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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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付款是企业接受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所形成的不需要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企业接受政府专项款具有专项应付款性质,但中物技术作为企业来讲,政府不是企业所有者,固不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应作为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确认条件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借用部分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
政府补助,包括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政府补助,只有在以下两条得到合理的肯定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将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和
(2)补助即将收到。
除非具有合理的保证企业能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并且即将收到补助,否则,政府补助不能予以确认。收到一笔补助本身并不能提供结论性的证据,证明补助所附的条件已经或即将满足。
收取补助的方式,并不影响对补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不论是收到现金,还是减少对政府的负债,都应以同样方式对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收益法的根本点在于,按照系统和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在各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有关费用相配比。
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确认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成本或费用的期间,是容易确定的。因此,可以将与费用的确认相配比的补贴额,在确认有关费用的相同期间内确认为收益。类似的,与折旧性资产有关的补助,一般应按这些资产计提折旧的比例在各会计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与不计提折旧的资产有关的补助,可能还需要企业完成某些义务,因此,应在为完成义务而发生费用的有关期间,将这种补助确认为收益。例如,一项对土地的补助可能是以在规定位置上建造建筑物为条件,在建筑物使用期内将这种补助确认为收益,可能是恰当的。
准则中明确表示可以将与费用的确认相配比的补贴额,在确认有关费用的相同期间内确认为收益。可能还需要企业完成某些义务的,应在为完成义务而发生费用的有关期间,将这种补助确认为收益。并不表示可以将相关费用在完成义务期间结转。
企业将政府补助有关的成本或费用在收益确认期间确认为费用,在未完成期间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在资产科目列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章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这部分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总结:
企业可以按照如下三种方法核算政府补助
1.认定企业不是很有可能将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不确认为递延收益,收到政府款项时,
作为其他应付款,达到所附条件后,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认为符合政府补助确认条件,由于不于资产相关,按照收益法确认,将与费用的确认相
配比的补贴额,在确认有关费用的相同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3.在为完成义务而发生费用的有关期间,将这种补助确认为收益,费用在发生期间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