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内容的发展: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事件;行为;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总民法复习的重点民法总论是王建平老师上的的研究生课程,理应理解为考试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民事权利的内容,他强调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是维护市民生存的法是市民社会最基础的法,整个民法就是关于民事权利取得享有行使就消灭救济的规则。
物权法由于物权法的出台自然也是重点,债法主要是合同,其他章节就是基础比较多了。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复习指南(重点下划线标记)
《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作者:————————————————————————————————日期:民法学,考试复习题。
知识点1.民法概念;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3.民法渊源;1.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4.民法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内容具体体现为;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客体类型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有案例,宣告死亡时行为效力监护制度。
8.法人的条件(判断是不是法人)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9.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0.民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学科之一,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备考法考的重点学科之一。
熟练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法考的顺利通过至关重要。
以下是民法备考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希望能够对广大法学学子有所帮助。
一、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在民法中,人民币的货币地位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具有法律支付能力,广泛用于经济交易和各种合同的履行。
了解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包括其法定支付范围和法定支付方式等内容,有助于理解法律对于货币交易的规范和约束。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民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包括要件、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在备考中,需要熟悉每种类型合同的特点和要求,了解合同成立和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的撤销、解除、修改等问题。
三、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备考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物权的取得和保护涉及到物权的设立、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备考时需要熟悉各种物权的特点和要求,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和物权的保护措施。
四、民事责任与赔偿在备考中,民事责任与赔偿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
民事责任的产生和赔偿的方式是备考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理解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和赔偿的范围,了解不同类型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限制,例如损害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五、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是民法备考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备考时需要了解法人的设立条件和法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熟悉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和法律地位,例如合伙、社团、基金会等。
六、继承与遗赠继承与遗赠是民法备考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了解继承与遗赠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包括继承的顺序、继承权的行使和遗赠的效力等。
此外,还需要掌握继承与遗赠的特殊情况和相关争议问题,例如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割等。
总结: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包括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民事责任与赔偿、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以及继承与遗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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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重点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答: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的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保护;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适用民法时应遵循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答: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参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4、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种类答: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意义在于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分自然事实和行为。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时间是偶发的客观现象:人的出生、死亡、洪水、战争等;状态是客观现象的持续:时间的经过等。
2)行为既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为;既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还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5、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原则答: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包含以下意思:1)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有以下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绝对权和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与救济权;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1)自由行使权利;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承担方式答: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7、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答: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有权利能力不等于有了民事权利;2)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并不能由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某项民事权利的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不可分离,不可放弃和转让。
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放弃和转让;4)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义务能力。
民事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
8、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有以下特征: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
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答: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10、住所的法律意义答: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3)确定案件的管辖;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11、监护的概念、特征以及监护人的职责答: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12、宣告失踪的条件答: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13、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答:宣告死亡的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法人14、法人的概念、特征、条件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独立性体现在: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的独立性。
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答:民事权利能力特点如下:1)始于成立,终于消灭;2)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3)互相有差异性。
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如下:1)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2)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3)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16、法人机关的特征答:1)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2)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3)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4)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5)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17、法人的责任概念、特征答: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1)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2)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3)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18、法人的清算概念、清算活动的内容答: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1)了结现存的业务;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19、非法人组织的特征答: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属于法人。
20、合伙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外部关系答: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特征如下: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合伙的内部关系表现为: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适用合伙财产的权利;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3)合伙人对合伙的收益有分配的权利。
合伙的外部关系表现为: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代表合伙进行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21、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对合伙债务的责任答: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
入伙须经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不能入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不再为合伙人。
任意退伙只要合伙人不愿再继续合伙,就可以退伙,一般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是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合伙人当然退伙,一般有两方面:1)合伙人失去成为合伙人的条件或能力;2)合伙人因法定事由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被除名。
对合伙债务的责任:1)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与原合伙人同样承担连带无限责任;2)退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按比例清偿,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对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全部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再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的,该责任消灭。
22、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答:1)是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2)是相对独立的机构;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债务财产的承担答: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4、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债务财产的承担答: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