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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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政策分析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政策分析

DOI:10.12300/j.issn.1674-5817.2023.110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 Laboratory Animal and Comparative Medicine Apr .2024, 44(2)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政策分析陈兵1,2, 邹弈星1,2, 姚凌云1,2, 王敬东1,2(1.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 610041; 2. 四川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成都 610041)[摘要] 完善实验动物管理制度是促进实验动物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有效方式之一。

本文系统梳理了自2019年以来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以及规定中关于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内容与最新要求,然后分析了近年来四川省在实验动物行政管理、质量保障、生物安全、地方标准等四个方面的管理制度现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且针对性地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以期为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实验动物; 管理制度; 政策建议; 四川省[中图分类号] Q95-3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5817(2024)02-0209-05Research on Management Policies of Laboratory Animals inSichuan ProvinceCHEN Bing 1,2, ZOU Yixing 1,2, YAO Lingyun 1,2, WANG Jingdong 1,2(1.Office of Sichuan Experimental Animal Management Committee, Chengdu 610041, China; 2.Sichuan Rural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enter, Chengdu 610041, China)Correspondenceto:WANGJingdong(ORCID:0009-0007-7517-491X),E-mail:***************[ABSTRACT] Improving laboratory animal management system is one of the effective ways to promote the legal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of laboratory animal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reviews the relevant content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latest laws, regulations,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standards formulated and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since 2019 regarding the management of experimental animals. It also analyzes the curren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in managing experimental animals in Sichuan Province from four aspect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quality assurance, biosafety, and local standards. Furthermore,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a targeted manner, aiming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obust experimental animal management policies in Sichuan Province.[Key words] Laboratory animals; Management policies; Policy recommendations; Sichuan Province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活的“精密仪器”,广泛应用于生命科学[1]、食品药品[2]、仪器设备[3]、环境保护[4]、航空航天[5]等多个研究领域,是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支撑条件。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常用到实验动物,因此,切实从购入、饲育、使用、环境、处理等全过程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利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科研、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活动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实验前应对实验动物作常规检查(体重、体温、常见病等)和观察,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条件要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制定。

第五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

第六条实验动物购入1.根据教学计划,各实验室每学期末提交实验动物使用品种、数量等计划单,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交材料采购供应室采购。

2.购入或领取实验动物时,实验人员应向供应部门索取所用动物相应等级的由国家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动物的遗传背景资料、动物微生物检查资料及动物年龄和健康等方面的资料。

3.动物健康检查,以外观为主。

主要内容包括:皮毛:有无光泽、出血、干燥;眼:有无眼屎、流泪、白内障、角膜损伤等;耳:有无外伤、耳壳曲折、中耳炎等;四肢:有无弯曲、脱臼、外伤、关节炎;肛门:有无下痢、血便、脱肛等。

4.实验动物购入后,实验教师要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实验动物饲养室及饲养器具准备1.饲养室面积应根据所购入动物的数量来确定。

面积太小,室内氨浓度很易超过20m g·L-1,对实验的动物疾病控制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2.饲养动物的器具等,应在动物购入前准备好。

准备的数量、规格应根据动物的品种和数量。

每笼收养动物数和分组情况而定。

垫料、饲料应按购入动物数量准备。

中国及部分省市实验动物行业相关政策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中国及部分省市实验动物行业相关政策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中国及部分省市实验动物行业相关政策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实验动物应尽量选择研究对象的功能、代谢、结构及疾病性质与人类相似的动物。

医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要探索人类疾病的发病机制,寻找预防及治疗方法
国家层面实验动物行业相关政策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实验动物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实验动物行业的相关政策,如2022年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尊重生命权利。

提出了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

国家层面实验动物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实验动物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实验动物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实验动物产业发展,如关于印发四川省“一网通办”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全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实验动物行业相关政策。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动物试验管理规定(3篇)

动物试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试验行为,保障动物福利,促进科学研究和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动物试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生物学、农学、兽医学等领域的动物试验。

第三条动物试验应当遵循科学性、必要性、人道性原则,尊重动物生命,减少动物痛苦。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动物试验技术的创新和改进,推广使用替代、减少和优化动物试验的方法。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试验实行分级管理,对高风险动物试验实施严格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动物试验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进行动物试验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试验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试验设施和设备;(二)有专门从事动物试验的工作人员;(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四)符合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

第七条试验者申请进行动物试验,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试验申请书;(二)试验方案及试验动物来源证明;(三)试验动物福利保障措施;(四)试验者资质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动物试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以下动物试验项目,实行审批制度:(一)利用珍稀、濒危动物进行的试验;(二)涉及重大生物安全的试验;(三)对动物造成较大痛苦或者危害的试验;(四)使用转基因动物进行的试验;(五)其他需要审批的试验。

第十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审批的动物试验项目进行监督,试验者应当遵守试验方案,确保试验安全、合法、合规。

第三章动物试验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试验者应当对试验动物进行编号、标识,并建立试验动物档案。

第十二条试验者应当根据试验目的和动物种类,制定合理的试验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试验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十三条试验者应当对试验动物实施人道处理,减少动物痛苦,包括:(一)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二)提供足够的食物和饮水;(三)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治;(四)在必要时进行麻醉或镇静;(五)在动物死亡后进行妥善处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版)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版)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等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等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川科发财[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等工作的通知(川科发财〔2014〕7号)各实验动物许可证持证单位: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近期将开展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2013年度年检和2014年度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证年检(一)年检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年检程序1.材料报送。

各单位按要求将年检材料于2014年4月15日前送至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审查与现场抽检。

组织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对部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结果办理。

通过许可证年检的单位,持实验动物许可证副本原件到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对未通过年检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整改;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通过年检的单位,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对严重违反实验动物有关规定和连续三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将收回许可证并予以通报注销。

(三)材料及要求1.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登陆“四川省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下载);2.实验动物年度工作总结报告;3.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从业人员体检记录和培训记录;4.实验动物及其饲料、垫料等来源证明(通过“四川省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开具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购买发票复印件等);5.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记录或合同复印件;6.机构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目录和执行记录;7.有效的环境设施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以上材料中,年检申请表一式两份,其它材料一式一份,同一单位取得多个许可证的,应分别申请年检。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川科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川科资〔2022〕1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实验动物许可审批,根据科技部《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国科发基〔2021〕354号)工作要求,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3月21日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范实验动物许可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好实验动物对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科技部《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国科发基〔2021〕354号)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落实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

通过优化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审批服务流程,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推动实验动物许可审批减材料、减程序、减环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改革任务(一)完善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前咨询服务改革目标:健全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前咨询服务机制,提供更加顺畅和完善的咨询服务。

改革举措:一是主动公开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四川省实验动物资源共享与服务平台”,主动公开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环节、时限等行政服务内容;二是提供事前咨询服务。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1997 年12月11日国科发财字[1997]593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从有条件的单位择优建立。

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2、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3、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育设施和检测仪器;4、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

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实验室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实验室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二.饲养场所:由于动物在本实验室停留的时间只有5-6小时,所以不再另设专用实验动物饲养室.对鼠笼、兔笼的要求:
1.鼠笼、兔笼在使用前一定要认真检查有无破损,锁扣是否牢固,如有破损等立即修理,确保动物不能逃逸。在学生实验过程中,学生取完动物一定要扣牢锁扣,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教师必须在场监督。
实验室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为了保证动物实验顺利进行,防止动物逃逸和污染环境,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对实验动物的要求:实验课要用许多动物,但仍应重视实验动物的质量以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所需的动物为小鼠、蟾蜍及家兔,这些动物一律由教务处教供科统一定购“合格动物”。实验教师及试验人员不得私自定购动物。本学科的动物实验为急性实验,要求在上课前2-3小时由教供科指定专人送到实验室,一般动物不在本实验室过夜,实验课结束后立即将动物处死。
六.对动物尸体的处理:实验结束后处死的动物尸体不能随便乱扔,必须装入塑料袋内按照学院“三废”处理办法进行统一处理。
七.实验室对动物的来源和趋向要有登记,双方签字。
2.鼠笼、兔笼在使用前和使用后,铁丝笼要用酒精、84消毒液等进行彻底喷洒消毒,瓦制或塑料制鼠笼应用水清洗干净。
四.对水瓶的要求:实验动物所用饮水瓶的消毒,基本与鼠笼、兔笼相同,即每次使用前后要先用洗涤剂及清水洗干净,再用开水冲洗一次。
五. 对饲料的要求:由于动物在本实验室停留时间较短,一般不喂饲料,个别需过夜者,所用饲料也应由教供科提供合格、新鲜、复合动物饲料。

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实验动物管理,防止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研、教学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应用实验动物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及其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统筹、监督全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各单位不具备实验动物饲养和实验条件的严禁私自饲养实验动物。

在实验基地或其他实习基地进行动物试验时,应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动物。

第六条所有参与动物实验的人员都必须通过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并取得《江苏省实验动物专业技能培训记录卡》,方能从事动物实验工作。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学院,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达到岗位要求。

第七条从事动物实验的实验室应制定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二级单位备案。

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

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监测。

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器具、垫料,并定期进行监测。

严禁在实验室、公共楼道及其他改造用房等不合格环境设施中饲养实验动物。

第十条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垫料、饲料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第十一条在学校内,利用实验动物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我校《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相关实验动物。

第十二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和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是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饮水、专用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生产、科研、检定、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单位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实验动物兽医人员、辅助人员、阶段性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开展实验动物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四川省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医药等相关产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教育、环保、农业、卫生、药品、林业、进出口等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科技厅联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的宏观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科技厅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全省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全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2017年至2018年,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12家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开展了质量抽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检结果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SPF级小鼠、清洁级豚鼠均一次性合格;其余11家实验动物单位生产的部分实验动物,在初次抽检过程中发现,个别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过整改后复检合格(检测结果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1.对实验动物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部分单位缺乏对实验动物管理法规的认识,单位实验动物机构职能不清晰、不健全,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力度不够。

2.实验动物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

个别单位没有相应的设施环境检测技术条件和人力安排,未按规定开展实验动物和设施环境自检,设施管控措施不健全。

3.实验动物饲养管理不规范。

部分单位在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标准化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动物繁育饲养关键环节质量隐患较大。

三、提高实验动物质量的要求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的基础和重要支撑条件,实验动物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科学试验的准确性、可靠性,直接关系食品、药品和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为提升我省实验动物质量,保障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生产、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实验动物组织机构建设,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负责人、动物饲养员、实验操作员、兽医等,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对实验动物质量的质控能力。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修订稿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修订稿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的管理,保护实验动物的权益,促进实验科研的进展,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实验动物管理的原则是以保护实验动物生命和健康为首要任务,加强实验动物的福利保障,尽量减少或避免实验动物的利用,推动替代方法的研发与应用。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实验动物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当优先考虑使用无血缘关系的实验动物,不得捕捉野生动物作为实验动物。

第六条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化的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第七条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管理档案,记录相关的实验动物信息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禁止向未经授权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提供实验动物。

第九条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实验动物使用情况的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管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实验动物供应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动物供应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动物养殖、繁殖和贩运等环节的资质。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动物伦理审查和动物福利保护委员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动物的准入制度,对供应的实验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和鉴定,确保供应的实验动物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实验动物供应单位应当与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实验动物数量和质量满足需求。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供应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实验动物的繁殖数量,以避免过度繁殖和过度户养。

第三章实验动物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确保实验动物的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实验动物使用前应当经过有效的伦理审查,确保实验的合法性和伦理性。

第十八条实验动物使用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饲养条件和环境,保证其生存和生活质量。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麻醉、镇痛和护理措施,以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和痛苦。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1]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安全,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殖,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需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及其他科学研究的动物。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指导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实验动物的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各项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三)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突发实验动物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七条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八条使用实验动物应遵循“3R”原则,即“减少(Reduction)、替代(Replacement)和优化(Refinement)”,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发布:2017-03-01实施:2017-03-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结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结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川科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结果的通知川科资〔2024〕11号各实验动物许可证持证单位:根据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4〕8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结果公布如下:一、通过许可证年检单位通过2023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的单位共69家单位、87张许可证,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年检手续办理请通过许可证年检的单位,于4月15日-19日,将实验动物许可证副本原件邮寄至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省科协大楼712室,收件人及电话:陈兵182****5513)。

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请各单位结合许可证年检结果,依法依规做好实验动物各项工作。

三、联系方式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陈兵 028—85284899邹弈星 028—8528438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张莉 028—86711191附件:通过2023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单位名单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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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和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是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饮水、专用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生产、科研、检定、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单位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实验动物兽医人员、辅助人员、阶段性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开展实验动物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1—加强监督、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四川省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医药等相关产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教育、环保、农业、卫生、药品、林业、进出口等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科技厅联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的宏观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科技厅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全省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全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

科技厅应当着力推进实验动物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实验动物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检定、检验和其他科学实验的,或应用实验动物为原料、载体进行生物医药等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以—2—下简称“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科技厅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对在实验动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科技厅应重点支持其实验动物创新及产业化发展。

第二章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第九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采用国内或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方法。

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

为补充种源、人工繁育、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鼓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建立保种或者种源基地,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应严格分开。

不同等级、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分别饲养管理,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和饮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应用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实验动物。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个实验房间进行。

第十一条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检疫,使用符合实验动物质量要求的包装,以保证实验动—3—物的质量及健康安全。

不同品种、品系或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装。

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不得免疫。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供应或者出售合格的实验动物。

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时,应当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除特殊实验要求外,不得在实验动物饲料中添加可能影响实验效果的药品和其他物料。

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研立项、结题验收、成果评价和评奖,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的,应当把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和具备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

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科学研究、检定、评价的结果无效,相关的科研项目不得验收、评价、评奖,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和出售。

第十四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使用从国外引进的实验动物以及将引进的实验动物转作种用动物,出口实验动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应当根据微生物学、寄生虫学、营养学和饲养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具备实验动物和环境设施的自检条件并定期开展自检,如无条件,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检测;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使用的单位,应—4—当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自检或由其产品生产供应单位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定期对环境设施进行自检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检测。

各项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十六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设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对实验动物项目管理和伦理审查工作。

不具备设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的单位,应委托其他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和伦理审查,并就职责内事项每年向科技厅报告。

第十七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从业人员,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及时组织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为实验动物的生产与应用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工艺技术、管理手段等保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实验动物生产、运输、应用、处置、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5—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落实从业人员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身体检查。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不适于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二十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评定、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

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实验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设施运行维护基本技能,具有组织开展实验动物各项工作的能力。

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应当掌握实验动物繁育和动物实验基本操作技术,熟悉实验动物健康、动物实验准备、疾病预防与控制、设施管理、环境监测等知识。

实验动物研究人员应当掌握实验动物一般生物学特性、饲养、微生物学、疾病学以及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具有动物实验基础理论和实验操作技术。

实验动物兽医人员应当掌握实验动物学及相关学科、福利、伦理和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熟悉实验动物保定、操作、疾病诊断、检测、预防、治疗和处置等方法。

实验动物辅助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知识和技能,并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实验动物阶段性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实验动物基础科学知识,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技能。

—6—第二十一条开展教学动物实验的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使用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加强实验动物的去向管理,做好生物安全防范、实验方案审查和过程监管。

从事实验动物主要教学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以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章生物安全第二十二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防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实验动物逃逸及病原体扩散。

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放射卫生防护及环境保护的要求,防范事故发生。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工程研究的,应当按照《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实验动物,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和科技厅,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如系人畜共患疾病,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医学临床观察。

如属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第二十四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设立专人管理实验动物废弃物回收,配置足够数量的回收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对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固体、液体、气体废弃物等交由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接受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实验的动物尸体、固体废弃物,应当按国家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禁止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社会。

禁止食用和买卖实验动物尸体及其附属物。

第五章动物福利第二十五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善待实验动物,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倡导“3R”原则(即替代、减少和优化原则)的动物实验理念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实验动物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35892-2018)》等规定,并符合国际惯例。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科技厅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行业准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新建、改建、扩—8—建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安全评价,定期对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与使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对实验动物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抽查,向受检单位通报抽查、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科技厅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的信用信息。

鼓励公民向科技厅举报违法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条具有资质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向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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