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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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
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
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看P42-43)
宪法解释: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③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刑法基本原则:(P46)
①罪行法定原则: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是什么犯罪以及应予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②平等适用原则: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③罪行相适应原则
犯罪构成要件:①犯罪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P53)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①属地原则②属人原则③保护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P47)
刑法的时间效力:(P48)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P64)
①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
与或组织、智慧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③胁从犯:按照他犯的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④教唆犯:
⑴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成立共同犯罪,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如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按从犯处罚。一般认定教唆犯起主要作用。
⑵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教唆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⑶教唆不满18岁人犯罪,从重处罚。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P57)
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P58)
刑罚:是刑罚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制裁方法。
刑罚种类:①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②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P69)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数罪所判数刑依照法定的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总和。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一)、概述(二)、犯罪既遂(三)、犯罪预备、(四)、犯罪未遂
数罪并罚: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相加原则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抢劫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行为。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失误财产或者多次盗窃财产的行为。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权力神圣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P134)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任何消息达到一定期限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①自然人生死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故生死不明,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自战争结束之日起失踪满4年。(公示满1年,人民法院才能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死亡的后果: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归于消灭,包括①继承开始②婚姻关系消灭
③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④身份关系消灭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或保险赔款开始支付。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内容:(P156)
1.占有权:可由所有人或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占有根据有无法律依据,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2.使用权
3.收益权:指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P156)
1.原始取得: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依法独立取得财产所有权。如:自己通过生产劳动创造了新的物品。
2.继受取得:指所有权的取得,以他人既有的财产所有权为依据,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如买卖、赠与、继承。
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使得人无所有权,应归还失主。失主不明的,交给国家有关机关招
领;超过招领期限,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人为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或由接受单位给予补偿。所有权消灭的原因:(P157)
1.所有权的转让
2.所有权客体的灭失:如将消费品用掉;因火灾而不复存在。
3.所有权主体的灭失
4.所有权的抛弃:如放弃债权或自己扔掉财物。
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如依法对财产征用、征购、拍卖。
民事法律行为:指自然人、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④形式合法(P145)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P154)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①某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的物权具有有限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后发生的物权不得不让先发生的物权居于优先地位。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得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权有权利人直接使用。
3.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
4.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物(有体物+无体物(土地使用权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