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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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的通知
清校发〔2017〕63号各单位:
《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
2017年8月16日
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经2006~2007学年度第18次校务会议通过,2009~2010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4~2015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满足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是科学技术研究的简称,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高技术开发。
本规定所称院(系),是指学校的实体学院、实体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及财务单列的直属学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虚体的校级和部委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原则
(一)有利于构建探索科学前沿、培育和发展新学科、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
(二)有利于构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平台;
(三)有利于构建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科研平台;
(四)有利于构建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平台,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建立须严格审批,坚持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六条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研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作依托有关院(系)进行管理。
第九条科研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三章分类
第十一条根据批准建立的主体,学校科研机构划分为三类,共八种。
(一)政府部门批准建立(以下简称政府批建)的科研机构
1.部委依托我校建立的政府系列重点科研机构;
2.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学校自主批准建立(以下简称自主批建)的科研机构
1.部委委托我校建立的科研机构;
2.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部署建立的科研机构;
3.学校顶层规划布局建立的跨学科交叉科研机构;
4.学校为筹备政府批建科研机构而建立的科研机构。
(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以下简称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
1.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国(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
2.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
第四章建立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的建立由院(系)提出申请,经科研院受理、审核后进入审批程序。
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申请成立政府批建科研机构,需要经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
自主批建科研机构需要经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提交校务会议批准建立。
直接冠用清华大学名称的联合共建科研机构需要提交校务会议批准建立。
科研机构下设分中心需要提交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
第十三条科研机构建立基本要求
(一)符合学校办学理念和学科发展要求,且学校在相应学科未建立同类科研机构;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
(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
(四)有科研任务、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
(五)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建立的其他条件要求
(一)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要求。
(二)自主批建科研机构
1.部委委托我校建立的科研机构:有正式委托文件,文件中应明确研究方向、委托计划、支持方式、评估办法及委托期等内容。
2.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部署建立的科研机构: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
3.学校顶层规划布局建立的跨学科交叉科研机构:有学校跨学科交叉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推荐意见。
4.学校为筹备政府批建科研机构而建立的科研机构:筹建方案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联合共建科研机构
1.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合作方3年累计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文科领域适当放宽,不低于800万元)。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适当调整合作方经费投入要求:(1)对学校有重大捐助;
(2)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
(3)合作方为世界知名公司或者国内行业骨干单位,通过合作对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著作用。
2.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有合作方出具的明确表达合作意向的正式文件;有明确的研究目标、经费来源、研究团队和科研计划;有合作方在相关领域具备国际一流水平和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按照附件《清华大学科研机构命名规范》进行中英文命名。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注册为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由依托院(系)提出申请,经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科研院提请校务会议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其他科研机构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由依托院(系)现任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依托院(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且每人只能担任一个同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和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依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由科研院提请校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科研机构经费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自主批建科研机构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所获捐赠款、协议经费的15%,用于支持学校相关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的启动及日常运行经费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10%。
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由依托院(系)代章。
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对外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识,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