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养猪场消防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养猪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养猪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猪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本养猪场消防站负责全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火灾预防、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养猪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场长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领导消防工作。
第六条消防站设立消防站长一名,负责消防站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消防站的全面管理工作;2. 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制度;3. 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4. 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5. 协调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6. 处理火灾事故。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3.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4.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5.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八条全体员工为消防安全义务监督员,具体职责如下:1. 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2.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3. 参与消防演练;4. 配合消防站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消防设施管理1. 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2. 消防设施的位置、数量、使用方法应明确标识;3. 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4. 禁止随意拆除、损坏消防设施。
第十条消防器材管理1. 消防器材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检验;2.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取用;3. 消防器材的领取、归还、使用应做好记录;4. 禁止将消防器材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十一条消防通道管理1. 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2. 消防通道的宽度、长度应符合国家标准;3. 消防通道的标识应清晰可见;4. 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猪场消防管理规范.doc
猪场消防管理规范《养猪场消防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消防,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达集团的农业食品企业、中国的养猪场企业。
1.3参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加强猪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达集团的农业食品企业、中国的养猪场企业。
1.3参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单层厂房无限制,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类的最大允许层数不受限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单层厂房面积8000㎡,多层厂房面积4000㎡;丙类三类最多允许有两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单层厂房面积3000㎡,多层厂房面积2000㎡。
3.4养猪场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应采用不燃实心墙。
建筑物的屋顶应使用不可燃材料。
使用不燃材料时,不燃隔墙应高出屋面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建筑或其他耐火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6m;3.7当防火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对于建筑密集、耐火等级高的区域,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00㎡。
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对于建筑密度大、耐火等级低的区域,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0㎡。
当建筑面积超过3000 ㎡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3.8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无窗栏。
应设置一些应急窗口,以确保人员安全。
养猪厂消防规章制度
养猪厂消防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养猪厂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养猪厂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养猪厂及其所有人员,包括职工、访客等。
第三条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防控并重、救援为辅的原则。
全体人员都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积极参与本养猪厂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组织机构本养猪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养猪厂的消防安全规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计划以及组织消防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养猪厂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消防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消防设施和器材本养猪厂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
第六条防火安全培训和演练本养猪厂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知识宣传和灭火演练,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养猪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火灾逃生路线。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本养猪厂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制度包括火灾预防、火灾报警、火灾扑救、火灾逃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消防安全检查本养猪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消防通道的畅通情况、火源和电源的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火灾应急预案本养猪厂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逃生路线。
火灾应急预案应当经过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并向全体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条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本养猪厂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悬挂宣传标语、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讲座、组织灭火演练等方式,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养猪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养猪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2.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车间设立消防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对换岗员工、转岗员工进行再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防火巡查、检查1. 各部门、车间每天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全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部门限时整改,并跟踪复查。
五、消防设施及器材1. 全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随意移动、损坏。
3. 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应明显、便于取用,并设立专人管理。
六、用火用电管理1. 严格控制用火用电,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
2. 用火作业必须配备防火监护人,确保安全。
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七、安全疏散1.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
2. 定期检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3. 员工应熟悉疏散路线,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八、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养猪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养猪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养猪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1.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成:由养猪场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 职责:全面负责养猪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2.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 设立: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 职责: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设施维护、火灾隐患排查等。
3. 消防安全巡查小组- 组成: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组成。
- 职责:定期对养猪场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 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四、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1. 消防设施-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 消防设施损坏、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设施。
2. 消防器材-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 消防器材损坏、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 定期组织消防器材使用演练,提高员工使用消防器材的能力。
五、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1. 定期对养猪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电器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等。
2.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制定整改措施。
3. 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到位。
六、火灾应急处理1. 火灾报警- 发生火灾时,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 同时,通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
2. 人员疏散- 疏散组成员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 )。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进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
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它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2010)。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第三章建筑物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2000㎡。
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2010)。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第三章建筑物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2000㎡。
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VIP专享】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2010)。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第三章建筑物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2000㎡。
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养猪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养猪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养猪场所有区域、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养猪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养猪场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五)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六)处理火灾事故和火灾事故调查;(七)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一)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整改;(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四)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第八条养猪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九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灭火器:每个灭火器配置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种类应根据火灾类型选择;(二)消防栓:消防栓应设置在明显位置,确保消防栓前无障碍物;(三)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设置在便于取水的地方,确保消防用水充足;(四)防烟排烟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正常运行,确保火灾发生时烟气排出;(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正常运行,确保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安全。
养猪场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养猪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猪场所有区域、设施及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养猪场消防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养猪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猪场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四)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五)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理;(六)负责消防安全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区域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养猪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三)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五)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理制度;(六)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第八条养猪场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养猪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条养猪场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并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养猪场内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不留死角。
第十二条养猪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养猪场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养猪场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等。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设备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养猪场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猪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养猪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养猪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猪场所有工作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外来参观人员等。
第三条本养猪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养猪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养猪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成立养猪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猪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4. 落实火灾事故应急预案;5. 处理消防安全事故。
第七条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1. 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设备、电气线路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 仓储部:负责仓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储存物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 办公室:负责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办公设备、电气线路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 保卫部:负责全场的消防安全巡逻,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5. 人力资源部: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2. 消防安全知识;3. 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4. 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5. 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十一条养猪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喷淋系统等;2. 手提式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防火卷帘等;3. 消防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
猪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猪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猪厂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猪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猪厂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八条猪厂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猪厂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猪厂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猪厂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电气线路安全。
第十二条猪厂应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猪厂应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储存、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猪厂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猪厂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各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各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五章消防安全奖惩第二十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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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2010)。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第三章建筑物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2000㎡。
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养殖企业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养殖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企业及其下属各分场、车间、仓库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饲料加工、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
第三条养殖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养殖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二)依法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三)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养殖企业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监督检查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五)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养殖企业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和措施;(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四)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五)协调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六)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方面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二)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各部门、各岗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养殖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二)火灾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四)火灾逃生自救知识;(五)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2010)。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第三章建筑物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2000㎡。
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养殖场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养殖场安全生产,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工等在养殖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殖场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安全与生产同步。
第二章安全消防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养殖场设立安全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全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消防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安全消防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3. 定期开展安全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4. 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5. 配合上级安全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班组应指定专(兼)职安全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消防设施与器材第七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八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1.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由安全消防管理部门负责;2. 每月至少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测试一次,确保其正常使用;3. 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损坏、失效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安全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员工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养殖场安全消防管理制度;2. 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3. 火灾事故的预防、报警和应急处置;4.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五章应急预案与救援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责任。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 发现火灾事故,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2. 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灭火;3. 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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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适用范围
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农村设计规范》()。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
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占地面积大于㎡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第三章建筑物
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
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多层厂房㎡;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多层厂房㎡。
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倍。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丙类一、二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
猪舍内严禁设
置员工宿舍
猪舍(棚)距隔离围墙(隔离带)不少于米。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面积:层最大允许长度,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层最大允许长度,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厨房的墙面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章消防设施
猪场应设置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具备条件的猪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备条件的猪场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占地面积大于㎡的猪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宜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角。
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
、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不宜大于;
、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
、寒冷地区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
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有取水码头及通向有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容量不宜小于³,建筑等级较低的猪场,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³;
、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宜建在地势较高处。
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处,水池池低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设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
猪场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置总长不小于的水带和支水枪。
猪场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有条件的可以在每栋猪舍和单元装设报警系统,与办公室、门卫和宿舍联接。
每周对全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并记录。
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