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尤俊意【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外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的观点有五种:等同说、相近说、包含说、交叉说,并列说。
需构建广义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以厘清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关系。
广义法理学包含了指导性法理学、法哲学、法规范学、法社会学等;狭义法理学则不包括法哲学,二者互相并列。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虽互有交叉,但其研究的主要方面、着重点、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等各有不同。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广义法理学狭义法理学究竟什么是法理学?什么是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是我们讨论问题时所必须厘清的。
一、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关系的种种论述从发生学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法哲学”的提出早于“法理学”。
通常认为,“法哲学”是由德国的自然科学家、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茨(1646-1716)首先提出。
而“法理学”则是由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1790-1859)于1832年所著的《法理学范围》、《法理学讲义》肇始的。
此后一百多年来,关于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便见仁见智,歧见纷起。
就目前国内编写出版的法理学教科书和法理学、法哲学专著而言,其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五种不同观点:第一,等同说。
这主要反映在早期的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上,特别是一些比较权威的学者著作中。
比如北大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张宏生认为,“在英语国家中,jurisprudence一词,即成为法理学,又作为法律哲学的同义词”。
⑴北大教授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也一直采用此说。
在他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指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有的称为法学理论”;⑵在他主编的《法理学研究》里,他说:“在西方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法理学又往往称为法律科学,二者实际上指同一学科,但也有少数法学家认为二者有所不同。
”⑶在他所著的《现代西方法理学》里,他说:“法学基本理论——统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在西方国家,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词有时作为同义词使用”。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比较:1、内容上,规则,明确具体,其目的在于削弱并防止法律上的自由裁量;原则,相对模糊,只为行为设定概括性的要求,在适用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2、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某一类的行为;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适用范围宽广;3、适用方式,规则全有或全无地应用于个案,原则可以存在于同一法律中,应用于同一案件;4、作用,规则形成法律中“坚硬”的部分,原则通过引用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制度有弹性,保证法律制度的稳定、安定、适用性。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通常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特点:1、是一个意识形态;2、是一个思想范畴;3、具有属国性。
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之管见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之管见
李先波;郑勇
【期刊名称】《重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本文对目前学界“法理学”与“法哲学”两概念并用的由来作了简要的
考察。
通过对“法理学”“哲学”概念的界定,文章认为,两者在学术传统、学科归属、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四个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法哲学”与“法理学”是相互联系,且相互独立的两个学科。
【总页数】5页(P104-108)
【作者】李先波;郑勇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湖南长
沙41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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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变化中法理学与法哲学关联
范式变化中法理学与法哲学关联为了准确表达与把握事物的特征与本质,必须首先将表达概念的名词术语的含义明确化、精准化,含义要界定清楚明白。
因为,人类只能在语言中把握与表达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
如果不明确界定使用词语的含义,就可能发生表达与沟通上的歧义与误读,产生概念混淆,甚至造成偷换概念的逻辑学错误,最终导致对事物的特征与本质错误的认识与把握。
作为表达学科知识体系的专业术语,更应具有必要的学术规范性、学术统一性,才能准确表达专业知识,防范不必要的歧义的发生。
因此,法学界对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不同观点,不仅仅是形式逻辑问题,具有逻辑学属性,更是反映了认识论上的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科性质、内容体系的观点的不同。
二、相关名词术语的词源学考察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科性质的思考,应当结合人类认识活动的动态进程进行分析与把握。
具体地说,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的研究,放在西方近现代哲学社会科学历史发展,特别是放在中国近现代法学历史发展的背景中进行,才能总结出符合历史又合乎逻辑的结论。
应当在哲学、法学的历史发展与互动的动态进程中分析与把握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通过对相关名词术语,主要是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的词源学考察,有助于对哲学、法学历史发展的概念性认识。
现代意义上,中国的哲学与社会科学的许多专业术语,都是在近代通过日本传入的西方学术名词。
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等今天已经成为极为普通的专业名词,也是如此。
作为单个文字,中文“法”“学”“理”“哲”等字在中国古代早已出现,“法学”一词也偶尔出现过,但作为表达近代学术分科意义上的专业名词,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近代西方学术时创造的词汇。
因此,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等术语,在学术意义上不是中国传统文化上所固有的概念的表达,也非日本传统文化所固有,与中国古代传统学术没有历史继承关系。
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不是中国传统型的概念,而是近代型的、西方型的学术概念[5]。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就像是两位老朋友,虽然性格不同,但总是能找到共同的话题。
法理学呢,讲究的是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师,教你怎么做事情、怎么遵守法律。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喜欢发散思维的家伙,追问“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对话,既有理性分析,也有感性的思考。
想象一下,法理学和法哲学一起喝茶,法理学说:“看,我有这么多法律条款,这些都是我们的基石。
”而法哲学则微微一笑:“可是,这些条款背后反映的是什么呢?我们制定这些法律是为了什么?”法理学有时候会觉得法哲学太天马行空,问的问题过于抽象,但实际上,这些问题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的镜子,它反映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法理学就像是一个法庭上的法官,试图用条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陪审员,站在旁边思考:“这个判决背后的公平与正义到底是什么?”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是对立又是互补。
法理学需要法哲学的洞察来厘清法律的方向,而法哲学则需要法理学的框架来实现其理想。
我们可以把法理学比作一辆法律的汽车,它有坚实的车身和精确的引擎,能够在法律的道路上快速行驶。
而法哲学呢,就像是导航仪,给这辆车指引方向,让它不至于迷失在法律的丛林里。
如果没有导航仪,汽车再快也难免会撞墙。
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的互动,正是让这辆法律的汽车稳稳前行的秘诀。
就拿“正义”这个概念来说,法理学可能会告诉你:“正义就是遵循法律,按规则来。
”而法哲学却会问:“可是,法律本身能否代表真正的正义?”这时候,两者就像是在一场辩论赛中,彼此激荡出更多的思考。
正是这种碰撞,才让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最终形成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法律观。
说到法律的实施,法理学往往强调程序和规则的执行,比如“无罪推定”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而法哲学则会继续挖掘这个原则背后的伦理,探讨为何我们要如此规定。
这种深入的探讨,有时候会让人觉得“哎呀,太复杂了”,但这就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_法理学_与_法哲学_关系之管见
104一、“法理学”与“法哲学”并用之由来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并用,是20世纪在中国法学中出现的独特现象。
从根本上说,这种并用,是多年来中国法学在与“旧学”断别之后向西学求助时摇摆于大陆和英美两大学术传统而产生的必然结果。
应当看到,译名的引入,对后来中国法理学和法哲学学科的发展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比较公认的事实是: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介译西方法哲学时独用“法理学”一词,是百年来有关名称之争的一个开端。
1881年(明治14年),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 p hiloso p hie )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①穗积陈重青年时负笈英伦和德国留学,深谙英美和大陆法哲学传统之差异,又颇受流行的历史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故他创造一个标新立异的名称来标识其课程的个性,也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选择。
但问题是,以“法理学”来对译德文Rechts p hiloso p hie ,现在看来多少是不得要领的,而且一开始就隐藏着与“法哲学”混用的可能性。
其在后来所造成的认识上的麻烦也逐渐地显露出来了。
在德国,至少从黑格尔以后,Rechts p hiloso 2p hie (或者Philoso p hie des Rechts ②)作为一个学科的传统已形成。
德国学者,无论是哲学家,还是职业法学家,大体上都承认:法哲学(Rechts p hiloso p hie )是哲学的一个部分,而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③又如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中,“法律哲学”这一条目的解释是:“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
”④尽管哲学家的法哲学和法学家的法哲学(Juristen p hiloso p hie )⑤在体系建构、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回答问题的方式有些微不同,但他们大多数在对待法之原则问题与根本问题上“以哲学的方式”加以观照、讨论并予以答复的态度是一致的。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作者:范文佳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8期摘要: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学界主要有“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两种观点。
本文欲理清二者关系,从以下三个部分行文。
首先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词源出发,理解二者的基本概念,同时简要介绍二概念的哲学基础。
然后,详细介绍“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两种观点具体内容,最后阐述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联系;区别第一章基本概念第一节词源在英语中,法理学和法学是同一词——“jurisprudence”,法学词义在先。
前缀“juris-”有法律、权利的意思,而“prudence”则有技术、智慧之意。
因此,我们可以说:法理学是有关法律的技术、研究法律的智慧。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开始于奥斯丁,他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研究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学科称之为法理学科学(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或简称为法理学)。
同样,在英语中指代法哲学的单词为“legal philosophy”,前缀“legal-”当然指代法律之意,而“philosophy”则为哲学之意,可得出结论:法哲学是法律和哲学的交叉学科,是用哲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学科。
尽管学术界对法哲学概念的产生有如此多的争议,但到目前为止有一点是中外学者都加以认同的,那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巨大影响使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传播。
在我国,既没有法理学,也没有法哲学,有的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基本理论。
法理学或法哲学都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因为我们的法学既没有对法律从体制外的反思,没有与实在法保持应有的距离,也缺乏对法律精巧的分析。
第二节哲学基础法理学以经验法哲学为哲学基础,该理论认为知识来源于感官和经验,所有知识可能除了数学以外主要来源于经验;相对应的,法哲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哲学,又称理性主义哲学,该理论以原则做为出发点,承认人的理性可以作为知识来源。
2021年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分析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分析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在漫长的法学思想史中分别由两 ___系提出来的概念,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究两者关系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事物的概念自其产生之初,并非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其内涵与外延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之中。
若要准确地理解"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对二者的词源发展有所了解。
(一)"法哲学"的词源发展"法哲学"一词英文为philosophyoflaw,德文为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学"一词出现的历史远比法哲学这门学问悠久得多。
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等各 ___学流派无不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的深刻思考。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这个概念。
19世纪以前,在主流的自然法思想的支配下,法哲学的讨论范围仅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
从康德开始,对自然法的批判成为潮流,法学家们的研究中心转移到实在法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更是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胡果在其《作为实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___》(1797)一书中首次使用"实证法哲学"一词,这被认为具备了"法哲学概念雏形".之后克乌格将德语中的Rechts(法)与Philosophie(哲学)相结合,组成了"Philosop-hiedesRechts",缔造了德语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一词。
1831年, ___《法哲学原理》使得"法哲学"的概念得到更新,并被人们普遍接受。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其"法哲学"实际上是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作者:刘珅陈可欣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在理论学界,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
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分析了二者的异同,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3-01作者简介:刘珅(1998-),男,吉林通化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陈可欣(1999-),女,江西宜春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西学东渐之后,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
不过,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背景下,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一)法哲学《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对于法的著作,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法哲学”概念产生。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
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在当时,法学家就是哲学家,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并未重视。
(二)法理学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奥斯丁认为,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要独立、自足,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
在奥斯丁基础上,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即法理学。
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
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
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
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
”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他说。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
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
”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
”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
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
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
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rudence)。
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law)。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4法理学概述
• 二是它的宏观性。 • 法理学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 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 • 纵览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过程以及现实的法律生活,我们会发现, 法的现象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确乎复杂多样。 • 但是,构成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问题,应当是那些能够反映法的现象领域 普遍规律的宏观性的重大问题。 • 以下六个重大的宏观性问题处于法理学的核心范围。 • 第一个问题是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 • 它源自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我们生活在一个被规则和原则所统摄的有机 社会秩序之中,然而决定这些规则和原则的社会关系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对 法的现象存在的根据进行追问。 •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既然法的现象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正当性, 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调整机制的一般功能特 点。 • 第三个问题和第四个问题围绕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而展开。前者与法 律创制的机理有关,力图分析立法过程的矛盾关系及其物化形态;后者则与法 律的实现密切相连,借以考察从书面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过程中 法律生活的复杂关系。 • 法的现象经历了一个源远流长的演化成长过程及其在当代的发展。因此,第 五个问题和第六个问题都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的 揭示,构成了第五个问题的主要研究层面。而对于法制现代化的关注和思考, 则成为第六个问题的主旨,这无疑是我们这个时代重大且宏观性的法律问题。
• 那么,法哲学是否既是法学、又是哲学的一门学科呢?这种观点 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 因为它明确承认了法哲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同时也看到 了法哲学与哲学在研究事物规律上的共同点。 • 但是,能否由于法哲学和哲学都研究客观事物的规律而把法哲学 并入哲学大厦之中呢?很显然,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认识问题。 • 在古代希腊,由于立法不发达,因而法哲学无法独立出来,只是 作为哲学的“附庸”而存在。 •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哲学的发展获得了独立的意义,出现了一 个专业法学家阶层。 • 中世纪的意识形态领域是神学的一统天下,法哲学同其他学科一 样,沦为神学的“婢女”。 •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与发展,法哲学逐渐摆脱了神学的 束缚,得到了迅速发展。 • 在整个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一直支配着西方法学界;但 是由于当时立法活动不够广泛,所以,法哲学或是与政治学结合 在一起,或是成为哲学的一个部分。
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知识要点整合
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知识要点整合法学考研是研究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专业考试,其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是重要的考试内容。
法理学主要关注法律的内在逻辑和规则,而法哲学则探讨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下面将对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知识要点进行整合和阐述。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1. 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理论、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各种概念、范畴、规则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
2.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概念分析、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等。
逻辑分析是指对法律概念和规则进行分析和解构,概念分析是指对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和阐释,归纳推理是指从具体的事实和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演绎推理是指从普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推导出具体的法律结论。
3.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包括矛盾排除原理、因果关系原理、目的和手段关系原理、整体和部分关系原理等。
这些原理和规则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哲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1. 法哲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价值和理论基础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演变和本质属性,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和权力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2. 法哲学的基本理论法哲学的基本理论包括自然法学说、实证主义法学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学说和法治主义法学说等。
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则和客观道德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说认为法律只是一种符号,没有内在价值和道德标准;法律实证主义法学说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其具有的价值和合理性;法治主义法学说认为法治是实现公正和正义的基本保障。
3. 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包括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以及法律的权威和效力问题。
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律与道德、正义和权力之间的关系。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与互动1.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
浅谈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论文精选3篇法学专业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一1论法的本质属性2关于法的起源3论法的实现4论法律的平等原则5论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6法学研究的方法7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8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9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10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11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12我国法制思想研究13论廉政建设14论市场经济与法治15关于法制与法治16关于人治与法治17关于人权与法治18论法律与道德19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20法律与科学技术2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22法律与政策23法律与自由2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5论市场经济与法的观念2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27论法律意识28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29论法律文化30论法律与改革31论法律职业道德32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33论权利和义务34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5论法律责任36论法律监督37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38法律与行为39法律与秩序40法律与利益41法律与权利42法律和公平正义43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44评“法不责众”45论民主与法治46论立法的国际化47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48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49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50论依法治国最新法理学硕士论文选题篇二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实证主义抑或自然主义?3、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4、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5、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6、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7、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8、作为自然法理学的古典政治经济学9、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10、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解构与重建11、“斯密问题”的法理学解释12、严复权利思想研究13、生存权的法理学分析14、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15、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法理学研究16、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17、中国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考察18、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19、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0、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21、阳光政府基础的法理学思考22、法律关系客体价值论23、法律责任的法理学研究24、语言哲学视角下的哈特法哲学思想研究25、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探析26、司法能动主义的法理学思考27、地方自治的法理学分析28、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学视角29、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之证成30、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学思考31、非强制行政的法理学思考32、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哲理探索33、行政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34、法律论证理论研究35、原始佛教“正法律”的法理学研究36、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37、论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38、高校法治研究39、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理学研究40、论人的尊严41、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42、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43、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44、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45、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46、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47、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48、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49、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50、司法实践的道路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三1、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2、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3、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5、“法律人”之治:“法治政府”的主体性诠释6、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7、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8、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9、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10、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11、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1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1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1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1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1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1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1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1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2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2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23、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2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2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26、当前国内关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述评27、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思考28、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29、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30、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及诸种“法哲学”观批判31、学术规范的法律视角分析32、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33、法理学是什么--兼论法学的学术研究方法34、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35、失地农民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36、关于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几点思考37、部门法理学属性辨析38、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借鉴、贡献与突破39、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40、种族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性分析41、宪法的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宪法学基础性研究中的一类典型错误剖析42、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43、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4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46、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法治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47、法理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新探48、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49、论纯粹法理论及其对我国法学研究之指引50、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
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法哲学和法理学论法学三形态
法哲学和法理学是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都属于法学的范畴,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异。
法学三形态是指法学研究的三个层面或形态,分别是法哲学、法理学和实证法学。
1. 法哲学:法哲学是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价值进行哲学思考和探讨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基本本质、来源和目的,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等之间的关系。
法哲学追求于法律背后的理性性质,研究法律存在和法律规范性质的问题,对法律进行哲学上的分析和批判。
2. 法理学:法理学是指对法律的逻辑结构、内在合理性和规范力量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研究法律的规范性质、规范关系和规范层次。
法理学试图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归纳,确定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法律提供适用的理论基础。
3. 实证法学:实证法学是指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和执行,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实证法学试图通过对现实中的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揭示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发展趋势,为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这三个形态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全面和深入。
法哲学提供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原则,法理学为法律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实证法学通过对法律实际运行的观察和研究,反馈和验证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摘要:在理论学界, 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
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 分析了二者的异同, 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西学东渐之后, 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 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 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 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
不过, 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 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 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背景下, 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一) 法哲学《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 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 对于法的著作, 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 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 "法哲学";概念产生。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 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 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
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 在当时, 法学家就是哲学家, 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 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 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 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 并未重视。
(二) 法理学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 奥斯丁认为, 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要独立、自足, 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 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
在奥斯丁基础上, 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 即法理学。
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 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 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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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摘要:法理学与法哲学间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在我国法治道路刚刚起步时常常混用,严重阻碍我国法理学发展。
面对此种现状,须从各种理论学说着手,厘清两者的区别,以期对其进行精准的理解与划分,促进两者的发展。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学术观点;区别
一、学术观点
我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争论问题由来已久,主要形成了四种理论学说。
(一)法理学即法哲学
我国之所以出现此种学说,一方面是受外国学者影响,国外些许学者、著作对两者并未加以区分,将两者等同看待。
另一方面,我国学术水平有限,接纳两个学术概念时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且未对两者进行深思,将两者混合使用。
(二)法理学并非法哲学
此种学说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不同的学科,不能混同。
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
法理学以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哲学,其目的是借助哲学这一桥梁打通法学的道路,以研究法律现象与法律现象以外的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为目的。
其次,两者研究的态度不同。
法理学不具有批判性,多为叙述性的态度,重在探讨叙述法律现象和研究法律的目的;而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评判,具有批判性。
(三)法理学包含法哲学
有学者认为法理学的外沿广于法哲学,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小小的分支,两者之间是包含的关系,此种观点多是受到苏联国家的影响。
据探析,形成此种学说的原因是我国最初社会主义道路时借鉴苏联模式,受到苏联学者的影响,致使此种学说出现在中国。
(四)法哲学包含法理学
这种学说与上一部分阐述的学说恰好相反,将法哲学定位在法理学之上,认为法理学是法哲学的一部分。
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对象不应否定》一文中鲁平珍、文正邦对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定位。
究其缘由,大概是学者对两概念的不同认识导致,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究其缘由,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种不同的学术概念。
“法理学”源于英国,为英美法系国家接受,而“法哲学”源于德国和欧洲大陆国家,为大陆法系国家接受。
自民国西方文化传播以来,其在翻译传播过程中出现混用,导致各种学说出现。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
面对现今两个学术概念混同阻碍学术进步的现状,笔者认为区分两者的不同显得尤为重要。
(一)性质不同
法理学实质上是法学中的一个学术概念,研究法学最根本问题,从其本质而言,应将其性质定性为法学性质。
而法哲学研究的是法律哲学,应为哲学性质。
有学者认为法哲学属于法学与哲学间的交叉学科,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任何一种事物必须将其归为确定的一类,方
可进行深入的探讨,法哲学亦是如此,尽管法哲学既有法学的因素在里面亦有哲学的因素掺杂其中,但从其根本来说,法哲学的最终定位应该为哲学。
(二)研究对象不同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一门学问,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和法律的共性问题,其是众多部门法的基础,规定了法学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石。
相较而言,法哲学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一门学问,其专注于法的理念,其根本立足点为哲学,主要探求的是方法问题。
(三)研究方法不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分析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历史方法、体系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等;而法哲学大研究方法多为抽象的,具有理性主义的色彩,是对法律现象中结论的再思考、再加工。
(四)研究目的不同
法理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透析各种法律现象,使得法律的基本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一套明晰的规则体系,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们权利义务的平衡稳定;但法哲学是探索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问题,从哲学的角度给与法学研究更高的理论指导。
三、总结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将法哲学视为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然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分属于不同学科的学术概念,并非等同,
正如考夫曼所言,“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
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
”法哲学更关注内容,法律理论更注重刑事,两者均不拘泥于现行的法。
故笔者认为将两者区分开来,明确两者之间的不同,对其进行新的界定将有助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术发展,对法学、法学理论、法学问题的解决均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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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瑞圆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