刑法学家将构成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为“正犯”,除此以外的是“共犯”。
因此,纵观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于共同犯罪的定义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而是围绕正犯和共犯建立起共同犯罪理论的。
论犯罪构成研究(一)
论犯罪构成研究(一)论文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遵循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但是理论界关于犯罪构成的论争却已持续很久,集中在是坚持或者完善四要件犯罪构成,还是以三阶层犯罪构成予以重构。
本文从比较的视角,从概念、结构、出入罪机制等方面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予以论述。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三阶层近年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和德国、日本成为研究的热点,如德国的希尔斯、威尔兹等的目的行为论、主观犯罪要件与总体犯罪要件等方面的研究,日本井田良、振津隆行、山中敬一、竹田平直山口厚等的主观违法要素现在与目的行为论等方面的研究,还有韩国的金日秀、裴锺大等的体系性犯罪论等方面的研究。
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犯罪构成理论,从贝林提出的“客观的、中立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到洛克辛的“包含所有不法要素的总体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郑军男、陈兴良等的犯罪论理论的系统整合与犯罪构成位阶性研究,使得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立体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平面更加明晰,进而形成两个旗帜鲜明的研究流派。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缘于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近些年来,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走向成为理论界论争的热点,存在着坚持、完善、直接引进和创新模式等几种主要观点,前两种观点归为“改良论”,后两种观点归为“重构论”。
改良论的立场在于坚持“四要件”构成理论框架,重构论的立场在于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目前,实务界仍然采用“四要件”构成理论。
司法考试似乎也受到过理论界论争的影响,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采用了“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现在仍然采用“四要件”构成理论。
一、两种理论下的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规格和模型,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下,对于犯罪构成有不同的界定。
四要件构成理论下,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
刑法文献综述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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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题三:刑罚论: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和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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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题四:程序法: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可以按照诉讼阶段(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分别进行综述,分析程序法的特点和争议。
6. 结论:在结论中总结各部分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7. 参考文献:列出在综述中引用的各篇文献,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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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第一篇: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
它的基本意思是说:任何人受到何种处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任何形式的处罚。
贝卡利亚则将其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追究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则应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宪章中第39条明文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伤害、搜查、逮捕。
学界普遍认为,这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所隐含着“以适当法律进行合理的审判”的潜在意思,认为这一条文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萌芽。
伴随着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行擅断的革命胜利,这些思想家极力倡导制定明确的成文法,于是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与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得以确立。
其中,第8条明文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条法律的明确提出,为后来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打下了理论基础。
由于这一原则蕴涵着民主与法制,既能有效保障人权,同时也可以限制刑罚权的滥用,还可以保护社会,比较符合人民的公共意志,所以普遍被世界各国人民所接受,将其写入本国的刑法中,使其成为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首要原则,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也属于根本性问题,一直为刑法学家所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刑法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纷纷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同时也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
罪刑法定原则自提出到现在,其内容一直在不断的演变和补充之中,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具有历史的嬗变性。
学界对罪刑法定所蕴涵的价值认识不一致,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刑法对罪刑法定的看法已偏离了其本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罪刑法定不但具有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保护社会的功能,其内涵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研究者用不同的角度与方法去观察、去思考、去分析,所以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职务犯罪文献综述范文
职务犯罪文献综述范文x一、引言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职务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
职务犯罪是指就任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职务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威胁,社会混乱,经济稳定受到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
就任者以职务犯罪的方式犯罪,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
从理论上看,职务犯罪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几乎可以在任何社会中发现,其重要性也十分明显。
因此,深入研究职务犯罪,成为学术界研究的关注重点。
二、文献综述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之间紧密联系的复杂的犯罪现象,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最关心的犯罪问题之一。
文献综述表明,职务犯罪早已被人们所关注,许多学者以不同的角度对职务犯罪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揭示了其本质,分析了其特征,并针对其形成的诱因和预防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建议。
首先,来自美国新澳华特大学法学院教授特洛伊·斯特劳斯的文章《职务犯罪:一个全球性的犯罪形式》(The Crime of Office: A Global Form),从历史和现代角度对职务犯罪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职务犯罪形式在两个极端之间变换,既可以是政府部门中的一种独立行为,也可以是领导者对组织行为的统一指挥。
其次,此外,来自美国《犯罪法律月刊》的文章《职务犯罪:当前趋势与发展》(Offense of Office: Current Trends and Developments),从国家和政府方面,以及国际视角分析了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指出职务犯罪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具有全球性和复杂性。
此外,文献深入分析了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最后,美国新英格兰法学院教授安东尼·沃尔夫的文章《职务犯罪的控制机制:利益冲突的控制》(The Control Mechanism of Office Cri The Control of Conflict of Interest),紧密结合理论和实践,提出了职务犯罪的控制机制,详细阐述了职务犯罪控制的新思想、新模式和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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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
一、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没在及时制定系统的刑法,因此在法律结构中不存在犯罪构成的法律概念。
但是,当我国刑法理论几乎全面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时,犯罪构成就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是以理论概念、理论体系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的,我国的刑法学者也是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探讨,并且努力使之法定化。
但是,1979年7月1日制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要领,只是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与此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成为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但近些年来四要件学说的缺陷日益暴露,自身所存在的矛盾已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
因此已很难全盘接受四要构成理论,刑法学者纷纷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和矛盾进行了批露。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关键问题》一书中观点鲜明地讲到,目前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定罪精细化的要求,并致力把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向犯罪理论体系改造。
刘生荣教授在他所著的《犯罪构成原理》一书中也旗帜鲜明地讲到,在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作为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不合适的,不仅违背了主体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与刑事立法的规定不符。
而问题更大的是犯罪客体,在此书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对犯罪客体理论所具有的无法克服的矛盾进行了论证,同时也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抨击,由此可看出他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态度是否定的。
刘宪权教授、杨兴培教授也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传统四要件理论进行了批判,这在他们所著的《刑法学专论》中体现出来。
另外张明楷教授、何秉松教授等许多刑法学者也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地批判。
总体上来讲,我国刑法界对传统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所持态度都是否定的。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在这方面成果是显著的,众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构设的设想,对传统四要件理论保留较多的有“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三要件说”、“二要件说”等。
(1)二要件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两个部分,即把主体称为主体要件,把客观行为的主观要件合为一体,总称之为行为要件。
理由是任何犯罪的内部构成都不是四个要件的并列,而是以行为核心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行为的主体要件只有从属组成的整体性,比起传统并列的区分四个要件更能反映各个要件在整体中的地位以及它与其他要件的内在联系,更能科学地反映构成的内部结构。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主观要件和和客观要件两个部分。
理由是犯罪构成要件研究的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不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对认定犯罪没有影响。
主体是解决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这是在查明犯罪构成要件前要解决的前提条件,没有必要把它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至于客体,它是附属于行为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行为要件的性质就可以确定侵犯的是什么客体;同时,构成要件都必需是刑法规定的,我国刑法对客体没有做出规定,只是某些条款中可以反映出侵犯的客体。
因此,客体不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刘宪权教授和杨兴培教授是支持这一理论的。
(2)三要件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二者本来就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并且如果抛弃危害行为中包含、渗透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这一特殊性,就难以正确理解刑法的因果关系。
所以,这种意见主张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合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个要件。
这样,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三是: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那么,犯罪客体为什么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呢?理由在于:一是犯罪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它是犯罪概念所提出的犯罪本质特征。
如果把它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就是把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混为一谈。
二是作为“犯罪客体是一定社会关系”这一论点的根据,是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关于“犯罪行为是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四家神经——所有权本身”的名言。
而马克思在此所说的恰恰是犯罪的实质,而不是社会关系。
三是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分离开来,其结果是把犯罪对象
看成可有可无的东西,以致忽视了对犯罪对象的研究。
四是在刑法学中把犯罪客体解释为社会关系,与哲学中客体的概念相矛盾。
哲学中的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是主体认识和活动的对象,因此,客体和对象并无区别。
唯独刑法学把客体解释为犯罪对象后面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关系,违反哲学的一般原理。
(3)五要件说。
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行为、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些理论观点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四要件说”提出的批评和修正,但总体上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大多存在形式化的倾向,仅仅是对“四要件”的重新排列、合并组合而已。
刘生荣教授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设想比较有新意,他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分为三个层次,宏观上的犯罪构成体系应该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构成三大部分。
犯罪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人。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的承担者即刑事被害人。
二者不应属于犯罪行为的内容,也不应定义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应独立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外,与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组成犯罪构成体系的第一层次。
犯罪构成要件仅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特殊形态犯罪的构成要件两类,这是犯罪构成体系的第二层次。
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其中必要要件还可再分类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犯罪的选择要件包括心理方面的选择要件、时空方面的选择要件以及犯罪的行为、对象、结果方面的选择要件。
特殊形态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要件。
特殊形态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数罪的构成要件、累犯的构成要件以及严格责任犯罪的构成要件等,这是犯罪构成体系的第三层次。
这一理论体系虽克服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些缺陷,但其司法实用性却并不令人满意。
陈兴良教授大胆地接受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并提出了由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有责性三层次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强调建构注重推理,三个要件,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进程。
其中,形式违法性是一种事实判断,它不以法律判断与责任判断为前提,是先于后两种的判断。
事实判断不成立,自然就无所谓法律判断与责任判断。
只有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才能继续展开法律判断和责任判断,三要件之间的关系十分明晰。
三要件的递进过程也就是犯罪的认定过程,三要件之间的位阶固定,反映了定罪的司法逻辑。
同时三要件具备各自的功能,形式违法性作为一种事实判断,为犯罪认定确定一个基本的事实范围;实质违法性作
为一种法律判断,将违法阻却事由排除在犯罪之外;有责性作为一种责任判断,解决行为的可归责问题。
三要件功能不可替代,缺一不可。
这种严密的逻辑性和实用性正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需要的。
应当说这一理论在解决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问题上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但如何才能让这一外来事物立足于我国刑法,为我国刑法立法司法服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还需不断地加强和深化。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革和完善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丰盛的成果,但对作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工作,是一个艰辛而漫长的过程,还需广大学者更长期更深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