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政策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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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市医保政策总结

安徽省各市医保政策总结

安徽省各市医保政策总结一、基本医保政策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各市都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体系。

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和单位医保费用,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并得到一定程度的费用报销。

二、医保支付方式的变化一些市级医保部门开始尝试改变医保支付方式,推行按病种付费,即将医疗服务按照病种进行分类,并给予相应的报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特殊群体医保政策一些市级医保部门针对特殊群体制定了特殊的医保政策。

比如,对参保人员高龄、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况给予额外的保障,提高报销比例;对低保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

四、医保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一些市级医保部门积极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

比如,推行社保卡和电子病历的联网使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保部门进行信息互通。

五、跨省医疗费用报销一些市级医保部门与其他省份的医保部门签订了协议,实现了跨省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和报销。

这方便了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的费用报销,提高了医疗服务的便利性。

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市都建立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和收费标准等,才能被医保部门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医保部门签订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并直接结算费用。

总之,安徽省各市的医保政策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不断的和创新,各市医保部门致力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一、淮南基本医疗保险市内医疗费用业务经办流程(一)、医务审核业务经办流程→市内、市外发生的符合基本医 保政策的医疗费用,汇总至市 医保中心医务科(经初审、复审、复核) 结算科(经初审、复审、复核) 综合基金财务科(经初审、复审、复核)中心领导签批市财政部门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实时上传医疗费用信息,医务科根据上传信息对在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于每月10号前将本院上月已结算参保职工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等材料汇总,报送医保中心医务科。

医保中心医务科于每月20前完成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初审工作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查阅医院病案等,并进行科务会议讨论,于25日前完成复审医务科负责人进行最终复核并进行网上确认结算科中心基金财务科支付市内住院大特病门诊门诊刷卡居民普通门诊 经医务科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科工作人员根据医保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结算并打印拨付单(一式三联)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第二联拨付单(包括定点机构专用发票)移交中心财务科中心财务科按财务制度转账支付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并装订归档进行复核后,编制统计报表(三)市内医疗费用支付业务经办流程结算科传递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汇总单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拨付单定点药店定点医院综合和基金财务科经办人员检查单据签章齐全后,复核人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拨付单据进行复核确认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出纳会计对费用单据的签章是否齐全进行检查,对费用单据与收款收据的金额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出纳会计对符合支付条件的费用单据开具支票综合和基金财务科相关人员复核检查后加盖印章出纳会计检查印章齐全后去开户银行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帐支付业务综合和基金财务科根据领导审批后的费用单据金额,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汇总申请财政局对<医疗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申请表>进行审核财政局通过财政信息系统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拨付当月医疗保险基金开具有效收款证明经结算科结算、确认后二、淮南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经办流程 (一)、医务审核经办流程→ 出院后60天内凭 异地安置证复印件异地急诊单位和异地社区证明非转院异地就医情况说明以及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医嘱等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到医保中心医务科核报,医务科向报送资料人出具报销资料《回执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国家和省对基本医疗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费款代征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安徽慢性病医保网上申请流程

安徽慢性病医保网上申请流程

安徽慢性病医保网上申请流程一、“手机端”门诊慢特病的个人申请渠道1.参保人可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打开“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

2.参保人可通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等渠道登录,进入“安徽医保公共服务”。

(二)“手机端”门诊慢特病的个人申请步骤(以“微信”端门诊慢特病申请为例)1.资格申请第一步:打开“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选择左上角本人的【参保地】(如合肥市)。

在“业务办理”栏目点击“慢性病申请”,在弹出的界面中,点击“门慢门特资格申请”,进入申请界面。

第二步:在界面“申请类型”栏中可选择“为他人申请”或者“为自己申请”。

界面中标红色“*”的为必填项。

根据界面显示要求,填写联系电话,选择疾病名称、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

根据界面显示申请病种所需的电子材料,上传电子材料(手机等拍照的jpg 格式照片即可,要确保清晰),后点击“提交”,仔细阅读《知情同意书》后点击“确定”,提示“信息提交成功”,表示已申请成功。

2.申请进度查询参保人可线上查询门诊慢特病的申请进度,点击“门慢门特申请进度查询”,即可查询审核状态。

注:参保人提交申请后,如果需要撤销申请,在医保经办人员预审之前,可点击“撤销申请”进行撤销。

3.资格查询参保人可实时查询到已经认定通过的门诊慢特病信息,点击“门慢门特资格查询”,可查询已经认定通过的门诊慢特病信息。

4.就诊卡打印参保人可线上自助打印门诊慢特病就诊卡,点击“门慢门特就诊卡打印”,点击下方的“下载”,即可下载门诊慢特病就诊卡(PDF文件格式),然后可自助进行打印。

(一)“电脑端”进入渠道。

您可在电脑上通过登录“安徽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直接登录“安徽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渠道进入。

(二)“电脑端”门诊慢特病的个人申请步骤1.资格申请第一步:在电脑浏览器以“个人登录”的方式,登录“安徽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登录成功以后,选择左侧“我要办”-“门慢门特登记”。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皖医保秘〔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0月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工作部署,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满足参保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的条件、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前置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不得将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同定点申请挂钩。

二、落实“属地管理、省内互认”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省内互认,无需再与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医保经办机构重复签订协议。

三、鼓励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范围。

已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完成与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互联互通的,直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范围。

四、及时清算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

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依协议,及时算清结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

每年对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算清结清情况开展督查,做到底数清、数字准,不发生新的欠费。

五、落实医共体医保基金包干管理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为医共体牵头单位的,与牵头公立医院实行相同的考核办法。

支持医保基金实行按人头总额预算管理,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皖政办〔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问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需求导向、改革创新、便民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办”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推动更多事项“省内通办”、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2021年以后,不断拓展“跨省通办”的范围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行政 法规
执法依据 三定方案
对公立医
6
疗机构高 值医用耗 材集中采 购行为合 规性的监
国家 行政 医疗 检查 保障

医药 价格 和招 标采 购司
督检查
《国家医疗保障 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规定: 国家医疗保障局 制定药品、医用 耗材的招标采购 政策并监督实 施,指导药品、 医用耗材招标采 购平台建设。
11
险基金支
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
行政 检查
疗费用加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基金 监管

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 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
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
强监督管
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

控。
5
部委 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
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执法依据 三定方案
6
部委 规章
办理时限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备注
医药 企业
医疗 卫生 机构 、人 员等
药品 生产 经营 企业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法律
对药品上
市许可持
有人、药
品生产企
15
业、药品 经营企业 和医疗机 构向药品 行政 价格主管 检查 部门提供
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

飞行检查常态下医院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实践与思考

飞行检查常态下医院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实践与思考

飞行检查常态下医院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实践与思考张 燕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医保办摘要:自国家医保局2018年5月成立后,大刀阔斧地进行各种改革,其中医保飞检是重中之重的举措。

通过飞检,让各家医疗机构都倍感违规医保基金被扣罚的巨大压力。

现以一所新建的省属三级公立医院医保基金管理作为研究对象,透过医院医保基金管理的现状,结合F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具体实践中的八项措施,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了加强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的三点思考建议。

关键词:医院医保;基金;精细化;实践;思考2019年2月2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将建立飞行检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飞行检查,系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医保飞行检查”已被引入到医保基金的日常监管之中[1]。

为了适应医保飞检,医院在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方式方法应作相应调整。

本文结合F医院的实践和效果,提出医院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的一些思考。

一、医院医保基金监管的现状(一)背景2018年9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各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飞行检查,通报3批24起涉案金额1 149.63万元欺诈骗保案。

2019年国家医保局建立飞行检查工作机制,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飞行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金额22.26亿元[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全面引入专业化的信息技术工具,由非独立性监管向独立性监管转变。

2020年12月9日通过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要及时结算和拨付医保基金,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责令退回资金、暂停医保结算等[3]。

国家医保局继续联合国家卫健委部署开展两轮覆盖全国的飞行检查。

(二)医院医保基金现状1.医保基金的结算和管理。

医院医保基金目前有两种来源: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省本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试行)》已经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5月31日安徽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办法(试行)为加强我省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基金合理支出,切实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健康持续运行。

建立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机制,着力控制药品费、材料费、检查化验费(以下简称三费)等物耗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运行,维护异地就医基金安全。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就医地管理职责。

坚持统筹管理,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与手工报销费用一并纳入监测范围,逐步提高直接结算率,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季度分析通报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季度分析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患者的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及涨幅、次均三费水平及涨幅、可报销费用占比、直接结算率、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等,按照医院等级进行同级对比分析、排名通报。

建立分病种住院费用监测制度,按季度监测分析部分重大疾病在省内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费用水平、报销比例等。

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全省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医疗保障经办规程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本地区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开展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工作各业务环节的办理规则与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登记管理、征收管理、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就医管理、支付管理、统计与分析、财务管理、稽核与监督、综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健全便民快捷的经办服务管理体系,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有序和优质高效。

第五条本规程的制定及实施遵循依法经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统一、城乡统筹、优化服务、安全严密原则。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一节职工参保管理第六条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在当地就业的外国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疗保险。

驻皖铁路、电力等行业,驻肥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七条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办理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或参保关系转入的,视同参加了职工大病保险,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新参保登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皖政办〔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和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批复的《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已经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的地区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试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探索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办分开、适度竞争、管理科学、便民惠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新机制。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已经并轨运行的统筹地区(名单附后),启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业务试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试点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度评估一次。

三、主要任务(一)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剥离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归集和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负责安全运行;参与制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管理规则,以及对经办机构的激励约束办法;经主管部门授权,与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委托经办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与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和医疗服务收费监管。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淮北市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淮北市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淮北市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淮北市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淮北市2020年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7日2020 年淮北市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任务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为配合省直各部门完成相关任务,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安徽省2020年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皖政秘〔2020〕94 号)要求,加快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体制机制和运行模式,推动“皖事通办”实现“皖(万)事如意”,制定如下工作任务分解意见。

一、推出一批“皖事通办”精品事项1.个人事项100%“全程网办”。

加强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基本实现个人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确有到现场办理的特殊需求外,实现个人事项100%“全程网办”。

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互信互认互用,推动一批事项实现“零填报、秒申办”。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市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间:2020年11月2.做精做优100个企业“一件事”。

围绕商事改革、不动产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领域,按照法人全生命周期构建办理主题和服务场景,推出100个企业“一件事”。

通过事项梳理、流程再造、表单整合、系统开发、源头采集、可溯管理,推进信息集成化、办事便利化、流程标准化,实现一站式办理、一体化服务。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皖医保秘〔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体举措》(皖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决定在全省试行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重要意义试行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是建立管用高效多元医保支付方式的内在要求,也是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按病组(DRG)付费、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模式下,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充分发挥中医药的诊疗特色、技术价值与价格优势,推动实现参保患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保基金多方共赢,助力中医药事业更好地传承创新发展。

二、规范实施改革政策路径(一)试行病种选择。

按照“中医优势突出、治疗路径清晰、临床疗效确切、费用明确可控”的原则,结合我省中医药发展状况和按疗效价值付费特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征求医疗机构、专家意见等基础上,分批遴选确定适宜中医优势病种,并动态调整发布。

首批确定“锁骨骨折”等6个试行病种,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探索适当增加试行病种。

(二)医疗机构确认。

各统筹地区已纳入DRG/DIP实际付费、具有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项目资质,且开设有相应住院病区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在公布的病种范围内选择病种开展按疗效价值付费的,可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具备相应资质后纳入结算范围。

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

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

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一、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门诊费用报销: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对于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提供相应的报销。

具体的报销费用标准和限额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设定。

2.住院费用报销: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对于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提供相应的报销。

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护理费、西药费等各类医疗费用。

3.特殊疾病报销: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提供相应的报销。

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适用。

4.慢性病门诊大额报销: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提供大额报销。

具体的报销费用标准和限额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设定。

5.药品费用报销: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一些特殊药品的费用提供相应的报销。

具体的报销范围和限额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设定。

二、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政策:1.参保范围: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无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险类型和缴费档次。

2.缴费方式: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分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种。

个人缴费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来进行缴纳,政府补助则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

3.报销比例: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主要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

一般来说,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0%至80%,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60%至90%。

4.报销限额: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费用设定了报销限额。

具体的限额标准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5.报销流程:参保人员需要在医疗费用发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各项费用凭证和报销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费用进行报销。

总结起来,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特殊疾病费用、慢性病门诊大额费用以及药品费用等。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皖医保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切实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一)继续提高医保筹资标准。

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至900元,其中: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确保年底前按此标准征缴。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根据大病保险制度与基金运行情况,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100元左右。

(二)实行按年集中参保缴费。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1年底前完成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2年2月底。

全面执行《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统一市域内居民医保保障待遇,居民医保保障周期为筹资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
通知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省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印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此批《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019年12月31日前印发)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2024年安徽省内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流程

2024年安徽省内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流程

2024年安徽省内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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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迭代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迭代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迭代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浙医保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迭代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28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 号)精神,推动医保数字化改革和标准化建设,推进精细化管理服务迭代升级,持续完善医保经办管理,优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医保绩效,根据省委数字化改革要求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 号)等规定,全省医保部门协同研究,在政务 2.0 基础上对全省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迭代升级,制定了《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清单、办事指南),现予印发,并明确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任务目标,全省统一推进医保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开展以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为核心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四化建设”,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逐步建成“一流服务质效、一流服务环境、一流服务队伍、一流服务体验、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6 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医保经办清单、办事指南迭代升级,医保经办清单事项在政务 2.0 平台上全面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事项管理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全省医保经办清单和办事指南,认真对照、梳理和排查,清理与全省医保经办清单、办事指南不一致的事项、规范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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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政策解读(2020)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2020年4月底,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明确提出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2020年8月底前,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遵循全国清单的规定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全面完成本省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发布。

二、目标任务
把建立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作为医疗保障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以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为目标任务,加强全省清单及办事指南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切实做好全省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通过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经办政务服务,打通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办事更加透明高效、舒心顺心。

三、主要内容
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依据《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规范内容,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等10个主项及“单位参保登记”等28个子项的编码、办理材料、办理环节和设定依据等内容。

二是《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即对应全省清单制定的全省统一实施的办事指南,包含全省清单所有子项的事项名称、受理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查询方式、监督电话、评价渠道和办理流程图等内容。

三是《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参考样表》,为全省统一同步实行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样表。

四、相关要求
一是全省统一规范。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遵循“六统一”和“四最”要求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同步统一规范线上(含移动终端)办理事项,确保规定时间内在本地区全面建立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

二是便民高效服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以全省清单及办事指南作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最底线,在全省清单及办事指南基础上可再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
时限,大力推行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以及“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积极实现一网通办、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

三是开展宣传评价。

向社会公布清单和办事指南,通过宣传册、宣传海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强宣传效果。

开展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做到畅通评价渠道,用好评价结果,完善保障措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3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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