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杨:中国古代租佃契约的分类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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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承载的丰厚历史信息

地契承载的丰厚历史信息

地契是中国旧时买卖或典当地产时,双方订立的契约。

载明土地面积、价格及座落、四至,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画押)盖章,并向当地政府登记纳税后生效。

常见的地契种类有常见的地契有绝卖契、活卖契、回赎契、交换契、租约契、典约契和分家析产的分关,统称“契券”或“书契”。

地契又分为“白契”和“红契”。

在买卖或典当地产时,双方订立的契据,未经官府验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叫做“白契”,也叫“草契”。

立契后,向官府交税叫“税契”,交纳的税为“契税”。

旧时地契总体上是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即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书写买空卖空地契,然后由官府进行验核。

验核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加盖当时州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白契”变成“红契”。

另外一种是粘连契尾的方式,即由布政司统一刊印契尾,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作为官府验契凭证。

官府收税后办理过户过税手续,然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文书(即“契尾”),最后在粘贴处加盖州县官印(骑缝章),这样的地契叫做“官契”,也叫“红契”。

地契的主要内容包括:卖地人的姓名、卖地原因、所卖土地编号、土名、税亩(或丈积)、四至、买主姓名、银价等,落款均有“知见人(或中知人)”、“代字人(过书人)”、“地媒人”、“房亲人”和年月日等相关条款。

地契的交易规则:旧时土地交易的乡规民俗中,族人、亲戚有着优先购买权。

卖主卖地时需先遍问叔伯弟侄等有优先购买权的亲房。

如果亲房不买,再由亲及疏遍问本家族人。

如果本家族人不买,再遍问姻戚、承典、承租人、地邻。

如果不遵守这种乡规民俗,很可能会在家族中引起争端。

最后,问遍了该问的人还是找不到买主,卖家就会找中人(地媒人)牵线搭桥,中人除了联系买主,还是双方立契约的见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名画押,以使契约更具效力。

地契所用纸张及书写:地契是旧时民间在土地兑换、租借,特别是买卖当中普遍流行使用的一种民间文书凭证。

中国农民地主契约制

中国农民地主契约制

中国农民地主契约制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

是战国以来随着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的形式。

这一制度自战国经秦汉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地发展变化。

两汉西汉时的租佃关系,《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的话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唐颜师古(581~645)注解说:“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

”王莽批评西汉放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

颜师古解释“分田”是:“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是“贫人赁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夺贫人的田租,侵欺贫人。

《史记·宁成传》说宁成“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

这是把田租与贫民来役使他们耕种。

东汉以来,租佃制继续发展,仲长统《昌言》提到东汉末年的豪富人家,“田亩连于方国”,“膏田满野”,所以能够“有千室名邑之役”,或者“徒附万计”。

秦汉以来,地主阶级用土地役使农民的制度,日益巩固和推广。

魏晋南北朝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1)曹操广行屯田,用官田荒地命佃兵和屯田客进行耕种,用官牛种官田,则收获的六分归官府,四分归佃者;用私牛种官田,官府与佃者对分。

两汉在边境和内地都曾进行屯田,而象曹魏这样普遍用官田招徕百姓屯种,实行分谷办法,还是首次。

这种在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形式,以后各朝代都曾在不同程度上施行(见彩图)。

(2)封建政府首次以法令规定按官品荫有佃客的制度。

《晋书·王恂传》记载曹魏时,曾给予公卿以下不同数量的租牛客户,“贵势之门,动有百数”。

太原诸部,用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人。

贵族豪门,多“私相置名”,迫使贫苦农民成为他们的佃客附户,西晋政府下令禁止无效,故平吴之后,就规定按官品荫人为佃客,第一、第二品佃客不得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

东晋南朝时对荫有佃客数,除一二品减为四十户外,以下各品的数量都大为增加。

高考历史二轮复习课件租佃关系

高考历史二轮复习课件租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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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租佃制是以土地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制度形式,因此,尽管租佃制一直到宋代 才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关于租佃制的记载,早在秦汉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 现就已经出现了。但是有学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封建租佃关系,是唐中叶以后才 产生的,而此前的只是原始的租佃现象罢了。无论这种说法正确与否,其中有一点 必须承认的是,唐代的租佃关系无疑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租佃 契约的形式已经获得法律的认可并且能够经常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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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2年,中共中央规定:“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其租额照抗战前租额减低百 分之二十五”“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比二五减租还少一点,只减二成、 一成五或一成。”这一规定旨在( ) A.打击封建地主经济 B.加强各阶层的抗日大联合 C.削弱国民党在敌后的势力 D.纠正王明“左”倾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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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由“其租额照抗战前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 可比二五减租还少一点,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可以看出是在保护地主的利益, 故A项错误;1942年是根据地最艰难的时期,团结各阶层力量尤为重要,地主阶级随 着国民党的政策时有动摇,适当减租可以保存他们的抗战积极性,故B项正确;实行 减租,保护地主阶级利益,不能说明削弱国民党在敌后的势力,故C项错误;1942年 的规定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与王明“左”倾路线不符,故D项错误。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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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版必修二《经济成长历程》认为,通过租佃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早在战国时期 就产生了。到汉代,“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现象已比较普遍。宋代土地兼 并激烈,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土地出租时,多采取订立契约的方式,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地租以实物为主,又 有分成租和定额租的不同。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这与人口增加、人均占 有土地数量减少有关。由于有大量剩余人口,租金被抬高,出租土地变得更加有利 可图。 在租佃关系下,虽然佃农要遭受较重的地租剥削,但对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 相对减弱。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租佃农民通过抗租、减租斗争,争取长期甚至永 久租佃土地的权利,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这有利于农业的稳步发展。

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民族地区租佃制度的特征

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民族地区租佃制度的特征

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民族地区租佃制度的特征罗云丹;邓锦凤【摘要】《清水江文书》收录的清代至民国时期租佃契约契式类型多样.清代以来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地区已经普遍建立了土地租佃契约制度,其地租形态主要包括实物分成制、实物定额制和固定货币制.清代至民国时期,土地是民间一宗重要的私有财产,锦屏民间的土地并不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而是分散在为数众多的人手里,同时土地多头共有关系普遍,地主与佃户之间也存在着多头关系,佃户的来源以当地世居农民为主.【期刊名称】《凯里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4)002【总页数】6页(P174-179)【关键词】清代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文书;租佃契约;租佃制度【作者】罗云丹;邓锦凤【作者单位】凯里学院图书馆,贵州凯里556011;凯里学院图书馆,贵州凯里556011【正文语种】中文租佃契约是反映租佃制度的重要载体,《清水江文书》[1-3]收录的租佃契约,丰富了中国租佃经济制度理论与实证史料。

笔者试图以《清水江文书》收录的清代至民国时期的租佃契约为例,分析其契式类型、地租形态、土地分布及佃户来源等方面的内容,便于学者从新的地域范围来审视中国传统的租佃制度,以更清晰地梳理和全面地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脉络。

在中国历史上,土地私有后即出现了自耕和出租两种土地生产经营方式,拥有土地一方即地主,把土地出租给无地及少地一方耕种,地主把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索取报偿,而无地及少地一方或成为地主的雇工,或因土地有生产力而情愿提供一定的地租额作为报偿,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成为地主的佃户。

租佃均以契约为依据,佃户与地主通过订立租佃契约来建立租佃关系,《清水江文书》收录的租佃契约通常载明:立契种类;佃户及地主双方姓名、籍贯、住址等;所佃山场田土等情况,如地名、界限、面积大小;利益股数分配或租金;责任说明;署名及订立日期等事项。

租佃契约,按照不同的划分依据可分为多种类型。

(一)立契主体类型按照立契主体划分,可分为招佃契和承佃契。

元朝的地租

元朝的地租

元朝的地租地租形态元代的地租,与前代一样,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态,而以实物地租为主。

元代地租较为突出的是实物地租中定额租制进一步发展,相对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劳役地租是一种原始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它已经十分落后。

元代劳役地租虽仍然存在,但属于一种相当次要的地租形态,主要存在于少数落后地区和官员的职田之中。

劳役地租一般与实物地租并存,即佃客按契约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服各种劳役。

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辖区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便十分强烈,入元后这种情况没有改变,因而佃客承担的劳役地租极为沉重,“主户将佃户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①,甚至出现了地主因为佃客“不伏使唤”而将佃客殴打致死的事例②。

⑧虞集:《建宁路崇安县尹邹君去思之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一。

①余阙:《宪使董公均役记》,《青阳先生文集》卷九。

②《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其他地区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现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为进行法律诉讼即是。

官员职田的佃户一般都要为之提供劳役。

至大三年(1310),监察御史申某在呈文中说:“诸职官三品,职田佃户有至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亦不下三、五十户,出给执照,不令当杂泛差役,却令供给一家所用之费,谓如倩借人畜,寄养猪羊,马草柴薪,不胜烦扰。

”①职田佃户不仅自己要供官员驱使,还要为官员之家养猪、养羊,供应马草柴薪,这些无疑都是实物地租以外的无偿劳役。

实物地租是元代最主要的地租形态,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均主要征收实物地租。

封建实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

分成租制是实物地租的原始形态,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

唐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定额租制也逐渐发展了起来,到南宋时期,定额租制在租佃关系最为发达的两浙路、江南东路等地区已颇为流行。

元代的实物地租仍为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而定额租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占有支配地位。

唐代关于契约的法律规定(3篇)

唐代关于契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契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就受到我国法律的重视。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本文将探讨唐代关于契约的法律规定,以期对唐代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有所了解。

二、唐代契约的种类唐代契约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承揽契约、合伙契约等。

1. 买卖契约:买卖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买卖物品而达成的协议。

唐代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事项,并在买卖契约上签字盖章。

2. 租赁契约:租赁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租赁物品而达成的协议。

唐代法律规定,租赁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租赁期限等事项,并在租赁契约上签字盖章。

3. 借贷契约:借贷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借贷财物而达成的协议。

唐代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并在借贷契约上签字盖章。

4. 雇佣契约: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因雇佣劳动力而达成的协议。

唐代法律规定,雇佣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雇佣劳动力的数量、工作内容、工资、工作时间等事项,并在雇佣契约上签字盖章。

5. 承揽契约:承揽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揽某项业务而达成的协议。

唐代法律规定,承揽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承揽业务的内容、质量、期限、费用等事项,并在承揽契约上签字盖章。

6. 合伙契约:合伙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共同经营某项业务而达成的协议。

唐代法律规定,合伙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伙业务的内容、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事项,并在合伙契约上签字盖章。

三、唐代契约的法律规定1. 签订契约的程序唐代法律规定,签订契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2)明确约定契约内容;(3)在契约上签字盖章;(4)契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契约的内容唐代契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双方的姓名、身份证明;(2)契约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4)违约责任;(5)争议解决方式。

2019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宋代契约与婚姻法规

2019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宋代契约与婚姻法规

2019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宋代契约与婚姻法规2017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特为大家带来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协助。

1.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

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2)买卖契约。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①绝卖为一般买卖。

②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③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

①对房宅的租赁:“租”、“赁”或“借”。

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庸”、“雇”。

(4)租佃契约。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

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

①借指使用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②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2.婚姻法规:(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①婚龄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

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中国古代租佃关系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租佃关系发展历程

高三艺术班复习补充材料 2015—41中国古代租佃关系发展历程产生: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形式主要有两种:国有制和私有制。

商周时期的土地国有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向土地私有制过渡,并且延续了2000多年。

这期间,土地兼并和反兼并的斗争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斗争之一。

政府的抑制兼并及农民反抗兼并的斗争,最终导致农民对依附关系的减弱,及租佃关系的产生。

历程:在租佃制下,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

地主与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佃农与地主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战国时期租佃制产生,汉代比较普遍,宋代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地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

影响:在租佃关系下,佃农对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弱。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租佃农民通过抗租和减租斗争,争取长久租佃土地的权利,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有利于农业的稳步发展。

同时,农民的生产自主权也大为提高,他们不仅在选择雇主方面有一定的权力,而且在支配产品方面也获得了适当的发言权,甚至能和市场发生联系,这样就促进了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民间租佃契约的分类及构成要件春杨租佃关系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中反映农业生产关系本质的最基本的关系,租佃契约因而也成为重要的民间契约之一。

租佃契约是出租人将田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佃关系终止时返还田产的协议。

租佃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通过租佃获得利益,并不转移其田产所有权。

中国古代租佃契约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孕育和发展过程。

主要包括一般租佃和永佃两种类型。

租佃契约的发展概况在中国古代民间租佃契约的发展过程中,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

“佃”字在秦汉时作“耕”解, 如“民虽不佃作而足于枣粟矣!”以后逐渐由耕作之义转为在他人土地上耕种的意思。

“佃,治田也。

”秦汉时期称租佃为“假”、“田”。

高考历史第一部分 模块一 第二步 微专题2 中国古代的土地、赋役制度和经济政策

高考历史第一部分  模块一  第二步  微专题2 中国古代的土地、赋役制度和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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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 标志)。
⑤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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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点训练] 1.中国古代对于“农民”的称呼,青铜器上有 “臣”“众”,先秦文献有称“野人”,秦汉有称呼 “夫”“仆”,魏晋时称“田客”“部曲”,宋元明清时称 “庄客”“佃”“农民”等,出现这种变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要源于( ) A.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 B.农业生产工具的革新 C.农业赋税制度的变革 D.小农经济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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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中后期——两税法。 按照资产和田亩,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 由人丁税转为财产税。 (8)北宋中期——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漏税。 募役法:政府雇人服役,不服役者交免役钱或助役钱。 (9)明朝中后期——一条鞭法。 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役、杂税合一,一律折银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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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特点: 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 (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 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②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 标志)。 ③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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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材料可知,农业占明朝GDP比重较高,故A项正 确;材料无法说明经济总量长期雄踞世界第一,故B项错误; 明王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故C项错误;材料没有指出黄金 白银成为主要流通货币,故D项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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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宋朝的京师与各州县,均设有店宅务,负责对政府 公屋的出租与管理。京师的左右厢店宅务,设“勾当店宅务” 一员,“勾押官”各三四员,“掠房钱亲事官”各四五十名 负责招租、收租,另有“修造指挥”各五百人。店宅务的账 目管理非常周密、严格,店宅务每日需要登记的账簿多达二 十八种,包括旧管入库簿、赁簿、欠钱簿、新旧界倒塌屋簿 等。由于店宅务公屋具有廉租房性质,政府对租赁店宅务公 屋之人有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应监官、典押公文人员、 作匠之类,在京管辖两务官吏,不得承赁官宅、舍屋、地段, 违者杖一百以上”,在京城拥有房产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 京店宅务的公屋。

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doc

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doc

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秦汉时期,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出现的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分田劫假”和“与田户中分”之类的租佃关系。

隋唐时期,无论在公私土地上,租佃关系均有所发展。

介于两者之间的魏晋南北朝怎样,是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呢,还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呢?长期以来,庄园经济论较为盛行,其后则有田墅经济论和田庄经济论。

三者之间虽然有些区别,但有一点则是共同的,即集中经营是本时期地主阶级处置其土地的主要方式。

我们认为,魏晋南北朝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本时期地主经营其土地的方式,既有集中经营的庄园或田庄,也有租佃方式,但无论在地主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均占主导地位。

本时期的租佃关系确实有其特征,租佃者的身份地位普遍低落,人身依附关系加强,继秦汉封建法令中的良奴之分,此时出现了良贱奴三者之分。

其中的贱,就是地主的依附民和官府的依附民。

受此影响,贫困农民或逃避赋役的农民以投充的形式成为租佃农民后,身份地位急剧低落,我们称之为非法依附民。

他们是租佃关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这里先讨论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当另文撰述。

有关魏晋南北朝封建依附关系的加强,论者甚多,本文只是约略涉及,不再展开,以便集中在租佃关系上进行讨论。

一在魏晋南北朝的正史中,有两桩“借”田事件颇堪注意。

一桩出现在汉末魏初,一桩出现在北朝后期。

跨越三个多世纪,包罗了魏晋南北朝的一首一尾。

今先抄录再作分析。

《三国志·魏书·王昶传》注引《任嘏别传》说:“比居者擅耕嘏地数十亩种之,人以语嘏。

嘏曰:‘我自借之耳。

’耕者闻之,惭谢还地。

”《周书·寇俊传》说:“永安初,华州民史底与司徒杨椿讼田。

长史以下,以椿势贵,皆言椿直,欲以田给椿。

俊曰:‘史底穷民,杨公横夺其地,若欲损不足以给有余,见使雷同,未敢闻命。

’遂以地还史底。

孝庄帝后知之,嘉俊守正不挠………其附椿者,咸谴责焉。

租佃制度的名词解释

租佃制度的名词解释

租佃制度的名词解释租佃制度是一个经济制度,主要涉及土地的租赁和佃务的安排。

它起源于古代农业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如今仍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以延续。

1. 历史渊源租佃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土地通常是贵族、宗教机构或国王所有的,而农民则以佃户的身份居住在这些土地上。

佃户可以通过交纳土地的一部分产出或货币来支付租金,并为土地所有者提供一定的劳动。

双方之间的契约规定了租金和劳动的具体方式和数量。

2. 农业生产的基石租佃制度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租佃制度确保了他们能够从土地中获得收入,而不必亲自从事农业劳动。

对于佃户来说,租佃制度提供了使用土地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进行农业生产并获得一定的利润。

3. 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租佃制度反映了土地所有制和劳动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租金来获取收入,并且有权要求佃户进行一定的劳动,以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产品的产出。

这种制度建立了土地所有者和佃户之间的互相依存的经济关系。

4. 制度演变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租佃制度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历史时期有过不同的演变。

在某些地方,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权可能发生了改变,土地所有者和佃户之间的权益也有所调整。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变化,逐渐减少了佃房制度的实施,取而代之的是农民直接拥有土地的形式。

5. 现代应用和争议虽然租佃制度在现代农业社会的影响力稍有减弱,但仍然存在于许多地方。

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土地集中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租佃制度仍然是许多农民的生计基础。

然而,租佃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些批评者认为,租佃制度过于倾向于土地所有者,使农民处于弱势地位,限制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综上所述,租佃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制度,将土地所有者和农民联系起来,使农业生产得以顺利进行。

虽然在现代社会中它的地位有所减弱,但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了解和研究租佃制度的历史和演变,对于我们理解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状况有着重要的启示。

春杨:中国古代租佃契约的分类及构成要件

春杨:中国古代租佃契约的分类及构成要件

春杨:中国古代租佃契约的分类及构成要件中国古代民间租佃契约的分类及构成要件春杨租佃关系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中反映农业生产关系本质的最基本的关系,租佃契约因而也成为重要的民间契约之一。

租佃契约是出租人将田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佃关系终止时返还田产的协议。

租佃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通过租佃获得利益,并不转移其田产所有权。

1中国古代租佃契约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孕育和发展过程。

主要包括一般租佃和永佃两种类型。

一、租佃契约的发展概况在中国古代民间租佃契约的发展过程中,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

“佃”字在秦汉时作“耕”解,如“民虽不佃作而足于枣粟矣!”2以后逐渐由耕作之义转为在他人土地上耕种的意思。

“佃,治田也。

”3秦汉时期称租佃为“假”、“田”。

根据云梦秦简中的史料,秦汉时期的租借契约主要涉及官府财物借给私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规定。

秦代官府将出租财物的范围包括各种动产,如牛马、工具、车辆等,甚至奴隶。

如秦《仓律》规定:凡官府七岁以下“未使”的小隶妾,“百姓有欲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

”4秦《金布律》规定,百姓借用官府器物未还者与欠官府债务者同样处理。

5秦《工律》规定,百姓借用官府兵器、器物者,要登记兵器、器物的标记,归还时如果标记磨损无法辨认,借用人必须赔偿;如有毁损者要予以处罚。

6秦《司空律》规定官吏借用公车、公牛时如导致牛瘦、车损者,借用人与主管人都有罪。

7唐宋时期的租佃契约比较集中地保留在吐鲁番地区高昌时期、唐朝初中期的夏田券(契)以及为敦煌地区晚唐五代至宋初(即吐蕃、归义军时期)的租地契中。

8隋唐时租佃契约一般在法律上称为“租”,从出土的隋唐时期契约文书看,民间有不少租佃契约称为“夏田券”、“租田券”。

下面为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夏作者简介: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邮编430074 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系,电子邮箱:chunyangznfue@/doc/3b5290118.html,。

古代农民的法律规定(3篇)

古代农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古代,农民是社会的基石,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

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农民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古代农民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制度1.土地分配制度古代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均田制、屯田制、占田制等。

均田制是唐宋时期的主要土地制度,其核心是实行土地均分,使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障农业生产。

屯田制是汉代开始实行的制度,主要是将士兵和流民安置在边疆地区,开垦荒地,以巩固边防。

占田制是明清时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主要是通过向农民征收田赋,将土地占为己有。

2.土地继承制度古代土地继承制度较为严格,主要分为家产继承和皇族继承。

家产继承是指农民在去世后,其土地和财产由子女继承。

皇族继承是指皇族成员之间的土地继承,主要是通过分封制度实现。

二、赋税制度1.田赋制度田赋是古代农民的主要负担,主要包括正税、附加税和徭役。

正税是指按照土地面积和地租征收的税赋,附加税是指对农民的额外征税,徭役是指强制农民为国家服役。

古代政府对田赋征收较为严格,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税制改革历代政府对田赋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以减轻农民负担。

如汉代的“减租令”、唐代的“两税法”、宋代的“免役法”等。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劳动制度1.农时制度古代农民的劳动时间受到严格的农时制度约束。

如《周礼》中规定:“春分后,民不外宿;秋分后,民不夜行。

”这表明古代农民在农忙季节必须按时劳作,不得私自离岗。

2.劳役制度古代农民除了承担田赋外,还要承担徭役。

徭役主要包括兵役、工役、徭役等。

农民在徭役期间,不得私自离岗,否则会受到严厉处罚。

四、婚姻制度1.婚姻自由古代农民在婚姻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但受限于门第、财产等因素。

农民可以通过媒妁之言、自订婚约等方式结婚。

2.婚姻限制古代农民在婚姻方面也受到一些限制,如禁止近亲结婚、禁止与外族通婚等。

这些限制旨在维护家族血脉的纯洁和社会稳定。

租赁契约要素分析

租赁契约要素分析

租赁契约要素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租赁契约是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用于规定租赁关系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租赁契约的要素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对租赁契约的要素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加了解和理解相关法律事宜。

1. 合同主体在租赁契约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的主体,即出租方和承租方。

出租方是指提供房屋或其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或合法代表,承租方则是指租用房屋或其他资产的个人或组织。

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注册信息等身份信息,以确保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

2. 租赁物描述租赁物描述是租赁契约中十分重要的要素之一。

在契约中需要明确描述租赁物的具体信息,如地址、面积、房屋结构、设施和装修状况等。

对于其他类别的租赁物品,也需有详细的描述,以确保双方对租赁物的认知一致。

3. 租期租期是租赁契约中决定租赁关系持续时间的重要要素。

租期可以是固定期限租赁,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租赁。

对于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应明确起止日期;对于无固定期限租赁,则应规定终止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

租期的确定有助于双方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行为和日常生活安排。

4.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是租赁契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需明确规定租金数额、支付周期以及支付方式。

租金支付可以分为月付、季付、年付等不同周期,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

明确租金及支付方式对于双方的经济交易和财务规划至关重要。

5. 使用规定使用规定是租赁契约中保障租赁物合理使用的要素之一。

租赁契约中应包含租赁物的合理使用规定,如禁止非法活动、限制使用范围、合理维护和保养等。

通过合理的使用规定,有助于确保租赁物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6. 维修责任维修责任是租赁契约中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即由谁进行日常维护和突发故障修复,并规定修复费用的承担方式。

通过明确维修责任,可以避免因维修问题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7. 违约与解除合同中应包含违约与解除条款,以应对若一方无故违反契约规定时可能出现的情况。

2022年政法干警考试法制史考点之契约制度

2022年政法干警考试法制史考点之契约制度

2022年政法干警考试法制史考点之契约制度历史科目需要大量记忆,显然把整本书记下来的可能性比较小,现阶段要做的就是把重点划出来,在此专家就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考点进行梳理与总结,以便考生们高效备考,本文重点讲宋朝时期立下的契约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与契约法律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宋初统治阶级注重对所有权的保护,规定“垦田即为永业”,“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

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进一步规定红契制度和税契制度。

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

宋代所有权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

《宋刑统》对动产中的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不动产的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也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的承认。

即所谓“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否则,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法律不予保护。

1.买卖契约。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赊卖二种。

绝卖为一般买卖,赊卖则采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2.租赁契约。

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以房屋租赁为例,宋代法律规定很详细:“假每人户赁房,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租)。

并分舍屋间椽、地段、钱数,分月掠、日掠数,立限送纳。

”3.租佃契约。

宋朝在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明确规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不问收获多少,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若佃户过期不交者,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至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4.典卖契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田宅所有人(出典人)将其财产交予买方(典权人),买方以低于卖价的典价获得对该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出典人(卖方)获得典价,同时约定期限,按期回赎。

古代租定制的概念

古代租定制的概念

古代租定制的概念古代租定制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各个文明古国。

在古代,租定制是一种通过出租或租用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的方式来交换利益的行为。

租定制在古代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土地管理、资源分配、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租定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农耕社会。

在这个时期,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被世袭的土地所有者或君主统治者所掌握。

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所有者开始将土地租赁给农民。

通过租赁土地,农民可以种植、养蚕、养牲畜等,以获得收入和生产资料的交换。

这种租定制不仅使土地得到了更合理的利用,也为土地所有者和农民之间建立了一种互利的关系。

古代租定制的实践也出现在城市的发展中。

随着城市的兴起,土地成为商业和居住的重要资源。

城市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和房屋,而贫穷的人们难以购买或建造自己的房屋。

因此,人们开始将房屋出租给那些无法购买或建造房屋的人。

这种租定制不仅使租户有了住房的机会,也为房屋所有者提供了额外的收入。

在中国古代,租定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

租佃之制作为中国古代的土地租赁制度,几乎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

租佃之制的核心概念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租赁给农民,以获取租金和劳动力。

农民则通过耕种土地获得收入,并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和劳动。

在租佃之制下,农民被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耕农,他们租用土地并自己亲自耕种;另一类是佃户,他们租用土地并雇佣其他劳动力来耕种。

这种租佃关系不仅确保了土地的合理利用,也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

此外,租佃之制还通过租佃契约来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维持了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稳定。

古代租定制的实践也在其他地区的文明中存在。

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社会中的土地租赁制度以及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土地租佃制度都是古代租定制的重要表现形式。

这些租定制对于土地的管理和配置、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古代租定制是一种通过出租或租用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来交换利益的行为。

古代地契

古代地契

从乾隆时期地契看古代三级地界变迁有研究者这样说,地契是反映旧时代社会经济状况、农民赋税、地价变迁、粮食价格的一个标本,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是封建社会中政府给土地所有者所颁发的最具权威性的“执照”,也是封建社会里最能体现土地所有者身价和社会地位的标杆。

一份份地契背后,浓缩了中国农村土地变革的全部历史。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是这张最为轻盈单薄的纸,却承载了封建集权制度下中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

“民契”与“官契”中国古代史料中关于地契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

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

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衙等签字盖章。

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

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

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我国古代的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俗称“民契”与“官契”。

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

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钤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乾隆时期的契约文书原兰州柴油机厂武保科科长周永泰先生祖籍榆中县来紫堡乡圈湾子村,目前退休在家,是桑园子周氏家庭第十九世孙,在他的引荐下我们见到了桑园子周氏家族第十一世先祖遗留下来的一份珍贵的契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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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间租佃契约的分类及构成要件春杨租佃关系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中反映农业生产关系本质的最基本的关系,租佃契约因而也成为重要的民间契约之一。

租佃契约是出租人将田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佃关系终止时返还田产的协议。

租佃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通过租佃获得利益,并不转移其田产所有权。

1中国古代租佃契约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孕育和发展过程。

主要包括一般租佃和永佃两种类型。

一、租佃契约的发展概况在中国古代民间租佃契约的发展过程中,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

“佃”字在秦汉时作“耕”解,如“民虽不佃作而足于枣粟矣!”2以后逐渐由耕作之义转为在他人土地上耕种的意思。

“佃,治田也。

”3秦汉时期称租佃为“假”、“田”。

根据云梦秦简中的史料,秦汉时期的租借契约主要涉及官府财物借给私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规定。

秦代官府将出租财物的范围包括各种动产,如牛马、工具、车辆等,甚至奴隶。

如秦《仓律》规定:凡官府七岁以下“未使”的小隶妾,“百姓有欲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

”4秦《金布律》规定,百姓借用官府器物未还者与欠官府债务者同样处理。

5秦《工律》规定,百姓借用官府兵器、器物者,要登记兵器、器物的标记,归还时如果标记磨损无法辨认,借用人必须赔偿;如有毁损者要予以处罚。

6秦《司空律》规定官吏借用公车、公牛时如导致牛瘦、车损者,借用人与主管人都有罪。

7唐宋时期的租佃契约比较集中地保留在吐鲁番地区高昌时期、唐朝初中期的夏田券(契)以及为敦煌地区晚唐五代至宋初(即吐蕃、归义军时期)的租地契中。

8隋唐时租佃契约一般在法律上称为“租”,从出土的隋唐时期契约文书看,民间有不少租佃契约称为“夏田券”、“租田券”。

下面为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夏作者简介: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邮编430074 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系,电子邮箱:chunyangznfue@。

1参见罗海山:《古代租佃契约简论》,《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史记·苏秦列传》。

3《汉书·韩安国传》。

4《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8页。

5《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60页。

6《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72页。

7《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81页。

8参见沙知编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田契”:(唐)贞观二十二年索善奴夏田契...9贞观廿二年十月卅日,索善奴……夏孔进渠常田肆亩,要迳(经)……年号田壹亩。

与夏价大麦五斛,与……到五月内,倘麦使毕;到十月内,偿……毕。

若不毕壹月秋壹升(斛)上生麦秋壹□□。

若延引不偿,得抴家资,平为麦秋直。

若身□西无者,一仰妻儿及收后者偿了。

取麦秋之日,依高昌旧故,平袁(圆)升中取。

使净好,若不好,听向风常取。

田中租课仰田主,若有渠破水讁仰佃……获指为倍。

由以上“夏田契”可见,隋唐时有些租佃契约的担保条款十分具体,包括地租计息、牵掣扣押家资、家属代偿、质量要求等。

且在契末签署处,租佃人不需要画押。

隋唐时法律上称不动产的租借为“赁”,“赁舍券”是当时常见的租赁契约之一。

下面是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尼高参赁舍券,时间大约在公元586年至588年之间:卯岁五月十二日,女□□尼高参二人,从索寺主□□□赁,二人各赁舍壹坚(间),□□□赁价钱贰文,高□□赁价钱叁文。

二人要迳(经)壹年。

……不得病死,若有病死者,罚钱……与钱壹文。

……二主和同立券,券成之后各不得反悔,……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

10宋代租佃契约关系出现明显的发展变化,开始出现了永佃权。

在租佃关系中把田底的所有权与田面的使用权分开,田底的所有权仍归原主,田面的使用权、收益权成为可以独立交易转让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永佃权。

北宋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割已经显露出来。

到南宋时,“田底”、“田骨”、“田根”、“田面”、“田皮”已成为民间田地交易的俗语。

可见,宋代租佃关系中佃户、佃客的人身依附色彩逐渐减弱,其与主户的契约关系色彩日益加强。

两宋法律关于租佃契约的具体规定,目前尚未找到记载的资料。

可能仍沿袭隋唐时期“任从私契,官不为理”的原则,以此作为民间租佃契约的惯例。

明清时期租佃关系的发展更加复杂,自明代中叶以后,形成了“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

民间租佃契约进一步格式化,主要包括一般9参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租佃和永佃两类。

二、租佃契约的分类(一)一般租佃契约明清时期一般的租佃契约格式有地主使用的招佃契式和佃户使用的承佃契式。

招佃契式向招标的的方向发展,主要承租人承诺即建立租佃关系;承租契式是先以口头协商,然后由承租人直接承诺。

明清时期承租契式出现五种形式,即佃田批式、承佃田批式、认佃式、佃贴式、租批式等。

现举徽州地区明清时期租佃契约之例如下:(清)康熙三十三年歙县胡百伦租田批...11立租批人胡百伦,今租到许荫祠名下田一坵一亩二分,土名小深坵,三面议定,每年秋收交纳风车净谷二十斗,挑送上门,不致欠少。

立此租批存照。

康熙三十三年五月立租批人胡百伦凭中吴在田本年月日近,只收租十五斗。

(明)万历十年歙县吴元镃转佃契约....12十一都吴元镃,原佃到寺口汪春门前佃种十王院田一坵,计田三亩,内取三秤零五斤,计佃价一两二钱伍分与子静,仍存佃租四秤零伍斤,计佃价银一两五钱八分整,自情愿凭中转佃与侄吴应乔名下,与汪春取租无词。

今恐无凭,立此转佃约为照。

日后有银听自取赎地词。

万历十年正月十五日立转佃约人吴元镃中见人吴元鉴(清)顺治八年休宁县刘香佃田约13立佃约人刘香,今凭中佃到汪名下土名广武桥对河二坵,计租六祖半。

每年秋收上纳籼租陆砠半,每砠二十六斤,递年送交上门,无得异说。

立此佃约存照。

11徽州地区博物馆藏。

12徽州地区博物馆藏。

面议每年折乾米七斗整。

顺治八年七月十二日立佃约人刘香中见人金仰泉汪成(明)景泰六年休宁县吴凯转佃山契14十二都十保住人吴凯,今将本户承佃到蜜多院官山一号,坐落九保,系乙字一千一百七号,山二分九厘二毫,本家合得壹半,其山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名深安塘尾。

今来缺银纳粮用度,自情愿将前项四至内取山一半,尽行立契出转佃与本图人汪士熙名下,三面议价银二钱,前去用度。

其银当成契日一并收足,别不立领札。

其山今从出佃之后,一听受佃人自行管业。

所有及重复交易不明一切等事,尽是出佃人祇当,不及受佃人之事。

今恐无凭,立此文书为用。

景泰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出佃人吴凯契见人汪文通今就领去契内价银,并收足讫。

同日再批。

(清)乾隆四年歙县金公耀转佃山文约.....15二十四都二图立转出佃人金公耀,今因缺少自用事,情愿将土名大木坞柴山一块,贴北头岭两边坞心为界,祖遗下山该身分下,转佃与同都四图金圣永名下管业,三面言定佃价九七纹银捌钱伍分整。

其银当日收足。

其柴苗树秧在内,待至年月听从原价取赎。

其有老佃约存众。

其山价银每年伍分,不得异说。

今恐无凭,立此佃约存照。

乾隆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立转佃约人金公耀亲兄中见人金公明(清)康熙三十一年休宁县汪日之租屋批...16立租批人汪日之,今租到汪□□名下屯溪石坟前店屋一间,三面议定每周年交纳九五色银六两整。

其银四季支付,不至[致]短少。

今恐无凭,立此14徽州地区博物馆藏。

15徽州地区博物馆藏。

租批存照。

康熙三十一年五月日立租批人汪日之凭中周敬候周君华毛彩宾(清)康熙四十一年休宁县王正大凭屋票17立赁票王正大,今赁到程处西门马头上岸,坐西朝东,王正大号内店屋一所,第一进门面弍间,第二进楼房上下三间,第三进平房二小间,第四进平房二小间。

以上正大三股之二,程处三股之一,又顶首招牌与正大各半,每年共租银十二两,四季支取。

恐后无凭,立此存照。

计开银水九五色典平。

康熙四十一年正月日立赁票王正大见中程素文程端伯王鼎枚孙惟一(二)反映永佃权关系的租佃契约封建土地所有制衰落和瓦解的征兆是以地权分化的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

史学界普遍认为永佃权最早在宋代就已出现。

明代中叶以后永佃权就已在契约形式上固定下来。

明万历年间刊刻的民间日常杂书中便记录了成立永佃关系时所使用的租佃契约格式:(明)“不限年限”的租佃契约格式某里某人臵有晚田某段,坐落某里某处,原计田若干种,年该苗米若干桶乡,原有四至分明。

今凭某人作保,引进某人出赔价纹银若干,当日交收足讫明白。

自给历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管业,小心耕作,亦不得卖失界至、移丘还段之类。

如遇冬成,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送本主仓使(所)交纳,不致拖欠。

不限年月,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至留难。

今给历头一纸,付与执照。

18(明)“永远耕作”的租佃契约格式某宅有田一段,今有某前来承租,每冬约经风干净若干,收冬之时,挑载至本主仓前量秤,不敢升合拖欠。

倘遇丰荒,租谷不得增减。

永远耕作,将田退还业主,不许自行转佃他人,任从业主召佃,不得执占。

今欲有凭,立此佃批付照。

19从以上明代契式可见,在不拖欠地租的条件下,佃农有权永远耕作地主的土地,地主无权撤佃;佃农有退佃的自由,但不得自行转佃他人。

至清代,华北、西北、西南、东北、华南等都已出现永佃权,在清代契约文书中存在大量反映永佃关系的租佃契约,例如:(清)乾隆九年北京房山县张德兴过佃字据....20立过佃户人张德兴,因有本身当差地一段,坐落在房山县西南娄子水村北,东西地计三亩,……四至分明。

今情愿过与李泰名下永为耕户,不准李姓另种另典,言明压租银三十五两正,年例小租钱五百文,准其客辞主.....,勿.许主辞客....。

立字之后,如有另人争论,有取租张姓一面承管,不与佃户相干。

此系两家情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过佃字据一样两纸,各执一纸为证。

乾隆九年十月十五日立过佃字据人张德兴亲笔从以上称之为“过佃字据”的租佃契约可知,过佃永耕之后“准其客辞主,勿许主辞客”是清代永佃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除此之外,各地出现不同名称的租佃契约,如《清乾隆四十二年福建闽清县的安佃契...》、《清雍正十年台湾的招佃契...》、21。

清代各地对永佃权的称呼也各不同相《清同治十年河北昌黎县的永远租契....》同,如“长耕”、“世耕”、“永耕”、“长租”、“永租”、“永远给种”等等。

(三)反映“一田两主”关系的租佃契约与一般意义上永久占有、使用、收益的永佃权不同,明清时期的永佃权人可以自由处分转让永佃权,而不必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永佃权在当时称“田皮”、“田根”、“田面”等,永佃权人称“皮主”,所有权人称“(田)骨主”。

18赤心子编:《翰府精锦囊》,万历十三年刊。

19范涞:《范爷发刊士民便用家礼简仪》,万历三十五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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