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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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doc-关于印发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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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乡镇水管站、局属各股站室: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窗口服务,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制定《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上犹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检查流程图4、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通知抄送: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附件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承办岗位上犹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工管站、机电站、防汛办。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内部监督,上犹县水务局监察室电话:8542656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一)电话投诉:8542656(二)书信投诉:上犹县水务局九、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图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2:上犹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关于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问题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51号

四川省关于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问题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51号

四川省关于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关于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问题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51号1993年4月12日)各市(地、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电局:根据省政府36号令第十九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有关事项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的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执行:┌────────┬───────┬───────┐│标水│地表水│地下水││取水类别准源│││├────────┼───────┼───────┤│工业取水│0.03│0.04│├────────┼───────┼───────┤│生活取水│0.02│0.03│├────────┼───────┼───────┤│水力发电取水│0.00075 │0.00075 │├────────┼───────┼───────┤│其他取水│0.02│0.065 │└────────┴───────┴───────┘单位:水力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二、各地受省委托代征部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水资源费计征时间从省政府36号令颁布之日,即1993年2月19日开始计算。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使用《四川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

《四川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监章统一印制,省水电厅统一发放。

五、全省水资源征收的具体解缴、使用等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结束——。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资源,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必不可少。

而对于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水费的征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水费的征收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的运营收入和维护资金,更涉及到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费征收方案,是保障水利工程持续健康发展和水资源有效利用的关键措施。

本文就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原则1.公平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坚持公平原则,即按照用户实际使用情况收取水费,避免因地域、身份、行业等因素而导致用水费用差异过大。

同时要保障贫困地区和特殊群体的用水需求,合理减免或补贴相关水费。

2.成本倒挂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遵循成本倒挂原则,即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成本要与水资源的收益相一致。

水资源的开发、维护和管理成本必须得到充分覆盖和回报。

3.激励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要在激励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差价水费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4.公益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该保障生活生产用水需求的同时,重点保障对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公益性用水。

5.透明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该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征收标准、用途和管理流程对于用户和社会公众都是能够了解和接受的。

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1.生活用水生活用水是指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水。

水利工程水费对于生活用水的征收需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根据不同地区和人口密度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征收。

2.农业灌溉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是指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资源。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与农业生产效益相挂钩,通过合理的征收方式,推动农业用水结构调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工业生产用水工业生产用水是指制造业和工业生产中所需用水。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其中,地表水日取水3万方(年取水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2万方(年取水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表水日取水2--3万方(年取水800--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15--0.2万方(年取水50--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2.5--5万千瓦的取水由市、州、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取水由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直管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外,由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城区,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水利单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建设部门管理、并且现在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黄委取水许可办理流程及范围

黄委取水许可办理流程及范围

取水许可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6、《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7月24日国务院令第472号);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8、《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令第27号);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10、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11、水利部《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12、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黄委管理范围内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水调[2007]5号);13、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黄水调[2009]12号)。

二、实施范围(一)黄河取水许可受理范围1、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负责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下到入海口(含河口区)、洛河故县水库库区、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以上均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2)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3)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2、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限额管理,负责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至河源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2)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3)大通河、泾河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及法律依据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及法律依据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及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七章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六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5、第一章第二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六章第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条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章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取水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取水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申请材料不
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关于申请××项目取水许可的函(样本)
XX水利局: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单位组织编制完成××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你局审查批复。

现将××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予批复。

取水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计算机编码:取水许可申请书
(空白)
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注:退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取水许可申请书样本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
取水许可证书样本。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汕头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汕头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汕头取⽔许可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申请⼈满⾜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政许可申请:(1)利⽤取⽔⼯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库或者地下取⽤⽔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许可证。

(2)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许可证: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库中的⽔的;2)家庭⽣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等少量取⽔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程施⼯安全和⽣产安全必须进⾏临时应急取(排)⽔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的。

⼆、办理材料加盖申请⼈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版。

公函中对项⽬概况、申请涉⽔主要事项进⾏说明。

对于补办取⽔许可的项⽬,要对取⽔许可办理情况、历年取⽔量、取⽔计量设备安装情况、历年⽔资源费缴纳情况等进⾏说明;对于⽔、⽕电⼚,需补充建成投产时间、发电机组类型、装机容量、取⽔⽅式、冷却⽅式等情况的说明;若是涉及⾃来⽔⼚取⽔的,需补充说明供⽔范围。

加盖申请⼈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版。

原件,纸质材料⼀式6份,电⼦⽂件1份。

要求填写完整,数据有依据,有申请单位盖章,有取⽔和退⽔⼝位置的附图;若是涉及⾃来⽔⼚取⽔的,需在取⽔申请书的取⽔标的中填写“公共⽤⽔”栏。

加盖申请⼈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版。

加盖申请⼈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版。

复印件。

若⽔源取⾃⽔库、灌渠等⽔利⼯程或⾃来⽔、中⽔等的,提供相关协议。

加盖申请⼈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版。

利⽤已批准的⼊河排污⼝退⽔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件。

加盖申请⼈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版。

对取⽔⾏为可能引起的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法以及与第三者的协商情况等说明(原件,⼀式1份);若上述相关说明中存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则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件(原件,⼀式1份)。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揭府办〔2007〕165号)要求,现将《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揭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4、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检查流程图5、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揭阳市水利局,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20日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第一次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第一次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第一次修正)正文:----------------------------------------------------------------------------------------------------------------------------------------------------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城市供水运营成本情况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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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城市供水运营成本情况说明一、经营者概况(一)基本情况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系在原厦门市自来水公司、厦门市污水处理厂、厦门市北溪引水管理所等十四家单位的基础上,于2003年6月组建成立的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亿元(¥300,000万元),其中:由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01,676,229.85元,占注册资本的83.39%、由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08,197,690.67元,占注册资本的13.61%、由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0,126,079.48元,占注册资本的3.00%。

集团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水务行业的投资、建设、设计、施工、经营,包括自来水和直饮水的供给、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源建设、给排水设计施工、自动化工程设计安装、水质监测及仪器仪表检定等。

目前,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等近20家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均独立核算;母公司设公司本部、原水分公司、售水分公司、结算中心四个会计核算单位。

本次监审仅对与自来水生产、输配、销售和管理相关的核算单位,包括原水分公司、中环制水、售水分公司和公司本部成本进行审核。

原水分公司主要负责坂头水库及原水输送,下设三个管理站。

坂头水库管理所负责水库管理;江东泵站管理所负责管道供水管理;北溪引水管理所负责北溪左干渠供水管理。

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来水生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其中厦门水务集团拥有55%股权,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拥有45%股权。

因制水是城市供水重要环节,原水、制水、供水应一体化考虑,因此本次成本监审将厦门中环制水公司制水成本合并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相关规定,合并抵销厦门水务中环制水公司制水成本中的原水费支出①、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售水分公司)输配成本中购水支出②及其他关联交易项目。

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包①系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向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购买的原水费用,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 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为2.04亿元、2.20亿元、2.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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