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村一事一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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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一事一议工作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鼓励、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防农民负担反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及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议定的村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减轻、规范、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上限控制、民主议定、议批结合、专款专工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办法。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对象、标准及办法第四条一事一议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一事一议筹劳对象由村内18周岁至55周岁男性劳动力和18周岁至50周岁女性劳动力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承担。现役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在籍学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以及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出劳义务。

第五条对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第六条坚持筹劳以出劳为主,实行以资代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应办理书面签字手续。以资代劳工价每个工日不超过50元。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第七条一事一议项目筹资以受益组为单位,按人口和筹资标准预算可筹总量,原则上按人均筹。若村内多数村民要求调整按人均筹办法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半数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表决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一事一议筹劳以受益组单位,一律实行按劳测算按劳筹取。

第三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使用范围,仅限用于本村内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及公益事业项目。

第十条下列事项,不得纳入议事范围:

1、非本村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2、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和街道以上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征兵、计生、优抚、民兵训练、五保户供养以及属于村级管理资金开支的村组干部报酬、养老保险、退职村干部补助等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政策范围的费用。

3、兴办企业亏损形成的村内债务,个私、民企的办证费用。

4、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垫支代缴费用。

5、组织筹集一事一议资金、劳务和承担其他经营服务性代收费支出的费用。

第四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征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可筹资金、劳务总量,提出筹资筹劳项目建设预案。项目预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标准、分摊办法和监管措施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筹资筹劳项目预案形成后印发给全体村民或以组为单位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二条项目预案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投票赞成或签字同意后形成筹资筹劳

项目工程实施决议。表决时村民大会可按一户一票进行,外出村民可以委托授权表决。

第十三条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村民代表要充分考虑代表性,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民主推荐产生的村民代表兼任。严禁由村指派、委任。村民代表要将村民的意见如实反映到会上。

第十四条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关于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议事制度,积极鼓励、引导农民为改善自身生产、生活设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资投劳,严把政策关,严防农民负担反弹。

第五章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审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项目决议形成后,村民委员会要填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一式叁份,县、乡、村各一份)、《村民出资投劳项目表决情况表》、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乡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审核把关。乡相关管理部门对村级筹资筹劳方案审核,主要审核议事的范围、数额是否符合规定,

筹资筹劳是否经过规定的议事程序,议定项目工程实施是否科学,筹集分摊办法是否符合民意,减免对象是否公平公正,筹资筹劳标准是否突破政策上限和有无违背村民讨论通过

的事项等。乡相关部门对村内项目工程要实地察看,相关资料要归档保存,作为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的依据。

第十七条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使用,均须实行项目化管理。乡相关部门负责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业务指导、跟踪监管和把关验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公布于众。经审核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由村民委员会通过广播或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让群众明白。

第十九条对按程序审核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分解到户做好归户清册(一式两份,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筹集管理。一事一议筹集的以资代劳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设点筹收,并向出资人开具专用票据。所筹资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解缴到“村财乡管村用”账户。乡对一事一议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村民或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务审批。村民委员会对所筹集的资

金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坚持由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后村主管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乡相关部门要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立项管理要求,严格核拨资金,严控超支垫支和增加新债。

第二十二条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内居住人员,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政策宣传,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

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一事一议筹劳由村民委员会按照项目统一组织用工调度。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或不愿出劳的,按文件规定,坚持自愿原则,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名后,可以以资代劳。村民委员会对所筹劳务和资金的筹取、使用情况,必须分项建立用工付款的专门台账,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张榜公布收支使用情况,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平调,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参与筹资筹劳议决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进度、原材料购买及工程质量等实行监督;对筹资筹劳的到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着重查看有无假、废票据或白条,有无与议事不符的开支,有无挪作他用、滥支滥用、侵占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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