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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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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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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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 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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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 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 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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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 起反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 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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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 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 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 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 院登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
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
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本法规于2015年2月4日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法规废止。

[VIP专享]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VIP专享]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1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2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三、期间的计算
1. 期间以时、日、月、年为单位计算; 2.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
内; 3.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 日期; 4.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 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四、期间的顺延
➢ 《民诉法》第83条 当事人因不 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司法解释》第138、139条
➢ 《司法解释》第140条 适用简易 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三、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一)效力 1. 受送达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时间得以确定 2. 须进行与诉讼文书对应的诉讼行为 3. 引起特定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和消灭 4. 是某些法律文书生效的要件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 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 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 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 《司法解释》第125条 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 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 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 日起算。
➢ 《司法解释》174、175条
拘传的对象:必须到庭的被告 必须到庭才能查清基本事实的原告 程序: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事由:不到庭无正当理由
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应当发拘传票, 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其签字或盖章。
(二)训诫 (三)责令退出法庭
➢ 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是针对轻微扰乱 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强制措施。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直接作出口头决 定即可采取。一般应先适用训诫,经 过训诫仍然扰乱法庭秩序,可以责令 行为人退出法庭。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平等,不分贵贱,不分男女,不分民族,不分职业,不分地域。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其民事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确保诉讼、申请执行和执行的效率和质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对此给予保护。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对此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公民享有与其合法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互利互信,依法自愿履行民事义务,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行使普遍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确有紧急情况,需要即时补救或者不予即时处理将会使诉讼目的达不到的案件,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域的涉案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13年 民事诉讼法背诵版

13年 民事诉讼法背诵版

2013民事诉讼法课程精华第一章诉、基本原则和制度 (1)第一节诉 (1)第二节基本原则 (1)第三节基本制度 (2)第二章当事人 (3)第一节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3)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3)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4)第四节诉讼第三人 (4)第三章管辖 (5)第一节级别管辖 (5)第二节地域管辖 (6)第三节裁定管辖 (8)第四章证据与证明 (9)第一节证明对象 (9)第二节证明责任的分配 (10)第三节证据的学理分类和法定种类 (10)第四节证据收集和证明程序 (12)第五章诉讼保障制度 (12)第一节保全 (12)第二节先予执行 (13)第三节强制措施 (13)第四节期间与送达 (14)第五节代理 (14)第六章诉讼调解与和解 (15)第一节调解的适用 (15)第二节调解书 (15)第七章一审普通程序 (15)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15)第二节诉讼中的特殊情形 (16)第八章一审简易程序 (17)第九章二审程序 (18)第一节上诉 (18)第二节审理 (19)第三节裁判 (19)第十章审判监督程序 (20)第一节再审程序的启动 (20)第二节再审程序的裁判与调解 (22)第十一章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 (22)第一节特别程序 (22)第二节督促程序 (24)第三节公示催告程序 (25)第十二章民事执行程序 (25)第十三章仲裁法 (28)第一节仲裁协议 (28)第二节仲裁程序 (29)第三节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31)第一章诉、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诉考点一: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积极)或不存在(消极)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财物、作为、不作为)变更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考点二:反诉▲思考o(>_<)o怎样判断是反诉还是反驳?注:反诉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是否定对方的主张主体要求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时间要求本诉举证期限届满前管辖要求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程序要求适用同一的诉讼程序牵连关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基于同一原因事实第二节基本原则考点一: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2013民事诉讼法

2013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特别解读2013-03-07 16:40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此次修订,需要重点关注的18个知识点如下:1.增加公益诉讼制度2.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3.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4.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5.财产纠纷也可以协议管辖6.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7.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8.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9.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10.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11.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12.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13.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14.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15.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16.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17.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18.增加了简易送达的方式一、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新法条】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法条】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解读】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这些年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等方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等。

民诉法2013

民诉法2013

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版)引言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包括诉讼的起始、审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判决的执行等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诉讼权益,并促进法治建设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起诉条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判决执行等。

一、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诉讼主体的资格、管辖权和受理标准等。

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起诉主体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即具备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此外,法院也对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案件能够被正确受理和审理。

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诉讼的形式、期限、申请、答辩等各个环节。

其中,诉讼的形式主要有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两种,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适用哪种形式。

此外,诉讼的期限和申请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诉讼程序还包括了证据调查、庭审和判决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和审查案件的证据,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庭审阶段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法院会对原告和被告进行公开审理,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最后,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判决,并对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

三、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诉讼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法院也有责任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特殊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规则,如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等。

四、判决执行判决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也是保障司法权威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包括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等措施。

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执行判决,并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的责任。

(2020年编辑)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2020年编辑)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03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18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019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020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017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03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004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005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03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33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2013

民诉法2013

民诉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江伟民事诉讼法2013最新版讲义

江伟民事诉讼法2013最新版讲义

江伟《民事诉讼法》必背讲义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及其成因所谓冲突,是指人们因利益和态度的不协调和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按冲突的法律性质不同可以分为:(1)民事冲突;(2)刑事冲突;(3)行政冲突。

民事冲突又称作民事争议或曰民事纠纷。

以民事冲突的主体特征为标准,民事冲突又可分为:(1)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冲突;(2)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冲突;(3)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冲突;,(4)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冲突;(5)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冲突;(6)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冲突。

民事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难以概括穷尽的。

择其要者有:一类是与人身权益相关的民事冲突。

二类是与财产权益相关的冲突。

民事冲突的成因是相当复杂的。

它有人的个性原因,也有个性人所处社会的原因;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内在原因也有外在原因;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的原因;有人文原因也有自然原因。

二、民事冲突的救济方式在我国,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五:(1)当事者自行协商和解纠纷;(2)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4)仲裁委员会仲裁;(5)进行民事诉讼。

前四种称为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后一种系诉讼方式。

三、民事诉讼与非诉讼救济民事诉讼与非诉讼救济方式存在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民事诉讼与非诉讼救济方式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1.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区别。

2.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纠纷的区别。

3.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1)二者法律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是司法性质,人民调解是民间性质;(2)根据不同;(3)效力不同。

4.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民事诉讼与仲裁从表面上看似乎并无太大的区别,实则不然。

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具有浓郁的司法性质,仲裁则属民间性质;其次,二者提起的条件不同。

最后,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也是不同的。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 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013民事诉讼法整理版

2013民事诉讼法整理版

填空题D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和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

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是共同诉讼。

D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F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F法庭辩论终结,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F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为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F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共同为诉讼行为的时间叫做期日。

F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也叫诉讼中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M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M民事诉讼中,受理诉讼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此为管辖恒定原则M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为诉。

M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是财产保全。

R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叫做受理。

R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通过抗诉形式实现的。

X狭义的诉讼始于起诉,终于审判。

Y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Z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是诉讼代表人。

Z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当事人对本证提出反驳,证明对方当事人所提的本证是虚伪的、不合法的。

这种反驳叫做证据抗辩。

Z 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被称做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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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59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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