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同名2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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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教育培训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些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等审批程序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等审批程序进行详细探讨。

1.设立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当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学校的办学方案、财务预算等。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保学校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学校正式设立。

2.分立审批在部分情况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能需要进行分立。

分立审批程序一般包括正式报备、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协调等环节。

学校在提出分立申请时,需提交详细的分立方案,并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经过审查、评估后,教育主管部门会作出是否批准分立的决定。

3.合并审批另外,一些学校可能会考虑合并的选择。

合并审批程序同样需要申请人提交合并方案、财务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合并方案进行审核,并核实学校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最终,教育主管部门会依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批准合并的决定。

4.变更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变更时,也需要经过相应审批程序。

例如,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等变更都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变更材料后,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并核实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一旦审核通过,相关手续完备后,变更手续最终获得批准。

5.终止审批最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若需要终止办学,也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终止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完善相关手续,结清财务账目等环节。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学校的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规定后做出终止决定。

综上所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等审批程序对保障办学质量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经过以下审批流程:
1. 申请办学许可证:首先需要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办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条件、办学宗旨、课程设置等。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如果审核通过,将颁发办学许可证。

2. 注册登记:持办学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持营业执照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4. 课程备案:将所开设的课程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

5. 质量评估:定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质量评估,以确保教学质量符合标准。

6. 年检:每年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年检,以确保机构运行正常。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审批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初审流程与要点
01
初审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申 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02
初审人员根据申请材料的内容,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事
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填写初审意见
03
表。
不予受理情形说明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05
审批决定与公示
审批决定作出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3
国家和地方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 办法
公示程序及期限规定
公示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媒 体向社会公示。
期限规定
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审批机关提出。
03
受理与初审
受理条件及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 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变更、注销等事项说明
变更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需变更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向人社局 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批 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事项
机构如因故停止办学或自愿注销,应向 人社局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申请筹备的30日办结。

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

承办股室:就业服务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
承办股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5个工作日)
承办股室:就业服务局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
承办股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股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类)
承办股室:劳动监察大队
青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监督检查流程图
青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年度审查流程图
青县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人资格审定流程图
承办股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青县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图
(其他)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图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稽核流程图
(监督检查类)
承办股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流程图
(行政征收类)
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确认流程图
(行政确认类)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核流程图
承办股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职业教育和培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如何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和运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并详细介绍该程序的流程和要求。

一、什么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称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为中小学生、职业技能人才及其他群体提供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从事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非公立教育机构,是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人才开发、供需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营,需要实行明确的审批程序。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格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2、场所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的专门场所,并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申请备案。

3、教师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教师,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水平,并经单位组织的考核合格或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departmental for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的认定证明。

4、培训内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从事具有市场需求和社会公益价值的高质量培训,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备案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或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机构设立证明、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教师资质证明文件、教材、培训计划和规划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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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流程图(2024年本)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流程图(2024年本)

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模式
03
结合线上和线下教学资源,创新教学模式,为学员提供更加灵
活、便捷的学习体验。
未来挑战与机遇分析
市场竞争加剧
随着培训市场的不断扩大,竞争将更加激烈,培训学校需要不断 提高自身竞争力。
政策法规变化
政策法规的变化将对培训学校产生影响,需要及时关注并调整策略 。
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机遇
新技术如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的应用将为培训学校带来新的发展 机遇,需要积极探索和应用。
政策法规变动趋势分析
01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以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未来,政策法规将继续朝着更加完善、更
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02
审批流程不断简化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政府不断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未来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的流程将更加简化,申请材料将更加精简,审
03 审核评估阶段
审核评估机构及人员组成
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审核培训学校的设立 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
专家评估组
由教育、财务、法律等领 域的专家组成,对培训学 校进行全面评估。
现场核查人员
负责现场核查培训学校的 实际情况,确保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
评估内容与标准
01
培训学校的办学宗旨、 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等 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方针 和法律法规。
地方性政策法规解读
各地政府出台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职业教 育发展规划,其中包括了对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各地教育部门发布的职业教育管理文件
各地教育部门针对职业教育管理工作,发布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其中包括了对职 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的管理规定、操作流程、申请材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审批流程图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审批流程图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审批流程图
附件4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审批流程表
备注:
1、此调研表每张只能填写一项审批事项,此样表中默认设置了六个环节,如果实际流程多于六个环节,则可扩充环节表格,增加相关的审批内容。

2、每项审批事项必须明确承诺时限,审批环节要填写环节时限,环节时限之和不能超过承诺时限。

3、办理人:对照相应的审批环节,必须明确办理人姓名。

附件5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审批公示信息表
备注:
1、事项名称必须与流程中的事项名称一致.
2、许可类型和办件类型必须明确,事项的许可类型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配套服务事项;办件类型包括,承诺件、即办件、上报件。

3、如业务含有收费程序,必须明确费用的标准及依据,需要做公示使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作者: ————————————————————————————————日期:ﻩ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一、申办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均可申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条件1、社会组织申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校长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5、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实习指导教师须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办事指南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申报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室 (研究)
材料齐全合格 5 个工作日办结
通过申报单位或个 人领取材料
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将办理结果填写在 收文承办笺并向监察室备案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局务会 (审批)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4、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
《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出申请的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办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 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初步意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2、对完成筹设期(或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办理人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由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对其实际办学场地、设备等进行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核查 人员签字。办理人根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初步意 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必要时需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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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民办职业培训的宏观发展规划。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应当具有政治权⼒和完全民事⾏为能⼒,⽆违规办学经历。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a)只能使⽤⼀个名称,外⽂名称应与中⽂名称⼀致。

b)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

其名称应按所在⾏政区域确切表⽰,省属、中央、部队驻揭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校(院)名称为“⼴东省某职业培训学校(院),市属单位或个⼈举请市属学校的名称为“揭阳市某职业培训学校”。

c)未经国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

4)符合《⼴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作的通知》规定的条件。

5)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员和与办学类型、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员。

6)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标、教学计划、教学⼤纲和培训教材,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备和设施,应达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租赁的教学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的租赁契约,租期不得少于3年。

8)有满⾜教学需要的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财务应当独⽴核算,并能独⽴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材料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等学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单价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发票),注册资⾦10万元以上;学院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单价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发票),注册资⾦50万元以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1、受理。

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申请报告、申办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2、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核。

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审批原则,专家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批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是否同意办学的批文。

4、发证。

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批复文件,核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5、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税务登记及收费许可证。

6、向社会公布。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如下:1、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应说明拟定社会培训机构名称、办学目的及设置的主要专业、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采用的教材。

2、申办单位法人资格、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同意办学批准文件。

3、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4、拟任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任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专兼职教师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5、社会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1)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2)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高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十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2024鲜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2024鲜版
审批结果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时限要求
自作出审批决策之日起,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024/3/28
21
异议处理机制
异议提出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审批 结果有异议,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异议处理
2024/3/2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内 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
关注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动态,确 保及时掌握相关法规变化。
2024/3/28
8
确定办学类型与规模
2024/3/28
01
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优势,确定拟举办的职业培训类型, 如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02
结合办学类型,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
根据办学条件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包括招生人数、
申请表格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包括学校 名称、地址、办学类型、培养目 标等基本信息。
证明材料
包括学校章程、教学计划、教师 资格证明、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 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 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财务报 表、安全评估报告等。
2024/3/28
13
材料审核流程与标准
材料接收
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登记和分类。
主管部门复查
主管部门在收到整改报告后,将 组织复查工作,对申请方的整改 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如整改符 合要求,将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如整改不符合要求,将视情况决 定是否终止审批程序。
2024/3/28
18
05 审批决策及公示
2024/3/28
19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一、申办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均可申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条件1、社会组织申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校长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5、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实习指导教师须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8、审批设立学校时,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并提交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担保证明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一、申办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均可申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条件1、社会组织申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校长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5、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实习指导教师须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8、审批设立学校时,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并提交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担保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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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同名25866)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2.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3.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

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
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
2、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办学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个人办学提交举办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

审批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见附件3)。

不同意筹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完成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
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4);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包括举办者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派出所开具无违法违纪等证明;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会计事务所办理)
6、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7、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8、学校章程(格式要求见《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可登录辽宁省民间组织信息管理网下载)、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9、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10.各项管理制度。

11、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
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12、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3.表格17-30由审办者行填写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审批机关核对。

14.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四)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规定到民政部
门办理法人登记,同时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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