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与行为人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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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那么,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 15 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摘要]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方面,《民法通则》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来实现。

刑法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它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著作权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

文章通过分析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四个要件,探讨如何实现著作权的刑罚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我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然而,随着我们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著作权在我们生活中逐渐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仅仅只通过《民法通则》来保护,保护力度已明显不足,因此应当如何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从而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成为我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其中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则更为关键。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主观要件完善(取消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款规定为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归责条件需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希望发生侵害著作权的危害结果为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具备了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人主观上较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确实有其他犯罪目的存在的可能性。

《刑法》中只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似有不妥,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侵犯著作权罪等的行为人也完全可能是出于其他犯罪目的。

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均可以构成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而严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一般也没有专门规定要“以营利为目的”。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侵权法是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侵权问题的调查报告进行分析,探讨互联网侵权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

一、调查背景最近一份关于互联网侵权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调查报告涵盖了包括网络盗版、网络诽谤、网络侵犯隐私等多个方面的侵权问题。

其中,网络盗版问题最为突出,占据了调查报告中侵权问题的主要篇幅。

二、网络盗版问题分析网络盗版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复制、传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盗版问题在互联网上普遍存在,涉及的作品类型涵盖了音乐、电影、图书、软件等多个领域。

其中,音乐和电影作品的盗版问题最为严重。

调查报告还指出,网络盗版问题不仅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相关产业链和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网络诽谤问题分析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虚假、负面、侮辱性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诽谤问题在社交媒体平台和论坛等互联网场景中普遍存在。

网络诽谤问题不仅对被诽谤者的个人声誉造成了伤害,也对社会公序良俗和网络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网络侵犯隐私问题分析网络侵犯隐私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侵犯隐私问题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较为突出。

调查报告指出,网络侵犯隐私问题不仅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侵害,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形成了威胁。

五、互联网侵权法律适用针对互联网侵权问题,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适用。

其中,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是互联网侵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网络安全的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调查报告指出,互联网侵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境性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六、解决方案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

软件著作权的案例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介绍软件著作权案例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

2018年,某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的手机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在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人气。

然而,不久后,另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与该应用程序非常相似的产品,甚至界面和功能都几乎一模一样。

原公司认为这是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其次,还有一起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

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特殊的操作系统,经过多年的研发和改进,该操作系统在行业内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一家竞争对手窃取了该操作系统的源代码,并将其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停止使用该操作系统,并赔偿了原公司数百万的经济损失。

最后,还有一起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

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款独特的游戏软件,该软件在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人气。

然而,不久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盗版软件窃取了该游戏,并在网上进行了大规模的传播。

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对方停止传播盗版软件,并赔偿了原公司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软件开发公司应当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才能有效地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软件著作权案例的审理和判决对于维护软件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一、看法。

1. 像小偷行窃一样不道德。

咱就说著作权这事儿啊,那些侵犯著作权的人就跟小偷似的。

创作者辛辛苦苦写本书、画幅画、编个曲子,就像农民伯伯种庄稼,那是付出了多少心血啊。

可侵犯著作权的人呢,不打招呼就把人家的成果拿走了,这多不地道啊。

比如说,有个作家花了好几年写了本精彩的小说,刚一出版,就有人把它复印了到处卖,这就好比人家刚盖好房子,你就把人家房子占了,还出租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2. 破坏创作生态。

要是侵犯著作权的事儿没人管,那创作者可就惨了。

大家都想着抄别人的就能赚钱,谁还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搞创作啊?就像在一个花园里,如果允许别人随便偷花,那园丁还种什么花呢?慢慢地,这个花园就会变得荒芜。

在创作领域也是这样,要是抄袭、盗用作品成风,那真正有才华的创作者就会越来越少,最后我们能看到的好作品也就寥寥无几了。

比如说现在有些小的音乐创作圈子,本来有很多有才华的年轻人想写歌,可是看到有人抄袭歌曲还红了,他们心里就凉半截,觉得自己老老实实创作还不如去抄呢,这可不行啊。

3. 损害消费者权益。

咱消费者也跟着遭殃啊。

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质量往往没保障。

就拿那些盗版电影来说吧,画面模糊、声音不清楚,有时候还会有病毒。

还有那些抄袭的小说,情节乱七八糟的,跟原版差远了。

我们消费者花钱或者花时间去看这些侵权作品,那就是被坑了。

本来我们是想享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的,结果被那些侵权的家伙给骗了,这就好比我们去饭店吃饭,结果吃到的是变质的食物,多恶心啊。

二、建议。

1. 加强教育宣传。

得让大家都知道侵犯著作权是不对的。

从学校开始,就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纳入课程里。

就像教孩子们不要偷东西一样,也要教他们不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可以通过有趣的小故事、动画啥的来让孩子们理解。

比如说做个动画,讲一个小画家的画被偷走了,他有多伤心,然后小偷受到了惩罚,这样孩子们一看就懂了。

对于成年人呢,也可以在社区、单位搞一些宣传活动,发些小手册,讲讲身边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让大家都提高意识。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1. 背景介绍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软件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盗版软件的泛滥,给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可能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造成威胁,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和传播必须严肃对待。

2. 案例分析2.1 2013年,某公司卖淘宝店铺的三个卖家被指控销售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共侵权价值达到6.1亿元人民币。

2.2 2015年,杭州一家公司被发现使用盗版AutoCAD软件,被判赔偿1000万元。

2.3 2018年,深圳一名个人在信信公众号上出售盗版Adobe软件,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被判刑一年。

3.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传播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及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4. 危害分析4.1 对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损失;4.2 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个人和企业的数据泄露和损失;4.3 侵犯著作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5. 解决办法5.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5.2 提高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和使用正版软件;5.3 深入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6. 结论盗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损害了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给用户和整个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需要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软件的非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健康的数字化环境。

7. 鼓励创新和正版软件需求7.1 政府在软件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加强督促,鼓励和促进软件行业创新,提高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侵权成本增加,维护正版软件市场环境,提供正版软件的环境。

辩论——盗版折现正版利大于弊

辩论——盗版折现正版利大于弊

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制假盗版行为。

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严厉打击制假盗版行为。

打击和惩处这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

打假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打假主要表现为政府打假、消费者打假和企业打假。

打假是伴随制贩假而生的。

制贩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府无为,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五方面原因。

制假盗版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消费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对假冒伪劣的识别能力;联合一切社会力量对制贩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中国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是高利驱动、极端个人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够完善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高利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是两个最主要的原因。

假冒伪劣商品既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正当经营厂商的利益,更严重的是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劣市驱逐良市的结果。

所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保证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应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

但政府部门的主动打假方法往往存在信息获取能力差、反映不灵敏、商品真假识别鉴定难、成本高等缺点,面向广大的社会公众、消费者和受害企业在信息的搜集、线索的发现方面更具有比较优势。

消费者和受害企业的打假成本高昂,缺乏奖励机制。

没有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广大社会公众,因为受“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的影响,其参与打假、进行举报的积极性无法得到有效的激发;对于那些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以及在打假过程中耗费的交通、通讯、鉴定等费用,常常使单个消费者力不从心,无力承担。

同时,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庸之道、息事宁人的观念积淀甚深,这种自认倒霉的心理对假冒伪劣商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放纵的作用;就受害企业而言,由于主动打假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缺乏法律手段的配合,单个企业在对付大规模的假冒伪劣活动常常力不从心。

侵犯软件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指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软件进行复制、传播、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等行为。

以下是一些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1. 微软侵犯开源软件著作权案:2008 年,微软被指控侵犯了开
源软件组织 Apache 的版权,具体来说是侵犯了 Apache 的HttpClient 和 Firewall 等软件的版权。

该案最终于 2013 年被判
胜诉,微软赔偿了 Apache 组织 500 万美元。

2. 百度文库侵犯版权案:2012 年,百度被指控在其文库产品中
侵犯了大量的版权,其中包括小说、学术论文、动漫等。

该案最终在2015 年被判胜诉,百度被判赔偿版权方 50 万元。

3. 谷歌侵犯版权案:2011 年,谷歌被指控在其搜索引擎中侵犯
了版权,具体来说是侵犯了音乐、图片和视频等领域的版权。

该案最终于 2014 年被判胜诉,谷歌赔偿了版权方 3000 万美元。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不仅会对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_白吉玮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_白吉玮

一、引言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得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时候,又增加了一种选择,而且这是一各可以提供空前的“自由化” 的选择,计算机网络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以及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得许多人的梦想都变成了现实。

我们所说的计算机网络实际上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进行连接,以此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

根据不同的评定标准,我们可以将网络划分成几种不同的类型。

如网络可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

所谓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指的是一些犯罪分子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但是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对网络实施的犯罪,比如说盗窃连网的计算机等。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折造成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开放性。

开放性是计算机网络最根本的特性。

网络空间好比是一个大广场。

这个广场是公用的,人们可以自由的将自己认为有用的东西放置到这个广场里,其他人也可以自由地在这个广场里欣赏或利用他人的“财产”,这就叫“资源共享”。

可见,计算机网络的建立与开放性密不可分的。

但恰恰是这种开放性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那些在现实中作案较为困难的犯罪分子把目光转向了计算机网络。

犯罪实质上指的是一些典型的个体反社会和反国家的行为,而如今网络的开放性一方面大大的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但是同时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得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没有任何优势,这也就使得国家难以进行有效地方式来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最终导致犯罪率上升。

(二)计算机网络庞大的信息量和便捷的联系方式。

网络的功能主要集中在信息的搜集、加工、传输、捡索、存储以及发布上,社会上的每个人既是信息的使用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以及传播者,正因为这样,所以网络上的信息无时无刻不再增加。

网络的开放性也为个体打破组织对信息的垄断提供了可能,而且网络上巨大的信息量也为他们的实现提供了保证。

法律中的矛盾案例(3篇)

法律中的矛盾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条文之间、法律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本文将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矛盾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伦理、法律及社会价值冲突,以期引发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深入思考。

二、案例一:陈某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某在夜间驾驶无证车辆,因超速行驶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一伤。

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矛盾分析:1. 法律与道德的矛盾:陈某某的行为在道德层面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但其受到的刑罚却相对较轻。

在道德观念上,人们普遍认为肇事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法律却对其进行了宽大处理。

2. 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现实中,无证驾驶现象普遍存在。

在此背景下,陈某某的行为虽违法,但考虑到其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3. 法律与公平的矛盾:陈某某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

有人认为,陈某某的行为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对其从轻处罚有失公平。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例二:张某某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某因家庭困难,盗窃他人财物。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矛盾分析:1. 法律与同情心的矛盾:张某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但其家庭经济困难,盗窃行为是出于无奈。

在同情心的驱使下,人们倾向于对张某某进行宽大处理。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 法律与刑罚的矛盾:张某某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

有人认为,其家庭经济困难,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轻处罚有失公平。

3. 法律与执行力的矛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张某某的刑罚可能难以得到充分落实。

一方面,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其难以承担罚金;另一方面,监狱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其改造需求。

四、案例三:李某某环境污染案案情简介:李某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恶化。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盗版软件的使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问题,盗版软件的使用侵犯了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给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一些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以此来呼吁公众对盗版软件的使用进行抵制。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在教育领域发生的盗版软件案例。

在许多学校中,教师和学生使用的一款教育软件被盗版制造商复制并传播,从而导致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这款软件的开发者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研发,并希望通过销售此软件来获得合理的回报。

然而,盗版制造商的行为削弱了软件开发者的收入来源,使他们难以持续开发和改进软件,从而降低了教育软件的质量和可用性。

另一个案例是在娱乐行业中发生的。

音乐、电影和游戏等娱乐内容的盗版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

例如,一部电影在上映前就被盗版制造商复制并在网上传播,导致电影公司的票房收入大幅下降。

这些盗版行为不仅伤害了电影公司,还损害了相关从业人员(如演员、导演等)的利益。

另外,音乐和游戏等娱乐内容也由于盗版软件的普及而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这些行业的从业者所依靠的收入来源被削减,他们的创作动力和投入也相应受到了抑制。

此外,在商业领域中,盗版软件的使用也给企业造成了许多问题。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可能导致数据泄露、网络不安全以及商业秘密外泄等问题。

当企业使用盗版操作系统或办公软件时,其系统易受到黑客攻击,可能遭受数据丢失、账户被盗等严重后果。

此外,如果企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诉讼,使用盗版软件将使企业陷入被告的境地,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最后,我们还应该关注到,盗版软件不仅给原创作者带来了财务上的损失,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盗版行为促使制造商和开发者不愿再将产品引入市场,这将损害创新和发展的推动力。

一些人会认为使用盗版软件节省了开支,但实际上,盗版软件的传播和使用直接导致了就业机会的流失,给社会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是既不道德也是违法的行为,它削弱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个人、企业和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盗版软件的危害

盗版软件的危害

1、侵犯著作权,危害正版软件特别是国产正版软件的开发与发展。

我国软件产业属起步晚的幼稚产业,好比刚出土的嫩芽,如不扶持和保护,就可能被盗版行为一脚踩下去。

2、破坏电子出版物市场秩序,危害正版软件市场的发育和发展,损害合法经营,妨碍文化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3、严重影响软件市场的正常管理和税收。

盗版软件冲击市场,极大地干扰了正版软件的正常销售,且盗版软件制作商和销售商千方百计逃避管理和税收,会直接造成软件出版、发行方面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

4、用户得不到合理的售后服务。

盗版软件是从非法渠道购来的,用户一旦发现质量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只能自认上当,根本得不到正版软件经营单位那样良好的售后服务,出现损失也无法获得补偿。

5、盗版软件质量低劣甚至传播电脑病毒。

从当前市场销售的盗版软件看,携带恶性病毒的也时有发现,可以说盗版软件是电脑病毒的重要来源和传播者,盗版软件自我标榜的“绝无病毒”是不可信的。

6、内容不健康的软件,特别是从境外流入的某些盗版软件,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风气造成危害。

前不久有新闻报道称长沙一用户为儿子买了一套英语学习软件,结果打开一看全部是淫秽内容。

(1)病毒的侵害和传播。

它毁坏个人计算机、网络系统或者整个商业操作系统。

病毒很厉害,正版软件中不会存在病毒。

(2)有损个人或公司的声誉及形象,受公众舆论谴责。

如果我国大量制作销售盗版软件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3)盗版会使软件厂商无法获得正当的投资回报,使他们无法扩大对软件研究开发的投入。

这点很重要,只要付出智力劳动不管制作什么,前期都要付出很大的制作费用。

包括图书、音像制品,作为软件开发其风险最大,投资最高。

微软仅仅制作WINDOWS2000就需要数百名工程师,要三年时间,投入25亿美元,仅能生产一个软件。

而复制者仅仅用鼠标轻轻点击,上一个生产线,5-6元钱就出售,对微软不公平。

很多人误认为,盗版没什么,盗版还可以,轻易而举获得知识。

可是这样作只能说明第一,不重视知识产权, 不尊重知识, 不尊重人才。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0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也通过了该《解释》。

《解释》对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2002年下半年,针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存在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列为重大调研课题,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经过大量的调研和统计分析,2003年5月份完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针对各种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

考虑到《解释》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重要,社会影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决定联合制定该《解释》。

2003年12月和2004年6月份,“两高”研究室两次联合到案件高发地的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当地公、检、法和有关工商、版权、海关、质量监督、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意见。

2004年2月至9月,“两高”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公安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两高”有关业务庭(厅)和全国15个高级人民法院、部分省检察院的意见。

2004年9月,就《解释》第五稿内容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

计算机保护条例法律责任

计算机保护条例法律责任

计算机保护条例关于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各个民事主体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

但在其他章节条文也有相关规定。

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条文从分类上来看,并不都属于义务或者责任。

有的则属于诉讼中或开始后的“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

下面将这些规定分类叙述如下:(一)涉及认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大多由法律的具体条文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涉及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各类的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是如此。

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也不例外。

与一般民事法律相应规定比较,前者规定得范围小且具体;后者则规定得宽泛,较抽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涉及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软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与防范

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与防范

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与防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运用知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权益,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与防范的知识点介绍:一、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1.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影响创新激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削弱了创新者的激励,导致创新积极性受挫,影响整体创新水平。

3.阻碍科技进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使得科技进步受到阻碍,降低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4.破坏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5.损害国家形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受损,影响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知识产权防范措施1.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4.强化知识产权教育: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民知识产权素养。

5.推广知识产权应用:鼓励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和运用,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和价值。

6.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潜在侵权行为。

7.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与防范是当前社会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繁荣与发展。

习题及方法:1.习题:知识产权侵权对创新激励的影响是什么?解题方法: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削弱创新者的激励,如减少创新者的收益、增加侵权者的收益等。

答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削弱了创新者的激励,使得创新者遭受经济损失,导致创新积极性受挫。

2.习题: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解题方法:分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如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等。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面临巨大法律风险9月10日—10月10日,商业软件联盟和中国软件联盟“正义之举”反盗版奖励活动在全国范围展开。

这一活动的开展,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这一话题的关注。

对此,业内专家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战略管理咨询中心主任陈枫表示,我国针对软件侵权的法律模式将日趋与国际接轨,因此,企业使用盗版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清醒地意识到对于非法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再也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企业软件正版化已经备受各方重视,因为在中国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用户应用正版软件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使用盗版面临巨大法律风险据统计,近年来中国软件业的规模迅速扩大,销售收入年均增长超过40%。

2006年,整个软件业销售额达4800亿元,软件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

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近几年来对软件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视,不断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根据2001年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盗版软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赋予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任何超出该范围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并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枫说,目前在国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已将非法安装并商业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列为刑事犯罪,并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

事实上,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脚步也一直没有停止。

以我国香港为例,2004年《版权( 修订)条例》生效,条例中明确规定凡于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公司企业最终用户商业使用盗版),即属刑事罪行。

新修订的《版权条例》提高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罚,香港法院务求执法措施能发挥实际成效,加强对违法者的阻吓作用,在过去的几年中每年都有数十起对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提起的刑事起诉,多名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为⼈因实施侵权⾏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为。

第⼀,侵权⾏为使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第⼆,⾏为⼈的⾏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的⾏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

第三,⾏为⼈实施侵权⾏为是由于过错。

第四,⾏为⼈必须具备民事⾏为能⼒。

2、民事责任形式(1)停⽌侵害。

为能够及时制⽌侵权⾏为,防⽌扩⼤损害后果,受害⼈可以要求⼈民法院责令侵权⼈⽴即停⽌正在进⾏的侵权⾏为。

例如,根据受伤⼈请求,⼈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即停⽌出版,发⾏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

侵权⼈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为给著作权⼈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式。

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表⽰歉意。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称损害赔偿。

是指侵权⼈以⾃⼰的财产抵偿,弥补⾃⼰的⾏为给受需⼈造成的损害。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作品的;(5)剽窃他⼈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为。

严禁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软件

严禁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软件

严禁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软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种软件应用层出不穷,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法分子的行为,许多非法软件应运而生,给我们的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护我们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我们应该严禁私自访问和下载非法软件。

一、非法软件的危害非法软件指的是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发布、传播、销售或使用的软件。

这些非法软件往往携带着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具有以下危害:1. 破坏安全:非法软件可能会窃取用户的个人隐私、银行账号和密码等敏感信息,给用户的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带来极大威胁。

2. 破坏机器:非法软件中携带的病毒、木马程序可破坏计算机系统,导致系统崩溃、文件丢失等问题,给计算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3. 涉及非法行为:很多非法软件被用于进行网络诈骗、盗取他人数据等非法活动,一旦涉及到这些行为,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和严重后果。

二、合法软件的重要性相对于非法软件,合法软件具有以下重要性:1. 安全可靠:合法软件经过合法渠道发布,经过著作权人的认证和测试,不含有任何恶意代码或病毒,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

2. 保护权益:通过购买正版软件,我们可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软件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3. 享受售后服务:合法软件通常具备售后服务支持,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得到及时的技术支持和更新。

三、遵守规定,远离非法软件为了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和网络安全,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 官方渠道下载:在下载软件时,要选择官方渠道或正规下载站点,避免从非法渠道下载软件。

官方渠道通常会提供合法的软件版本和更新,可信度更高。

2. 安装前检查:在安装软件之前,要先查看软件的发布方、版本信息等,并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确保软件来源可信,充分了解软件的功能和影响。

3. 使用正版软件:尽量选择购买正版软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软件著作权人的创作和维权,同时也能够得到更好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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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与行为人社会危害性
【案号:(2008)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就检察院指控其犯著作权罪作出的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审结该案。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二审法院向上诉人解释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如何对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认定,以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基本事实
2005年底至2007年1月,被告人陈某从腾X公司的网站上下载了不同版本的涉案系列软件后,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腾X软件中加入珊X插件,并重新制作成安装包,并放上“珊X工作室”网站上供用户下载。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在侵权软件中加入了涉案商业插件,并收取广告费。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X公司许可,制作的珊X软件包含有腾X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X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某将珊X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对腾X软件的复制发行,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上诉人陈某是否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
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问题;2、关于上诉人陈某收取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

1、关于上诉人陈某是否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论是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还是取得他人著作权的使用权,均强制要求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二者之间有此行为或类似行为,上诉人陈某也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其次,也无证据证明腾X公司有许可的意思。

2、关于上诉人陈某收取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认定涉及的因素有多种,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获取广告费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并无不当。

(三)专家评议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

依据《刑法》,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而鉴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
著作权等)的复杂性,刑法对该类案件规定了多种情节以判断认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侵权复制品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等。

笔者认为,对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不能只看犯罪行为的单一要素,而应该从行为整体出发,用全面的眼光,综合各种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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