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合工大政发〔201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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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的师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我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四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

我校师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六条学位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人事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合肥工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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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文件合工大政发〔2019〕81号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6月20日八届党委常委会第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2019 年6月 2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6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管理第二条预算编制纵向科研项目预算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横向科研项目预算按合同和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编制。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一般按预研或续研计划新编制预算,编制时各科目不设比例限制,在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时间内使用;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预算调整(一)纵向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按以下方式办理1.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预算调整规定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由财务处和科研院审批后执行。

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分为两类管理,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负责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剂使用,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财务处和科研院审批后进行。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为一类;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为另一类。

社会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除外协费外,其他科目分成两类,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财务处和科研院审批后进行,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负责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剂使用。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为一类,图书资料费、设备费(含设备耗材)、印刷出版/宣传费为另一类。

2. 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的预算调整规定纵向项目如超出本单位调整权限的事项,如设备费、合作经费等调增,需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务处和科研院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教育部关于同意合肥工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合肥工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合肥工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教政法函〔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合肥工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18〕11号合肥工业大学:你校《关于申请核准<合肥工业大学章程修正案>的请示》(合工大政〔2018〕232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18年核准稿)教育部2018年9月30日附件合肥工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18核准稿)第一条章程序言第二段“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扎根江淮、艰苦创业、兴校图强、工业报国,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培养了众多杰出人才,取得了丰硕自主创新成果,为国家、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修改为:“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扎根江淮、艰苦创业、兴校图强、工业报国,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培养了众多杰出人才,取得了丰硕自主创新成果,为国家、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条章程序言第三段“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强化内涵建设、凝炼办学特色、深化管理改革、培育校园文化’的办学理念,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勇攀高峰’的精神,努力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创新型高水平大学。

合工大政发[2022]109号文件

合工大政发[2022]109号文件

合工大政发[2022]109号文件各学院: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2-2023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1.学校2022年拟录取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包括拟录取的MBA/MPA研究生和定向、委培等在职研究生)。

2.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已办理学期注册手续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包括MBA/MPA研究生和定向、委培等在职的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1.符合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

2.符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3.符合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审条件。

三、评选依据1.硕士研究生2020级、2021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21〕106号)执行。

2022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合工大政发〔2022〕109号)执行。

2.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21〕106号)执行。

四、评审组织与程序1.各学院应成立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各学院应根据“评选依据”中文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提前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执行。

3.评审过程应严格按照“评选依据”中文件规定执行,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条件的研究生必须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未按时提交申请者,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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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文件合工大政发〔2018〕67号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3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2018年5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合肥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教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作为管理单位的学院(系、所)、研究院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在职正式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在读在籍学生。

本校离退休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涵盖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或执行学校任务,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学校内部多个管理部门及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下简称完成人)协同开展的科技成果培育、登记入库、资产评估、许可、转让与作价入股、收益分配与激励、人事评价与考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系列工作。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完善分管工作的实施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评选比例如下:“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优秀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第三条评选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劳动,爱护公物;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刻苦钻研科学知识;5、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6、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体育锻炼,注意公共和个人卫生,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总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第四条“三好学生”评选的条件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评为“三好学生”:1、理想远大,信念坚定,追求新知,勇于探索,在校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2、本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等级奖学金。

第五条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的三好学生可评选“优秀三好学生”。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条件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1、在学校、学院或班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会、班级或学生党团组织干部;2、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3、本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等级奖学金,或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者。

第七条“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本人根据评选条件申请(优秀学生干部申报者需由其任职单位推荐),并经年级(专业)学生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布。

合肥工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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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文件合工大政发〔2017〕12号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2017年3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大学生科技竞赛是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实现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学科竞赛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大学生科技竞赛的范围和分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科技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已归口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管理的竞赛。

文体性、演艺性、企业宣传推广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比赛不在此列。

学科竞赛分为以下几类:(一)根据参与范围分类1、校级竞赛: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全校性科技竞赛。

2、省级竞赛: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科技竞赛(由省教育厅、科技厅、团省委、省学联、省科协等机构主办或署印)。

3、国家级竞赛: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科技竞赛(由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科协等机构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署印)。

4、国际性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科技竞赛,其他国际性竞赛由专家委员会认定。

(二)根据竞赛内容分类1、单一学科竞赛:内容只涉及一个学科或围绕一个学科知识展开的竞赛。

2、综合性学科竞赛:内容涉及多门学科,或虽以某一门学科为主干,但同时涉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竞赛。

3、创新性竞赛:内容开放、以创新性探索为考查重点、参赛学生可将多方面知识灵活运用其中的竞赛。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及考核标准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及考核标准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及考核标准第一篇: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及考核标准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及考核标准2、定量考核标准(总分低于85分的班级不得参评)(1)集体教育活动(10分):经常组织全班同学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会,每月组织一次时事政策教育活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干部会。

每少参加或每少组织一次集体活动,扣1分;组织集体活动次数少于总数80%以及无活动记录、活动效果差的班级不得参评优良学风班。

(2)学习纪律(10分):能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的学习纪律,能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做到“五无三按时”。

如出现违纪情况,得分方法如下:迟到、早退一人次扣0.5分,旷课一人次扣1分,出现抄袭作业1人次扣1分。

早操、晨读,秩序好、效率高,出勤率低于90%的班不得参评;无故集体缺操或十人以上无故旷操,扣该班3分;在任何学习环节出现作弊现象,一票否决不得参评优良学风班。

该项得分低于6分的班级不得参评优良学风班。

(3)学习成绩(基础分:50分)按照班级的不及格率、平均学绩数低于65分的比率、高数英语高于70分的比率以及英语四、六级达线率和计算机二级通过率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①班级学习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次/班级人数×课程门数)考核基数为0,基础分15分。

不及格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

不及格率高于15%的班级不得参评优良学风班。

②班级平均学绩数(或平均成绩)低于65分的比率,考核基数为0,基础分15分。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

班级平均学绩数(或平均成绩)低于65分的比率为0的班级,该项得分为20分。

班级平均学绩数(或平均成绩)低于65分的比率高于15%的班级不得参评优良学风班。

③一年级高等数学(含经济数学)70分以上比率纳入考核,以全校70分以上平均比率为基数,此项基础分为10分。

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一年级公共外语70分以上比率纳入考核,以全校70分以上平均比率为基数,此项基础分为10分。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合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合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

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五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拘役、管制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合肥工业大学2014-2015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合肥工业大学2014-2015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合肥工业大学2014-2015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合肥工业大学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信息公开清单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5]4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的通知》(皖教秘[2015]463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更好地服务师生和社会公众,扎实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2014-2015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由信息公开概述、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六部分组成。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一、信息公开概述2014-2015学年,学校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完善公开形式、丰富公开内容,扎实推进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深入推进,保障了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构建信息公开长效工作机制。

学校领导及各部门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教育部决策部署和学校中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拓展公开的范围、渠道和方式,突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长期、持续、有效进行。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学校信息公开实际,建立健全《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工大政发〔2012〕192号各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纪校规,规范教职工的行为,保证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条教职工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合肥工业大学实施学分制及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工业大学实施学分制及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工业大学实施学分制及教学管理暂行规定》一、申请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均可向学校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习目的明确,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入学第一学期所修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5%,单科成绩为中等以上,与转入专业紧密相关的学科成绩为优秀。

3、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4、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所申请的专业要求。

二、名额分配各专业接受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的名额控制在本年级该专业总人数的3-5%以内。

三、工作程序1、每年四月中旬,符合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申请(填写校内转专业申请表),学期放假前,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一学年的学分绩点,取学生所学专业的前6%,作为候选人统一报送教务处。

2、暑假期间,教务处根据转出学院上报的个人申请按转入专业,分送相关学院。

3、各接收学院组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各学院自行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申请专业,以及拟接收学生人数的1.5倍,审核排序于7月底之前上报教务处。

4、下学期开学前,学校组织分管校长牵头的考评委员会,根据各接收学院报送的考核结果,综合审核,确定校内转专业学生的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学院和学生个人。

5、下学期开学第一周,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四、相关事宜1、学生成绩必须由各学院教务员填写、签字后生效。

2、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控制在高考时划分的文、理科之内,不允许跨文、理科转专业。

3、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教务处。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文件合工大政发〔2017〕90号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经2017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2017年7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合肥工业大学章程》、《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入学(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1.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申请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并成立学校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000元(甲等)、3000元(乙等)和2000元(丙等)3个档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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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工大政发〔2013〕126号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经2013年9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

为深入推进我校学风建设,发扬办学传统,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遏制学术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学是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优良的学术风气与学术环境是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学科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障,对鼓励师生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针对我校的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活动,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从事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专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第四条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学术诚信为规范,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五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学术风气和科研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
束、查处警示、从严管理,坚持惩防结合,通过实施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构建工作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树立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术环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纪律检查的党委副书记、主管学科建设的副校长、主管科学研究的副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主管科研和学位的校长助理、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副教务长、主管行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主管人事工作的副秘书长、科学技术研究院副院长、纪委副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宣城校区管委会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小组成员。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我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全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风建设;受理高校学风问题举报并对重大学风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等。

学校设立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发展规划办公室主任、人事管理办公室主任、师资管理办公室主任、自然科学研究办公室主任、科技合作办公室主任、社会科学研究办公室主任、学位管理办公室主任、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信息与网路中心主任、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研究生教学办公室主任、宣城校区教学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学生工作部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部长、宣城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党
政办公室主管信息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管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管担任。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起草全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定期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定期检查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甄别和鉴定;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条强化各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在学风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督促全校大力开展学风建设,推进学风建设,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各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贯彻落实,各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应成立学风建设办公室,开展本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把学风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章制度措施
第八条充分发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构建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制定实施学风建设宏观政策,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实时监控机制,实现学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大力建设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工作体系,为净化学术风气、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第九条建立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制度。

加强学术规范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通过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宣讲《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

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规范宣传
教育,大力宣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师德教育全员培训。

具体措施为:
1、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完善学风建设网站,在校刊上设立学风建设专栏,定期宣传学风建设优秀团队、治学典范和道德楷模的先进事迹;
2、由校工会负责每两年各组织一次教书育人、师德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3、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每年开展一次学风建设相关法规宣讲活动;
4、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学风教育列入每年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5、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中开展学风教育专项活动;
6、由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开展一次学风专项教育;
7、由师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学风专项教育纳入新教师进校培训内容,至少要安排一个单元;
8、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每年要面向全校开设至少一次学风建设专家讲座;
9、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每年组织面对全校本科生的学风建设报告会;
10、由党校负责定期举办与学风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
11、由团委负责结合相关教学环节开展学术诚信活动。

第十条实施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各类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各类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强项目中期检查,严格项目结题验收,促使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与目标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具体措施为:
1、由各学院与科研机构建立科研项目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科学技术研究院定期组织抽查;
2、由各学院建立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的实验数据审查制度,学位管理办公室组织抽查;
3、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建立学术成果公示制度;
4、由各学院建立教师和学生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由档案馆负责核查;
5、由各学院建立学术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学风建设办公室每年组织全面检查;
6、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为:
1、实行公示制度,由教务部、科学技术研究院、师资管理办公室、人才引进办公室在各类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立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分别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强化项目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切实规范管理程序;
2、建立各类评审资料存档制度,各职能部门、学院将所承担推荐、评审的通知、程序、办法、评审组名单、评审结论、公示情况建立档案备查;
3、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由人事管理办公室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年度考核的内容,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4、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强化学术监督,认真受理和及时处理重大学风问题举报,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检举,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调查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5、由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严格执行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制度、集中答辩制度、盲审制度,执行过程与结果建档存档。

第十二条建立学术不端惩处机制。

严格执行学校在学术不端查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处理程序,具体措施为:
1、由纪委、人事管理办公室和学生工作部分别负责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厉惩处,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师资管理办公室、学位管理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分别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者采取取消申报科研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撤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处理措施;
3、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学校要求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具体措施为:
1、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学风建设情况汇报,定期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视情况给予奖惩;
2、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在学校校园网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布各学院和教学科研单位的学风机构组成、学风建设成效、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更新国内外学术风气、学术规范建设研究动态;
3、由校务部、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学生工作部以及各学院撰写本单位学风建设年度报告,报送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每年撰写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定时发布和上报;
4、由校纪委、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每年组织检查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情况(公开机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职责、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细则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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