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行业规范标准
GB50165-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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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5-92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以下简称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第1.0.3条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 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文物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1.0.5条 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2.0.1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原状系指古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
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具备可靠的历史考证和充分的技术论证。
第2.0.2条 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以下内容:一、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来建筑的平面布局、造型、法式特征和艺术风格等;二、原来的建筑结构;三、原来的建筑材料;四、原来的工艺技术。
第2.0.3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五类:一、经常性的保养工程,系指不改动文物现存结构、外貌、装饰、色彩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
例如:屋面除草勾抹,局部揭@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疏通排水设施,检修防潮、防腐、防虫措施及防火、防雷装置等。
二、重点维修工程,系指以结构加固处理为主的大型维修工程。
其要求是保存文物现状或局部恢复其原状。
这类工程包括揭@ 瓦顶、打牮拨正、局部或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
三、局部复原工程,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并同时改正历代修缮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
对于局部复原工程,应有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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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XXXX—XXXX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 - XX - XX 实施 发布
DBXX/ XXXXX—XXXX
目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基本要求............................................................................ 2 4 质量验收的划分...................................................................... 3 5 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 6 材料加工验收........................................................................ 4
6.1 砖料加工........................................................................ 4 6.2 石料加工........................................................................ 4 6.3 瓦件............................................................................ 5 6.4 瓦石作灰料...................................................................... 5 6.5 木构件加工...................................................................... 6 6.6 材料进场复试及检验批........................................................... 12 7 地基与基础工程..................................................................... 12 7.1 一般规定....................................................................... 12 7.2 土方工程....................................................................... 12 7.3 灰土地基....................................................................... 12 7.4 基础砌筑....................................................................... 13 8 主体结构........................................................................... 13 8.1 大木构架....................................................................... 13 8.2 椽子、望板与檐头附件........................................................... 14 8.3 斗拱........................................................................... 15 8.4 砖砌墙体....................................................................... 15 8.5 石砌墙体....................................................................... 18 9 屋面工程........................................................................... 19 9.1 一般规定....................................................................... 19 9.2 主控项目....................................................................... 20 9.3 一般项目....................................................................... 20 10 地面工程.......................................................................... 22 10.1 一般规定...................................................................... 22 10.2 主控项目...................................................................... 22 10.3 一般项目...................................................................... 22 11 装修工程.......................................................................... 24 11.1 门窗.......................................................................... 24 11.2 天花、藻井.................................................................... 25 11.3 木楼梯........................................................................ 26 11.4 抹灰、裱糊.................................................................... 26
文物保护修缮材料-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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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石材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维修用的石材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及贮存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建筑维修工程中使用的石材,复建工程用石材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9966.1—200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第1部分: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压缩强度试验方法GB/T 9966.2—200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第2部分:干燥、水饱和弯曲强度试验方法GB/T 9966.3—200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第3部分: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GB/T 9966.4—200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第4部分:耐磨性试验方法GB/T 9966.5—200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第5部分:肖氏硬度试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料¶stone构成石质文物的基本材料,可供加工为各种石制品。
3.2 石活¶stone object文物建筑中石制品的统称。
3.3 大理石¶marble主要成分为方解石、蛇纹石和白云石。
在文物建筑维修中常见大理石品种包括汉白玉、雪花白、墨晶白、黄花玉、凝脂、碧玉、荷花绿、晶灰、铁岭红、晶墨玉等。
3.4 花岗石¶granite主要由石英、碱性长石、少量斜长石和深色矿物组成。
在文物建筑维修中常见花岗石品种包括豆渣石、青白石、泉州白、黄桑子、红小梨、鲁青、金山石、麻石等。
3.5 砂岩¶sandstone主要成分为硅、钙、黏土和氧化铁。
古建筑木工维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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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工维修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1.1 为了保护和维护古建筑的原始风貌和历史价值,提高古建筑木工维修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1.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对古建筑木构件进行维修、保养和修复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木结构修补、定期保养、防腐处理等。
第二章维修资质要求2.1 从事古建筑木工维修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传统木工技艺和工具进行维修工作。
2.2 古建筑木工维修人员应当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维修流程3.1 在进行古建筑木工维修之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估工作,确定木构件的受损程度和修复方案。
3.2 维修过程中,应当采用传统木工工具和材料,避免使用现代化的建筑材料和方法。
3.3 维修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修复方案进行,确保修复效果和原始风貌的保持一致。
第四章维修技术要求4.1 修补木结构时,应当选择与原材料相同或者相近的木材,保证修复后的木构件与原件融为一体。
4.2 进行木构件定期保养时,应当及时清理灰尘、油污等杂物,防止木材受潮霉变。
4.3 对古建筑木构件进行防腐处理时,应当选择无害的防腐剂,并注意不破坏木构件的原始色彩和质地。
第五章维修质量验收5.1 维修工程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确保修复效果符合设计要求和古建筑保护标准。
5.2 质量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章失职追责6.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影响古建筑木工维修质量与保护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对于经审查核实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木工维修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相关资质,并列入信用失信名单。
结语古建筑木工维修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和传承古建筑文化遗产,提高古建筑木工维修的质量和水平,为后人留下更加优秀的建筑遗产。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努力保护和传承古建筑文化。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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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我国是个文明古国,迄今仍有2000多个历史性城镇,其中保存着大量古建筑。
为了加强国家对这类文物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古建筑的保护原则与管理权限。
但要使这些原则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还需要有相应的技术规范,来统一具体的技术要求。
许多事例表明,不少古建筑遭受的损害,不完全是未加保护所致,而是保护不当所造成的。
这种情况在较低保护级别的古建筑中更显得突出。
因此,为了使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管理使用的古建筑都能得到科学、正确而有效的维护与修缮。
原国家计委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下达了制订本规范的任务。
第1.0.2条古建筑结构的内容十分丰富,非一本规范所能全面概括。
根据我国古建筑多采用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特点。
作为第一本维护加固技术规范,其内容也应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
因此,明确了本规范仅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这里所谓的相关工程,系指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建筑物中,与木构架相关联的各部分工程,例如:地基基础,圈护结构、小木作、石作以及排水设施等等。
之所以要包括这些内容,是因为在维修木结构时,不可避免地要触动它们。
所以应有相应的保护与维修措施。
由之可见,本规范有关这些工程的规定是有前提的。
不是对任何结构都适用的。
因此,在维修砖石砌筑的塔,幢、牌楼和拱桥等结构时,不能引用本规范相关工程的条文。
第1.0.3条主要明确规范(或标准)应配套使用,全面执行。
因为重复其他规范的有关内容。
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与混乱。
第1.0.4条历史经验表明,建立古建筑修缮的技术档案,对长期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同时,最近新颁布的国家档案法也要求这么做。
因此,就这个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完整、真实地保存这些宝贵的原始记录。
第1.1.5条本条文主要从技术考核上进行把关,以保证古建筑在修缮过程中,不致因人员素质问题,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这条要求对较低保护级别的古建筑尤为重要,因为往往在这些地方,会有技术不合格的设计、施工队伍参与修缮工作。
文物保护行业发布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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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11 12
古代壁画保护修复方案编制规范 古代壁画病害与图示 可移动文物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 陶制文物彩绘保护修复技术要求
GB/T 30236-2013 GB/T 30237-2013 GB/T 30238-2013 GB/T 30239-2013
敦煌研究院 敦煌研究院 中国国家博物馆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主要起草单位 敦煌研究院 敦煌研究院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河南博物院 敦煌研究院
发布时间 2008年 2008年 2009年 2009年 2010年 2010年 2013年 2013年
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 文物运输包装规范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博物馆讲解员资质划分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文来自展品标牌 古代壁画保护修复档案规范
WW/T 0008-2007 WW/T 0009-2007 WW/T 0010-2008 WW/T 0011-2008 WW/T 0012-2008 WW/T 0013-2008 WW/T 0014-2008 WW/T 0015-2008 WW/T 0016-2008 WW/T 0018-2008 WW/T 0019-2008 WW/T 0020-2008 WW/T 0021-2010 WW/T 0022-2010 WW/T 0023-2010
WW/T 0053-2014 WW/T 0054-2014 WW/T 0055-2014 WW/T 0056-2014 WW/T 0057-2014 WW/T 0058-2014 WW/T 0059-2014 WW/T 0060-2014 WW/T 0061-2014 WW/T 0062-2014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上海博物馆 中国国家博物馆 中国科技大学 荆州文物保护中心 敦煌研究院 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
文物保护修缮材料-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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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木材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维修用木材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材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贮存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建筑维修中使用的木材,复建工程用木材可参考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原木¶log伐倒并除去树皮的树干。
2.2 腐朽¶rot由于木腐菌的侵入分解,木材受到破坏,木材色泽异常,结构及物理、力学性质发生变化,使木材变得松软易碎。
2.3 木节¶knot树木枝条生长在木质中形成的特殊部分。
分为活节和死节。
活节是由树木的活枝条形成的木节,年轮与周围木材紧密连生,质地坚硬,构造正常。
死节是由树木枯死枝条形成的木节,年轮与周围木材脱离或部分脱离。
2.4 扭纹¶spiral grain原木纤维走向与树干纵轴方向不一致,形成的呈螺旋状纹理。
2.5 虫蛀¶damage by worm昆虫或其他生物蛀蚀木材而留下的沟槽或孔洞。
按照侵入木材的深度分为表层、浅层和深层。
表层指径向深度不大于3mm;浅层指径向深度大于3mm且小于15mm;深层指径向深度不小于15mm。
2.6 裂纹¶crack木纤维沿纹理方向分离所形成的裂隙,分为径裂和轮裂。
径裂指沿半径方向的开裂;轮裂指沿年轮方向的开裂。
2.7 髓心¶pith靠近树干中心,颜色呈褐色或浅褐色,木质部包围的柔软薄壁细胞组织。
2.8 含水率¶moisture content木材内所含水分的质量与其烘干质量的比率。
2.9 木材平衡含水率¶equilibrium moisture content放置在空气中的木材水分与大气中的水分不断进行交换,当这种交换达到平衡状态时木材的含水率。
3 分类3.1 分类依据按照文物建筑木构件功能进行分类,分为如下9类: 柱类、梁类、桁(檩)类、枋类、椽类、板类、斗栱、连檐类、木装修。
所用名称为清代官式建筑构件名称,宋《营造法式》与清代官式基本木构件名称对照参见附录A。
古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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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石作5.7.1毛石、料石、条石等石砌体的组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的规定。
5.7.2料石、条石等石墙的灰浆应使用传统灰浆(月白麻刀灰油灰),仿古建筑可使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灰缝应为平缝或凸缝,不得为凹缝。
厚度应为5~20mm。
虎皮石墙应使用深月白或老浆灰。
灰缝宜为凸缝,不得为凹缝,厚度为20~30mm。
5.7.3石砌体所使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清水墙、柱、台基的石材和石细色泽应均匀。
用于重要建筑的主要部位时,石料外观应无明显缺陷。
5.7.4石料加工前应对石料仔细观察和敲击鉴定,不得使用有裂纹和隐残的石料。
石料的纹理走向应符合构件的受力需要。
对于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洗干净。
5.7.5石料加工后,表面应洁净完整,无缺棱掉脚,外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表面剁斧的石料,斧印应直顺、均匀、深浅一致、无錾点,刮边宽度应一致;2表面磨光的石料,应平滑光亮,无麻面,无砂沟,无斧印和錾点;3表面打道的石料,打道应直顺、均匀,深度相同,无明显乱道、断道等不美观现象,刮边宽度应一致。
对于道的密度,采用糙道作法的,每lOcm不得少于10道,采用细道作法的,每lOcm不得少于25道;4表面砸花锤的石料,不应露錾印,应无漏砸之处;5表面雕刻的石料,图案内容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比例恰当,形象美观,造型准确,线条清晰流畅,根底清楚。
空当处应无明显扁子印或錾痕;6石活安装应背山牢固、平稳。
背山的数量、位置应合理。
背山的材料宜使用石块或生铁。
石活的后口立缝处应以熟铁片塞紧。
5.7.6石砌体采用的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传统做法,其中石灰浆应使用生石灰调制,应采用灌浆砌筑。
当使用水泥砂浆时,砂浆宜为干硬性的,当气候变化时,砂浆应适当调整。
5.7.7石砌体在灌浆前宜先灌注适量清水湿润,并用灰沿石缝隙“锁口”。
对于长度大于1. 5m的砌体、陡板等立置的砌体或柱顶等重要的受力构件,灌浆至少应分3次进行。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_GB501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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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_GB50165-9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月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号有关直辖市建委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号文的要求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现批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在我高等院进行系统总结了工程实践经验和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意见和多次听取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结构可靠性鉴定工本规范的施行应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必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规范水平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积累资料并随时将问题和意见寄交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都一环路北三段九号邮码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六月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承重木结构的勘查第三节相关工程的勘查次第四章第一节结构可靠性鉴定第二节抗震鉴定第五章古建筑的防护第一节木材的防腐和防虫第二节防火第四节除草第五节抗震加固第三节防雷第六章木结构的维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荷载第三节木材及胶粘剂第四节计算原则第五节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第六节木柱第七节梁枋第八节斗木共第九节柱的化学加固第七章相关工程的维修第一节排水及基础第二节石作第三节墙壁第四节瓦顶第五节小木作第六节其他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木构架工程的验收第三节相关工程的验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古建筑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贯彻执行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第条第条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照片第条应经专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原状系指古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具备可靠的历史考证和充分的第条应保存以下内容法式特征和艺术风格等第条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五类装例如局部揭宀瓦检修防系指以结构加固处理为主的大型维修工这类工程包括揭宀瓦并同时对于迁建工程系指由于种种原因需将古建筑全部拆迁至新址抢险性工程系指古建筑发生严重危险时经物质条件的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缮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控制残损点的继第条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予以引用但应遵守下列规定加固不得用现代材应用时除尚应有必要的操作规第条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全面保护古建筑当需修缮时应报请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工程勘查要求第一节一第料风灾等史料古建筑所在区域的环境污染源有害气体污第条尚应进一步掌握下列资料古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第条应对其现状进行认真的勘古建筑的勘查法式勘查残损情况勘查残缺程对第条应遵守下列规定对于长期观测的对象条般规定应掌握下列基础资禁止使用一切有损于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勘查和观测手段勘查结果除应有勘查报告外尚应附有该建筑物残损照片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资料应立第二节承重木结构的勘查第条尚应按照本规范条至第第条应包括下列内容第并分析其发生原第条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范围和程度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应鉴定其树种对下列情况第条对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受弯构件受力方式及支座情况枋的挠度和侧向变形栅的挠度和侧向变形劈裂或沿截面高度出现的受力皱褶和裂纹受压构件柱头位移柱脚与柱础的错位斗斗整攒斗斗第条对主要连接部位工作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枋拔榫第条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第期观测的迹象动变位第条对需要保护的古建筑第三节相关工程的勘查受力状态新出现的变形或位移而对建筑物其它部位造成的不良影条对建筑物的下列情况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倾斜或扭转有缓慢发展连接有较大的松虫蛀虽经药物处理但需观察其药条为做好以木结构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第工作尚应对其相关工程进行全面勘查第条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现状及其细部构造规格和数量第条维修古建筑应查清下列情况相对位置及做法第条若发现有因构件大量受潮或因霉变时除应查清受损尚应查清下列情况对原构造功能的损害第条移动或加固其墙壁时除应按第条的要求勘查有关情况外尚应查清墙壁第条除应掌握本规范第尚应查清下列情况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电线线路有无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维修制度尚第四章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第一节结构可靠性鉴定第条本节适用于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第条应根据承重结构中出现的恶化程度及对结构局部或整体可能造成的破第条节点或部位第类尚未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但但尚不致立即发随时可能第条应按表条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承重木柱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表续表注第条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承重木梁枋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表注表中为计算跨度为构件截面高度第条应按表进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表注为木构架总高第条斗应视为残损点整攒斗木共明显变形或错位木共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整攒斗木共虫蛀或老化变质并已影响斗木共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木共第条屋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屋盖结构中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表注为檩条计算跨度第条楼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表楼盖结构中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注为木阁栅计算跨度条的残损点应按表第砖墙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表注值采用其残损点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另定为墙的总高为层间墙高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第条应视为残损点土墙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硝化深度超过墙厚的毛石墙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注土墙和毛石墙中裂缝的检查及评定应按本规范第条执第应按表条采用木屋盖的古建筑中其承重石柱的残损承重点石柱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表注为柱全高第点条应视为残损表层风化在构件截面上所占的面积超过全截面面积的在构件端部有深度超过截面宽度第视为残损点条应经验算其承载能力不能满足使用要或第条第条若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破坏将危及其他构件或节点第条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并且分布有规律或未见蛀孔第条应多榀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发展速第条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受到由于河流改道或其他条件变化使古建筑处于常年洪水第条第条第二节抗第条震鉴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尚应遵守下列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度及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凡属表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表续表注和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度度及对抗震设防烈度为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第条应遵守下列规定对抗震设防烈度为度和应按本章第一节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对抗震设防烈度为度和除应按本条第一尚应按表度时或高度大于的单层的多层设防烈度为度和度的建筑抗震构造鉴定要求表续表注为墙厚按平均值采用第条古建筑木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尚应遵守下列规定应按下式计算式中的水平地震影响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确对坡顶房屋取对平顶房屋取对多层房屋取为房屋对单层坡顶房屋按现行国家标准若符合本规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应考虑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可取对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宜专门研第条应充分利用该建筑残损情况的勘查资料若该资料不全或勘查后已经过修缮则应进行必第五章古建筑的防护第一节木材的防腐和防虫条维第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对易受潮腐朽或遭虫蛀的木结构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第要求应能防腐又能杀虫且药效高而持久对人畜无害无色或浅色第条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选用宜添加条古建筑木结构使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下列宜按表表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续表第条应以柱脚和柱头防虫处理不落架工程的局部处理柱脚表层腐朽处理用高含量水溶性浆膏敷于柱脚周边并围以绷带密封柱脚周边须其药效可保持柱头及其卯口处的处理可将浓缩的药液用注射法注入柱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中的木柱处理应按第条椽和斗宜在重对于梁枋的榫头对于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其木构件的处理方法应按照本规范第第条应以木材与灰背接并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处理角梁及由戗等的上表面宜用喷涂法檐椽和封檐板等构件宜用压注法处理第条应采用速处理时可采用下列方法门窗还新配门窗材可藻井宜采用熏蒸法处宜用菊酯或加有防腐香料的第二节防火条第现行国家标准定为民用建筑四第条藻井以上的梁架宜喷涂防火涂料木板墙等应进行防火处第条年以上及其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内严禁敷设电线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和当地电线应采用铜芯线金第条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其具体安装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应在天花的里外分别设置探头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结合各地古建筑形式安装第条直辖市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通道第条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管网布置等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第条当古建筑处于偏辟地区有天然水源的地方无天然水源的地第条符合下列要求并按每个出口的紧急疏散能力为若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计算要求作为展览厅的古建筑应有室内疏散通道其宽度按每人不小于但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其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不应小于第三节防雷第条根据其文物价值与雷害后果分为三类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条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第条古建筑装设防雷装置当确需应符合下列要求跨步电压和各种架空金属设备第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应专门研对三类古建筑应宝盒以及斗木共古建筑屋脊上的宝盒不应保证其弯曲段不小于其弯曲段全长的并不得弯折纱门或较密的金属保护网第条应采取下列措施以防止雷击下部埋设接地装导致树树木本身或根部不得缠绕钢筋并不得在树下堆放大量古建筑周围栽种树木时树干距建筑物不应小于树冠距建筑物小应小于第条对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日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宜每隔半年或一年定期检查一次也可以及其他修缮工程完工后进连接和固定装置的脱落或变形金属导体有无腐蚀接地电阻工作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时第四节除条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屋顶第第条古建筑除草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整治或第条选用的除草剂应符合下列要求对人畜无害第条古建筑使用的除草剂可按表.草也可第条灭生性除草剂的性能及用量表第下列要求条并应符合其雾滴直径应控制在以下宜为对小范雾滴直径宜控制在宜采用喷不应超过粉粒直径宜小于除草的时间宜在月份或月份并在喷洒后有条件时第条可采用颗粒撒布方第五节抗震加固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第及尚应遵守下列规定对重但应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应在遵守的应达到当遭受低于本地区古建筑基本不受损坏当遭受本地经一般修理后仍可古建筑不致坍塌或砸坏内部文物第条尚应遵守下列规定均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顶等提高其刚第条应纳入正常的维修计度但对地处第六章木结构的维修第一节一般规定条应在第急需抢修第条古建筑的维修与加固应以结构可靠性的鉴定为依据凡经鉴定确认需要处理者应按不同的要求凡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第条进行古建筑维修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根据建筑物法式勘查报告进行现场校对明确维修中应根据残损情况勘查中测绘的全套现状图纸制订周密的并根据该建筑的文物保护级别完成规定的报批手应凡必须更换的木构件应在隐蔽处注原件不得擅自处理应统一由文物维修加固的全套技术档案第条在维修古建筑过程中若发现隐蔽结构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着有害因素可能导致重新第二节荷载条其荷载除按现行国第家标准尚应遵守本节的规第条对现行国家标准中未规分每种情况的抽样数不得少于以其平均值的第条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可取可按实际情况第条施工或检修的集中荷载可取第条基本风压的重现期定为年基本风压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的基本风压值乘以系数第条可取现行国家标准第条基本雪压的重现期定为年基本雪压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的基本雪压值乘以系数第条可可采用本规范第条确再乘以系数第三节木材及胶粘剂第条应优先采用与原构件相同的树种木材常用针叶树材强度等级中表常用阔叶树材强度等级表应银桦等性质和外观近似的木材制第条其材质应与原件的材质若原件已残毁则应按本规范表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第条表注木共的木材不得有木节和裂缝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直径小于图第条使用前应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大于但其表层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斗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木节量法应保证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第条对易受潮的结构和外檐装修工程应选用耐水性胶苯酚甲醛树脂胶和间苯二酚树脂胶等对第条湿度条件下使用的非主要承重构件或内檐装修工如尿素甲醛树脂胶等或传统使用的第四节计算原则如有下列情况条加固中第之一应进行结构验算第条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并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木质老化的调整系数表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现行国家标准且最大木节不大于其顺纹设计强度可提高第条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情况确定对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第条古建筑中斗木共应按各时期的建筑法式确定则横纹承压设计强度应按全表面横若横纹承压强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宜改用硬质木第条根或根以上木梁重叠承受上部荷载的叠合应按每一木梁的惯性矩分配每根木梁的荷载按分配的荷载则应考虑二木梁变形第条墙对一般古建筑木结构可不进行水平荷载验算对无墙的木构架应考虑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对体型若发现结构过度变形或有损坏第五节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第条应根据其残损程度分别采用下列的方法对残损构件或残损更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并在安装拔斗木直接构件第条应先揭除瓦顶再由上而下应防止榫头折断并采取措避免磨损木构件上的彩画和墨书题第条拆落木构架前第条经检查确定需要更换或修补加固时第条拆并将擦端的榫卯缝隙清理干净如有加固铁件应全部取下平身科斗也第条若发现异常音响或出现其他应立即停工方可第条应符合下列要求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补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第条木构架中采用适当形式的连接件予以锚固檩端连接处抱头梁或穿插枋与金柱的连接处第条可对木构架暂设支撑使倾斜或扭转不致继续发展但支撑系统应第六节木柱第条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当裂缝宽度不大于可在柱的油饰或断白过程当裂缝宽度在可用木条嵌补并用耐水性当裂缝宽度大于时除用木条以耐水性胶粘剂补若柱的开裂段较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则箍距不宜大于铁箍应嵌使其外皮与当干缩裂缝的深度超过本规范第条规定须待构架整修复位后方可按本规范第若裂缝处于柱的关键受力部位第条第条必须进行强度验算第条采用下列剔补或墩接的方法处理当柱心完好且经验算剩余截面尚能满可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用干燥木材依原样和原尺寸修补整齐如系周围剔补尚需加设铁箍但自柱底面向上未超过柱高的部位和墩接材料选用下列方法再根据剩余部分选择墩接等施工时除的榫卯式样如还应加设铁箍铁箍应嵌入柱钢筋混凝土墩接仅用于墙内的不露明柱子高度不得超过柱径应大于原柱径并留出长的钢板或角在确定墩接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柱的高度时石料墩接可用于柱脚腐朽部分高度小于露明柱可将石料加工为小于原柱径周围用厚木板第条但表层的完好厚度不小于范第时其做法应符合本规图木柱墩接的榫头构造第条虫蛀或开裂而不能采用修加固方法处理时可考虑更换新柱但更换前应做好下列工作确定原柱高考证原推定该类复制要求对需要更换的木柱应确定是否为原建时的若村料选择第条必须用以第七节第条梁枋加固可采用贴补的方法进行修贴补前应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用干燥以耐水性胶粘剂贴补严实再用铁箍或则更换时并第条应按下列要求处理当构件的水平裂缝深度用两者之时可采取嵌补的方法进行修整即小于梁宽或梁直径的将缝隙嵌补粘结严实再用两道以上则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仍可采用本条第一款的方法修整应按照本规范第条的方法进第条当梁枋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或发现有断若条件允许第条采用下列修复方法榫头完整再用梁枋完整断裂而脱榫时应先将破损用新制的嵌接时榫头与原构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应。
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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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行业标准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行业标准青砖蓝四丁砖(手工砖)常用规格240×115×53mm城砖常用规格400×190×100mm室内方砖常用规格380×380×60 mm1.外观质量要求:尺寸长宽高尺寸偏差不超过4mm1.2外观青砖表面应平整,无变形。
1.3缺棱青砖棱边应直顺、无缺损。
1.4掉角青砖掉角个数应不多于1个,且掉角的最大边长应不大于5mm。
1.5蜂窝青砖表面的蜂窝总面积应小于蜂窝所在面面积的%,且单个蜂窝截面面积的最大直径应小于5mm,蜂窝深度应小于3mm。
1.6层裂不允许出现层裂现象。
1.7裂纹不允许出现裂纹。
1.8石灰爆裂石灰爆裂的区域面积应小于爆裂所在面积的%,爆裂区域最大直径应小于5mm,深度应小于3mm。
1.9欠火、过火不允许欠火或过火现象。
1.10颜色青砖的颜色应一致、均匀,呈青灰色。
2.物理化学性要求。
抗压强度青砖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0MPa。
2.2抗折强度。
青砖的抗折强度应不小于 MPa。
2.3体积密度青砖的体积密度应不小于cm3。
2.4吸水率青砖的吸水率单块值应不大于18%。
2.5抗冻融性能青砖经过15次冻融循环,不应出现剥落、掉角、掉棱及裂纹等缺陷增加的现象。
2.6泛霜青砖不应出现严重泛霜现象。
3.加工生产工艺要求。
青砖应使用传统制作工艺生产,传统工艺生产参考流程:3.1取土选择砂质粘土。
3.2炼泥炼泥程序:将粘土摊开晾晒,晾晒的时间不应过短,最好用隔年土;将粘土过筛,去掉杂石,得到较细的粘土;“闷泥”即粘土浸泡,一般需要二到七天;之后进行人工揉合搅拌,使粘土颗粒尽可能地均匀密实。
3.3装模按所需的尺寸将炼好的泥一次性放入制砖坯的模具,模具内撒细沙,防止模具和砖泥粘连。
3.4阴干将制好的砖坯,放到阴凉通风的地方,使水分逐渐蒸发,达到可烧制程度。
古建筑维修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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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一、编制说明及编制原则编制说明:本工程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的特点,综合考虑我公司的施工实力、特长、技术、机具配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写本施工组织设计。
我公司对此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高度重视,召集参加过类似工程施工、有丰富管理及施工经验的人员,认真仔细的研究图纸,明确工程特点,以及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当地的施工环境情况下进行编制,对于各主要分项、分部工程和关键工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我们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技术措施论证,认为是合理可行的,能达到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目的。
编制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环保创优。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预防为主”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最重要手段,以减少、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以人为本”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关心员工,善待员工;牢固树立“环保创优”的指导思想,把保护环境、善待环境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
未提之处均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文物修缮细则以及有关文件等要求的具体规定进行施工。
二、编制依据本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公司相关程序,依照工程所及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依照国家建设工程和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依据建设单位的图纸以及国家、地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施组,作为贯彻指导施工管理全过程的指南。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 年修正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3、《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6、《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验收规程》8、《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9、《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94年)(二)技术规范1、《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木材》2、《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瓦》3、《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砖》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石材》5、《古代壁画保护修复方案编制规范》6、《陶制文物彩绘保护修复技术要求》7、《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技术要求》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措施》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1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3、《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4、《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三、工程目标和承诺1、工程质量目标:确保合格,争取优良。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_GB501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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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去替换原用材料
二 先在小范围内试用 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 应用时 除
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外 尚应有必要的操作规
程及质量检查标准
第
条 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 必须全面保护
古建筑 不得擅自拆建 扩建或改建 当需修缮时 应报请文物
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工程勘查要求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科研成果 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意见和多次听取专家论证的
基础上 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分总则 基本规定 工程勘查要求 结构可靠性鉴定
与抗震鉴定 古建筑的防护 木结构的维修 相关工程的维修 工
程验收等八章及三个附录 本规范的施行应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配合使用
在古建筑保护领域中 制定这类规范在国内外尚属首次 必
三 观测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 并分析其发生原
因
四 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 位移 扭转及支承情况
五 检查支撑等承受水平荷载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
第
条 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查 应包括下列
内容
一 测量木材腐朽 虫蛀 变质的部位 范围和程度
二 测量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 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
和尺寸
宀 瓦 瓦顶 打牮拨正 局部或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
三 局部复原工程 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 并同时
改正历代修缮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 对于
局部复原工程 应有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
四 迁建工程 系指由于种种原因 需将古建筑全部拆迁至
新址 重建基础 用原材料 原构件按原样建造
五 抢险性工程 系指古建筑发生严重危险时 由于技术 经
第
条 相关工程的勘查 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控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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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京市地方标准《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任务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20号),一类标准,项目编号20181101。
主要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协作单位: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三茂检测公司、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国文信文物保护有限公司、故宫博物院、总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文革、王乃海、韩继云、郭晓冬、刘佳、席向东、吴静姝、杨娜、耿树江、李永录、滕磊、赵鹏、高峰、王娟、王林安、潘蓉、黎冬青、宋晓胜、吴星、王晓亮、欧阳苏勇、孙艳群、葛川、王林、李博、万彩林。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1)北京地区历次地震对文物建筑的危害北京自辽代清宁3年(1057年)至清朝末年,经历过20多次地震,其中较大的有1057年河北固安6.75级地震,1484年北京居庸关6.75级地震,1679年河北三河、北京平谷8级地震及1730年北京西郊6.5级地震。
据记载1057年辽代清宁年间的幽州大地震中,法源寺(悯忠高阁)就被震毁了。
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中,北京市文物建筑也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根据吴梦麟先生在《唐山大地震》中记载,唐山地震后,国家文物局组织地震考察组,重点调查了41处古建筑的震害,其中的大构架建筑一般完好或震害轻微,砖石建筑破坏较重。
北京地区最大的文物建筑群故宫,在历次地震中同样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据记载,故宫自建成以来,经历6级以上强震达5次之多,其中震级最大的是清康熙18年(1679年)三河8级地震,该次地震中故宫建筑破坏严重,可惜未能留下详细的记载。
在唐山地震中,故宫建筑群损坏范围较广。
主要震害记载:(1)砖墙倒塌27处;(2)砖墙倾斜13处,开裂45处;(3)瓦顶脊部倒塌14处;个别瓦件坠落26处,瓦顶开裂30处;(4)琉璃门楼塌落1处;(5)影壁开裂2处,顶部个别瓦件掉落10处;(6)大木天花拔榫、移动8处;(7)汉白玉栏杆倾倒、倾斜各1处;(8)假山局部倒塌1处。
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行业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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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行业标准青砖蓝四丁砖(手工砖)常用规格240×115×53mm城砖常用规格400×190×100mm室内方砖常用规格380×380×60 mm1.外观质量要求:1.1 尺寸长宽高尺寸偏差不超过4mm1.2外观青砖表面应平整,无变形。
1.3缺棱青砖棱边应直顺、无缺损。
1.4掉角青砖掉角个数应不多于1个,且掉角的最大边长应不大于5mm。
1.5蜂窝青砖表面的蜂窝总面积应小于蜂窝所在面面积的0.5%,且单个蜂窝截面面积的最大直径应小于5mm,蜂窝深度应小于3mm。
1.6层裂不允许出现层裂现象。
1.7裂纹不允许出现裂纹。
1.8石灰爆裂石灰爆裂的区域面积应小于爆裂所在面积的0.5%,爆裂区域最大直径应小于5mm,深度应小于3mm。
1.9欠火、过火不允许欠火或过火现象。
1.10颜色青砖的颜色应一致、均匀,呈青灰色。
2.物理化学性要求。
2.1 抗压强度青砖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0MPa。
2.2抗折强度。
青砖的抗折强度应不小于1.5 MPa。
2.3体积密度青砖的体积密度应不小于1.9g/cm³。
2.4吸水率青砖的吸水率单块值应不大于18%。
2.5抗冻融性能青砖经过15次冻融循环,不应出现剥落、掉角、掉棱及裂纹等缺陷增加的现象。
2.6泛霜青砖不应出现严重泛霜现象。
3.加工生产工艺要求。
青砖应使用传统制作工艺生产,传统工艺生产参考流程:3.1取土选择砂质粘土。
3.2炼泥炼泥程序:将粘土摊开晾晒,晾晒的时间不应过短,最好用隔年土;将粘土过筛,去掉杂石,得到较细的粘土;“闷泥”即粘土浸泡,一般需要二到七天;之后进行人工揉合搅拌,使粘土颗粒尽可能地均匀密实。
3.3装模按所需的尺寸将炼好的泥一次性放入制砖坯的模具,模具内撒细沙,防止模具和砖泥粘连。
3.4阴干将制好的砖坯,放到阴凉通风的地方,使水分逐渐蒸发,达到可烧制程度。
3.5装窑装窑是将阴干后的砖坯垒垛立放在砖窑内并用泥将窑顶封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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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京文物[2006]695号•【施行日期】200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文物[2006]695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标准及规定》)并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网上公示后,于2006年4月3日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6年7月15日起施行,请你们将此《标准及规定》通知辖区内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使用人遵照执行,并根据此《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将意见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北京市文物局二00六年六月六日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2006年4月3日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普查登记在册的文物建筑,进行装修的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文物建筑装修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不改变文物建筑原状原则;不改变建筑结构和外观原则;不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建筑原则;不危害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原则;可逆性原则。
第四条文物建筑装修主要包括室内吊顶、增加隔断、加铺新型材料地面、墙面重新装饰;增设水、电、暖等设施以及更新、安装对文物建筑室内现状的外观产生影响的其他各类装饰施工项目。
第五条装修装饰应具有可逆性,拆除装修后可恢复文物建筑的历史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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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行业标准
青砖
蓝四丁砖(手工砖)常用规格240×115×53mm
城砖常用规格400×190×100mm
室内方砖常用规格380×380×60 mm
1.外观质量要求:
1.1 尺寸
长宽高尺寸偏差不超过4mm
1.2外观
青砖表面应平整,无变形。
1.3缺棱
青砖棱边应直顺、无缺损。
1.4掉角
青砖掉角个数应不多于1个,且掉角的最大边长应不大于5mm。
1.5蜂窝
青砖表面的蜂窝总面积应小于蜂窝所在面面积的0.5%,且单个蜂窝截面面积的最大直径应小于5mm,蜂窝深度应小于3mm。
1.6层裂
不允许出现层裂现象。
1.7裂纹
不允许出现裂纹。
1.8石灰爆裂
石灰爆裂的区域面积应小于爆裂所在面积的0.5%,爆裂区域最大直径应小于5mm,深度应小于3mm。
1.9欠火、过火
不允许欠火或过火现象。
1.10颜色
青砖的颜色应一致、均匀,呈青灰色。
2.物理化学性要求。
2.1 抗压强度
青砖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0MPa。
2.2抗折强度。
青砖的抗折强度应不小于1.5 MPa。
2.3体积密度
青砖的体积密度应不小于1.9g/cm³。
2.4吸水率
青砖的吸水率单块值应不大于18%。
2.5抗冻融性能
青砖经过15次冻融循环,不应出现剥落、掉角、掉棱及裂纹等缺陷增加的现象。
2.6泛霜
青砖不应出现严重泛霜现象。
3.加工生产工艺要求。
青砖应使用传统制作工艺生产,传统工艺生产参考流程:3.1取土
选择砂质粘土。
3.2炼泥
炼泥程序:将粘土摊开晾晒,晾晒的时间不应过短,最好用隔年土;将粘土过筛,去掉杂石,得到较细的粘土;“闷泥”即粘土浸泡,一般需要二到七天;之后进行人工揉合搅拌,使粘土颗粒尽可能地均匀密实。
3.3装模
按所需的尺寸将炼好的泥一次性放入制砖坯的模具,模具内撒细沙,防止模具和砖泥粘连。
3.4阴干
将制好的砖坯,放到阴凉通风的地方,使水分逐渐蒸发,达到可烧制程度。
3.5装窑
装窑是将阴干后的砖坯垒垛立放在砖窑内并用泥将窑顶封严。
装窑工作应在烧窑的前一天装好,一般同一个窑里各部位的温度并不完全相同,窑的下部火力比较集中,温度较高,窑的上部,温度相对较低,要根据窑温安排好砖坯的码放。
3.6焙烧
需要对烧窑过程中的燃烧种类、数量、烧窑时间进行控制。
古代常用的燃料有草、柴、煤炭等。
砖坯焙烧时火候要控制适当,以免出现欠火和过火的砖。
3.7洇窑
砖烧成后,用清水洇窑,砖要洇透水,通过洇窑使砖的颜色由红色变成青灰色。
3.8出窑
青砖出窑前要冷却,当青砖的温度将至环境温度后再将青砖从窑中搬出,搬运时要遵循从上往下,从外往里的顺序。
4、出具实验报告及合格证明。
青瓦
1.外观质量要求:
1.1 尺寸
对青瓦的长宽厚高允许的偏差范围≤4mm。
1.2表面质量
青瓦的砂眼、起包、磕碰、石灰爆裂等缺陷的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青瓦表面质量缺陷允许范围
单位为毫米
1.3变形
青瓦产生变形的允许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青瓦变形允许范围
单位为毫米
1.4欠火、分层
青瓦不应有欠火或分层的缺陷。
1.5裂纹
青瓦的裂纹长度允许范围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青瓦裂纹长度允许范围
单位为毫米
1.6纹饰
带有纹饰的勾头瓦、滴水瓦、花边瓦及饰件等应检查纹饰,
其纹饰与样瓦的纹饰相一致,纹饰线条应清晰、无断线,图案应无变形。
1.7颜色
同批次青瓦颜色应一致,且与样瓦颜色协调。
2.物理化学性要求
2.1 抗弯曲性能
筒瓦、板瓦应进行抗弯曲性能试验,青瓦长度小于150mm,可不做抗弯曲性能试验。
青瓦的弯曲破坏荷载应不小于850N。
2.2抗冻融性能
青瓦应进行抗冻融性能试验。
经15次冻融循环不应出现剥落、掉角、掉棱、酥碱及裂纹等缺陷增加的现象。
2.3吸水率
青瓦应进行吸水率试验。
青瓦吸水率不应大于17%。
2.4 抗渗性能
青瓦应进行抗渗性能试验。
经3h瓦背面无滴落水滴产生。
2.4泛霜
筒瓦、板瓦应进行泛霜试验。
不应有严重的泛霜现象。
2.5加工生产工艺要求
青瓦的生产,应使用传统生产工艺。
青瓦的传统生产工艺流程:
2.5.1取土
选择粘性较好,可塑性强的粘土,保证制成坯后,坚固耐用。
2.5.2制泥
制泥工序分成几步:将粘土摊开晾晒;将粘土过筛,去掉杂石,得到较细的粘土;浸泡粘土,增加粘土的可塑性;之后对浸泡后的粘土进行人工揉合搅拌,使粘土颗粒尽可能的均匀密实。
2.5.3制坯
将制好的泥,按所需要的形状,制成瓦坯的工艺过程叫做制坯。
古代制坯主要有三种方法:轮瓦法,模具法,模具与雕塑结合法。
2.5.4阴干
将制好的瓦坯,放到阴凉通风的地方,使水分逐渐蒸发,达到可烧制程度。
2.5.5装窑
一般在同一个窑里各部位的温度并不完全相同,窑的下部火力比较集中,温度较高,窑的上部,离火源较远,温度相对低一些,装窑要根据这一特点安排好各种瓦坯的码放位置。
2.5.6烧窑
烧窑是青瓦制作的一道关键程序,需要对烧窑过程中的
燃料种类、数量、烧窑时间进行控制,古代常用的燃料有草、柴、煤炭等,瓦坯焙烧时火候要控制适当,以免出现欠火瓦和过火瓦。
2.5.7洇窑
出窑前要用清水洇窑。
2.5.8出窑
青瓦出窑前要有足够的冷却时间,使青瓦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后再将青瓦从窑内搬出。
3.出具实验报告及合格证明。
木材
1.1选材原则
文物建筑维修应依据“原形制、原结构、原材质、原工艺”的原则。
当原构件产生病害、腐朽等问题而不能继续使用,应使用与原构件一样的木材种类进行替换。
1.2木材构件材质要求
不论何种构件均要求全材长范围内不允许有腐朽;除柱类表层允许<3mm的虫蛀,其他木构件不允许有虫蛀;其他木节(包括活结、死结)、扭纹、裂纹、髓心每个构件要求均不同,具体请参考国家文物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WW/T 0062—2014)。
1.3含水率要求
对于文物建筑维修木材,应尽量提前备料,使用前应经过干燥处理,检验全部木构件的含水率。
木材含水率要求见表1。
表中第1、2类应自然风干至合格含水率,第3类可采用烘干方式。
表1 含水率要求
1.4存放
存放应有固定场所,按照品种规格堆放整齐,衬垫严实、平整,每个批次每种木材悬挂标识,在不受日晒雨淋雪飘和地面潮湿的场所存放,并应离地疏隔存放,使每根木材的上下左右留有供空气流通的空袭,严禁与腐朽、虫蛀的旧木料混合堆放,使每根木材的上下左右留有供空气流通的空袭,严禁与腐朽、虫蛀的旧木料混合堆放,以保证防虫通风。
2.出具实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批号、检验员、出厂日期。
石材
1.选择原则
文物建筑维修应依据“原形制、原结构、原材质、原工艺”的原则。
当需要进行石构件的替换时,所使用的新石材与所替换石材的材质、花纹及光感应一致或相近,雕刻的花纹图案应能反映文物建筑的历史特征。
2.加工质量技术指标
2.1 平整度
石材的外露面应平整,无明显凸凹。
2.2 角度
石材各相邻平面的夹角应符合实际使用要求。
2.3 外观质量
一般情况下,石材应无裂纹、隐残,纹理为沿石材形成方向最佳。
构件的主要部位应无石瑕、红线、黑线、白线,需磨光和棱角部位应无石铁。
石材外露部分表面应平整,石材之间相邻表面应凿打平整。
3.古建筑维修中石材加工要求不能看出机械痕迹。
4.出具实验报告及合格证明。
检验项目包括规格平整度、角度、外观质量、体积密度、吸水率、硬度、干湿稳定性。
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批号、检验员、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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