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地项目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以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地项目。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向工程项目负责人报告。
2. 工程项目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3.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并进行初步调查。
三、调查程序1.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客观。
2. 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人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3. 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
4. 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期间保护相关证据和资料的完整性,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四、调查报告1.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责任人员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署,并报告给工程项目负责人。
3. 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五、处理程序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
2. 对于事故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处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六、事后总结和教训吸取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每起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2.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培训计划,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在事故中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对于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的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重大事故报告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区(县)建委接到事故 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建委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区(县)建委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 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暂扣负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暂扣非主要责任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天;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的,暂停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标30天至60天。
安全隐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 改。
第二十九条 区(县)建委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巡查中,因重大隐患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 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报告市建委。市建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市建委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巡查中,因重大隐患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 上(含两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 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资料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资料一、前言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而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完善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1.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要求和规范;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准确传达安全信息;4.严格进场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准入标准和质量;5.定期检查和维护工程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6.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管控;7.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加强对施工方的日常监督和巡查。
三、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1.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2.立即报警和通知相关部门,注明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要求;3.同时进行伤员救治和医疗救助,确保伤员能够及时得到治疗;4.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5.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事故的记录和整理;6.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等;7.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8.向职工宣传教育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1.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封控;2.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应成立专项小组,负责隐患的排查和整改;3.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4.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5.对整改不力或不配合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6.对整改后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7.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工作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隐患能得到迅速的整改和解决。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5篇)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项目部成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质科)。
3、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不明确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6、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各种生产活动中的,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二章排查、控制及整改一、事故隐患的分类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⑴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⑵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⑶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三是施工人员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施工队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驻地、总监办、管理分部、筹建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止施工,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驻地、总监办、管理分部、筹建处,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抢救、保护现场及处理制度一、事故应对与现场保护1. 事故报告与抢救: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须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同时积极抢救伤员。
2. 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封锁并保护现场,除抢救工作需要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以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
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现场。
3. 抢救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及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工作,对于重大事故,应迅速成立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援行动。
二、事故报告程序1. 报告流程: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首先向事故单位报告,单位再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给领导。
2. 报告时限: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3. 政府报告:如需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4. 严禁谎报瞒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谎报、瞒报事故情况。
三、事故调查与处理1. 调查分工: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具体分工为: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 调查权利与职责: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调查组负责搜集资料、查明事故经过、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3. 报告内容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证人证言、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等,并需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后,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7篇范文)
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7篇范文)第1篇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协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2篇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隐患的应急程度,分别采用与其相适应的处理手段和处理方法:1、一般安全问题可采取口头指出或签发安全工作指令的办法,要求承包人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或限期整改进行处理,预防问题扩大或加深。
2、严重安全隐患(1)、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召开,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加的现场监理会议,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承包人对安全隐患的控制状况,可邀请业主参加)。
(2)、签发安全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时整改、复查、消项。
(3)、必要时签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恢复施工。
(4)、承包人应立即进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形成处理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
(5)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完毕,承包人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写出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并存档,同时报监理工程师。
(6)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3篇安全隐患处理严重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本制度中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四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隐患排查各项目部应成立由分管安全项目副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施工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负责项目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各项目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彻到生产活动全过程中,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及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法定节假日前期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对查出的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被排查项目(部门)应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维护、改建、拆除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制度目的建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旨在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安全事故能够及时上报、处理和督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可控性,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员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人员,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四、报告的内容和方式1. 报告内容(1)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环境等;(2)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及措施;(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4)事故处理情况,包括事故现场处理和后续处理;(5)整改措施和进展情况。
2. 报告方式所有安全事故都需及时报告,报告流程如下:(1)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抢救伤员和控制事故扩大;(2)现场负责人向项目经理报告事故情况;(3)项目经理及时向总工程师和安全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4)总工程师和安全负责人对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并填写安全事故报告;(5)安全事故报告需上报给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在公司内部进行传阅。
五、事故处理流程1. 事故调查和分析(1)组织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潜在原因;(2)进行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追责,对涉事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3)分析事故后果和教训,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
2. 事故整改(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时间节点;(2)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工作,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3)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 事故预防和监督(1)加强安全意识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2)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3)及时检修和维护有风险的设备和设施;(4)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024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前言建筑工程是我国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健全完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
四、报告程序1. 发现事故二级建筑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施工单位在发生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并进行初步调查,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
2. 报告上级二级建筑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施工单位在初步确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情况、原因初步调查结果以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 调查组成立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确定事故发生的详细原因和责任。
4. 通报相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通报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求其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凭证。
5. 报告总结调查组在调查完成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责任分工1.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和报告工作,确保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2.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要求其积极配合和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凭证。
3. 相关单位负责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预防。
六、处理措施1. 对施工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责任的大小,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罚款、追责和整改等处理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5篇)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1、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导致发生一次____人(含____人)以上死亡事故,或____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一次死亡____人的事故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____人的事故隐患为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为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4、矿建施工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8类,井下机电安装比照矿建施工。
5、地面生产、经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及其他8类。
6、项目部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经相应的组织形式评估确认后,于下月____日前汇总报送处安监处。
重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
属于长期监控管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月检查上报。
7、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包括:①事故隐患类别②事故隐患等级③事故隐患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④事故隐患整改措施⑤整改资金来源和保证措施⑥整改目标⑦事故应急预案⑧整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8、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副职和技术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9、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产或经营。
10、项目部安监站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综合管理、统计上报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有参建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本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协调和监督全面安全生产工作。
2.各参建单位在项目任命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并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事故预防1.本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1.安全事故的报告(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任何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立即向项目安全生产领导人或相关领导汇报。
(2)安全事故的情况应当真实详细地记录,包括事故原因、伤亡情况、责任分析等。
2.安全事故的处理(1)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进行事故的救护和处理。
(2)建立应急预案,确定事故处理的流程和责任人。
3.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根据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
(2)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安全事故后续处理1.整理安全事故的汇报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和备案。
2.根据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3.对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并在全体人员中进行宣传和推广。
七、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对于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0篇范文)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0篇范文)【第1篇】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第2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及处理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及处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公路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群防群治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文件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万元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举报方式及内容项目经理部所届各施工单位的任何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举报情况要真实可靠,不得虚报、假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及安保部门举报。
项目经理部举报电话:133********(二)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项目经理部或安保部门举报。
(三)举报人举报必须写明或说明被举报的施工单位、人员或事故隐患情况、时间及举报人真实姓名、电话等。
第四条举报范围(一)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及其施工现场管理人、负责人等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三)施工生产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生活区域、作业区域、废土场、易燃易爆材料仓库等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事后处理项目经理部应将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记录、报告及治理方案、治理情况等资料整理建档。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内容描述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报告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范、人员管理等方面。
一旦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在案。
事故隐患的分类管理:针对排查出的隐患,企业应按照隐患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类别的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处理时限。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组织验收等环节。
对于重大隐患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确保生产安全。
培训与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识别隐患的能力。
利用企业内部宣传平台,普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及方法。
考核与奖惩: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机制,定期对下属部门或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对于表现优秀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部门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而隐患排查治理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行业由于其特殊性,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复杂的工艺、大型的机械设备以及多变的工作环境,存在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
一旦管理不善或操作失误,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可能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举措。
通过全面、系统地排查潜在的事故隐患,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这也是企业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安全文化的重要环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2.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与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的首要地位,将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
工程重大隐患处理制度范本
工程重大隐患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中重大隐患的处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各类重大隐患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事件、重大损失、工程质量问题等。
第三条工程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事件或问题。
第四条工程重大隐患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及时整改”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五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重大隐患处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隐患处理工作,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二章隐患排查与报告第六条工程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工程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报告制度,将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隐患的,工程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工程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和报告工作,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第三章隐患处置与整改第十一条工程单位在收到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展开隐患处置工作,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尽快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隐患处置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保证处理方案的科学性和实施效果。
第十三条隐患处置完成后,工程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建立完善的跟踪机制,确保隐患的彻底消除。
第十四条隐患整改完成后,工程单位应当进行验收,确保隐患得到有效处理,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工程单位的隐患处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单位应当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单位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处理得当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理不当的单位进行处罚。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处理和记录等环节,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工程项目部,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二、事故分类与报告1. 工程安全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2.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3. 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1. 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2. 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
3. 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给单位负责人。
四、事故处理与整改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2. 对于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3. 整改完成后,应组织复查,确保整改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五、事故记录与总结1. 所有事故都必须详细记录在案,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等。
2. 定期对事故案例进行总结,提炼经验教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监督与考核1.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将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安全事故频发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事故的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以____字向您介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 目的: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依据: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三、报告程序1.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企业安全负责人报告事故。
2. 企业安全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调集相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的勘察,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初步评估。
3. 企业安全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并按照要求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
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进行分类和登记。
5.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及时将报告结果通知企业,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报告内容1. 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范围等基本信息。
2. 事故原因: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
3. 事故损失: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环境影响情况等。
4. 事故处理措施: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和事故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5. 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五、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 制度的执行:企业安全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度的执行,确保事故报告及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汇总相关数据。
2. 监督机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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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1.2.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遵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1.3.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4.重伤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5.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主体职责
2.1.公司、分公司负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制度;负责对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2.2.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落实、整改。
2.3.事故报告职责:
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
告。
2.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分公司、公司报告。
4.分公司、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抢救。
5.事故信息对外传递由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如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4.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职责:
1.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由各级分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负责;未配备分管领导人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负责。
2.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和项目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
应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
3.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管理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4.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制
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备查。
5.公司各级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因素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为重大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服务,尤其针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治理和监控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各级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各级机关驻地的消防、治安(防恐)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适时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工作。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记录
3.1.事故报告
3.1.1.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立即(不得超过30分钟)向分公司报告。
分公司接到报告后(不得超过20分钟)向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由公司领导或主管领导决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1.2.施工现场分包方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和分包方均依上款规定向上级报告。
3.1.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1.
4.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调查、询问。
3.1.5.抢险和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部、分公司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整改安排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部。
3.2.事故调查
3.2.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2.2.查明事故经过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前,施工作业状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5.事故报告经过;
6.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3.2.3.查明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应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
3.2.
4.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事故性质是指人为事故或自然事故;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3.3.事故处理
3.3.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部立即停工整改:
发生一般事故的,停工3天整改;发生较大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停工15天整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山西建总有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停工整改。
3.3.2.项目部整改后报请公司安全部复查,或报请区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3.3.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分公司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公司安全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