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办法。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保障安全、服务公众、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路政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养护与维护第五条公路养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制定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养护作业。
第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公路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公路使用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禁止在公路上进行下列活动:(一)非法占用、挖掘公路;(二)损坏、移动、涂改公路标志;(三)在公路上堆放物品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十一条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需要行驶公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公路安全与应急处理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办法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路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
路政管理规定是指国家针对公路交通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公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和畅通。
以下是对路政管理规定的一些解读:
1. 驾驶资格要求:路政管理规定明确了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要求,包括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驾驶技能等方面。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人才能获得合法的驾驶资格。
2. 交通标志和标线:路政管理规定规定了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含义和使用规范,包括禁止标志、指示标志、警示标志等,以及道路上的虚线、实线、黄色实线等等。
驾驶员应当遵守这些标志和标线,以确保行车安全。
3. 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罚:路政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交通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酒驾、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受到罚款、扣分、驾驶证暂扣或吊销等处罚。
4.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路政管理规定规定了道路上必须设立的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如交通信号灯、标线、交通警示牌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设置有助于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5. 公路建设和维护:路政管理规定也涉及公路的建设和维护。
规定了公路的规划、设计、建设、修缮、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公路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
总而言之,路政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驾驶员和相关部门应当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以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路政管理规定限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交通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在公路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给公路基础设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耐久性。
为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耐久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限高管理的目的和意义1. 保障公路安全:限制车辆超高通行,可以有效防止车辆与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发生碰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保护公路设施:超高车辆对公路设施造成的损害较为严重,限制车辆超高通行可以降低公路设施的损坏程度,延长公路设施的使用寿命。
3. 保障公路畅通:超高车辆容易导致交通事故,限制车辆超高通行可以提高公路通行效率,保障公路畅通。
4.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限制车辆超高通行,可以有效预防因车辆超高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限高管理的范围和标准1. 限高管理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路、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
2. 限高管理的标准(1)桥梁:桥梁净空高度不得低于车辆最大高度加0.5米。
(2)隧道:隧道净空高度不得低于车辆最大高度加0.5米。
(3)公路:公路净空高度不得低于车辆最大高度加0.5米。
四、限高管理措施1. 设置限高标志在公路、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上方设置限高标志,明确限高要求。
2. 通行检测对超高车辆进行通行检测,禁止超高车辆通行。
3. 超高车辆处理对超高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4.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限高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主体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限高管理工作。
2. 实施步骤(1)制定限高方案:根据公路设施实际情况,制定限高方案。
(2)设置限高标志:在公路、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上方设置限高标志。
(3)开展通行检测:对超高车辆进行通行检测。
(4)处理超高车辆:对超高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的路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路政意识;(二)制定路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路路产的保护和养护;(四)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公路的交通事故;(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路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
第三章路政管理范围第七条路政管理范围包括:(一)公路用地;(二)公路建筑控制区;(三)公路附属设施;(四)公路养护设施;(五)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六)公路标志、标线;(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八)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路政管理范围的设施。
第八条公路用地包括:(一)公路两侧边沟(排水沟)、路基、路肩;(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隔离带;(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用地。
第四章路政保护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确保其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方案;3.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所需缴纳的费用;4. 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规定前言公路既是城乡联络的纽带,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公路建设和管理非常重要。
公路路政部门是公路管理的主要负责机构之一,其职责包括维护公路安全、保证公路畅通以及加强公路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介绍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行政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公路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维护公路安全:对于公路安全隐患,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2.保证公路畅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要负责制订管理方案,调整和疏导交通流量,确保公路通行畅顺。
3.加强公路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加强公路维修,确保公路整洁干净,防止公路产生垃圾和杂物。
另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公路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公路违规占用、污染等问题。
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公路管理事务中享有以下职权:1.对于公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对于公路上的车辆、行人等进行管理,以确保公路通行秩序。
2.对于公路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占用公路、施工扰乱交通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对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查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标准。
三、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1.安排专人负责公路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安排专人负责公路管理,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完成。
2.加强公路维修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公路的维修和安全设施的维护,确保公路的安全通畅。
3.加大公路管理力度: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公路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确保公路通行秩序。
四、公路路政管理的监督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国家的监督。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
根据路政管理规定的解读,这些规定是由政府机构制定的,旨在确保公共道路的安全和有序管理。
一般来说,这些规定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交通安全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包括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措施,如设置交通信号灯、禁止违规停车、限制超速行驶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和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2. 道路维护和修复:路政管理规定明确了道路的维护和修复责任,包括道路表面的保养、路灯的维护、排水系统的畅通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道路的可用性和通行安全。
3. 路线规划和修建:路政管理规定还涉及到道路的规划和修建,包括确定新建道路的需求、路线选择、施工时间表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优化道路网络,提高交通效率。
4. 货车和危险品运输管理:路政管理规定还包括了货车和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要求,例如车辆装载标准、驾驶员培训、危险品运输的许可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减少货运事故和保护公众安全。
总的来说,路政管理规定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道路的安全和有序运行,提高交通效率,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遵守这些规定是每个驾驶人和道路使用者的责任,也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
第 1 页共 1 页。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它规范了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同时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从而为促进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本文将就该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概述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是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基础的,为全国公路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指导性文件,其涵盖了路政工作各个方面,包括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管理、收费管理、公路运输管理等多个方面,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和法制意义。
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路先行施工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对行车道和其他设施的影响,规定了对施工过程中的路段应当在实际施工之前进行先行施工的要求,保障了道路的安全和通行性。
2、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该制度针对公路建设之后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制定治理方案,持续解决公路在运营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营。
3、公路收费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了公路收费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保证了公路收费的公平、合理和规范。
4、公路运输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规定了货物运输、客运安全和司机管理等方面,保证了公路运输的安全性和质量。
5、公路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针对公路在运营过程中对路灯、标志、护栏、桥梁等设施和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了公路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实践意义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出台,为我国公路交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很好的方向和依据,使我国公路运输的行业发展更具有法制性和规范性。
同时,在路政工作中,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和规范,避免了出现个人偏激性的实践现象,为公路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此外,路政规定将公路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提高了公路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公路路政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许可的审批、核发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公路路产保护,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六)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路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路路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施工许可;(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许可;(四)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许可;(五)在公路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牌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路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设计文件;(三)涉及公路路产保护的承诺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路政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公路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保障安全,服务社会;(四)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路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路政员。
第二章路政员职责第五条路政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普及公路知识;(二)巡查公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用、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三)处理公路交通事故,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四)维护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秩序,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五)协助公路养护部门进行公路养护工作;(六)收集和上报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七)其他与路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路政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二)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三)公正无私,秉公执法;(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路政员管理第七条路政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六)熟悉公路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八条路政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路政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十条路政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第四章路政执法第十一条路政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处罚。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需要制定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一、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
路政管理规定应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路路产。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等。
对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对于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公路安全。
二、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应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病害和安全隐患。
对于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公路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
三、公路的通行管理路政管理规定要对公路的通行进行规范。
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
对于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路政执法与监督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规定进行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路政管理规定全
路政管理规定全
1. 交通指示牌和标志管理:路政管理规定了道路上应设置的交通指示牌、标志和标线,以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
2. 驾驶员管理:路政管理规定了驾驶员的资格要求、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驾驶员的职责和限制等,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3. 机动车管理:路政管理规定了机动车的注册和登记、行驶证的领取和使用、车辆的标志和装置要求等,以确保车辆的合法使用和道路交通的顺畅。
4. 路面交通安全管理:路政管理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措施,包括减速带、红绿灯、行人过街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5. 道路施工管理:路政管理规定了道路施工的各项规范和要求,包括施工许可、施工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等。
请注意,具体的路政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和国际间的差异而存在不同,您需要查询适用于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
建议您参考相关法律文件或向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第 1 页共 1 页。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关乎着公路的安全、畅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便利和生命财产安全。
它是一套规范和保障公路正常使用的重要制度。
首先,我们要明确路政管理的职责范围。
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
这包括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的管理。
公路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的动脉,而路政管理就是保障这条动脉健康运行的守护者。
在路政管理中,对公路的巡查是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路政人员需要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损坏公路、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和情况。
比如,道路上出现的坑洼、裂缝,如果不及时修复,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路边的护栏如果被损坏,也需要尽快修复,以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对于在公路上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路政人员要及时制止和清理。
路政管理还涉及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为了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区域,禁止在这个区域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这是因为,如果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建筑物,可能会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还可能会对公路的排水、边坡稳定等造成影响。
所以,路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活动,对于违法建设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在路政许可方面,也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比如,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
又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也需要经过路政许可。
路政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施工不会对公路造成损害,不会影响公路的正常使用。
路政执法是保障路政管理规定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对于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路政执法人员有权进行查处。
比如,对于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会依法进行检测和处理。
路政现场管理制度内容
路政现场管理制度内容一、概述路政现场管理制度是指对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对于路面上的交通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和管理的一套规范化的制度。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路政现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整个社会的交通运输行业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的1. 提高道路交通的流通效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防范交通违法行为。
3.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内容1. 路政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严格、高效。
2. 路政现场管理的职责分工:包括搭建路政现场管理组织架构,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人员的管理范围及权限等。
3. 路政现场管理的程序流程:具体包括接到交通违法举报、现场处理流程、罚款收取程序、事后处理及统计总结等。
4. 路政现场管理的工作要求:包括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管理规范要求、处理违法行为的标准等。
5. 路政现场管理的监督措施: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路政现场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管理流程1. 接到交通违法举报:当接到交通违法的举报电话或现场检查时,路政管理人员需及时核实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2. 现场处理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3. 罚款收取程序:对于需要罚款的违法行为,路政管理人员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罚款收取,确保罚款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4. 事后处理及统计总结:对于已经处理完成的事项进行总结、整理,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
五、管理要求1. 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路政管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
2. 管理规范要求:路政管理人员需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
3. 处理违法行为的标准:路政管理人员需根据交通管理法规进行处罚,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道路管理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道路的管理,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
第三条道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三)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四)保障道路使用者权益。
第四条道路管理部门负责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护、交通安全管理和路政执法等工作。
第二章道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道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道路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道路规划;(二)符合交通安全要求;(三)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材料;(四)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道路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安全;(三)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交通畅通;(四)不得擅自改变道路设计。
第八条道路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道路移交道路管理部门进行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道路养护与维护第九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养护制度,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整洁。
第十条道路养护工作包括:(一)道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设施的日常养护;(二)道路绿化、排水、照明等附属设施的维护;(三)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四)道路损坏的修复。
第十一条道路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工作;(二)保证养护质量,延长道路使用寿命;(三)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设施;(四)加强养护人员培训,提高养护水平。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三)宣传教育,提高意识;(四)科技支撑,提升效能。
第十三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二)组织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三)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四)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对道路使用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
路政管理规定是指针对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交通运输秩序,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路政管理规定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驾驶证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对驾驶证的发放、使用、换证、注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申领条件、考试内容、驾驶员扣分制度等,以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的能力和素质。
2. 机动车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的注册、登记、使用、驾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车辆类型、技术标准、行驶证和号牌管理等,以确保车辆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并便于管理和监管。
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警执勤、交通事故处理等,以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4.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路政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包括超速、酒驾、闯红灯、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
5. 交通设施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收费站等,以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可靠,便于交通运输。
总体而言,路政管理规定的解读是为了确保交通秩序井然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交通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2024年路政管理规定全
2024年路政管理规定全____年的路政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交通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便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路交通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交通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公路交通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给予相应的管理权限。
第二章交通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第五条交通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应适当投入资金用于公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确保公路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交通设施的使用者应按照规定使用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交通设施,如有损坏或破坏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八条交通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设施存在的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第九条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第十条车辆驾驶人应按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的要求进行行驶,不得危害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车辆及其驾驶人应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驾驶人考核,确保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十二条交通部门应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处罚和教育,提高交通管理的效果。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交通安全是公路交通管理的核心目标,交通部门应加大对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等交通安全风险的监测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驾驶人应按照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的要求行驶,不得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
四川省路政管理规定规定
四川省路政管理规定规定一、概述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壮大,路政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四川省路政部门制定出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下面就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路政管理的目的路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路政管理要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公路运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构建和谐的公路交通环境。
三、路政管理的职责路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公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路管理公路管理是路政部门主要的职责,也是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基础。
公路管理主要包括公路建设、养护、维修、机动车道路标线设置、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与维护等方面。
2. 车辆管理车辆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车辆进行管控和监管。
包括车辆注册登记、检验、执法检查、超限超载统一行动、车辆保险等方面。
3. 驾驶员管理驾驶员管理是路政部门对驾驶员的资格认证、教育和管理。
包括驾驶员统一培训、考试评价、认证、认证信息管理以及驾驶员扣分考核等方面。
4. 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是路政部门对运输企业进行监管。
包括运输企业注册、执照发放、各类运输业务许可和执法检查等方面。
5. 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是路政部门保障公众安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的重要工作。
包括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信号灯、隧道和桥梁管理等方面。
四、路政管理的实践对于路政管理,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最好方式。
在四川省路政管理实践中,路政部门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监管、精细服务的原则,对各项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1. 公路建设和维护在公路建设方面,四川省路政部门实施“一顿大建设,连续几年的大养护”工作策略,不断完善公路设施,提升公路服务能力和质量。
同时,一直以“公路独有,公路重要,公路优先”为方针,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建设,保证了公路建设的质量和速度。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文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文《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交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交通安全、优化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保护环境。
第四条公路交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实施本规定的机关为公路交通管理局。
第二章政策法规第六条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信息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汽车站汽车站经营管理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加油站人身安全管理办法》;9.其他与公路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公路交通管理应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相衔接,实现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路交通管理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公路交通管理局是公路交通管理的具体实施机关,负责制定交通管理规定、监督交通执法工作等。
第十条公路交通管理局应设立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管理局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路政设施第十二条公路交通管理规定了路政设施的设置和维护要求。
第十三条路政设施指的是设置在道路上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设置路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规定,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路政设施的维护由公路交通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及时修复。
第五章道路施工第十六条道路施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障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施工应提前向公众公告,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条政府应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投入,提高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水平,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重点管理对象包括驾驶员、车辆和道路三个方面。
第七条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参加交通安全知识考试。
第八条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道路应符合国家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持道路畅通,修复和改造老化和损坏的道路。
道路设施应完善,包括路标、交通信号灯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第十条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及时发布事故警示信息,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第十一条政府应制定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落实交通秩序维护的责任主体,包括交警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十二条交警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打击肇事逃逸、酒驾、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开展交通引导工作,确保交通流畅,及时疏导交通拥堵。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章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设立并管理,由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
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具备开展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应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2003年01月27日《路政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行驶路线及时间;(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六)出具收费凭证;(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