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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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要求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要求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立项资料的内容、要件原则上参照《成都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规范》编制。

二、与挂钩项目的区别1、项目名称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名称为“成都市ⅩⅩ区(市)县ⅩⅩ镇ⅩⅩ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

2、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不称“挂钩周转指标”,而是“集中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3、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没有搬迁度和拆迁比例的要求,依据农户的实际搬迁意愿设置拆旧地块。

4、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必须达到1亩以上。

5、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区不得跨乡镇设置。

6、立项依据中加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

7、立项请示中注明,谁是项目的实施主体。

8、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的实施年限原则上是按2年编制,不同于挂钩项目的3年,但如在3年内都未完成验收,立项批复作废。

9、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的拆旧区仅能包含一个行政村。

10、立项请示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但报件资料只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11、落实项目实施主体,细化权属调整方案,明确流转方式。

12、实施规划文本中细化拆旧区简介(如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村情况),说明所在村的总户数、总人数和该项目拆迁比例。

13、项目中位于城镇规划发展区外的“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应改名称为“用于产业发展的建新区”,位于城镇规划发展区内的“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名称不变,实施规划文本中的规划方案章节说明所规划的具体产业内容。

14、立项资料中应有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盖章的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的建新区规划设计方案;同时立项实施规划文本中要说明小区规划居住的户数、人数、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等。

15、实施规划文本中细化拆旧区耕地复垦方案,阐述复垦后的耕地利用方式。

16、建新区位置要具体到村组。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成府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2008年9月2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域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

充分考虑地震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

要将农村土地整理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设置土地整理项目区。

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规划的统筹协调,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以项目为载体,编制实施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加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年初由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主要行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土管会审定。

根据审定方案,由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安排年度计划指标。

市经委负责审查提出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查提出全年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经营性)项目,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提出除工业和城镇建设以外的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并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实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按照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土地。

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征地、供地、土地转让的组织实施。

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征地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转用、征地工作。

第四条依法征用的土地,均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储备。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统一供地。

第五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颁布的行政划拨项目目录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必须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其出让的地块,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主题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规定通知抄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7年12月4日印(共印60份)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权、登记原则(一)依法办理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要依法进行。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管辖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坚持唯一性和统一性。

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三)分步实施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对涉及土地综合整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集体土地,优先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可以以宗地为单位单独进行。

二、权利主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民小组(组、社,下同)、村(社区,下同)、乡(镇、街道,下同)农民集体三级所有,其中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一)下列土地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下列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意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不能证明属于乡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其他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成国土资发〔2008〕124号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成国土资发〔2008〕124号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成国土资发〔2008〕124号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124号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管理制度)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成均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均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均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于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于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俩个之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规范集体建
设用地整理安置行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有序规划、有序整理和合理使用,根据《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有关部门认定和确认的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
集中使用工作,未在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条件
(一)用地面积: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区域总面积不得少于50亩(含);
(二)行政状况: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区域应基本确定界线,具备完善
的土地承包制行政状况,自然状况较好,具备集中管理的条件;
(三)技术条件:按《条例》和本办法要求,集中整治和改造的及时
技术保障。

三、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方法
(一)申请办理流程: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申请后,应由所在地的
省级行政区(或划定的管理区域)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国
土和房屋局审查备案;
(二)整理条件:按《条例》和本办法制定的整理条件,有关部门应
审核并确定整理条件;
(三)安置补偿:经申请单位报批中银止付。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成国土资发【2009】463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暂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抄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房管局,市金融办,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9年12月17日印(共印40份)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9) 59号),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定,由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市)县(含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抵押登记的条件和设定第七条抵押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二)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7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成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和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土地管理办法。

本文就成都市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探讨和总结。

二、背景作为中国西部地区最重要的城市之一,成都市人口数量庞大,土地资源有限。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都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集体建设用地的划拨授权:成都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划拨,划拨的条件和程序由政府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目标:成都市鼓励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3.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成都市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最长70年,到期后可以续期,但需符合相关条件。

4. 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责任:成都市政府规定相关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5. 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审批:成都市制定了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和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6. 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分配:成都市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归集体所有,由集体决定使用方式和分配方式。

7. 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和检查:成都市建立了集体建设用地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

四、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意义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能够合理规划、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土地浪费和过度开发。

2. 保护环境和生态:通过严格的审批、监督和检查,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

3. 推动城市发展: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能够促进城市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将《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成都市集体用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用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区建设局申请质量、 安全监督备案,申办《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 由区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验收材料和文件到区房管局申 请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九条 临时乡村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临时项目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区国 土局申请临时用地相关文件,出具区国土局的临时用地相关文 件向区城乡规划局申请设计方案审查及规划放线,备齐以上审 查材料后向区城乡规划局申办《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项目还需向区建设局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并由区建设局核发《临时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向区建设局申 请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办《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 程完工后由区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限额以下的工 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申请,由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成都市青白江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试验区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三个集中”,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三条 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 府负(街道办事处)责行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管 理。区城乡规划局负责行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审 查、审批;区建设局负责行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建设 审批及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区国土局负责行政辖 区内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行 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集体土地。即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报市政府稿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报市政府稿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落实成委发[2008]1号和成委发[2008]5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为加强全市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市域内除中心城以外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民聚居点、独立的旅游休闲设施用地等。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要求第2.0.1条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要求1.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村民建房,鼓励现状零星村民居住点向农民聚居区集中,不得在集中村民居住点规划范围外新增零星村民住宅项目。

2.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3. 居住建筑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0%,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0。

第2.1.2条公共建筑用地规划控制要求1.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民聚居点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配置社区管理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以及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市政公用设施。

配套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2-1 集体建设用地公共设施配置及标准3.停车: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布局,多层单元住宅停车场应集中布置。

公共停车场根据村庄条件按不小于0.5个停车位/户标准规划,特殊功能(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按不小于0.7停车位/户规划标准。

并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在社区周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控制要求第3.0.1条建筑间距、高度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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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7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
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第六条各区(市)县应在开展土地资源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本区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科学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并根据实施时序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未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不予批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

第七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可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出资成立的国有公司直接投资,也可由项目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引入的社会资金投资。

第八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
(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证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村社、乡镇政府签章同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以及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390号)规定拟定的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五)被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六)拆旧区整理前现状影像资料;
(七)区(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新区(包括新农村建设)规划意见;
(八)乡(镇)政府对农户搬迁意愿的落实方案;
(九)标明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对应);
(十)项目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的土地统计台帐及电子版(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对应)。

第九条挂钩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拆院并院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批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拆旧区拆迁补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建设用地复垦:(一)拆迁补偿。

拆旧区的拆迁补偿按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最低保护价执行。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项目实施时,应优先按项目实施规划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和建设标准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执行。

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居住的农户,可按统规自建的方式按规定标准建房,也可按成本价购买项目实施单位修建的统建房。

农户自建房或统建房的占地成本由建房或购
房的农户负担。

(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

拆旧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拆除后,应及时按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

第十一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规划设计图、单体图册及预算);
(二)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及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初检意见;
(三)项目区竣工报告;
(四)项目区竣工图;
(五)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七)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八)标明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项目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的土地统计台帐及电子版;
(九)项目区实施后的土地勘测定界资料,包括《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图、图斑面积量算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等;
(十)项目区招标、监理、廉政建设有关资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施工许可证;
(十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材料;
(十二)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三)指标使用情况报告;
(十四)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验的资料。

第十二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部实施完毕的,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自验后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挂钩项目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后转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拆院并院项目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按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及其它附着物按照不低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其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不低于区(市)县政府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最低保护价进行补偿。

农户自愿放弃的宅基地,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建立专门台帐,在条件具备时,将该地块纳入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统一实施。

第十四条 5.12地震后,农村地区灾毁住房重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实施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拆旧区"与"建新区"对应的原则直接使用,或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直接使用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或发展预留区使用。

挂钩项目的"建新区"可根据需要报征为国有或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拆院并院项目的"建新区"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第十七条统筹安排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或发展预留区使用。

其中,挂钩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跨乡镇或跨区(市)县使用,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本乡镇范围内使用。

挂钩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拟流转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农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一对应"的方式设置为挂钩项目区,才能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经省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涉及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对"拆旧区"和"建新区"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台帐,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数据、图件、实地一致。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工作,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土地管理目标,在每年年底以区(市)县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从立项至验收合格,挂钩项目不得超过三年,拆院并院项目不得超过两年。

对未按规划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实施的区(市)县,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开展下一年度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工作,并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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