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管理,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包括下列几种形式:⒈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⒉退役军人。
⒊高级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
⒋具有表演、编剧、导演等艺术专业专长的专业人员。
⒌具备特殊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聘用,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有相关的评估制度。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期限、薪酬待遇、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
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章聘用流程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简历筛选、面试等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公平竞争。
第七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⒈公告招聘岗位的信息,包括岗位要求、任职资格等。
⒉接收简历并进行筛选,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⒊进行面试和考察。
⒋综合评估,确定聘用人员。
第八条被聘用人员须签署聘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参加事业单位的工作。
聘用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已签署的聘用合同可以延长期限,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满的工作人员,符合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的条件的,可以与事业单位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聘用人员享受与事业单位正式工人员同等的待遇、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满的工作人员,如未续签合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违约与解除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如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兼职、临时性和项目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员聘用的合理性和效率。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水平和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和筛选简历、面试、体检、考核和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
第六条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招聘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七条面试和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九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工作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培训,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岗位、工作表现和单位规定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提前通知单位。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类型四川农业大学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普通合同制教职工;2.签订学生实习协议的辅导员;3.暑假、寒假期间签订合同制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助教、实验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合同制聘用人员档案,建立人员名册,明确聘用的实际情况;2.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和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视情况及时与之解除合同时,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4.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如有违反之规定,要依法行政处罚;5.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考勤、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关材料和标准的基础上对聘用人员进行评定。
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职责和权利1.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履行其聘用的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2.合同制聘用人员有权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待遇和工作时间要求享受相应的待遇,还有权利利用其在岗位上的经验和知识为其个人发展提供支持;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规定,进行协商和签署承诺书。
第五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1.根据合同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管理要求,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依据其岗位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进行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要求,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反馈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2.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沟通,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和反馈,及时处理聘用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3.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对合格者进行奖励。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明确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聘用的期限、待遇、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解决聘用问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环境。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聘用合同制管理机构,负责聘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三)聘用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聘用的期限和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和奖金制度;(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
聘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签订。
第八条劳动者在接受聘用前,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条件和待遇等。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支付方式、标准及频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聘用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二)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三)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四)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疗养期满,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五)劳动者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六)其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2024精)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合同制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按约定获取相应报酬的劳动者。
合同制人员是用人单位的重要劳动力资源,对于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实现双方的权益平衡和法律合规,制定本《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2. 合同制人员的招聘与录用2.1 岗位需求分析用人单位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结合岗位设定、人员配置等因素,明确对合同制人员的需求,并编制合同制人员岗位需求分析报告。
2.2 招聘信息发布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发布合同制人员的招聘信息,明确工作职责、任职资格、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
2.3 面试与选拔用人单位应根据招聘规定,组织面试与选拔,评估招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遵守招聘结果。
2.4 录用用人单位根据面试与选拔结果,确定合同制人员的录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 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3.1 合同性质及期限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工作任务以及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来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超过3年的合同应经劳动者同意,并报批相关部门。
3.2 合同约定事项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等内容。
双方应依法平等协商,并在合同中载明。
3.3 合同变更与解除根据实际情况,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合同制人员的权益保障4.1 工资待遇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工资保障。
4.2 社会保险合同制人员应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同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待遇。
4.3 健康与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全与身体健康。
三甲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三甲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医院的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医院发展,保障医院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失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2】35号、及广西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医疗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医院与职工通过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一经签定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医院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院在职在编职工。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签定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医院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职工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七条聘用合同具备以下内容:一、聘用合同期限:临床医学、影像学、超声波医学、病理学等人员四年,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三年,工勤人员一年。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六、聘用合同的变更;七、聘用合同的解除;八、聘用合同的终止;九、聘用合同的续签;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十二、争议处理十三、附则第九条医院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精神疾病、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职工不愿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医院给予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
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发放,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医院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本人可提出辞职或按照贵港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失业手续。
第十二条以下人员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一、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或科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科室主任、护士长。
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合同聘用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员工。
2. 目的:
明确合同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双方权益。
第二章聘用管理
1. 聘用程序:
聘用申请和审核流程:
面试和考核标准:
聘用决定及通知方式:
2. 聘用合同: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临时合同):
合同签订要求:
合同内容(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工作地点等):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1. 聘用人员职责:
工作内容:
工作标准和要求:
2. 聘用人员权利:
工资待遇:
休假和福利:
职业培训机会:
3. 用人单位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定期评估和反馈: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1. 考核标准:
工作绩效考核:
个人能力和贡献评价:
2. 评价流程:
定期考核安排:
评价反馈机制: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变更:
变更申请及批准流程:
变更内容(岗位、薪资、工作地点等):2. 合同解除:
解除条件和程序:
解除通知时间:
解除后的权益结算:
第六章附则
1. 适用法律:
遵循的法律法规:
2.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门:3. 生效日期:
本办法的生效日期:签署:
单位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部门签字:日期:。
医院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规范招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医院自主招聘、不占用医院编制(不含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员。
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正式在编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事处是医院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招聘计划及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用人部门负责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招聘原则、条件、程序第四条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岗位必需的原则。
严格控制招聘人员的数量和使用范围,各部门申请增加合同聘用制人员,仅限于定编缺员,且院内现有员工无法调剂的情况。
(二)公开、公正、择优录用原则。
(三)有计划、满负荷使用的原则。
(四)医院统一管理与部门具体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按程序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
(六)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吃苦耐劳。
(二)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健康标准要求。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正规院校(民办学校除外)全日制大专(高中起点)以上学历。
(四)具备胜任岗位工作所需的业务技能并符合执业准入的要求。
(五)证件齐全。
根据各工种的不同要求和应聘者的不同来源,应提供出相应的证件。
如《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上岗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六)年满18周岁以上,原则上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35周岁。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合同聘用制人员用工申请,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用工部门用人申请、工作现状及医院实际,对部门申请的合同聘用制人员人数、工资标准等,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人事处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开招聘信息,由人事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招聘小组,采取笔试、面试、操作考试等方式公开招聘。
(四)合同聘用制人员经医院录用后,要及时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合同制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签订劳动合同且安排在科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的各类职工,主要指办公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XX依法对合同制作人员进行管理。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工资社保核算发放、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工作。
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培训I、管理工作。
第二章录用、辞退、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第四条合同制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
(三)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提交近期(1个月以内)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分别规定年龄和学历限制。
年龄范围原则性控制在20至45周岁之间,办公室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年龄原则性不得超过40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解聘人员两年内不再重新聘用。
(六)其他条件按岗位需要临时制定。
第五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录用程序:(-)提出申请。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合同制工作人员整体状况,结合XX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会议研究。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是否有必要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
确需新聘的,要明确人数、专业、年龄等招聘条件。
(≡)由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由副局长组织办公室和相关科室按照招聘方案做好招聘各项工作。
(四)确定聘用。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拟聘人员的聘用。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第1篇】东华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z人民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与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员工的定义合同制员工是指按照公司的需求和工作安排,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合同制员工的招聘1.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招聘合同制员工,招聘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的招聘规定。
2. 招聘时,公司应当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歧视或排挤任何人。
3.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面试、考察等环节,应当全程记录,确保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合同制员工的评估1.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制员工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评定。
2. 绩效考核的标准应当与工作内容和要求相适应,公正、客观,确保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够客观反映在考核结果中。
3.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的续签、晋升、奖惩等决策依据。
第五条合同制员工的培训1. 公司应当为合同制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以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2. 培训内容应当与工作内容相关,培训形式多样,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
3. 公司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培训,提供相应支持和补偿。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权益保护1. 公司应当保障合同制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2. 公司禁止以任何形式扣减员工的工资,不得违法减少员工的福利待遇。
3. 公司应当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有任何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合同制员工的终止1. 公司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终止与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程序应当合法、合规。
2. 终止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提前通知,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
3. 终止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八条其他1.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希望公司和员工们能够共同遵守,携手共创美好的工作环境。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人发〔2012〕25号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以及《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第一条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数。
第二条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置,每个岗位每学年授课不少于160学时。
第三条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设置。
第四条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不占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学校实行总额控制。
各类项目经费在30-49万元可设1个岗位;50-99万元可设2个岗位;100万元以上可设3个岗位。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第五条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按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的20—30%核定。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第六条技术助理仅在后勤与服务部门的技术岗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设置。
第七条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置岗位。
各单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补充聘用工勤岗位。
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置聘用工勤人员。
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1万元基本劳务费。
二、岗位条件第八条教学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士或博士学位,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合同制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合同制人员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人员聘用管理,提高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自愿协商、平等自由的原则,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合同制人员的人格尊严,保护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合同制人员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不得实行超时加班,保证合同制人员合法休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安全健康等管理制度,保障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制人员的人权,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为由歧视合同制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其在岗位上胜任工作。
第二章合同制人员聘用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合同制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说明,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合同制人员时,向其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欺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合同制人员签订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考核制度,对其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妥善保管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30天,应当及时与合同制人员进行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制人员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合同制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纳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按需设岗,合理使用;2. 考核聘用,合同管理;3. 择优流动,保障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3.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4. 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招聘程序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招聘信息: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2. 筛选简历:由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3. 面试:对筛选出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4. 考核:对面试合格者进行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等;5. 签订合同:考核合格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适当调整。
第八条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2.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 薪酬待遇、福利待遇;4. 考核制度、奖惩制度;5.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合同变更:合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条合同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考核:单位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晋升:合同制聘用人员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按照单位晋升制度申请晋升。
第五章保障与权益第十三条保障:单位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以下保障:1.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2. 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保障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合同制员工管理_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管理_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进⼀步加强合同制职⼯的管理,稳定合同制职⼯队伍,优化职⼯队伍,保障优质服务,很需要对合同制⼈员做好相应的管理!所以,下⾯就赶紧跟着店铺⼀起来看看合同制⼈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吧! 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为给医院建设发展提供⼈才保证,根据国家、北京市和上级有关⽂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以推进⼈⼒资源制度的改⾰,为各类⼈才的合理使⽤和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部门必须符合有利于⼯作;有利于发挥⼈员技术特长和个⼈才能;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原则。
第⼆条、按岗位聘⽤,规范“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作。
对专业技术⼈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控制⽐例,实⾏岗位聘⽤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统⼀。
实⾏“评聘分开”按岗择优聘⽤。
对国家已实⾏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制度的岗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
对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和⼯作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根据管理⽔平、业务能⼒、⼯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因素择优聘⽤。
对⼯勤⼈员,明确各⼯勤岗位的职责、权限、⼯作内容和聘⽤条件,按岗择优聘⽤。
第⼆章实⾏劳动合同 第三条、⽤⼈部门应如实介绍岗位要求、⼯作内容、⼯作时间、⼯作报酬、⼯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向⽤⼈部门如实提供本⼈的⾝份证和学历、就业情况、⼯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部门的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与劳动者以书⾯形式订⽴,⼀式2份,当事⼈双⽅各执⼀份。
第五条、合同的有关情况 ①、意向合同书:根据岗位需求,劳动者不能到岗⼯作之前签订聘⽤意向合同书。
②、合同制员⼯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制员⼯劳动合同。
③、返聘协议书:本院退休⼈员由于岗位需要继续⼯作的,签订返聘协议书。
④、外聘协议书:根据岗位需求科室临时聘⽤有执业资格⼈员在岗⼯作的,签订外聘协议书。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节签订劳动合同流程 第六条、拟聘⽤合同制⼈员的科室,填写聘⽤⼈员申请表。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合同制人员是指在企业和组织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从事工作的人员。
合同制人员与正式雇员有所不同,他们的用工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不是长期雇佣合同。
为了更好地管理合同制人员,确保合同制人员的权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制定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2. 合同制人员的定义和权益保障合同制人员是指在企业或组织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受雇从事工作的人员。
合同制人员享有与正式雇员相同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和休假- 保险和福利- 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人身尊严和平等待遇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合同制人员的权益,并及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工作条件等义务。
3. 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并遵守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的招聘原则- 符合岗位要求的录用原则- 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原则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同时,用人单位应明确合同制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对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 合同制人员合同的订立和终止用人单位与合同制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工作内容和职责-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保险和福利待遇- 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合同制人员的合同期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续订或终止合同。
在合同期满或其他终止条件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合同制人员协商解决终止事宜,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5. 合同制人员的考核和晋升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安排晋升。
合同制人员的考核应公正、公平,并且应根据合同制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和业绩进行评估。
用人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应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并与合同制人员共同制定改进计划。
6. 合同制人员的培训和发展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拟定聘用计划,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一般为 3 年至 5 年。
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初次就业的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 12 个月;其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各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人民的利益最高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公开平等原则,岗位责任原则,奖惩并重原则。
第四条聘用性质和工资待遇: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岗位级别和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享受与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五条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个人工作情况,可以续聘。
第六条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章聘用流程第七条聘用需求确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岗位设置、编制审批等程序确定聘用需求。
第八条公开招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公开招聘聘用人员。
第九条笔试面试:用人单位进行聘用人员的笔试面试。
第十条聘用确认:经过专业评审、考察等程序,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培训培养:聘用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后,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培养工作。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按照岗位级别和个人工作情况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及时发放。
第十四条合同续聘:聘用期满,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可以与聘用人员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的奖励和惩处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按照绩效奖励和纪律处分的原则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要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确保聘用人员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十八条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第十九条解除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解除前及时告知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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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人发〔2012〕25号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以及《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第一条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数。
第二条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置,每个岗位每学年授课不少于160学时。
第三条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设置。
第四条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不占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学校实行总额控制。
各类项目经费在30-49万元可设1个岗位;50-99万元可设2个岗位;100万元以上可设3个岗位。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第五条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按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的20—30%核定。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第六条技术助理仅在后勤与服务部门的技术岗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设置。
第七条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置岗位。
各单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补充聘用工勤岗位。
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置聘用工勤人员。
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1万元基本劳务费。
二、岗位条件第八条教学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士或博士学位,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助理和技术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十条工勤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48岁,男不得超过55岁。
按不同工种确定相应的具体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具有专科或本科学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三、招聘程序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纪委、工会教代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合同制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各类别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经人事处同意,后勤与服务部门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可不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招聘可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科研项目招聘可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面试。
其他岗位招聘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初选,原则上按不低于1:2确定推荐人选,在此基础上由人事处负责安排统一组织考核面试。
第十四条各单位面试的评委由5-7人组成,学校面试的评委由9-11人组成,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同意方可通过。
面试通过人员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工勤岗位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助理岗位经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拟聘人员需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自费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三方聘用合同。
四、级别与待遇第十六条助理岗位设置七个等级,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确定一级至三级岗位职数,聘用特别优秀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新聘人员由人事处按基本条件直接认定等级。
每年1月开展已聘助理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申报与评审工作,一级至三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定,四级至六级由人事处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助理岗位各等级工资待遇参照相应等级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标准执行(表一)。
教学和实验助理按承担教学工作量计发教学酬金,科研、技术、管理和政工助理按月发放坐班津贴。
表一各级助理岗位申报基本条件及工资标准注:原具有专科学历者在七级岗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六级岗。
第十八条工勤岗位根据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等不同划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定级标准参见表二。
表二未列出的工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认定其岗位等级,聘用特殊技能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第十九条工勤岗位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各项具体标准见表三。
寒暑假期间暂停工作的工勤人员只按每天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人事处每年1月进行已聘工勤人员薪级工资调整核定工作。
表二工勤岗位等级标准表三各级工勤岗位工资标准第二十条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均管理经费计算应包括聘用人员,管理费需按低保补差的教学科研单位聘用人员计入补差范围。
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公益性聘用助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管理费,分别按全校教学科研单位人均管理费的0.6和0.3计算划拨,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年度绩效奖励、集体活动费、节日慰问费和加班费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的公益性聘用人员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
由人事处备案管理的服务性聘用人员经费从其营业性收入中作为成本列支,如有需要,可交人事处代管代发各项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负责解决聘用人员的住房,助理人员按工资和岗位津贴的5%作为住房公积金发放。
如果学校有房源,助理人员可申请租用单间住房,工勤人员可申请入住集体宿舍。
雅安校区如有成套房源,工作一定年限的聘用人员可申请公租房或产权房。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
也可自愿加入工会组织,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女性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月考勤和年度考核。
考勤和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发放依据,由用人单位存底,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和津补贴。
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的,一次扣发20元。
一个月累计病假7天以上,按缺勤工作天数至少扣发50%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
聘用人员数超过5人的用人单位按20%单列评定优秀;其他单位聘用人员参与事业编制职工的考核评定。
年度考核优秀者,由用人单位增发一定的年终奖。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扣发50%的年终奖,该年度不作为助理岗位等级晋升或工勤薪级工资调整的工作年限。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发全部年终奖。
如无特殊原因,则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岗位调配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可调配工作岗位。
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
校区内相同岗位系列调配,由人事处审批。
校区间调配或校区内不同岗位系列调配,需经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工勤岗位调配到各类助理岗位,必须按新进人员聘用程序处理,其工作年限以在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计算。
各类助理岗位间调配或工勤岗位间调配,其工作年限与调配前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科研助理工作5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且考核业绩突出者,由用人单位推荐并经人事处审批,可在用人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转为实验助理或管理助理。
第三十二条管理部门空缺助理岗位,应优先从各教学科研单位及服务部门已聘人员中进行公开选调。
必要时学校可公开直接在各类助理岗位间或工勤岗位间、校区间或单位间的聘用人员中进行统一调配。
七、续聘解聘与离职第三十三条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人事处不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用人单位进行合同期满考核。
用人单位在聘用到期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
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按照相关劳动合同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报人事处审批。
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经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聘用人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医疗期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凡解除劳动合同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七条聘用人员若在聘期内攻读学历学位或离岗进修学习,劳动合同则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助理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若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完成相关程序后,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具体程序如下: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聘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书面报告(校区需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并附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辞职报告,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通知离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
离职人员将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人事处备案(校区交由人事部门报人事处)。
人事处对离职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为离职人员办理保险相关手续(校区由人事部门办理)。
人事处对离职人员进行经济补偿金和保险金补偿核算,并出具便函。
离职人员凭便函到财务处(校区到财务部)进行结算。
若涉及财产赔偿,从离职人员获得的补偿金中扣除。
第四十条聘用人员因劳动合同和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可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调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公益性和服务性岗位设置与公开招聘程序进行严格的统一管理或备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
经营性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由人事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原《关于贯彻执行科技部等五部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农大校人发〔2009〕21号)、《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川农大校人发[2010]2号)、《非编制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川农大校人发[2010]3号)、《后勤非编制专业技术和管理助理人员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川农大校人发[2010]4号)、《关于非编制聘用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川农大校人发[2010]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