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贫困群体”现状 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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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贫困群体”与社会保障

城市贫困已经并越来越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矛盾。如何解决“城市贫困群体”的生活问题,保证这些人群的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积极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高贫困人员的就业质量,加强就业保障,帮助其脱离贫困和贫困边缘。可以说,对城市贫困群体来讲,就业是最大的社会保障。

一、城市贫困群体的主体及现状

当前“城市贫困群体”的主体是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的人员。

“城市贫困群体”现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

1.贫困人数逐年增加。近年来,享受低保人数出现逐年上升趋势。

2.贫富差距逐渐加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虽然建立起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整机制,但市场规律带来的无情竞争、优胜劣汰,造成经济体制转型期的贫富悬殊,差距加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逐年下降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增幅的逐年提高形成反差。

3.多种困难类型组合造成家庭更为贫困。据调查,贫困群体中单一困难的是少数,而大多数为多种困难类型组合造成的家庭,我们暂且称为“多元贫困家庭”。他们中有的是双下岗、双失业或一下岗一失业,其子女未成年,正在上学;有的本人下岗或失业,其爱人是农村户口,并带有未成年子女;有的家庭有残疾或重残、重病人等等。

二、城市贫困群体的成因

“城市贫困群体”的问题,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之一。人们对“城市贫困群体”成因的认识与理解,必须引起管理层的足够重视。

一是不能陷入认识误区。误区之一:有些人把城市贫困归咎

于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看成是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之过,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城市贫困群体的出现是诸多错综复杂的综合因素造成的,改革和市场经济,尤其是竞争机制的引进是出现城市贫困群体的原因之一,但绝非根本的、唯一的原因。恰恰相反,没有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只能带来整个国家的落后。改革发展是缓解直至逐步缩小、消除城市贫困的必由之路和治本之举。误区之二:混淆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不分贫困程度,把收入相对较低,生活水平相对不高统统视为贫困者。城市贫困人员应该指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中的绝对贫困者。

二是应历史、全面、客观地分析。从宏观上分析:一是在经济体制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法规、政策滞后,造成了部分人群贫困。二是市场经济供求关系、价值规律作用,尤其是竞争规律作用的发挥,优胜劣汰、效率优先、收入分配、利益调整的立足点向竞争机制倾斜,而不是向平等理念倾斜。三是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市场决定收入制度与部分企业实际用人、分配的不合理制度的差别;以及资本收入、劳动收入的差别,成为高收入富裕人群与低收入或困难人群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

从微观上分析:一是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使长期工作在“全民”、“集体”企业的人们,固化在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中,下岗、失业后抱着陈旧观念,不愿参加力所能及的再就业工作。二是这部分人员年龄大、身体弱、技能低、缺乏竞争就业条件。三是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再就业能力,难以取得其它收入。四是政策的不完善,造成部分享受低保且有劳动能力人员,宁吃低保也不愿再就业;或者隐性就业。五是低保只是收入的标准,而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症、难症或发生特殊事故造成贫困的救助制度刚刚制定或尚未提出解决办法。六是部分企业因不景气拖欠在职、退休人员医药费,造成退休人员名义上有退休金,而实际用于生活上的费用却寥寥无几等等。

三、现阶段城市贫困的主要原因

从就业角度看,下岗、失业或就业不充分是现阶段城市贫困

的主要原因。

据社科院对6城市职工下岗情况的调查,从全部调查样本

看,下岗期间的家庭人均收入为每月202元,占下岗前月收入以及在职职工月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66% 和55.49%。而从获得再就业机会的下岗职工的福利状况看,其家庭人均收入不仅要远远高于下岗期间的职工,也高于原下岗企业的在职职工。再就业职

工的家庭人均收入比处于下岗期间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高出

89.1%,比在职职工的收入也高出4.95%;其次,下岗直接引发了城市贫困。6城市调查还显示,调查样本职工下岗前家庭人均收入均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而下岗期间的家庭人均收入有4 个城市的平均值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在有的城市下岗职

工调查样本中,甚至有40%的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陷入绝对贫困。

失业人员的情况也大体类似。据劳动保障部10城市抽样调查,在失业期间, 43.9%的失业人员靠失业保险金生活,每月领

取失业保险金在150~200元的占45.8% ,42.9%的失业人员家庭收入的半数以上来自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就占到54.3%。由于失业保险金通常比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还要低,因此会有更高比例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陷入贫困。

在职人员(如国有困难企业职工、部分外资私营企业职工、

农民工等)的贫困问题也不容忽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国家颁布了《劳动法》建立了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劳动违法案件一路攀升的势头并没有扼制住。从 1998年到2002年,劳动违法案件、群众举报案件数大幅上扬,2002年劳动监察查处的劳动违法案件数比1998年几乎翻了一倍,群众举报

案件数也增加了约70%。 2002年仅查处的拖欠工资额就达到了

14.2亿元,还有些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长增况也如出一辙,在经历姑年代的超高速增长之后,虽然近两年增势趋缓,但仍以两位数的速率递增。透过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严峻事实,可以看出劳资双方的权益不对称状况和劳资矛盾还在加剧,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不断恶化,就业质量下降,由此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导致城币贫困蔓延。

可见,下岗、失业或就业质量不高是劳动者陷入贫困状况的最主要的因素。在中国当今社会里,劳动依然是人们基本的生存手段。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采取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减少失业人口、是消除贫困的治本之策。对贫困人口而言,就业是实现其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是消除贫困的最基本的手段。目前,我国城市贫困人口规模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者下岗、失业或就业质量不高,而再就业和正规就业又较为困难。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观点:2001年全国32.1%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减少,其中 92.1%的家庭是由于就业人口减少或工资及奖金等减少而减收。毫无疑问,缓解贫困的出路在于促进就业。

四、解决“城市贫困群体”对策

随着下岗向失业并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冗员将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可以预见,未来的城市贫困群体将主要是失业人员(尤其是长期失业人员)和部分有工作但就业质量不高的人员(包括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此,妥善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再辅以就业保护措施提高已就业者的就业质量,是城市贫困群体就业保障的关键所在。

对城市贫困群体就业保障,总体思路是"个人自强自立,市场机制就业,社会提供援助,国家就业保护"。总体目标是在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方面向贫困群体倾斜,通过就业援动让城市贫困人员获得一份有收入的工作。并通过就业保护改善已就业者的生活状况,从而缓解贫困。具体方法是,对年纪较轻、有一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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