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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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1997修正)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6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5月5日实施日期:1999年5月5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1.06

【实施日期】1997.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

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1997年1月6日发布的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防止飞行人员疲劳,保护飞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承运

人和从事航空运输飞行的飞行人员。

第三条在考核运输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时,应包括其参加各类飞行的飞行时间。

第四条在执行抢险、救灾、急救、专机等特殊飞行任务时,如果预计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超过本规定有关条款的限制,需经航空承运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如情况紧急,可先执行任务,后补报。

在飞行中,如果因天气原因等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返航、备降,导致飞行时间超过了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限制的,该次飞行不按违反该项条款处理。但在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的其他各项条款时,上述飞行时间仍须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飞行时间:指从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本身的动力自装载地点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到达卸载地点停止运动时为止的时间。

第六条值勤时间:指飞行人员在执行由航空承运人安排的飞行和地面任务中所花费的时间。值勤时间应包括:

(一)飞行前准备时间。

(二)飞行时间。

(三)飞行后工作时间。

(四)中途经停站的过站时间。

(五)地面训练和其它工作时间。

第七条休息时间:指飞行人员从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时间。

第三章飞行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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