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格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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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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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案例库人格权是指个人对于自身人格的保护和尊重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

人格权编案例库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人格权相关法律条文而建立的案例集合。

下面列举了十个符合要求的人格权案例:1. 隐私权案例:小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自己的照片,但被他人恶意使用该照片进行人身攻击。

小明要求对方删除照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 名誉权案例:某公司发布了一篇虚假报道,指责小王贪污受贿。

小王要求公司赔偿名誉损失,并公开道歉。

3. 肖像权案例:某杂志未经小红同意,将她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小红要求杂志停止使用照片,并赔偿经济损失。

4. 人格尊严权案例:小李在一家餐厅就餐时,遭到服务员的侮辱和歧视。

小李要求餐厅赔偿精神损失费,并采取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5. 个人信息保护案例:某公司未经小张同意,将他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

小张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6. 荣誉权案例:小刘是一位知名作家,他的作品被他人未经允许进行了修改和发布。

小刘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7. 虚假宣传案例:某公司在广告中夸大其产品的功效,欺骗了消费者。

消费者要求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

8. 个人声誉权案例:小陈是一位医生,某媒体发表了一篇不实报道,对他的医术和职业道德进行了诋毁。

小陈要求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9. 身份权案例:某公司未经小林同意,将他的身份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小林要求公司删除身份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10. 言论自由案例:某政府机关限制了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政治观点的自由。

市民要求政府恢复言论自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以上是十个符合题目要求的人格权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人格权的不同方面,如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通过学习和分析这些案例,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运用人格权相关的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权益。

人格权保护的案例

人格权保护的案例

人格权保护的案例以人格权保护的案例为题,列举如下:1. 郭美美事件:郭美美是中国一位知名微博大V,曾发布过一条引起争议的微博,声称自己的财富是靠赌博和非法经营获得的。

该微博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质疑,郭美美在随后受到了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言论自由和个人声誉的冲突,人格权保护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2. 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事件: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公司和政府机构滥用该技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例如,一些商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顾客的跟踪和行为分析,未经用户同意就搜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引发了隐私权保护的争议。

3. 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媒体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恐吓等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被攻击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例如,某位女性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女权主义的文章,结果引来了一大批的网络暴力,对她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

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4. 公开著作权事件: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著作权保护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有些情况下,他人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公开作者的作品,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例如,某位摄影师拍摄了一组优秀的作品,但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一家摄影公司擅自将这些作品用于商业宣传,损害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5.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日益严重。

一些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和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例如,一家电商平台未经用户同意,将用户的购物记录、浏览历史等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引发了用户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和维权行动。

6. 社交媒体侵权事件: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的流通更加便捷,但也带来了一些侵权问题。

例如,某位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自己的照片,结果该照片被其他人用于商业广告中,未经网友同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7. 虚假广告事件:虚假广告是指商家在广告中故意夸大产品的功效或虚构产品的质量,误导消费者。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1•【分类】其他正文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目录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7.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8.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一、简要案情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

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

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

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

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

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二、裁判结果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新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认为,所谓人格尊严,就是的资格,为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身分、名誉、形象、称谓、威望等。

这种一旦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的人格尊严权利,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篇1案情回顾:相识4年多,陈小姐与李先生不但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常互称“老公”、“老婆”。

今年初,陈小姐意外发现,李先生已是有妇之夫。

感觉到自己被骗后,陈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20xx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双方偶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

20xx年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

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

不久,李先生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

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xx年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

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

陈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xx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

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被揭穿。

人格权的案例

人格权的案例

人格权的案例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身形象、声誉、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些与人格权相关的案例,下面列举了十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

1. 著名演员因商标侵权案申请人格权保护某著名演员发现有一家公司使用了与其名字相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该演员的肖像。

演员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 网络中的人身攻击引发人格权纠纷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带有恶意的文章,对另一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

被攻击的人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 名人隐私权案件一位知名人士的私人照片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名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照片、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4. 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泄露事件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其中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

用户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集体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 公开隐私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媒体报道了某明星的私人生活,包括家庭矛盾、个人隐私等内容。

明星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报道、停止侵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6. 商业竞争中的人格权纠纷某公司通过在广告中使用一位著名明星的肖像进行宣传,企图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提升自己的产品销量。

明星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

7. 著作权侵权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一位作家发现有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盗版、传播了自己的作品。

作家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盗版、传播,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人格权编案例解析

人格权编案例解析

人格权编案例解析一、案例一:名誉权受损。

1. 案例详情。

小王是个小有名气的网红,有一天,他发现一个叫小李的人在网上发了一篇帖子,帖子里说小王的成名是靠不正当手段,说他贿赂平台工作人员才获得那么多流量,还说他私生活混乱。

但这些都是毫无根据的谣言。

小王的粉丝看到帖子后,很多都开始对他产生怀疑,他的商业合作也受到了影响。

2. 解析。

在法律上,小王是可以要求小李停止侵权行为的,也就是让小李把帖子删了。

而且,小王还可以要求小李赔礼道歉,恢复他的名誉。

这就好比把被弄脏的衣服洗干净一样。

另外,因为小王的商业合作受到了影响,他遭受了经济损失,他也有权要求小李赔偿这些损失。

这就像是小李把小王的钱袋子给捅了个洞,得负责把这个洞补上呢。

二、案例二:隐私权被侵犯。

1. 案例详情。

小张是个公司职员,他发现公司的领导未经他同意,就查看了他的办公电脑里的私人邮件。

这些邮件里包含小张一些家庭事务的讨论,还有他个人的一些隐私想法。

小张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很不舒服。

2. 解析。

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的权利,就像我们有一个自己的小秘密花园,不想让别人随便闯入。

小张的办公电脑虽然是公司的财产,但他的私人邮件是属于他个人隐私的范畴。

公司领导没有经过小张的同意就查看,这是不合法的。

小张可以向领导提出他的不满,要求领导停止这种侵犯隐私的行为。

如果因为这件事情给小张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比如他因为隐私被曝光而感到焦虑或者失眠,他还可以要求公司或者领导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就好比有人闯进你的秘密花园踩坏了你的花,你得让他赔一样。

三、案例三:肖像权纠纷。

1. 案例详情。

小赵是个漂亮的女孩,她发现一家美容医院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把她的照片用在了医院的宣传广告上,广告上还写着“来我院整形,你也能像她一样美丽”。

小赵非常生气,她觉得自己的肖像被滥用了。

2. 解析。

肖像权是我们对自己的外貌形象享有的权利。

小赵的照片被美容医院拿去做广告,这可是未经她许可的。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1、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

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2、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4、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

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

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5、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6、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

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

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7、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

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1. 王思聪诉北京九九美食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王思聪起诉九九美食文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名誉权。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王思聪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2. 马云诉马云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马云起诉马云酒店有限公司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未经许可侵犯了其肖像权。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马云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3. 刘强东女友性侵案:刘强东的女友指控其性侵,案件涉及刘强东作为民营企业家的个人形象和声誉。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刘强东有罪,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4. 翁启惠诉浙江甲醇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翁启惠起诉浙江甲醇股份有限公司盗取其商业秘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翁启惠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采取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

这些案例都具有典型性,涉及到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民营企业家的个人权益保护。

此外,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件,反映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面临的挑战和各种侵权行为。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案例分析在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中,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案例一:隐私权的侵犯在一家大型企业中,员工小李因涉嫌工作纪律问题受到调查。

然而,在公司内部的公开会议上,公司高层无故透露并公开讨论了小李的私人信息,包括他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

小李感到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他决定将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每个人都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

公司在公开会议上无故泄露员工的私人信息,严重违反了小李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的规定,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侵权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小李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二:名誉权的损害张先生是一位知名的企业家,他在业界享有良好的声誉。

某天,一家媒体刊登了一篇关于张先生的文章,指责他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给他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张先生决定起诉该媒体侵犯他的名誉权。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保护了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名誉。

媒体在未经事实确认的情况下发布了对张先生的负面新闻,给他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民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该媒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三:肖像权的侵犯小明是一位著名的演员,他的形象在媒体上广为宣传。

突然有一天,小明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一家广告公司用于他从未代言过的产品宣传中。

小明认为该广告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他的肖像权,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决定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保护了每个人在自己的肖像使用方面的自由。

广告公司在未经小明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肖像,严重违反了小明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小明有权要求该广告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总结: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赔偿责任存在密切的关系。

民法典人格权指导案例

民法典人格权指导案例

民法典人格权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作家,他曾经因撰写了一本畅销书而走红一时。

然而,近期有一家新闻杂志刊登了一篇对他的诽谤文章,声称他撰写的书籍是抄袭了其他作家的作品。

这一指责严重损害了小明的名誉和声誉,他决定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

二、案例分析首先,小明需要证明杂志刊登的文章对他的声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他可以通过提供自己过去的作品销量、受到的媒体报道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文学界的知名度和声誉,以及这篇诽谤文章对他的形象和名誉的损害。

最后,小明还需要证明杂志的行为构成侮辱名誉。

侮辱名誉是指通过诋毁、中伤等言辞或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益的行为。

小明可以通过分析该文章的词句和表达方式来证明其具有侮辱性质,直接损害了他的名誉。

三、解决方案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对该篇文章在杂志上的刊登做出撤回和澄清。

在诉讼过程中,他需要提供上述的证据来证明杂志的侵权行为以及他所受到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重视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原则,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法院认定杂志存在诽谤行为,应当依法判决为小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杂志撤回和澄清有关小明的诽谤文章,以恢复小明的名誉和声誉。

四、总结此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人格权侵权案例,涉及到名誉权的损害和法律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于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受到侵权的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在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人格权侵权案件

人格权侵权案件

人格权侵权案件【人格权侵权案件】案例一:肖像权侵犯案时间:2008年5月10日地点:北京市某大型商场事件经过:2008年5月10日,李小明(化名)在北京市某大型商场购物时,无意间发现商场内摆放了一张巨幅广告展示牌,上面印有他的照片。

李小明非常震惊,因为他并未同意将自己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

据商场方解释,该照片是他们从一个摄影展览上购买版权后使用的。

李小明对此非常不满,并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肖像权侵犯的诉讼。

对于该案,法院首先分析了肖像权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面貌、体貌和行为表现等)拥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了该个人的肖像权。

李小明将商场告上法庭,主张商场未经他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他的肖像权,构成了对他自身人格权的侵犯。

法庭认同了李小明的主张,判决商场赔偿李小明侵权赔偿金并责令停止使用该肖像。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明确了在未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需要获得合法授权。

被告商场作为商业实体,在使用他人肖像前,应该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合法合规的沟通,并确保取得了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这是维护个人肖像权以及人格权的基本要求。

案例二:名誉权侵犯案时间:2002年8月15日地点:上海市某餐饮企业事件经过:2002年8月15日,张芳(化名)在上海市某餐馆用餐时,无意中听到旁边的桌子上一帮年轻人议论起她的私事,并在不停传播与其事实不符的谣言。

张芳感到十分委屈和困扰,她的名誉遭到了严重的侵犯。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的名誉权是指个人的姓名、字号、名称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当她人发布不实信息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严重侵害时,其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张芳将涉事的餐饮企业告上法庭,控告对方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了张芳赔偿金的判决。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标题: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案例一:著名演员被侵犯肖像权之事件(1995年)时间:1995年3月15日事件描述:在《时尚周刊》的一期杂志中,该杂志刊登了一则广告,广告中使用了著名演员张华的肖像作为商品宣传内容。

然而,在没有经过张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杂志擅自使用了他的肖像权,严重侵害了张华的人格权益。

细节描述:张华发现了这一问题后,立即向当地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他表示,这则广告的发布对他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导致他在娱乐圈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失。

张华提供了多种证据,包括签署了与杂志公司无关的广告代言合同以及其在其他场合的肖像照片等。

法律争议:本案主要涉及到著名演员的肖像权侵犯问题,其中包括肖像使用的许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需支付何种赔偿等问题。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时尚周刊》擅自使用张华的肖像构成肖像权侵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未经授权便使用了张华的肖像,导致他的人格权益受损。

因此,法院判令杂志社停止广告使用并公开道歉,并判决赔偿张华合理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人格权侵害案例,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使用他人肖像之前,必须获得本人的明确许可。

在本案中,杂志社未经张华同意,擅自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宣传,侵犯了他的人格权益。

此判决有力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权,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媒体侵犯名誉权之事件(2008年)时间:2008年6月22日事件描述: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将某高校教授王明的个人名誉与学术声誉和一起负面报道。

该报道指控王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声誉和职业发展。

细节描述:报道中,电视台未经核实便直接将王明公之于众,对其进行人格攻击。

王明本人在事前并未收到任何调查或询问的通知。

报道中包括了一些信息失实的指控,使得他受到了舆论和社会众多人士的指责。

王明为此感到极度愤怒和冤屈,并立即聘请律师提起了诉讼。

关于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尊严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名誉、隐私、荣誉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某名誉侵权案为例,对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进行剖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甲因与某乙在工作中有矛盾,心生怨恨。

某甲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一系列诽谤某乙的言论,声称某乙贪污、挪用公款、生活作风有问题等。

某乙发现后,认为某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甲在答辩中辩称,其发布言论是基于对某乙的不满,且所发布内容均属真实,没有恶意。

同时,某甲认为,其言论只是个人观点,不构成对某乙名誉权的侵犯。

2. 原告举证某乙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某甲发布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3.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了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

(二)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认为,某甲发布的言论中,有部分内容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严重损害了某乙的名誉。

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2.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甲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社交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某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之一,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与其人格相联系的名誉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私人生活、家庭生活、通信等活动中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3. 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因突出贡献或特殊才能,所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称号。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二)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1. 捏造事实捏造事实是指编造、传播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保护10件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保护10件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保护10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3•【分类】其他正文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保护10件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覆盖了人格权纠纷主要类型,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同时所选案件在同类案件中具有代表性,裁判结果适法准确,说理逻辑清晰,以促进“类案同判”;案件新颖,体现时代特色;具有教育性,引导社会风气。

上海一中院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祭奠权涉及一般人格权益,应纳入人格利益范畴加以保护——楼甲与楼乙人格权纠纷上诉案基本案情楼甲与楼乙系兄弟关系,两人的父母长期随楼乙定居国外。

后父母相继因病在国外去世,但楼甲未获知父母去世的消息。

楼甲认为,楼乙未及时告知父母患病、去世的有关事实,导致楼甲未能见到父母最后一面,使其精神健康受到损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楼乙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我国长期的民俗习惯,共同尊亲属逝世时,同辈亲属之间应当互为通知、共同进行祭奠、悼念。

与尊亲属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其他人,使其能够及时、顺利地参加祭奠、悼念,他方有权知晓尊亲属逝世信息并予以祭奠、悼念。

本案中,楼乙的行为使楼甲失去了向父母遗体告别的机会,也导致楼甲未能及时、顺利地参加父母的葬礼,力尽祭奠、悼念的义务,侵害了楼甲对父母亲属权中的祭奠权,有悖于善良风俗,故一审法院判决楼乙向楼甲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抚慰金30,000元。

楼乙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人祭奠的权利。

权利人通过祭奠行为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也缓解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其权能表现为举行追悼、葬礼、遗体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

人格权法著名案例

人格权法著名案例

人格权法著名案例案例一:王某与XX公司侵犯名誉权案王某是某知名企业的高管,因公司内部丑闻曝光,王某的名誉受到了严重侵犯。

他认为公司对他进行了诽谤和造谣,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王某通过起诉,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二:李某起诉邻居侵犯隐私权案李某的邻居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但摄像头的视野正好覆盖到了李某家的私人空间。

李某认为这种监控摄像头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起诉邻居。

法院最终判决邻居停止使用摄像头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

案例三:张某起诉媒体侵犯肖像权案张某是一名著名演员,一家媒体未经他的同意,在报道中使用了他的照片。

张某认为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起诉媒体。

法院最后判决媒体停止使用张某照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四:刘某起诉网友侵犯言论自由案刘某在某社交媒体平台发表了一篇文章,但被一位网友恶意转发并配以诽谤性评论。

刘某认为这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起诉该网友。

法院最终判决网友删除评论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

案例五:杨某起诉医院侵犯医疗隐私案杨某在某医院就诊,但该医院将他的病历信息泄露给了第三方机构。

杨某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医疗隐私权,起诉该医院。

法院最后判决医院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并加强数据保护措施。

案例六:陈某起诉公司侵犯劳动权益案陈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但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他的加班费和年假工资。

陈某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劳动权益,起诉公司。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陈某应得的工资和补偿金。

案例七:王某起诉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王某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不久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他要求商家退货或维修,但商家拒绝了。

王某认为商家侵犯了他的消费者权益,起诉商家。

法院最后判决商家退还购买款并赔偿王某的损失。

案例八:张某起诉房东侵犯租赁权案张某作为租户,在租住期间,房东无故进入租赁房屋擅自搬动和拆除物品。

张某认为房东侵犯了他的租赁权,起诉房东。

法院最终判决房东停止侵犯并赔偿张某的损失。

案例九:刘某起诉邻居侵犯居住权案刘某的邻居在修缮房屋时,将垃圾和施工材料堆放在了刘某的住宅门口,严重影响了刘某的居住环境。

侵犯公司人格权的典型案例

侵犯公司人格权的典型案例

侵犯公司人格权的典型案例最近,有一些公司在网络空间被曝光侵犯人格权的案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例的典型表现是,公司或企业在使用宣传广告或其他推广手段时,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

这些侵犯行为可能包括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方面。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某某公司的一则广告中,该公司迎来了一位考试的高材生,环境温馨、职员热情的感受让这位高材生特别喜欢这里,然后该公司用这位高材生的照片作为广告的宣传内容,声称这是该公司的员工,推广自己的业务。

但是,这位高材生根本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他只是去面试过一次而已。

当这位高材生看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广告中,他感到非常不满和困惑,认为自己的人格权被侵犯了,然后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误会。

此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侵犯人格权的思考。

侵犯人格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而且也损害了社会的利益。

如果一个公司或企业在宣传广告或其他推广手段中,利用某个人的肖像、名誉、隐私等方面,进行欺骗或误导,会给受害人带来很多不良的后果。

受害人可能会被他人误认为是该公司的员工,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误会;或者受害人的个人形象和隐私被人公开损害,引起不必要的困扰和烦恼。

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制止。

首先,企业和公司应该加强自律和道德意识,避免因为短期的利益而采取不道德的宣传手段。

其次,消费者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审视广告信息,避免被不实信息所误导。

最后,法律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侵犯人格权的立法和司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犯人格权的典型案例是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我们应该加强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对于不道德行为的制止力度。

只有企业家和消费者都能够尊重彼此的权益和尊严,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人格权侵权的小案例

人格权侵权的小案例

人格权侵权的小案例
《小芳的烦恼》
哎呀呀,来给大家讲个关于人格权侵权的小案例。

小芳,一个善良又开朗的姑娘。

有一天,她正在逛商场呢,突然听到有人大声喊:“抓小偷啊!”小芳下意识地就去帮忙了,嘿,还真让她给抓住了小偷。

可谁能想到哇,这小偷居然反过来污蔑小芳!他大喊着:“就是她,她才是小偷,她和我是一伙儿的!”周围的人一下子都望向小芳,那眼神,充满了怀疑。

这不就是典型的人格权侵权嘛!那小偷怎么能这样随口污蔑别人呢?小芳当时那个委屈啊,气得脸都红了,“我明明是在帮你们抓小偷,怎么就成小偷了!”周围人开始指指点点,小声议论着,小芳感觉自己就像被架在火上烤一样。

这时候,保安过来了。

小芳仿佛看到了救星,急忙说:“大哥,我真的不是小偷,我是帮忙抓小偷的呀!”保安看着小芳着急的样子,又看了看那个小偷,心里大概有了判断。

保安严肃地对小偷说:“别乱说话!”然后转身对小芳说:“姑娘,别着急,我相信你。

”哇,那一刻,小芳心里别提有多感动了。

如果换做是你,遇到这种莫名其妙的污蔑,你会怎么样呢?是不是也会觉得特别憋屈,特别愤怒呢?人格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和保护的呀,怎么能这样随意被侵犯呢!
这件事虽然最后弄清楚了,但是给小芳还是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她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去商场都有点提心吊胆的。

所以说啊,我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人格权,也不要轻易去侵犯别人的呀!不然,给别人造成的伤害可能是难以弥补的。

总之,尊重和保护人格权真的太重要啦!大家可都得长点心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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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侵犯名誉权案例
2001年5月,某法律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与某大学案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订立由该中心授权使用其编辑出版的《精选案例研究》丛书制作网站内容。

该从书一九九八年第四辑中一案例《某市进出口第一分公司诉某市丝织厂虚开购销合同项下增值税发票致其不能获得出口退税赔偿案》标题中的被告为某市丝织厂,而案例主文中的被告应为某市丝织一厂。

网站在制作内容时,未对该篇案例进行任何修改,全文照登。

内容上传后,某市丝织厂认为网站制作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有二家外贸企业终止了与该厂的业务关系。

该厂于2001年7月5日向某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站赔偿因侵犯其名誉权而造成的损失49万元。

侵犯肖像权案例
2008年6月,台州黄岩的一个新楼盘开盘,黄岩人池先生和家人一起去该楼盘的售楼部看房。

就在他们观看楼盘的过程中,房产公司用摄像机拍摄了当时售楼部销售的场景,并将这段录像制作成了宣传片。

此后,房产公司将这个宣传片在当地电视台广告栏目中播放。

8月的一天,池先生偶然在电视上发现自己的身影出现在售房广告中,亲戚朋友看到后也议论纷纷,他因此十分懊恼。

在与房产公司交涉无果后,池先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其诉到法院,索赔3万元。

对于池先生提出的侵犯肖像权一说,房产公司认为,他们的宣传片只是反映当时整个售楼部的火热场面及售楼人员热情接待的过程。

池先生在宣传片中也始终是低头、侧面的,没有特写镜头,更没有以他的形象为目的进行宣传,没有侵犯他的肖像权。

日前,黄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房产公司侵犯肖像侵权,判令其赔偿池先生2000元。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岁)为能赶上参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通过他人向张某(原告,女,28岁)借用身份证,谎称自己的身份证已丢失。

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

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

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的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

张某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

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

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分房的机会,同时还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

被告未作答辩。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5月22日上午,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经任何处理的照片。

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

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

该网友(也就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子发出后,一时间成了论坛最热的帖子。

网上言论一方面谴责乘客冷漠,另一方面谴责孕妇侵权。

孕妇让座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为被曝光,因此被单位解除合同(正在试用期),据说当事人在整理资料,直接找孕妇单位讨个公道,并且已经找到其单位要求赔偿。

有律师认为,“在这件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就算是小偷,你也无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

这位孕妇此举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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