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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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刑法分论讨论案例(一)
案例1
被告人,赵XX,男,39岁,某仓库临工。
被告人:李XX,男,17岁,某仓库临工。
赵、李二人同在某仓库做临时工。一日天冷无事,二人围坐在仓库值班室烤火闲聊。其间,赵XX见仓库堆了很多苇席,便对李XX 说2“那个苇席很干,要是燃起来一定很好玩1”并问李敢不敢去点火。李反问赵X “我点了你负不负责?你敢负责我就敢去点。”赵X 拍着胸脯说:“老子敢负责,你去点嘛!不敢去就是我儿子!”李XX 听罢这活,抓起一根燃着的木柴直奔苇席垛而去,赵XX见李真要去点火,忙喊:“不要点,谁点谁负责哟。”李说,“你说过你负责,不准翻悔。”并边说边走到苇席垛旁边,将燃着的柴头放在离苇度垛约1.5米处散落有碎苇条渣的地上。碎苇条渣被点着,慢慢向苇席垛燃烧过去,赵XX见状说:“快把它弄熄,燃起来你要负责任,反正火不是我点的。”李则说:“要弄该你来弄,燃起来该你负责。你说了话不算数可不行,”两个争执约4至5分钟,都未去扑灭火种,火势终于燃拢了苇席垛,将苇席垛烧了起来。赵、李二人见状,一边互相争执、推诿,一边跑离了现场。这场大火造成经济损失约二万元。
主要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XX在主观上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因而不负刑事责任,李XX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应以直接故意放火定性。其主要理由是,赵XX只是跟李X开
个玩笑,在主观上不可能预见到李真敢去点火:当他发现李真要去点火的时候,又及时进行了劝阻,是李XX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执意要坚持放火,才酿成了这场火灾。因此,这场火灾对赵来说,纯属意外事件,应由李负直接故意放火的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均应定性为失火罪。其主要理由是,赵,李二人本系在闲极无聊中开玩笑打赌,无故意放火的动机、目的。赵之所以赌李去放火,是因为他自信李不敢去放火,但事实证明他这种估计是错误的,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李之所以敢去放火,是因为他自信既然赵说了由他负责,那么他就不敢不去扑救;所以他才放在散碎苇条旁边,而没有直接放到苇席垛上,目的就是让赵有充足的时间去扑灭,而事实证明他的这种估计也是错误的,赵根本就没有去扑救,所以李在主观上也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由此可见,赵、李二人均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均构成失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属间接故意,故而本案应以间接故意放火定性。其主要理由是:赵、李二人穷极无聊,竟敢拿对国家财产放火来开玩笑打赌,说明根本没有把数万元国家财产当回事,而是拿来当儿戏取乐;当李XX公然放火之后,赵,李二人还在互相扯皮、推诿,争论该推去扑救的问题,结果双方都没有扑救,以致使国事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进一步说明赵二李二人完全不是什么过失,而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应以间接故意放火定性为当。
第四种意见认为:赵、李二人在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而应以直接故意放火定性。
案例2,某镇村民吕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2003年4月18日,吕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5时,吕某收摊回家,因疏忽大意将一只装有毒鼠强(其中掺有70%的面粉)的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床上用品店门口的躺椅上。床上用品店店主钱某发现后,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自言自语地说:“这袋面粉不知是谁的,粉质细质量好,做面疙瘩一定很好吃,可惜我早上刚买了5斤……”站在马路对面的村妇卢某听到后,立即跑过去与钱某说:“你不要,给我。”说完,拿了“面粉”就走。次日早上,卢某将“面粉”加工成面疙瘩,准备和丈夫共享早餐。但因其丈夫一早外出未归,卢某一个人吃了面疙瘩后出现中毒症状,瘫倒在地。其丈夫发现后,立即将卢某送镇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同日早上7时,吕某再次到镇菜市场贩卖毒鼠强时,发现毒鼠强不见了,便立即到某床上用品店门口寻找。当店主钱某告诉他,卢某因食用了“面粉”送医院抢救时,吕某呆立了五分钟后逃跑。当天上午10时,镇派出所在吕某家中将其抓获。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
质罪。第五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请问:你认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3,2002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某单位司机刘某驾驶一辆桑塔那轿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因驾驶车速过快,加之注意力不集中,将同向行驶骑摩托车的菜贩傅某连人带车撞倒。刘某见傅倒在地上未动弹,认为傅被撞死,遂将傅拖至公路西侧60米处田间挖坑掩埋,然后将傅的遗留物抛入公路两侧草丛和水沟中湮灭,逃离现场。被害人傅某经法医鉴定,支气管均有大量泥沙,胃里有水,并有泥沙,系生前入水窒息而亡(溺死)。
分歧意见:1、应定故意杀人罪;2、符合情节恶劣、的法定情节,应定交通肇事罪;3、属逃逸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4、应定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4,
.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
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本科刑法分论讨论案例(二)
案例5,
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