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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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鲁应急字〔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70号各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能源局:现将《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能源局2022年4月29日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其报告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对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企业要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票证审批、资格审核、现场管理、作业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危险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主要作业场所等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022年度危险作业信息报告时间截止为2022年8月1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能源安全字〔2020〕22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按照《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在全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单位及范围信息报送单位:各产煤市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全省煤矿及煤矿企业。

信息报送范围: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包括固定报表和临时报表,突发事件信息等。

二、定期报表定期报表包括季报、年报表。

(一)季报1.山东省煤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表:填报单位为煤矿,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同时报煤矿企业、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汇总后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报省能源局。

2.山东省煤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填报单位为煤矿企业和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汇总后报所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直报省能源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驻地数据(含驻地所有煤矿)报省能源局;煤矿企业、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填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山东能源集团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填报。

3.山东省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汇总表:填报单位为煤矿企业和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所在市级煤矿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报省能源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驻地数据(含驻地所有煤矿)报省能源局;煤矿企业、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填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山东能源集团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填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搞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公安、海事、交通、煤监、煤炭、民航、铁路、林业、农机、海洋与渔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关于认真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一次死亡 2 人以下(含 2 人)的事故(道路交
般 安
通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及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

故损失 500-5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损失 50

元及以上的事故),或造成 3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或重伤 10 人以下,或死亡、重伤共
10 人以下,或受灾 30 户以下的火灾事故。
六、未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的范围、标准和时限等要求报送信 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紧急信息报送相关要求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附件:紧急信息报送相关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
报送工作的通知
珠卫工〔2005〕21 号
各区卫生局,各直属单位,中大五院,省中医院珠海医院,遵医 五院:
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和 各区、经济功能区按照事故的类型, 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现 场应急救援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分工与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职能 部门的职责分工相同。
启动预案及报告原则
事故后,立即启动《珠海市特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事故类 型,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前线指挥部,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开展现场 抢险救灾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 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报市安监局,最迟不得超过 5 小时。
类信息,即发生地点敏感、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和问题;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 的问题,特别是可能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要注意及时报送。
二、珠卫工〔2005〕21 号文规定的紧急信息属于政务信息报送范畴。对于未达到该文报送范围和标准,但属重要业 务工作的,如 30 人以下食物中毒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委局机关业务科室及分管领导进行工作汇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2012]74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事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加强群众监督,促进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重要途径。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积极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较好地起到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识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28•【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重要性近年来,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安全评价机构在事故预防、安全检查督查、事故调查分析和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但也暴露出个别地区安全评价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从业人员责任观念淡薄、依法守法意识不强,评价报告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是加快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守法意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整体水平,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安全监管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抓手。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指导,采取多种手段,组织指导、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做好评价报告和相关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形式和重点内容安全评价机构是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安全生产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我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流程,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以下是本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报送范围及对象1. 报送范围:本报送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部门、各项目组、外聘人员等。

2. 报送对象: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对象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三、报送内容1. 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应定期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涵盖工作计划、工作进展、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

2. 安全事故及隐患报送:各部门、项目组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事故及隐患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详细信息,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3. 安全培训报送:各部门应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培训的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等,确保员工安全培训的全面开展。

四、报送方式1. 书面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报送材料应规范、清晰、易于阅读,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电子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电子方式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报送材料应以常规格式或特定格式发送,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报送周期及要求1. 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应每月报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告,报告截止日期为每月月底。

2. 安全事故及隐患报送:各部门、项目组负责人应实时报送安全事故及隐患的情况,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反馈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3. 安全培训报送:各部门应每季度报送安全培训的情况,报送截止日期为季度末。

六、报送审核与反馈1. 报送审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报送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及时反馈给报送人,并要求其进行修改。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报送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影响等必要信息。

2.安全隐患报告:包括隐患的发现时间、地点、隐患类型、隐患等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等必要信息。

3.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必要信息。

三、报送方式1.纸质报送:将报送内容以纸质形式报送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时应注明发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

2.电子报送:将报送内容以电子文件(如Word、Excel、PDF等格式)的形式发送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邮箱,报送文件应注明发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

四、报送周期1.事故信息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送。

2.安全隐患报告应在隐患发现后的72小时内报送。

3.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应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定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进行报送。

五、报送责任1.事故信息报告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报送,报送时应注明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2.安全隐患报告由发现隐患的单位负责报送,报送时应注明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3.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由各单位负责报送,报送时应注明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六、报送的保密性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接收单位在接收到报送信息后应进行妥善保管,并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关信息。

七、违规处理1.对于未按时报送或未按规定内容报送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尽快补报。

2.对于故意隐瞒故意篡改报送信息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八、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后的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鲁安监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27号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各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报告事故信息。

二、要特别重视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跟踪报告工作,对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涉外事故及其他较大涉险事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跟踪报告工作。

三、对网站等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符合上报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四、各市要严格要求所属县(市、区)安监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对不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鲁安监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4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为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3•【字号】鲁政发[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1.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确定了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各级政府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把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努力实现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严格落实定岗定员制度3.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在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的安排上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实行定岗定员制度。

4.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利用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替代传统的生产工艺和手段,尽量减少在岗人员,控制作业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并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鲁安监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11号)各处室、机关党委,监察总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做好省安监局网站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安监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网站管理办法和网站栏目管理工作分工,于9月10日前完成对外网门户网站相应栏目的调整,以及内网门户网站的建设工作。

请各处室、各单位按照各网站栏目管理工作分工和信息维护的要求,于9月20日前完成调整后的外网门户网站和内网门户网站的信息录入和调整工作。

9月21日,省安监局内网门户网站正式启用,外网原网站自9月21日起关闭。

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勾通。

在网站调整和建设过程如有重要问题,请及时与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网站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安监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安监局外网(因特网)门户网站、省安监局内网(政务专网)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的省安监局信息以及省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生产”专题(以下统称“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省安监局外网门户网站与因特网相连,用于开展对外宣传、政务公开、为民服务。

省安监局内网门户网站与政府电子政务专网相连,用于在安监系统内部部署工作,发XXX传递政务信息。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鲁安监发[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46号)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为加快全省安监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大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省安监局组织开发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09年12月正式部署启用。

目前已有3430家企业注册并报送了相关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已经具备了条件,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为进一步发挥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现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是全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监部门通过该系统可以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实现动态分类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相关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上报,规范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已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等行业纳入了这一信息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展到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行业领域。

该系统的启用,对于提高各级安监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全省绝大多数应该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企业进行了网上注册和基本信息的填报,有的企业还能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督促不够、审核不严;二是企业不清楚信息填报的要求,上报数据不完整,不准确;三是更新不及时,部分企业注册后从未进行过信息更新。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国家和企业关注的重点。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对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和统计工作,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并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四、报送内容1. 事故报告:当发生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原因分析等。

2. 安全生产信息统计表: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

3.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送评估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4. 安全设备台账:企业应建立和维护安全设备的台账,包括设备的购置、维修、检测等情况,并定期报送给相关部门。

五、报送要求1. 及时性: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送事故报告,定期报送的统计信息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报送。

2. 准确性:报送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任何虚假信息都是严禁的。

3. 完整性:报送的信息应包括所需的全部内容,不得有遗漏。

4. 格式规范:报送的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并经过盖章或签名确认。

六、统计管理1. 相关部门应负责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形成报告,并及时反馈给企业。

2. 企业应根据报告中的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3. 统计数据应用于行业和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估和决策中。

七、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报送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对违反报送要求的企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是我根据题目《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所写的文章,希望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鲁安监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3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企业:我省化工行业发展迅速,化工企业数量众多,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含半成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简称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有1000多家。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将这部分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安全生产监管的手段和力度不够,导致不少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安全隐患多。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系统了解和掌握;有的企业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生产设施设备不是正规的工艺设计;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几率较大。

据统计,2007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约占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0%以上。

对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已成为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

因此,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近几年事故教训,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规定,将这部分企业纳入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之前,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软件启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软件启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软件启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鲁安监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软件启用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7号)各市安监局:根据全省安监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省安监局组织开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

目前,二系统经过前期测试、修改和完善,已具备全省部署的条件。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启用方案》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启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启用方案省安监局组织开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已完成,该系统分为管理版和企业版,免费配发到市、县(市、区)及相关企业,由企业通过互联网填写上报,县(市、区)级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审核,未经县(市、区)级安监部门审核的信息申报无效。

各级安监部门通过该系统可随时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等情况,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工作措施。

为尽快发挥该系统的作用,省安监局决定在部分高危行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申报工作。

一、登录方式为保证数据的安全,防止传输过程中丢失,系统原则上采用省市两级部署。

目前除枣庄、德州、济宁、聊城和菏泽等5市暂不具备服务器等硬件条件,企业需要通过省安监局服务器填报数据外,其他12个市的企业数据原则上填报到各市服务器。

各市安监局收集的数据通过数据同步的方式上传到省安监局服务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鲁安监发[2011]12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安监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主题词:安监工贸企业标准化考评办法通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8月2日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的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审核公告。

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国内或省内行业领先企业。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三)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

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10.《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5;1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6;12.关于印发《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9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7;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8;1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9;1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0;(鲁安监发〔2012〕2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1;16.《关于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志牌的通知》17.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2;18.《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3;19.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九条规定》加强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4;20.《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5;21.《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6;22.《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7;23.《关于印发合成氨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8;24.《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9;25.《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0;26.《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1;27.《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2;2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4;30.《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5;3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6;32.《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7;3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8;3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9;35.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40。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填报指南一、主要功能模块七大主要功能模块二、使用要求使用计算机登录系统,通过网页浏览器直接在线填报信息。

要求计算机可以访问互联网,并且可使用Internet Explorer6.0及以上浏览器访问系统。

三、主要流程信息的填报从时间频次上分首次填报与周期填报。

首次填报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首次使用本系统填报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周期填报是指已完成安全生产信息首次填报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已填报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周期性的更新,包括信息的修改、删除和添加等。

(一)首次填报首次填报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企业登录与信息填报等。

1.企业注册首次填报信息需要首先在系统中进行企业注册。

访问系统网址,按系统页面右上角按钮,在出现的“企业单位登录”窗口中,按按钮,在弹出的“企业注册”窗口中进行企业注册。

注册信息输入完毕后,按按钮进行确认。

所有填报项目均应如实填写。

注意:(1)有关信息项企业名称: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名称。

该名称将成为系统登录和使用的用户名。

行政区划、经济类型:通过输入框后的按钮,进行信息选择。

输入密码:自行设定登录使用本系统的密码。

验证密码:重复在“输入密码”栏中输入的密码。

(2)行政区划、经济类型选择操作选定相应行政区划后,按右上角的“选择”返回“企业注册”窗口。

2.企业登录登录访问系统网址,按系统页面右上角按钮,在出现的“企业单位登录”窗口中,输入在“企业注册”时注册的“企业名”和设定的密码,按按钮登录系统。

3.信息填报<1>功能操作所有功能模块可通过鼠标点按左侧功能树出现相应的填写窗口。

<2>注意事项使用本系统填报信息时,所有填写的信息必须在按按钮后方能保存到系统中;否则信息将丢失。

<3>信息填写①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使用由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组织机构代码。

填报日期、填报时间:使用填写当日日期、时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WPS文字 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WPS文字 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电厂、检修维护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新能源产业安全生产状况,保障风电场安全稳定运行,现将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报送故障类别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信息报送:(一)电缆、箱变、集电线路或升压站电气设备故障时,造成一条或多条集电线路风机停运。

(二)电网故障造成系统电压降低时,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不成功造成脱网。

(三)电网电压扰动造成系统电压升高时,风电机组高电压保护动作脱网。

(四)风电机组发电机、齿轮箱、箱变等主要设备故障造成停机。

(五)机舱着火、倒塔等其它重大安全事件。

二、信息报送要求(一)初步报送:1. 报送时间:故障发生后 1 小时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报送,12 小时内报送初步书面汇报材料。

2. 报送内容: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前风机运行状况、初步原因分析、周围风电场运行状况、故障预计持续时间、预计影响电量、采取的措施等。

(二)正式报送:故障处理结束后 24 小时内形成正式分析报告,报送到公司VIP邮箱,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工程生技部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附件:设备故障、电网故障或风电机组脱网事故汇报格式一、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一)事故前运行方式机组运行数量、运行参数、负荷情况等。

(二)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事故发生时间、运行参数和负荷变化情况、保护动作情况、处理经过等。

(三)原因分析自身故障及可能的电网故障原因分析。

二、电量损失情况依据当时风况估算电量损失以及周边风电场运行情况。

三、相关措施四、附图电压、电流、故障滤波等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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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
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互联网
【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46号)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全省安监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大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省安监局组织开发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09年12月正式部署启用。

目前已有3430家企业注册并报送了相关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已经具备了条件,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为进一步发挥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现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送和应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是全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安监部门通过该系统可以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实现动态分类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相关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上报,规范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已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等行业纳入了这一信息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展到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行业领域。

该系统的启用,对于提高各级安监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全省绝大多数应该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企业进行了网上注册和基本信息的填报,有的企业还能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督促不够、审核不严;二是企业不清楚信息填报的要求,上报数据不完整,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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