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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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一)

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一)

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一)一、“德治”的重要性“德治”是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张,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

董仲舒主张的“德治”,其内容包括“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几个方面。

董仲舒善于从自然法则中去寻找其主张的依据,对于“德治”也是这样。

他把“法治”、“德治”比附为自然界的“阴”、“阳”关系,而“阴”、“阳”的取舍则是由天意决定的。

他认为天意喜爱“阳”(“德治”)而厌恶“阴”(“法治”),“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德治”是高贵的,“法治”是低贱的,这是上天的规定。

统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来统治人间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他认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董仲舒传》),因此圣明的统治者必须“任德而远刑”(《天辨在人》)。

董仲舒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

“圣人天地动四时化者,非有它也,其见义大故能动,动故能化,化故能大行。

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则尧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

”(《身之养重于义》)在他看来,施行“德治”,仁政教化大行于天下,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没有了;没有违法犯罪,就不用刑罚,于是天下太平,这不是“大治之道”是什么呢!“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权》)。

二、“德治”、“法治”都是治国安邦的必要手段董仲舒主张“德治”,但实际上他并非完全否定“法治”的作用,而认为二者都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他的阴阳、天意学说来看,“德治”、“法治”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阴阳义》)。

董仲舒的德治精神及当代启示

董仲舒的德治精神及当代启示

收稿日期:2019-08-20基金项目:2019年度漳州市基础教育课程教学研究立项课题“初中道德与法制教学中时事资源与教材的有效融合”(课题编号:ZPKTY19061)。

作者简介:郑小芬,女,福建省漳浦县直机关干部业余学校讲师,研究方向:德育。

在缺乏民主宪政的国度,德治观念在治国理念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的德治观念以儒家的思想为核心,特别是仁、义、礼、智、信,构成了整个德治理念的基础,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各阶层进行行为规范。

但是,儒家这种德治观的实施,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和面临一个根本挑战。

一个基本前提是,儒家德治观的推行必须在社会安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才具备实施的物质条件,这就是管子说的“仓廪实而知礼节”;一个根本挑战是,儒家德治观的实施,面临着人的各种欲望的冲击,而且这种欲望的冲击是永恒的。

通过什么手段压抑人类膨胀的各种欲望,引导人们遵循儒家的思想实现社会的和谐,是推行儒家德治观念必须解决的技术性问题。

董仲舒的新儒学是中国德治理论的重要资源之一,它的最大贡献,在于以儒家思想为中心,糅合了先秦诸子的思想成果,提炼出“天人合一”的德治观,促使人们对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的遵循由外在的强制走向内心的自觉,使中国的德治观得到一次升华。

重新梳理董仲舒儒学的核心思想,对当代政治思想道德教育仍旧有着强烈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董仲舒新儒学的诞生及其核心1.董仲舒新儒学诞生的背景汉武帝的西汉时期,社会的发展使儒家德治观的推行具备了物质条件。

但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推行这些观念,调节人欲与德育的关系,并没有可供借鉴的技术支持。

直到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糅合传统阴阳五行理论,并把道、法、名、墨、诸家学说贯通起来,才初步实现对人的欲望和意志的引导与威慑,完成德治和神学的结合,开创了儒家以德治国的新局面。

董仲舒学说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司法等诸多领域,他的思想几乎成为二千年来封建统治阶级的以德治国的“圣经”,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打下坚实的精神基础。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董仲舒是中国历史上一位重要的思想家,同时也是儒家道德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提出的“德治”思想对于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董仲舒的思想内涵、理论基础、实践价值这三个方面分别阐述董仲舒的“德治”思想。

一、董仲舒的“德治”思想内涵“德治”一词最早出现在董仲舒的著作《春秋繁露》中,他认为“德者治之本也”,即“德”是治理社会的基础和核心。

董仲舒认为,“德治”是通过恢复人们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建立正当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达到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治理方式。

董仲舒认为,人性是本善的,但随着人们的欲望、习惯和环境的影响,人们的道德水平会不断下降。

他主张通过道德教育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自觉地恪守道德规范,实现社会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

在董仲舒看来,道德教育的核心是各级政府和统治者要发挥其道德榜样的作用,为人民树立良好的行为典范。

他认为,诸侯、王臣应该过正派廉明的生活,以身作则,带领百姓建立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

政府需要建立正义、公平的政治秩序,通过法律和制度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

董仲舒的“德治”思想把道德价值放在社会治理的核心位置,使传统思想中的“德治权”得到了强化。

其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董仲舒的“德治”思想的理论基础董仲舒的“德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有两个方面。

一是儒家思想的传统,提倡“仁”“义”的理念,而“德治”正是基于“仁义”思想而建立的。

二是董仲舒对秦汉统治的反思,认为秦朝政权以法治代替了道德统治,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群体斗争和政治动荡不断发生。

他提出“德治”理念,是基于对秦汉政权的反思,反对单纯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社会的做法。

此外,董仲舒还深刻认识到了“德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往往是贵族和士大夫,他们亲自过正派廉明的生活,以身作则,成为全社会道德观念的引领者。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四、守“等级”董仲舒认为,在治国安邦的管理活动中,只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并教化百姓,仍不足以完整全面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还必须要有“硬性”的管理规范。

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的经验和理论传统使他认识到-一个和谐安定的理想社会只能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社会。

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

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诱导性的道德和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规范有两种。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

他明确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

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即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儿子必须服从父权的统治,妻子必须服从夫权的统治,这样才有“国”和“家”的和谐与秩序可言。

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春秋》明得失,差贵贱,本之天”(《重政》),“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传》,因此“三纲”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

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

董仲舒认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

倡扬维护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礼,是儒家的一贯传统,“礼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维护等级制。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规范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

第九讲董仲舒的天人合一的政治思想

第九讲董仲舒的天人合一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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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天之常道,相反之物也 ,不得两起,故谓之一。一而不 二者,天之行也。”
• “一统”的永恒法则化为中央集 权政治体制和君主专制统治提供 了认识依据。
• 3、“天人感应”与君权神授说 、天谴说
• 维护君权至上是董仲舒的基本政 治主张之一。
• “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 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 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 《王道通三》)
• 3、汉武帝时期内忧外患严重,提 倡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已经不能 适应汉政权面临的挑战。儒家思 想则主张有为,能为汉武帝的有 为提供理论支撑。
• 外有匈奴对边疆的屡次侵犯,内 有分封诸侯的坐大对皇权的威胁 ,同时豪强地主与一般民众的矛 盾也日益尖锐。
4、传统儒家总的来讲适应宗法分 封亲亲的诸侯国家的要求,不少 方面与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君主 专制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如孟 子讲“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 “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推 恩足以保四海”。
、御、书、数;或者六艺即六经,谓《易》 、《书》、《诗》、《礼》、《乐》、《春
秋》)内容丰富富有弹性。对于不 同的思想,有兼容并包的可能。
• C儒学能够独尊不仅在“理”的方面,还 与“势”有关。(韦正通)儒学知识传 播强调师承,儒生众多。
• D儒学强调维护现实的社会制度,符合上 层统治者的需要,同时强调矛盾双方的 妥协和高扬民本思想,有助于缓和社会 矛盾,使传统等级压迫制度受到一定约 束,从而也符合上层统治者的长远需要 。
•。
E汉武帝时内忧外患严重,无为思想已不适 合时代,而儒学强调有为则为汉武帝的 文治武功提供了理论根据。
F 儒学经过董仲舒改造的,理论更加完密 ,内容日益丰富,能更好地适应中央集 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远非其他各家所能 比。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一位著名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主张以仁义道德为基础来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尊德法”、“仁政法”、“法治兼用”等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展开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进行阐述。

首先,董仲舒主张以尊德法来治理国家。

他认为德治为上,法治为下,德治是指以道德伦理为基础来进行治理,而法治则是在德治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约束和规范机制。

他主张在治理国家时,首先要通过培养贤德之人来实现德治,通过人的道德品质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只有当德治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才需运用法律来进行约束和制裁。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仁政法”的观点。

他认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要以仁义为出发点来制定法律,以人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他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人情、民意和社会现实,不以法律本身的严格性和刚性来对待人民,而是要注重人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实现仁政。

此外,董仲舒主张“法治兼用”。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需要相互结合与协调。

德治是为法治提供了基础和底蕴,但在现实社会中,单纯仅依靠德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因此需要运用法治来弥补德治的不足。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的结合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能促使人民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形成良好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强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合理治国方案,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史上,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许多后来的思想家借鉴和发展,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他重视道德伦理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评判标准,德治理念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权力滥用的影响。

另外,他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有时会弱化法律的作用和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给了后来统治者对法律任意支配的空间。

董仲舒德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董仲舒德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董仲舒德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董仲舒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经学家和思想家,也是西汉时期儒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董仲舒所处的西汉时期,特殊的社会条件对其教化思想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西汉初期伴随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快速恢复与发展,社会中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加之地方分裂势力日夜骚动,促使董仲舒积极探索能安定社会、稳固政权的方法;另一方面,西汉初期宽松的思想文化环境为董仲舒吸收融合先秦诸子学说,并丰富发展儒家学说创造了客观条件。

董仲舒在借鉴、吸收先秦诸子学说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改造了传统儒家的教化学说,并以此作为理论依据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开展道德教化实践,在当时的西汉社会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儒家思想学说随着董仲舒的继承、发展和教化推广过程,正式实现了从理论向实践的跃迁。

而董仲舒教化思想的确立,也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教化体系的确立[1]。

新儒学在教化社会民众、稳固统治政权、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实际成效的突显,使儒学在汉代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领域逐步确立了其“独尊”地位,并最终成为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建国君民”的指导思想。

1 董仲舒德育思想的内容1.1 有教无类、广施教化董仲舒认为道德教化的对象应当是社会中的一切人,主张在社会中广施教化,并将教化对象分为三类人群,即君王统治者、各级官吏和社会民众。

首先,董仲舒认为“故君之御下民,奢侈者则应之以俭,骄淫者则统之以理。

未有上仁而下贼,上义而下争者也”[2],君王在国家中处于首要地位,只有君王自身具备良好的德行品质才有可能施行王道教化。

董仲舒通过构建天道哲学的方式引导、规劝统治者将儒家的伦理学说作为统治思想,因为只有君王通过内化儒家经典以成圣成善,才能教化臣子万民修身成善,否则将会“臣投他国、子奔他乡”。

其次,对于承担“施教者”角色的各级官吏,董仲舒主张要通过儒家政治伦理提升官员的道德水平,即在严格管理选官制度的基础上,以儒家思想中的君臣之道教化文武百官,使之自觉用伦理道德约束言行。

论董仲舒的政治改革思想——兼论其天道观的德治本质

论董仲舒的政治改革思想——兼论其天道观的德治本质

政 治思想 的改革本质 。董仲舒 虽然是个唯 心主 义的哲 学家,但却是 中国早期封 建社会 中杰 出的政 治改 革理 论 家。他 的政 治 学说 , 管存在 历史的 、 尽 阶级 的局 限 , 并带有 某些神秘甚 至荒谬的成 分 , 但其主流 方
面继承 了先 秦儒 家的 民本 思想与道德 人 文精神 , 当时历 史 条件 下代表 了解放 生产 力的方向 , 应 了社 在 顺
《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0 1 )2 1 年第 2 期
浙东学术与中国哲 学
论董仲舒的政治改革思想
兼论其天道观的德 治本质
吴 光
( 江省 社会 科 学 院 , 江 杭 州 3 0 2 ) 浙 浙 10 5
[ 要】 摘 本文结合 具体 的历 史背景分析董仲舒 的 “ 天道” 观和 “ 王道” 论的具体 内容 及其相互 关 系, 揭示 其
度 , 官名 , 礼乐” 定 兴 。司马迁 同意贾谊 的看 法 , 在 《 史记 ・ 高祖 本 纪》 中批评 秦 政说: 周秦 之间可 谓文 “
福 禄 日来 。诗云 : 宜 民宜人 , “ 受禄 于 天。 ”为政 而宜 于 民者 , 当受禄 于天 。夫仁 、 、 智 、 固 义 礼、 信五 常之
到善 治 。 他说 : 譬之 瑟瑟 不调 , 者必 解 而更 张之 , 可鼓也 : 甚 乃 为政 而不行 , 甚者必 变而更化 之 , 乃可理 也 。当更张 而不 更张 , 虽有 良工不 能善 调也 ;当更化 而不 更化 ,
虽有 大 贤不 能善治也 。… …今 临政 而 愿治 七十 余岁
在 上世 纪 8 代 以前 , 0年 学术界 对董 仲舒及 其政
当时 的历 史 背景 ,通 过对 董 仲舒 的天 道观 和王 道论

简述董仲舒的道德教育思想

简述董仲舒的道德教育思想

简述董仲舒的道德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是董仲舒教育思想的核心。

董仲舒主张教化与刑法并重,但强调以道德教化为本、为主,以刑法为末、为辅。

(2)德育的内容: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道德教育内容。

董仲舒强调“三纲五常”。

所谓“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1.《对贤良策》和三大文教政策:《对贤良策》,是董仲舒在元光元年针对汉武帝的策问所作的答对。

在答对中,董仲舒较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与教育思想。

在教育思想上,董仲舒主要针对文教政策提出三点建议:其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二,兴太学以养士;其三,推行察举,以尽天下之才。

三大文教政策不仅对两汉的学校教育及教育管理影响很大,而且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也极为深刻。

2.论人性和教育在人发展中的作用董仲舒吸收了自孔子以来关于人性差异论的观点,明确地提出了“性三品”说。

他把人性划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三个不同的等级。

董仲舒认为,“中民之性”是他对人性这一概念内涵进行规定的事实根据,它是就中人之性而言性。

教育对于不同的人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具备“圣人之性”者能够自觉控制自己的感情欲望,注定要向善的方向发展。

具备“斗筲之性”者很难进行自我节制,只有用刑罚制止他们作恶。

这两部分人是属于人群中的少数,而绝大部分人是具有“中民之性”的中民,教育对他们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他们是教育的主要对象。

3.“下惟讲诵”(类似于导生制):即采用高材生或老学生带程度较低或新学生学习老师讲授的知识内容的方式进行教学。

有利于解决教师少与学生多的矛盾,扩大教学对象的范围,但教学质量不佳。

4.论道德教育(1)德教是立政之本(教本政末)在董仲舒的社会政治思想中,虽然主张教化与刑罚并用,但强调以道德教化为本为主,刑罚为末为辅。

他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2)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道德教育内容所谓“教化”,教师要实行普遍的儒家伦理道德教育。

“三纲五常”是董仲舒伦理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其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

陈嘉珉: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三)

陈嘉珉: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三)

陈嘉珉: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三)三、施“教化”从统治者治理国家的角度讲,董仲舒认为在爱民、安民、乐民、利民的基础上,还必须用仁义道德去教育人民。

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认为道德教化是主动的、治本的,因此“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为人者天》)。

只有道德教化才能培养人的是非荣耻之心,从而使人为善。

教化就像防止犯罪的堤防,“故教化立而奸邪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度制》)。

教化建立,堤防完善,奸邪就会止息;相反教化废弃,则奸邪并生,而“刑罚不能胜”(《董仲舒传》)。

他总结历史的经验说:“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

”他认为西周初年的“成康之治”,也是得力于道德教化,“成康之隆,囹圄空虚四十余年,此亦教化之渐而仁义之流,非独伤肌肤之效也。

”(《董仲舒传》)“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此为“大治之道也”(《身之养重于义》)。

因此董仲舒认为,社会管理的关键是“以教化为大务”,“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董仲舒传》),圣明的统治者决不可犯忽视道德教化的错误。

要给予老百姓实际的利益,同时还要教育开导他们,这才是正确的治国之道,即他所说“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先饮食而后教诲,谓治人也”(《仁义法》)。

“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此之谓也。

”(《为人者天》)“天下所未和平者,天子之教化不行也。

”(《郊祭》)因此英明的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明以教化”(《立元神》)。

18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追求私利是人的本性。

而与此近两千年前的董仲舒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说:“夫万民之求利也,如水之走下。

”(《董仲舒传》)但他们之间有两点不同。

第一,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共同观点而得出的结论不同。

斯密认为,个人对私利的追求“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5];而董仲舒则认为,放任个人追逐私利必然会导致损害社会的公利。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思想简析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思想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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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下 0O 5 ( )
董仲舒“ 德而小刑" 大 思想简析
谢 萍
摘 要 通 说认 为 董仲舒 的学说 乃是糅 合 了诸子 学说 的新 儒学 , 其政 治 法律 思 想 亦是儒 家、 法家 、 家等 学说 的糅合 。本 道 文考 察 了董仲舒 的 思想 渊源 , 对其德 刑观 的具 体 实施 做 了相 关研 究。 并 关键 词 董 仲舒 阴阳 三 纲
辅” 前 德而后刑 的思想 经历 了古代 中国社 会政 治法 律的实 践 , 、 其 的 问题 。他 主张 “ 先经 而后 权” 即道 德教 化为 常态政 治手段 , , 刑 以两 千余年 的生 命力 向世人 证 明了其 自身存 在 的价值 。

罚只有 在道 德教化 失 灵的情况 下才 彰 显出来 。 这一 点可 以在《 贤
二“ 大德 而小 刑” 的实现手 段
观察 , 建起 自己的理 论大厦 , 构 在治 国理论上 , 形成 了影u后世 两 向
千余年 的“ 德而 小刑” 大 思想 , 所谓 的“ 德主刑 辅” 。
( ) 常以 明尊卑 一 序伦
董仲 舒吸收 前人思想 , 出“ 提 三纲” 说 而德 礼直探人心 , 能使 人 自觉地 不去犯 罪 , 敞能从
乐教化 , 要设 刑罚 以使 民有所畏 : 庆赏 刑罚之 不可 不具 也 , 也 “ 如 春夏秋 冬不可 不备 也” 基 于人 的好恶 和趋利 避害之 本能 , 。 故要
根本上 消除 犯罪 。 家则认 为要 想有效地 治理国 家, 须依靠 强 “ 法 必 设赏 以劝之 ” “ 、 设罚 以畏 之” 。 制力量 , 充分 运 用刑 罚政令 的手段 。 董仲 舒通 过对 历 史和现 实 的

董仲舒的“阳德阴刑”思想分析

董仲舒的“阳德阴刑”思想分析

董仲舒的“阳德阴刑”思想分析董仲舒根据天人感应论,来论证作为规律的人道之间有同构关系。

天人之间不仅是同类,而且从规律论上来说还是同构的,即天人之间有同样的规律。

《易传》中就提出过一阴一阳谓之道的命题来统摄天道与人道,从而应用好规律,造福国家与社会。

而汉以前阴阳学说的核心也认为万物皆有对立的两个方面,且这两方面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它们是阴阳对立且阳尊阴卑的主从关系。

董仲舒继承并发展了这种思想,运用天道阴阳关系来探讨人道,表现为政治统治方式上的德刑思想,提出了阳德阴刑的主张。

一、君承天意,法自君出天道与人道的关系,表现为社会秩序的纲常名教。

人类社会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等级尊卑、服从关系,董仲舒认为他们就是天道阴阳在人类社会关系的反映。

君、父、夫为阳,臣、子、妇属阴,天道为阳尊阴卑,人道则君尊臣卑、父尊子卑、夫尊妇卑,此是天的意志,故天然合理。

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又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

人间一切都由天设定,现实中的君王理所当然是天选定的在人间的代言人,起着沟通天上人间的作用。

三纲就是上天赐给君王维持人间社会秩序的工具,就是天意,君主按三纲来统治人间就是秉承天意来行事,他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他进一步解释王字的写法,可以沟通天和人,为君承天的意志统治人世,论证了君权的合法性。

他说: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

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虽有借字形进行牵强附会的说教,但在古代中国社会却有维持社会长治久安的效果,因为王权披上了神权的外衣,具有这样的效果: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

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

和迷信的偏见强于其他一切偏见,迷信的理论强于其他一切理论。

君主如何让天意在人世体现呢?他说:王者唯天之施,施其时而成之,法其命如循之诸人,法其数而以起事,治其道而以出法,治其志而归之于仁。

五、董仲舒思想

五、董仲舒思想

五、董仲舒思想第五部分董仲舒的思想一、董仲舒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中国思想史经由春秋战国至两汉时,已经发生了较大的转折,即原先的百家争鸣的思想自由为独尊儒术的思想集权所取代,这一转折是专制主义政治在思想上寻求一统的具体体现。

汉初统治者接受暴秦一味地任用法家苛严刑律而加速灭亡的历史教训,以“黄老之术”作为治国安民的指导思想(“黄老之术”乃假托黄帝、老子之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的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而综成。

具体表现为清静无为、以柔制刚、以静制动、以退为进、以守为攻、刑德相辅)。

在社会政治领域,黄老之术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

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公正无私”,“恭俭朴素”,“贵柔守雌”,通过“无为”而达到“有为”。

上述主张使得战乱和灾荒之后的汉初,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发展生产,从而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

虽然黄老之术也杂糅有儒家思想,然而汉朝统治者,作为对秦“焚书坑儒”的反动,也曾十分有意识地利用儒家的礼制和德治来加强统治。

刘邦初登帝位,曾痛感群臣“造反”的野性未改,君主威严一时难以确立,于是请出儒生淳于越按礼制定君臣等级及其礼仪规范。

文帝则重用贾谊,强调儒家的父子、君臣之关系伦理,明确尊卑名分,大力提倡忠孝,强化了儒家的纲常礼教。

礼制和德治的贯彻,推进了儒家政治、哲学和伦理思想的新阐发,《礼记》堪称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集中体现。

如《礼记》中的《大学篇》提出了“三纲领”、“八条目”的儒家内圣外王之道。

三纲领表现为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八条目是指由认识论上的格物、致知,到伦理学上的诚意、正心、修身、齐家,在转化为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实践。

形成了熔认识论、伦理学和政治学于一炉的思想体系,不仅为汉初统治者的治国策略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武帝时的“独尊儒术”作了舆论准备。

二、董仲舒生平董仲舒,河北广川人,公元前179-前104年。

董仲舒思想

董仲舒思想

第五部分董仲舒的思想一、董仲舒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中国思想史经由春秋战国至两汉时,已经发生了较大的转折,即原先的百家争鸣的思想自由为独尊儒术的思想集权所取代,这一转折是专制主义政治在思想上寻求一统的具体体现。

汉初统治者接受暴秦一味地任用法家苛严刑律而加速灭亡的历史教训,以“黄老之术”作为治国安民的指导思想(“黄老之术”乃假托黄帝、老子之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的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而综成。

具体表现为清静无为、以柔制刚、以静制动、以退为进、以守为攻、刑德相辅)。

在社会政治领域,黄老之术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

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公正无私”,“恭俭朴素”,“贵柔守雌”,通过“无为”而达到“有为”。

上述主张使得战乱和灾荒之后的汉初,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发展生产,从而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

虽然黄老之术也杂糅有儒家思想,然而汉朝统治者,作为对秦“焚书坑儒”的反动,也曾十分有意识地利用儒家的礼制和德治来加强统治。

刘邦初登帝位,曾痛感群臣“造反”的野性未改,君主威严一时难以确立,于是请出儒生淳于越按礼制定君臣等级及其礼仪规范。

文帝则重用贾谊,强调儒家的父子、君臣之关系伦理,明确尊卑名分,大力提倡忠孝,强化了儒家的纲常礼教。

礼制和德治的贯彻,推进了儒家政治、哲学和伦理思想的新阐发,《礼记》堪称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集中体现。

如《礼记》中的《大学篇》提出了“三纲领”、“八条目”的儒家内圣外王之道。

三纲领表现为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八条目是指由认识论上的格物、致知,到伦理学上的诚意、正心、修身、齐家,在转化为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实践。

形成了熔认识论、伦理学和政治学于一炉的思想体系,不仅为汉初统治者的治国策略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武帝时的“独尊儒术”作了舆论准备。

二、董仲舒生平董仲舒,河北广川人,公元前179-前104年。

其学术研究专攻经学,曾精研《春秋公羊传》,并广及群经。

董仲舒的思想政治方面总结

董仲舒的思想政治方面总结

董仲舒的思想政治方面总结董仲舒(约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是中国汉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他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发展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董仲舒的思想主要集中在政治领域,他的政治思想以道家思想为基础,注重统治者的德治和人民的利益,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政治治理和社会教化的理论观点。

以下是对董仲舒的思想政治方面的总结: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董仲舒强调个人修身养性,认为只有修身齐家,才能治理好国家,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标。

他主张以道德为基础,通过个人修养和家庭教化来影响社会,从而达到政治治理的目的。

他认为,首先要对自己进行约束和改进,才能将修养的成果应用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上。

二、德治天下董仲舒强调以德治国,认为统治者应具备高德之人。

他认为,只有德行高尚的统治者才能有效地治理社会,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他主张统治者要以身作则,做到诚信、廉洁、谦虚、宽容,以培养出贤能之士,选拔人才,进行政治人事决策,并通过示范行为来推动社会的道德进步。

三、兴鸿治乱董仲舒提出了“兴鸿”和“治乱”两个概念,其中“兴鸿”指教化人民,推动社会进步;“治乱”指惩戒和整顿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他认为,统治者应根据时代特点和社会需要,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社会的安宁稳定。

四、教化人民董仲舒强调对人民的教化,认为教育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手段。

他提出了教化人民的方法,主张通过批评教育和示范榜样的方式,引导人民正确的道德行为和社会规范。

他还主张通过社会审查和奖励惩罚的方式来对人民进行社会教化,以达到教育人民的目的。

五、人心向背董仲舒关注人心向背的问题,认为统治者的合法性和稳定统治的关键在于人心的支持。

他主张统治者要尽量争取人民的支持和拥护,通过对人民的承诺和利益的回报来赢得人心,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六、治国与天命董仲舒认为,统治者的治理和国家的发展是符合天命的,是命运的安排。

他主张统治者要以天命为依据,依法治国,贯彻道家的天命观念。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枣强东)人。

西汉时期最大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

他一生以治《春秋》为主业,认为“有国家者不可不学《春秋》,不学《春秋》则无以见前后旁侧之微,则不知国之大柄”(《春秋繁露。

俞序》,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他研读《春秋》十分用功勤奋,曾三年不入园圃,设席讲学,当时“学士皆师尊之”(《汉书。

董仲舒传》,以下引此书,只注篇名《董仲舒传》),著名史学家司马迁也曾经跟他学习过。

他不仅精研学理,而且经世致用,提出的不少建议,都为汉代统治者所采纳。

“董仲舒的思想标志着儒学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儒学作为维护一统封建帝国统治的主要意识形态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

”[1]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张,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综观董仲舒的著述,他所竭力主张的“德治”主要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以义正我”儒家从孔子开始就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重视道德教化和统治者个人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相对地比较轻视法律及其强制规范的作用[2]。

在国家治理活动中,董仲舒与先秦儒家一样最为提倡教化,但他同时认为,统治者不能只是用仁义道德去教育别人,起一个传道即言教的作用。

他认为德治的首要内容,是统治者首先要进行自身的修养,以身作则,以自己的表率作用去进行身教。

他认为有利于国家安定的良好社会风气和精神面貌,必须要统治者带头起表率作用才能够完整有效地形成。

他引用孔子的话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董仲舒传》,孔子语见《论语。

颜渊》)民众之德如“草”,君子之德如“风”,广大民众在德行上受君子的影响,就象小草一样随风俯仰,“夫上下之化,下之从上”(《董仲舒传》)。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思想简析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思想简析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思想简析作者:谢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通说认为董仲舒的学说乃是糅合了诸子学说的新儒学,其政治法律思想亦是儒家、法家、道家等学说的糅合。

本文考察了董仲舒的思想渊源,并对其德刑观的具体实施做了相关研究。

关键词董仲舒阴阳三纲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07-02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政治法律思想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政治法律领域,德教与刑罚,是历代政治家们关注的永恒命题,亦是历代立法价值取舍的依据。

自西汉政治家、大儒董仲舒杂糅百家思想并加以系统地阐发从而提出“大德而小刑”始,“德主刑辅”、前德而后刑的思想经历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法律的实践,其以两千余年的生命力向世人证明了其自身存在的价值。

一、德与刑德教与刑罚的作用孰大孰小,历来是政治家感到困惑的问题之一。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政刑只能使人不去做刑所禁止的行为,但不能使人有羞恶之心,只能治理社会表象,不能解决社会深层次问题;而德礼直探人心,能使人自觉地不去犯罪,故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

法家则认为要想有效地治理国家,必须依靠强制力量,充分运用刑罚政令的手段。

董仲舒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察,构建起自己的理论大厦,在治国理论上,形成了影响后世两千余年的“大德而小刑”思想,即所谓的“德主刑辅”。

在逻辑上,董仲舒以德刑比附阴阳,以阴阳在天道中的地位论证了德与刑的关系,即“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

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他把“刑”和“德”的关系谓为“阴”和“阳”的关系,而“阴”与“阳”在天道中的大小取舍又是天意所决定的:“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

董仲舒认为,天道是王道的根据,王者欲有所为,必须施行王道以顺天道。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故王者必须承天意以行事,任德而不任刑。

对于天具有的性质,董仲舒认为,天至善至仁:“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

董仲舒的教育思想精选

董仲舒的教育思想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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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枣强东)人。

西汉时期最大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

他一生以治《春秋》为主业,认为“有国家者不可不学《春秋》,不学《春秋》则无以见前后旁侧之微,则不知国之大柄”(《春秋繁露。

俞序》,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他研读《春秋》十分用功勤奋,曾三年不入园圃,设席讲学,当时“学士皆师尊之”(《汉书。

董仲舒传》,以下引此书,只注篇名《董仲舒传》),著名史学家司马迁也曾经跟他学习过。

他不仅精研学理,而且经世致用,提出的不少建议,都为汉代统治者所采纳。

“董仲舒的思想标志着儒学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儒学作为维护一统封建帝国统治的主要意识形态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

”[1]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张,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综观董仲舒的著述,他所竭力主张的“德治”主要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以义正我”儒家从孔子开始就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重视道德教化和统治者个人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相对地比较轻视法律及其强制规范的作用[2]。

在国家治理活动中,董仲舒与先秦儒家一样最为提倡教化,但他同时认为,统治者不能只是用仁义道德去教育别人,起一个传道即言教的作用。

他认为德治的首要内容,是统治者首先要进行自身的修养,以身作则,以自己的表率作用去进行身教。

他认为有利于国家安定的良好社会风气和精神面貌,必须要统治者带头起表率作用才能够完整有效地形成。

他引用孔子的话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董仲舒传》,孔子语见《论语。

颜渊》)民众之德如“草”,君子之德如“风”,广大民众在德行上受君子的影响,就象小草一样随风俯仰,“夫上下之化,下之从上”(《董仲舒传》)。

他告诫统治者说:“尔好谊(义),则民向仁而俗善;尔好利,则民好邪而俗败。

由是观之,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视效,远方之所四面而内望也。

”(《董仲舒传》)“故君民者,贵孝弟而好仁义,重仁廉而轻财利,躬亲职此于上,而万民听生善于下矣。

”(《为人者天》)他甚至认为君臣、父子之间的榜样和感化关系也是一样的,其间君和父起着主要的作用,“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玉杯》)。

他还比喻如同泥在制陶器的模子中和金属在熔炉里,全靠制作冶炼者的铸造而成器,这意思一如儒家先师孔子所说“子欲善而民善矣”(《论语。

颜渊》)。

在这方面可以说董仲舒忠诚地继承了先秦儒家尤其是孔、孟的思想。

孔子曾说:“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

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论语。

子路》)“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

子路》)“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

”(《论语。

子路》)孟子也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

一正君而国定矣。

”(《孟子。

离娄上》)可见儒家一直是把统治者的自身修养当作教化人民百姓的先决条件的。

那么统治者用什么来修养自身呢?董仲舒明确指出要用“义”,“义”是用来修养心性、培养品德、陶冶情操的。

他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

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

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

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

”(《身之养重于义》)董仲舒深入、完整地剖析了心、体、义、利之间的区别和相互关系,心、体构成一个完整的“人”,人不能没有心、也不能没有体,而“义以养其心”、“利以养其体”,“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

可见义、利都是人所必需的,但二者相权衡,因为“心”贵于“体”,所以“养心”之“义”就要贵于“养体”之“利”。

因此董仲舒谆谆教导统治者绝对不能去追求一己之小利,而破坏了公利之大义。

董仲舒区别并强调了“仁”和“义”在德治中的不同功能:“仁”是用来安人的,“义”是用来治己的。

他说:“《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

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

以仁安人,以义正我。

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

”《春秋》所讲的国家治理,就是治“人”与治“我”相结合。

因此他反复强调“义”与“我”和“仁”与“人”之间的关系:“义云者,非谓正人,谓正我”,“义在正我,不在正人”,“义者,谓恒在我者,恒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义之为言我也,故曰有为而得义者,谓之自得;有为而失义者,谓之自失;人好义者,谓之自好;人不好义者,谓之不自好。

以此参之,义,我也,明矣。

是义与仁殊,仁谓往,义谓来;仁大远,义大近;爱在人,谓之仁;义在我,谓之义;仁主人,义主我也。

故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

“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仁造人,义造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人弗予为义”(《仁义法》)。

董仲舒由此创造性地提出了从道德上治人的两个方面,即“以仁安人,以义正我”。

这两个方面都重于养体之利。

而在这两者中,“正我”又先于“安人”,如果自己不正,还要教化别人,这不仅在事实上难于做到,而且本身就是不义的。

可见在董仲舒的德治和义利思想中,修心养性之义处于最突出的地位。

他还明确指出,人之所以追求义,正是人之有别于动物的地方,人不是象鸟兽那样“荀为生荀为利而已”,“天之为人性命”,总还要“使行仁义而羞可耻”(《竹林》)。

董仲舒还由此揭露了封建官吏贪财忘义的严重问题,他认为任何统治者的一切恶行,诸如苛政、暴政、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等等,都是因为重利而轻义,“利者盗之本也”(《王道施》)。

他说“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有的人却缺乏义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利败之也”(《玉英》)。

有不少贪官污吏“去理而走邪”,就是因为“亡义而徇利”(《身之养重于义》),即追求私利而败坏了道德。

因此在一个完美的德治社会中,“君子终日言不及利,欲以勿言愧之而已,愧之以塞其源也。

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王英》)。

如果统治者“弃义贪财,轻民命,重货赂”,就必然会使“百姓趋利”(《五行变救》),“故君民者,贵孝弟而好仁义,重仁廉而轻财利”(《为人者天》)。

“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

而大无义者,虽富莫能自存。

吾以此实义之养生人,大于利而厚于财也。

”(《身之养重于义》)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义”,“不由其道而胜,不如由其道而败”(《俞序》);如果一个人不讲“义”,那么与其“生以辱,不如死以荣”(《竹林》)。

“天施之在人者,使人有廉耻;有廉耻者,不生于大辱”(《竹林》)。

他还引用曾子的话说:“辱若可避,避之而已;及其不可避,君子视死如归。

”(《竹林》)因此“德治”的第一要义是统治者必须要讲“义”,即“以义正我”,这是董仲舒的一大发明,正如著名中国哲学史家张岱年先生所说:“仁是爱人,这是孔子所说;义是正我,这是董氏的创见。

”[3]二、“以仁安人”董仲舒所谓“安人”之“仁”,包括“仁”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方面的具体体现(见本文第五部分),本节只述“仁”之精神内容。

“仁”的精神内容包括爱民、安民、乐民、利民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爱民在儒学中,“仁”高于“礼”,是礼的核心和前提。

孔子曾说:“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

八佾)。

著名中国法律思想史学者张国华先生说:“‘仁’的含义是多方面的,也可以说它是各种道德的综合。

在孔丘看来,一个人必须完美无缺,具有各种美德才能称得上‘仁者’。

”“在孔丘对‘仁’所作的各种解释中,最有代表性也最能概括‘仁’的多种含义的一种解释,就是‘爱人’。

”[4]可见重视和关爱人也是儒家的一贯思想,起源于孔子,“樊迟问仁。

子曰:爱人。

”(《论语。

颜渊》)但在孔子那里,所爱之人主要是奴隶主贵族即“君子”,而非广大民众即“小人”。

董仲舒的“爱人”思想则遍及大众,具有博爱的性质。

他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不爱,奚足谓仁,仁者,爱人之名也”(《仁义法》),“仁者,所以爱人类也”,“何谓仁,仁者憯怛爱人”(《必仁且智》),“泛爱群生,不以喜怒赏罚,所以为仁也”(《离合根》)。

董仲舒要求统治者在社会关系和政治生活中必须体现出爱人民大众,代表大众的利益。

在他看来,君和民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水乳交融的仁爱关系,“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君民为一体,是一家,因此“君民者”应该“贵孝悌而好仁义”(《为人者天》)。

爱民是德治和仁政的根本要求,他认为就是五帝三皇那样的圣明君主,也不敢有“君民之心”(《王道》),而要对人民竭尽仁爱之情。

他赞扬春秋时齐倾公“内爱百姓,问疾吊丧”,这种爱民有道的良好政治给他带来的结果,是“卒终其身”而“国家安宁”(《竹林》)。

“失恩则民散,民散则国乱”(《保位权》),因此要得国家安宁,统治者必须“内爱百姓,问疾悼丧”(《竹林》),讲求恩德,博爱众生。

他高度评价仁爱“德治”在一个良好的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巨大作用:“仁往而义来,德泽广大,衍溢于四海,阴阳和调,万物靡不得其理矣。

”(《重政》)“霸王之道,皆本于仁。

仁,天心。

故次以天心,爱人之大者。

”(《俞序》)因此“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

”“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

”(《王道通三》)“为人主者,居至德之位,抄生杀之势,以爱化民,民之从主也,如草木之应四时。

”(《威德所生》)(二)安民、乐民董仲舒认为爱民不能违背人性,必须要安民、乐民,体现出实际的效果,使老百姓心悦诚服。

他说:“孝悌者,所以安百姓也。

”(《为人者天》)强调治人要“懂能愿”,“使人心说(悦)而安之,无使人心恐”(《基义》)。

“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亲近来远,同民所欲”,“亲近来远,同民所欲,则仁恩达矣。

”(十指》)“君子以人治人,懂能愿。

”(《基义》)要“引其天性所好,而压其情之所憎”,这样就能“倡而民和之,动而民随之”(《正贯》)。

他说:“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

”(《保位权》)“德”就是要安民、乐民,“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德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

”(《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因此“为人君者”必须“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权》),只有能安民、乐民的德治才能使人民大众安居乐业、内心诚服、效忠国家,“得天下之群者,无敌于天下。

”(《灭国》)(三)利民董仲舒强调,安民还必须使老百姓得到的实际的利益。

“故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犹春气之生草。

”“其为天下除害也,若川渎之泻于海也。

”(《考功名》)“生育养长,成而更生,终而复始,其事所以利活民者无已。

天虽不言,其欲善足之意可见也。

古之圣人,见天意之厚于人也,故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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