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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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关于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关于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正文:---------------------------------------------------------------------------------------------------------------------------------------------------- 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日)现行的由局、站值班首长负责组织与实施飞行的制度,是根据中国民航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制定的。

这一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保证飞行安全,争取飞行正常,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一制度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为此,对于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组织与实施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组织与实施飞行的责任和飞行保障工作航空公司的飞行组织与实施,由航空公司领导负责,在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航行签派机构组织实施。

航空公司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情况,制定组织与实施飞行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公司所属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民航局所属航务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安排航空公司申请的飞行计划,提供空中交通管制、航空通信、航空导航、航空气象、航行情报、告警和搜寻救援服务,并对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执行民航局制定的航务管理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和同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向航空公司提供飞行场道、机坪、灯光以及各种地面服务设施。

二、关于飞机放行及特殊情况处置的责任航空公司飞机运行中有关飞机的放行、延误、改航、备降、取消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置,由航空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负责。

航空公司可以将飞机的放行和决定飞机延误、改航、备降、取消的责任委托给其他航空公司或有关的航务管理机构,委托的这部分责任应以双方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负责飞行流量控制、飞行高度和飞行间隔的配备,如不同意飞行应通知机组和航空公司签派人员。

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运行手册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SC/020510【CCAR-121.481/483/485/487/489/491/493/495/503,CCAR-332】1.0 定义1.1 飞行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1.2 机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组成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

1.3 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1.4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山航规定飞行员执勤期为:飞行员为了完成该次飞行任务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领受飞行任务书,到飞行任务结束交飞行任务书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截止。

在一个执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执勤期的执勤时间。

1.5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交通工具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1.6 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1.7 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1.8 资深副驾驶:是指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无需满足CCAR-121.457条规定的运行经历,但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

2.0 飞行组成员2.1 驾驶员值勤期、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2.1.1 两名驾驶员的飞行组2.1.1.1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9 小时。

航空人力资源管理

航空人力资源管理

航空人力资源管理飞行派签员(航行派签员)006-215是具备实施飞行签派的资格并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赋予签派员的工作职责,概括起来是:制定组织和实施飞行时的飞行计划;督促检查机长做好飞行直接准备,向机长安全飞行所必须的航行情报资料;签署飞行放行单;掌握本签派责任区起飞机场、航线、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演变情况,并及时通知机组;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飞行保障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飞行动态及有关情况,及时将航空器起飞时间和预计到达时间以及不正常飞行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机长处理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政的飞行工作。

民航运输服务人员工种民航运输服务人员的工种有7种,民航售票员、民航客运员、民航货运员、民航乘务员、民航配载员、机场地面服务员、航空货物储运员。

民航售票员:在航空售票场所,以航空运输合同的方式办理客票销售业务,为旅客提供乘机凭证的人员。

民航客运员:在机场,根据乘机凭证办理航空旅客进出港业务的人员。

民航货运员:在货运场所,以航空运输合同的方式办理航空货物的收运、交付业务,履行航空运输合同的人员。

民航乘务员:在飞机客舱内,根据空中服务程序和规范,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的人员。

民航配载员:在机场,根据飞机装载数据和平衡要求,办理配算飞机装载量和装载平衡业务的人员。

机场地面服务员:在机场,根据地面服务程序和规范为旅客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

航空货物储运员:在货物储运场所,根据航空货物的特性和运输规则,实施进出港货物、集装器材的储运与管理。

空中交通管制员具备实施空中交通管制的资格并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赋予了管制员在飞行实施过程中的职责有:根据飞行计划、空中和地面情况,调整航空器的飞行顺序和指定的高度层;随时掌握空中飞行动态,调配航空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随时掌握管制区域、航线、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适时通知开放和关闭通令、导航及其它飞行设施;与邻近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通报飞行动态;协助机长正确处置飞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复杂天气;及时将航空器起飞时间、预计到达时间,以及飞行不正常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飞行员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飞行员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飞行员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1. 背景由于飞行员的工作特殊性,为确保航班安全,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暂行规定,以规范飞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防止疲劳驾驶。

2. 基本原则2.1 飞行员工作时间应严格控制在八小时以内,确保飞行员具备足够的休息时间;2.2 飞行员休息时间应充足,确保飞行员身心状态良好,能够安全执行任务;2.3 飞行员应遵守公司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超时工作。

3. 具体要求3.1 飞行员工作时间安排3.1.1 飞行员每日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八小时;3.1.2 飞行员在飞行期间的工作时间应计入总工作时间;3.1.3 飞行员在飞行期间每累计工作四小时,应安排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3.1.4 飞行员在飞行期间每累计工作六小时,应安排至少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3.2 飞行员休息时间安排3.2.1 飞行员每日应有连续八小时的休息时间;3.2.2 飞行员每七天应有至少二十四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3.2.3 飞行员所在公司应为飞行员提供充足的休息设施和条件。

4. 监督与处罚4.1 公司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飞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符合规定;4.2 飞行员应主动配合监督,如实汇报自己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情况;4.3 飞行员违反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的,将接受公司纪律处分或其他相应的法律制裁。

5. 附则5.1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5.2 根据实际情况,对暂行规定进行调整;5.3 公司有权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以上是《飞行员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旨在确保飞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达到合理的标准,保障航班的安全运行。

飞行员和公司应共同配合,落实该暂行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范。

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458号颁布时间:1995-12-21发文单位:劳动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你局《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民航人函[1995]10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为了保障民航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民航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局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

即:一、民航系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专职司机;(二)用人单位从事采购、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三)用人单位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地勤人员;(四)用人单位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机场、仓库的部分仓储搬运人员;(五)用人单位的外勤人员和部分值守人员;(六)用人单位因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因生产工作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七)部分工作业务量小的航站全部工作人员;(八)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民航运输生产的特殊性,下列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民航运输航空空勤人员;(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三)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人员;(五)民用航空通信雷达导航人员;(六)民用航空空气象人员;(七)民用航空油料人员;(八)民用航空机场旅客服务人员;(九)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十)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运行手册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SC/020510【CCAR-121.481/483/485/487/489/491/493/495/503,CCAR-332】1.0 定义1.1 飞行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1.2 机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组成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

1.3 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1.4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山航规定飞行员执勤期为:飞行员为了完成该次飞行任务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领受飞行任务书,到飞行任务结束交飞行任务书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截止。

在一个执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执勤期的执勤时间。

1.5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交通工具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1.6 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1.7 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1.8 资深副驾驶:是指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无需满足CCAR-121.457条规定的运行经历,但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

2.0 飞行组成员2.1 驾驶员值勤期、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2.1.1 两名驾驶员的飞行组2.1.1.1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9 小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06•【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7.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已被: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修订)[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1月8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8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0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为了贯彻执行该条规定,需要对部分民航规章作统一的清理,修订其中与该法不一致的规定,并适当废止一部分规章。

另外,有的规章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作出局部修订。

为此,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清理修订的原则在清理规章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主要修订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另外还包括少量非行政处罚内容的修改,这些修改比较简单,不便于单独发布决定,因此在本次《决定》中一并修订;二是凡规章中与《行政处罚法》和《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尽量予以修订,不能修订的,予以废止;三是将以前的规定比较原则、不便于操作的条款予以具体化,如有些规章中只规定“罚款”,这次修订增加规定了罚款的具体数额。

二、关于原规章中“民航局”是否改为“民航总局”问题我局以前发布的规章中多次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等称谓。

民航飞行签派员考试考点巩固(强化练习)

民航飞行签派员考试考点巩固(强化练习)

民航飞行签派员考试考点巩固(强化练习)1、单选根据机场飞行区等级指标规定的最大飞机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机场分为()五个等级。

A.1,2,3,4,5B.A1,A2,A3,A4,A5C.Ⅰ,Ⅱ,Ⅲ(江南博哥),Ⅳ,ⅤD.A,B,C,D,E。

正确答案:D2、单选飞机正确飞越电台上空后,保持一定航向作直线飞行或平直飞行,飞机所在的方位线就是:().A.飞机的平均航迹线B.飞机修正航迹时的新航线C.飞机的航向线D.航线正确答案:A3、单选起始进近航段采用直线航线的航段长度限制为:().A.37海里B.28海里C.导航设施不同长度不同D.没有规定具体长度限制,但应满足飞机下降高度的要求正确答案:D4、单选当飞机低速穿过温度略低于0℃几度和水滴半径较大的过冷云和冻雨时,常形成:().A.雾凇B.明冰C.毛冰D.槽形积冰正确答案:B5、单选ACARS系统最早是由()研制成功的。

A.SITAB.ICAOC.ARINCD.波音公司正确答案:C6、单选云中飞行常产生中度积冰的云主要有:().A.St,ScB.Ac,CuC.As,NsD.Cb,Fs正确答案:C7、单选跑道纵坡是指:().A.跑道中线上最高点标高除以跑道长度B.跑道中线上最低点标高除以跑道长度C.跑道中线上平均标高除以跑道长度D.跑道中线上最高点标高与最低点标高之差除以跑道长度正确答案:D8、单选飞行区等级指标Ⅰ的3、4级飞行区,在其升降带内距跑道中线两侧各()米内,不准有固定的物体,除非是必须的助航设备并为易折装臵。

A.80米B.60米C.70米D.85米正确答案:B9、单选飞机产生偏航的原因是:().A.正确过起点忘记时B.空中没有保持好速度C.空中风资料超过一小时D.没有正确通过起点,没有保持好航向,空中风发生变化正确答案:D10、单选S模式航管雷达的脉幅调制监视信号共有:().A.4种B.5种C.6种D.7种正确答案:C11、单选TCAS报警的顺序最先是:().A.近地警告B.空中交通警戒C.空中交通避撞D.风切变正确答案:D12、单选当最后进近的飞机正常进近时,飞行员看到PAPI发光的情况是:().A.离跑道最近两个为红色,最远两个为白色B.离跑道最近一个为红色,最远三个为白色C.离跑道最近三个为红色,最远一个为白色D.均为白色正确答案:A13、单选在SITA电报中,收电地址最多为:().A.7家B.9家C.32家正确答案:C14、单选下列有关OCH与OCA的关系,正确的是:().A.OCH=OCAB.OCH=OCA-机场标高C.OCH>OCAD.OCA=OCH-机场标高正确答案:B15、单选与稳定层无关的视程障碍现象是:().A.风沙、浮尘、吹雪B.浮尘、雾、烟C.吹雪、烟、霾D.霾、风沙、雾正确答案:A16、单选当进近灯不工作时,非精密进近夜间飞行最低标准为:().A.在白天的基础上最低下降高增加100米;能见度不变B.在白天的基础上最低下降高增加50米;能见度不变C.在白天的基础上最低下降高增加50米;能见度增加400米D.在白天的基础上最低下降高增加100米;能见度增加400米正确答案:C17、单选下列有关复飞中间阶段的说法中,正确的一个是:().A.复飞中间阶段最好是平飞B.复飞中间阶段开始于开始爬升点(SOC.,然后以稳定速度上升直至取得50米超障余度并能保持的第一个点为止C.复飞中间阶段不需要导航台作航迹引导D.复飞中间阶段不能改变航迹方向正确答案:B18、问答题飞机爬升,若外界温度升高,则推力减小,选项问爬升速度和爬升梯度的变化?正确答案:温度增加,爬升梯度和爬升率都要下降;爬升速度减少。

航空公司工时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工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公司员工工时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航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员、乘务员、地面服务人员、机务维修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工时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合理、灵活、高效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工作与休息时间符合国家规定,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第四条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8小时。

2. 特殊岗位工作时间:根据岗位特点,经公司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3. 航班任务工作时间:飞行员、乘务员等航班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航班任务时间计算,包括飞行时间、地面准备时间、休息时间等。

第五条休息时间:1. 周末休息:员工每周享有两天休息日,具体安排由公司统一安排。

2. 法定节假日休息: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

3. 休息日调休: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对休息日进行调休,但需提前告知员工。

第六条加班制度:1. 加班申请: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2. 加班时间计算:加班时间按照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3. 加班限制:员工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批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调整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等。

第八条工作时间调整需提前告知员工,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实际情况。

第九条工作时间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航班安全和服务质量。

2. 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3. 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与休息。

第四章假期制度第十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包括年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公司请假。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工时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是保障航空安全、高效运营的关键角色。

他们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对于航空公司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进行探讨。

一、工作时间与班次的重要性航空公司作为一个24小时运营的行业,工作时间与班次安排对于保持航班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准确合理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可以有效保障工作人员的休息和劳动保障,同时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人员的疲劳程度,确保飞行安全。

二、国际航班的工作时间与班次安排国际航空公司通常遵循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相关规定。

根据IATA的规定,国际航班乘务员通常被要求不超过每月100小时、每年900小时的工作限制。

此外,IATA还制定了采取适当的工作与休息比例等安排,以确保员工充分休息和恢复。

这些限制和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航班安全和工作人员的健康。

三、国内航班的工作时间与班次安排国内航班的工作时间与班次安排通常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所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来管理。

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国内航班机组成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月80小时、每年700小时。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机组成员在连续航班工作后需要得到适当的休息时间,以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工作质量。

四、工作时间与班次安排的挑战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常见的挑战包括跨时区的飞行、航班延误和紧急情况等。

跨时区的飞行往往会打乱人体生物钟,导致工作人员的疲劳和身体不适,因此需要航空公司制定合理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表,以让员工充分适应时差。

航班延误和紧急情况也可能导致工作时间与班次的变动,航空公司需要确保有足够的备用人员来应对这些突发情况。

五、航空公司的努力与改进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与休息,航空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进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

这些措施包括制定合理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表、提供健康饮食及适当的休息设施、培训员工应对疲劳和紧急情况等。

航空公司休息管理制度规定

航空公司休息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公司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保障飞行员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体飞行员、乘务员及其他与飞行安全相关的员工。

三、休息时间1. 飞行员休息时间(1)飞行员每日休息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中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4小时。

(2)飞行员每月累计休息时间不少于48小时。

(3)飞行员每年累计休息时间不少于120小时。

2. 乘务员休息时间(1)乘务员每日休息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中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4小时。

(2)乘务员每月累计休息时间不少于48小时。

(3)乘务员每年累计休息时间不少于120小时。

四、休息安排1. 飞行员休息安排(1)飞行员休息时间应优先安排在飞行任务结束后。

(2)飞行员休息时间应尽量安排在非高峰时段。

(3)飞行员休息时间应确保其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4小时。

2. 乘务员休息安排(1)乘务员休息时间应优先安排在航班结束后。

(2)乘务员休息时间应尽量安排在非高峰时段。

(3)乘务员休息时间应确保其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4小时。

五、特殊情况处理1. 飞行员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休息时间的,应经航空公司批准,并确保调整后的休息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2. 乘务员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休息时间的,应经航空公司批准,并确保调整后的休息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六、监督检查1. 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休息管理制度,加强对休息时间的监督检查。

2. 飞行员和乘务员应自觉遵守休息管理制度,按时休息。

3. 对违反休息管理制度的员工,航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航空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员工权益,提高航空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航空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用航空飞行时间管理制度

民用航空飞行时间管理制度

民用航空飞行时间管理制度民用航空飞行时间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航空安全和飞行员健康,合理安排和管理飞行时间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民用航空飞行时间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背景介绍民用航空飞行时间管理制度是航空公司和民航管理机构为了确保飞行员处于良好状态、减少事故风险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飞行员的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需要合理安排以保障他们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从而提高飞行安全性能。

二、管理原则1.合理分配飞行任务:航空公司需要根据飞行员的经验和能力,合理分配他们的飞行任务。

初级飞行员通常会被安排较短的航段,而经验丰富的飞行员可以承担更长的航段。

通过合理的任务分配,可以降低飞行员的工作强度,提高操作安全性。

2.飞行时间限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飞行员的飞行时间有一定的限制。

在24小时内,飞行员的飞行时间通常不得超过9小时,而每7天的飞行时间也应受到限制。

这样的时间限制可以确保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反应能力和判断能力。

3.休息时间要求:为了保障飞行员的休息质量,规定了每天和每周的休息时间。

每天,飞行员需要获得一定的休息时间,确保能够恢复体力。

而每周,飞行员也应得到较长的休息时间,以保证身体和精神状况的适应和恢复。

4.飞行时间记录:航空公司应对飞行员的飞行时间进行准确记录,以确保他们的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符合相关的规定。

同时,这也是监督和检查航空公司是否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5.风险评估和管理:航空公司在制定飞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航线、天气和机型等因素,对飞行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如果存在潜在的风险,应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确保飞行安全。

三、飞行时间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乘客安全:通过合理安排飞行时间,可以避免飞行员过度疲劳造成操作失误,提高乘客的安全保障。

2.提高航班准点率:飞行时间管理制度可以帮助航空公司合理安排飞行计划,提高航班准点率,提升服务质量。

3.保护飞行员健康:合理的飞行时间安排可以减少飞行员的体力和精神压力,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

机组疲劳管理的规章制度

机组疲劳管理的规章制度

机组疲劳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飞行人员的身心健康和飞行安全,规范机组疲劳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飞行人员,包括机组成员、机务人员等。

第三条机组疲劳管理的核心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人性化管理。

第四条机组疲劳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合理安排飞行人员的工作、休息和训练时间,减少飞行员疲劳程度,提高飞行员的工作效率和飞行安全水平。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五条机组成员的工作时间安排应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机组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机组成员的工作时间应做到合理分配,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并应定期进行轮班制度调整。

第七条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避免过度疲劳导致飞行事故。

第八条机组成员的工作时间记录应真实可靠,严禁虚报工作时间。

第三章休息制度第九条机组成员应按照规定的休息时间进行休息,避免连续工作时间过长导致疲劳。

第十条机组成员的休息环境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保证机组成员充分休息。

第十一条机组成员在休息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其他工作,保证休息质量。

第四章训练管理第十二条机组成员应按照规定的训练计划进行训练,提高自身的飞行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机组成员在训练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状态,避免疲劳影响训练效果。

第十四条机组成员在训练期间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训练,不得超时训练。

第五章疲劳评估第十五条机组成员的疲劳程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疲劳问题。

第十六条疲劳评估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如睡眠质量评估、疲劳调查问卷等。

第十七条疲劳评估的结果应及时通报机组成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合理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六章复检和纠正第十八条对机组成员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训练时间和疲劳评估结果应定期进行复检,确保疲劳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疲劳管理规定的机组成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理和教育。

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458号

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458号

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正文:---------------------------------------------------------------------------------------------------------------------------------------------------- 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458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你局《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时工作制的函》(民航人函[1995]10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为了保障民航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民航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局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

即:一、民航系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专职司机;(二)用人单位从事采购、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三)用人单位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地勤人员;(四)用人单位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机场、仓库和部分仓储搬运人员;(五)用人单位的外勤人员和部分值守人员;(六)用人单位因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因生产工作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七)部分工作业务量小的航站全部工作人员;(八)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民航运输生产的特殊性,下列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民航运输航空空勤人员;(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三)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人员;(五)民用航空通信雷达导航人员;(六)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七)民用航空油料人员;(八)民用航空机场旅客服务人员;(九)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十)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85]民航局字第507号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85]民航局字第507号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正文:----------------------------------------------------------------------------------------------------------------------------------------------------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85)民航局字第507号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日)根据运输飞行小时费制度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空勤人员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保证飞行安全,改善服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现结合今年企业的工资改革,将原暂行规定修订如下:一、定员(一)机组定员1.五人制:机长、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

2.三人制:机长、副驾驶、空勤机械员各一人。

3.二人制:机长、副驾驶各一人。

值勤时间(包括航前一个半小时,航后一小时,过站及空中时间均按班机时刻表规定的时间计算)在十一小时以上的航线派双机组,十一小时(不含)以下的派单机组,有带飞或检查任务时,包括教员、检查员和被带飞人员在内,单机组最多可增加二人,双机组在定员内安排。

(二)乘务组定员乘务人员(含主任乘务长、乘务长)有配餐任务的每二十五~三十客座配一人;无配餐任务的每三十五~四十客座配一人。

各型飞机的标准定员一般为:波音747(SP、COMBI)配主任乘务长一人,乘务长二人,乘务员九人;波音707、MD-80、伊尔62、图154M、波音737-300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四人;波音767、A310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七人;波音737-200、三叉戟、伊尔18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二人(国际线三人);安24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一人;肖特360、伊尔14、里二配乘务员一人。

以上标准可根据实际旅客人数适当调整。

(三)安全员根据规定与任务需要派出,国际航线飞行每次最多不超过两人。

飞行、值勤、休息时间规则(根据121部)

飞行、值勤、休息时间规则(根据121部)

飞⾏、值勤、休息时间规则(根据121部)第121.483 条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a)当飞⾏机组配备2 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值勤期最多14 ⼩时,该值勤期内的飞⾏时间不得超过8 ⼩时,但对于不多于2 个航段的飞⾏,飞⾏时间可以延长⾄9 ⼩时。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少10 个连续⼩时的休息期,但对飞⾏任务解除的时间是发⽣在当地时间午夜零点之后的,则应安排12 个连续⼩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2)发⽣运⾏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 ⼩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9 ⼩时;(3)发⽣运⾏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16 ⼩时,但该值勤期后10 ⼩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b)当飞⾏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 名符合第121.451 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值勤期最多16 ⼩时,该值勤期内的飞⾏时间不得超过10 ⼩时,但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飞⾏时间可以延长⾄12 ⼩时。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少14个连续⼩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2)发⽣运⾏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 ⼩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12 ⼩时;(3)发⽣运⾏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18 ⼩时,但该值勤期后14 ⼩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c)当飞⾏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 名符合第121.451 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并为飞⾏机组提供经批准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值勤期最多18 ⼩时,该值勤期内的飞⾏时间不得超过14 ⼩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少18 个连续⼩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2)发⽣运⾏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 ⼩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16 ⼩时;(3)发⽣运⾏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20 ⼩时,但该值勤期后18 ⼩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疲劳 民航相关规章 r7

疲劳 民航相关规章 r7

疲劳民航相关规章 r7
民航相关规章R7是针对疲劳管理的规定。

疲劳是指因长时间
工作、过度劳累或缺乏充分休息而导致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不适。

在民航领域,疲劳管理尤为重要,因为飞行员和其他机组成员的疲劳可能会对飞行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R7规章,航空公司和机组成员需遵守以下要求:
1. 疲劳风险管理:航空公司应制定和实施疲劳风险管理计划,以识别、评估和控制飞行员和其他机组成员的疲劳风险。

2. 飞行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限制:规定了飞行员的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求,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疲劳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 飞行员报告疲劳情况:飞行员应该向相关管理人员报告疲劳情况,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轻疲劳。

4. 值勤期限和休假安排:航空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值勤期限和休假安排,确保机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来休息和恢复。

5. 委员会审查:规定了委员会对航空公司疲劳管理计划的审查和评估要求,以确保其符合规章要求并能保证飞行安全。

民航相关规章R7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疲劳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确保飞行员和其他机组成员在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反应能力。

飞行员休息期计算

飞行员休息期计算

飞行员休息期计算
飞行员一个月一般休息10天。

按照中国民航规定,飞行员一年飞行
不超过1000个飞行小时,月不超过90个飞行小时,一天飞行不超过8个
飞行小时。

飞行前一天做飞行准备,当日飞行结束后,为了保证身体次日
休息,如果担任飞行部领导,休息时还要上行政班,考虑到他们每月飞行
时间不会超过90小时,飞行员有时间限制,一个月不能飞行超过90小时。

飞行员的相关规定
每月飞行不超90小时,除了不能喝酒这条硬规定外,飞行员在执行
任务前还必须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

民航法规规定飞行员每个月的飞行时
间不得超过100小时,每年必须有-个月的疗养时间,为了保证飞行员的
休息,航空公司现在都相当理解飞行员的个人需求,尤其是异地夫妻,一
旦飞行员在休息时间表示要回家与妻子相聚,飞行部都会大开绿灯。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1997年修正)-民航总局令第60号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1997年修正)-民航总局令第60号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1997年修正)正文:----------------------------------------------------------------------------------------------------------------------------------------------------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1997年1月6日发布的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防止飞行人员疲劳,保护飞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承运人和从事航空运输飞行的飞行人员。

第三条在考核运输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时,应包括其参加各类飞行的飞行时间。

第四条在执行抢险、救灾、急救、专机等特殊飞行任务时,如果预计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超过本规定有关条款的限制,需经航空承运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如情况紧急,可先执行任务,后补报。

在飞行中,如果因天气原因等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返航、备降,导致飞行时间超过了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限制的,该次飞行不按违反该项条款处理。

但在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的其他各项条款时,上述飞行时间仍须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飞行时间:指从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本身的动力自装载地点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到达卸载地点停止运动时为止的时间。

第六条值勤时间:指飞行人员在执行由航空承运人安排的飞行和地面任务中所花费的时间。

值勤时间应包括:(一)飞行前准备时间。

(二)飞行时间。

(三)飞行后工作时间。

(四)中途经停站的过站时间。

(五)地面训练和其它工作时间。

第七条休息时间:指飞行人员从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时间。

第三章飞行时间限制第八条在任何连续24小时内,飞行时间限制如下:(一)单套机组: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所飞航段不得多于4段。

民航飞行员休假制度

民航飞行员休假制度

民航飞行员休假制度
民航飞行员的休假制度通常由各个航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需求制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休假制度:
1. 年假:飞行员享有一定数量的年假,一般根据工作年限或服务年限来确定数量。

年假一般在每年的休假周期内使用,并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

2. 休息日:飞行员在连续工作一定天数后,有权享受一定数量的连续休息日。

连续工作天数和休息日的数量根据法律和公司政策而异,通常会进行轮班制安排。

3. 公休假:除了年假和休息日外,飞行员也享有法定的公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等,可以用于休息或安排个人事务。

4. 病假:飞行员因病需要休假时,可以享受病假。

病假休假的天数根据具体公司政策而定,一般需要提供病假证明。

5. 丧假等特殊假期:如果飞行员遇到家庭成员丧亡等特殊情况,一般可以享受相应的特殊假期。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民航飞行员有休假制度,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可能会根据航班需求和人员调配等情况对休假进行调整。

因此,实际的休假安排可能会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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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1997修正)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6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5月5日实施日期:1999年5月5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1.06
【实施日期】1997.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
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1997年1月6日发布的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防止飞行人员疲劳,保护飞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承运
人和从事航空运输飞行的飞行人员。

第三条在考核运输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时,应包括其参加各类飞行的飞行时间。

第四条在执行抢险、救灾、急救、专机等特殊飞行任务时,如果预计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超过本规定有关条款的限制,需经航空承运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如情况紧急,可先执行任务,后补报。

在飞行中,如果因天气原因等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返航、备降,导致飞行时间超过了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限制的,该次飞行不按违反该项条款处理。

但在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的其他各项条款时,上述飞行时间仍须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飞行时间:指从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本身的动力自装载地点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到达卸载地点停止运动时为止的时间。

第六条值勤时间:指飞行人员在执行由航空承运人安排的飞行和地面任务中所花费的时间。

值勤时间应包括:
(一)飞行前准备时间。

(二)飞行时间。

(三)飞行后工作时间。

(四)中途经停站的过站时间。

(五)地面训练和其它工作时间。

第七条休息时间:指飞行人员从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时间。

第三章飞行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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