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论文论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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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探析

关于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探析

78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关于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探析◎王启明所谓诱惑性侦查手段,就是在无被害人的犯罪活动中,由侦查人员展开行动,将某种利益作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

本文简要阐述了诱惑性侦查的区分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从法学角度探讨了该种侦查手段的运用策略,以供参考。

诱惑性侦查手段从出现并投入运用以来,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争议。

就我国当下的具体情况而言,该种侦查手段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但有关的理论研究仍显得较为不足。

因此,针对诱惑性侦查手段展开法学思考和探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诱惑性侦查的区分原则1、目标明确原则。

作为侦查机关,可以按照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来确立某个嫌疑人的犯罪可能性,这就要求其侦查方式和活动具有一定的明确性。

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把某个嫌疑人作为诱惑目标,就会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影响其正常生活。

因而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益不应受到公共权力的干涉,国家可以打击和预防犯罪,但是不可诱导或教唆人为犯罪,这是对社会公民行为和国家行为的界限规定。

2、犯罪倾向性原则。

有的犯罪意图带有个体性和主观性,要想对此做出确切的判断,具有较大的难度。

而主观性犯罪意图经常会从一系列实际的言行举止体现出来,比如某人在自己的言谈中透露出了犯罪倾向,而且准备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

或是有的人有着犯罪前科,正企图再次犯罪。

那么侦查人员就可以先搜集一定的证据,再对其展开诱惑性侦查。

而需要重点注意的是,若怀疑某人有犯罪意图,需要先准备好充足的证据,而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断来进行分析。

3、行为适度性原则。

该项原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诱饵适当,即侦查人员所暗示的非法所得应当是适度的,不能让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了犯罪的想法。

不可运用收益极大、成本极低以及刺激性很强的诱惑来作为侦查手段诱饵。

其二是消极行为,即侦查人员消极性地给犯罪人员提供机会和条件,却不是主动劝说,乃至于逼其犯罪。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摘要】本文将探讨论诱惑侦查的重要性和影响。

在我们将探讨诱惑力对侦查的影响。

接着我们将介绍侦查方法,包括技术手段和实地调查。

然后我们将讨论诱惑侦查的危害性,包括对个人隐私和安全的威胁。

随后我们将提出防范措施,包括加强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最后我们将展望诱惑侦查的发展前景,包括新技术的应用和趋势。

通过本文,读者将对诱惑侦查有更深入的了解,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安全。

【关键词】引言,诱惑力,侦查方法,危害性,防范措施,发展前景,结论1. 引言1.1 引言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诱惑侦查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更加隐蔽、智能化,使得侦查工作变得更加困难。

我们必须加强对诱惑侦查的认识,提高警惕性,加强防范,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免成为诱惑侦查的受害者。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诱惑侦查的诱惑力、侦查方法、危害性、防范措施以及发展前景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帮助大家更好地对抗诱惑侦查带来的安全风险。

通过加强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实现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和谐。

2. 正文2.1 引言中的诱惑力引言中的诱惑力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诸多诱惑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侦查人员的思维和行为,导致侦查工作的不公正性和不准确性。

诱惑力可能来自于案件本身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侦查人员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影响力和挑战性而产生浮躁的心态,导致侦查工作的不稳定性。

诱惑力也可能来自于外部的环境和压力,比如来自上级领导或政府部门的指令和要求,侦查人员可能会因为权力的影响而产生依赖和盲从的心态,导致侦查工作的不独立性和客观性。

引言中的诱惑力是一个需要侦查人员高度警惕和自我约束的问题,只有保持谨慎和正直的态度,才能有效地保障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2 侦查方法侦查方法是指警察、私人调查员以及其他执法机构使用的技术和技巧,用来获取证据和信息以解决案件或者调查某一事件。

在诱惑侦查中,侦查方法至关重要,因为好的侦查方法能够帮助侦查人员顺利获取关键信息,从而有效打击犯罪活动。

我国刑事侦查中诱惑侦查行为初探

我国刑事侦查中诱惑侦查行为初探

我国刑事侦查中诱惑侦查行为初探——关于我国刑事侦查法理角度的思考内容摘要选题动机:现如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诱惑1侦查,虽然我国法律未规定诱惑侦查,但它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使用。

对破案至关重要,因此,我将进行思考与探讨、论证与阐述。

中心思想:本文从诱惑侦查的概念、基本类型、实践区分、违法界线及违法的诱惑侦查的后果出发,探讨刑侦方面的法理问题,说明合法性与违法性,强调机会型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需要立法来确定,及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

段落大意:第1—3段阐述诱侦的概念和优势。

第4—6段阐述基本类型及其概念。

第7—11段阐述实践区分。

第12—17段阐述违法界线。

第18—21段阐述犯意诱发型的违法性问题。

个人新观点: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诱惑侦查,都应由法律来界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关键词: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提供机会型。

目录一、刑事侦查行为概述 (3)(一)刑事侦查制度的起源和现状 (3)(二)刑事侦查制度的含义 (3)(三)刑事侦查制度的价值基础 (3)(四)国外刑事侦查制度介绍 (3)二、我国刑事侦查中诱惑侦查行为的存在及弊端 (3)(一)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 (3)(二)诱惑侦查的实践区分 (4)(三)诱惑侦查的违法界线 (5)(四)违法诱惑侦查的后果 (5)三、应当如何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诱惑侦查行为 (6)四、提出立法建议案 (6)参考文献 (7)我国刑事侦查中诱惑侦查行为初探——关于我国刑事侦查法理角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一些无被害人的犯罪,如贩毒、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

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和组织性,给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于是产生了各种特殊的侦查方法。

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为查获此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

一、刑事侦查行为概述刑事侦查行为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强制措施。

(一)刑事侦查制度的起源和现状我国的刑事侦查最早起源于南宋时期,宋慈在他的《洗冤集录》中就有对人体尸检的纪录。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摘要:诱惑侦查具有打击犯罪的高效性和侵犯人权的高风险性,我国因立法上的空白导致该侦查方式在实践中颇受争议。

本文基于这一问题在介绍其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探讨了诱惑侦查种类的价值分析给出一个明确定位,从而对其给予合理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侦查诱惑侦查法律规制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和分类诱惑侦查含义甚广,常指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

理论界普遍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即被诱惑者已经具有犯罪意图并可能已经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或者已经为实施犯罪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证据,而提供了有利于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二是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即被诱惑人实际上并无犯罪的意图,而正是侦查人员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诱惑侦查类型的价值评价(一)“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价值评价刑事司法公正的主要指标就是使刑事案件能得到客观、公正、公平的处理,从而实现刑事司法的直接目的。

反映在诱惑侦查活动中,就是诱惑侦查活动的客观、公正、公平性。

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使用侦查陷阱超过了打击犯罪的界限,产生了引诱清白之人犯罪、“制造犯罪”的嫌疑,对于本无犯意、只是在诱惑甚至参与下才实施犯罪的侦查对象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公平之嫌,侵犯了公民的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自律权。

公民作为有理性的人,对自己不触犯法律的行为,可以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自律决定,不受任何公共权力的干涉;人性弱点中的贪心只要不是明确地表现为犯罪意图,对社会秩序没有造成任何妨碍,应准许其通过自律加以修正。

如果利用人性弱点使其实施本来不会发生的犯罪,这无疑是在引诱清白之人犯罪;其形式上的“欺骗性”特点,易使侦查对象甚至普通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弱化。

因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背离了法律精神和社会的价值标准,必然会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诱惑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法律风险。

首先介绍了侦查的定义和重要性,然后详细分析了诱惑侦查的概念以及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的相关内容。

接着讨论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后总结了诱惑侦查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对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清晰地认识诱惑侦查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局限,从而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理论角度、定义、重要性、概念、规定、合法性、法律风险、合理性、完善建议1. 引言1.1 概述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殊手段,通过利用诱惑等方式来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暴露罪行。

在法律实践中,诱惑侦查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手段,能够帮助警方获取关键证据,推动案件侦办的进展,达到社会正义的目的。

诱惑侦查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其可能涉及侵犯人权或法律道德问题。

对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引起了学者和法律界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理角度对诱惑侦查进行初探,探讨其定义、重要性、法律规定、合法性问题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诱惑侦查的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平衡犯罪打击和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

1.2 研究意义对诱惑侦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通过对其定义、规定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侦查手段,还可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2. 正文2.1 侦查的定义与重要性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侦查的目的在于找出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事实,为后续的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据。

侦查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基础,没有有效的侦查工作,就无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侦查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诱惑侦查论文司法实践论文: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构建

诱惑侦查论文司法实践论文: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构建

诱惑侦查论文司法实践论文: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构建摘要:诱惑侦查作为一项特殊的侦查手段正在有限制地应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之中。

本文以“诱惑侦查”的定义为引,分析“诱惑侦查”的类型,进而阐述“诱惑侦查”对打击犯罪的作用,以界定“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并谨慎地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和完善“诱惑侦查”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诱惑侦查;概念;类型;合法性合理性;法律规制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是指警察机关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基于查禁犯罪的特殊需要,在侦查工作中设置某种侦查陷阱,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获取违法犯罪证据、查明并拘捕犯罪嫌疑人。

在当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尉然之势。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其类型1、概念内涵。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下同)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其特点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使用诈术,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企图,以假面目示人。

“诱惑侦查”一词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法学界来说可能有点陌生,它溯源于美国,二战后由日本引入中国。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为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警察圈套”,说“它们是一回事,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 或指警方过度热心行为诱使守法公民犯罪。

(前者为“主观标准说”,后者为“客观标准说”)美国司法部1981年《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的j项中亦认为entrapment乃“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

浅析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制度论文

浅析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制度论文

浅析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制度现代社会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使侦查手段也随之千变万化。

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诸如有关毒品走私、行贿、贩卖假币、组织卖淫网络犯罪等案件对社会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此类案件不仅破坏了国民健全的社会生活并将给整个社会的安宁带来无法估计的恶果,因此必须坚决镇压严厉打击。

然而这些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以及高超的反侦查手段,对传统的侦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于是各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便应运而生,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为破获此类高难度案件的有效措施之一。

现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普遍认可,并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正日益受到侦察机关的重视和青睐。

一、诱惑侦查概述(一)诱惑侦查的含义及特征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及其他参与侦查活动的人员通过诱惑性方式诱使某人实施犯罪行为或促使其犯罪意图暴露,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侦查手段。

也有学者称其为“侦查圈套”、“警察圈套”、“诱饵侦查”。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并发挥一定作用的侦查手段与常规的侦查手段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首先,使用诈术,即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目的,以假面目示人;其次,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如金钱、毒品、色情)。

实践中这种侦查手段的明显优势在于整个犯罪过程在侦察机关严密的监控之下,绝无犯罪嫌疑人逃脱、毁证、匿赃的机会,而且案件一经查破,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案子破得干脆利落,耗时短,也难以翻证。

诱惑侦查的这些特点使其在侦破毒品犯罪、假币犯罪以及其它无被害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诱惑侦查的主体条件诱惑侦查源于大革命前的法国,法王路易十四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将设置陷阱作为一项捕捉革命党人的特务政策,用来镇压资产阶级的革命运动。

到了二次大战期间,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将诱惑侦查用于反间谍活动、查禁卖淫、同性恋、赌博、违反禁酒令、贩毒等犯罪,随后扩大至侦缉恐怖活动、行受贿、窃取产业情报案和追查赃物。

简析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简析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简析诱惑侦查问题研究论文摘要诱惑侦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在毒品犯罪中,司法机关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本文通过对诱惑侦查的法理分析和域外立法的考察,指出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并区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得出应当控制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排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结论。

论文关键词诱惑侦查犯意诱发排除机制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用于侦破严重犯罪案件的特殊侦查手段,长期以来,诱惑侦查手段大量被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尤其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中。

但随着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生效实施,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其中明确提到了在秘密侦查中“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刑事诉讼法与以往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冲突,需要我们思考:“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应该如何理解?诱惑侦查所得的证据能否采信?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分类(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认定有学者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为国家从事侦查活动的所有人员,通过构建诱发犯罪的某种情境或为犯罪提供某种条件和鼓动,达到使他人卷入刑事犯罪的侦查手段,其也是侦查“隐蔽性无被害人犯罪案件”的有效方式。

有论者称,诱惑侦查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法。

从各种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诱惑侦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诱惑侦查包括合法和违法的诱惑侦查,狭义的诱惑侦查或者仅指合法诱惑侦查,或者仅指违法诱惑侦查。

本文所研究的诱惑侦查,是广义的诱惑侦查,即国家机关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采用诱发犯意或提供机会的方法,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并在犯罪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犯罪人的一种侦查取证方法。

(二)诱惑侦查的分类采取不同分类标准,诱惑侦查可分为主动型诱惑侦查和被动型诱惑侦查、可采型诱惑侦查和不可采型诱惑侦查等等,其中根据侦查人员的行为方式和嫌疑人的主观犯意,把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最具实践意义。

诱惑侦查利大于弊

诱惑侦查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同学,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诱惑侦查利大于弊。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中应用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侦查机关主动实施侦查活动,并将犯罪对象及时拘捕。

我方判定诱惑侦查的利弊何者更大的标准是这种侦查方式是否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社会危害。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就侦查而言,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手段是对传统侦查的补充,利于实现侦查目的。

首先,诱惑侦查作为一种补充手段并非经常适用,在侦破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的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其在实践中运用诱惑更有利于提高刑事侦查效率,有效控制犯罪,及时打击犯罪分子,具有侦查效益价值。

其次,诱惑侦查手段在使用时受到严格控制和制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利滥用等情形的发生,使之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从犯罪案件现状而言,诱惑侦查利于破获复杂的案件。

随着犯罪行为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组织化智能化,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增加,例如制造和贩卖毒品,靠被害人和其他人的控告,进行现场勘查搜查等传统型侦查破获案件难度较大,利用诱惑侦查手段诱发侦控对象,有针对性的搜集证据抓获嫌疑人。

并且积极主动的侦查手段会产生额外的预防犯罪的效应。

第三,诱惑侦查并非盲目使用,通过各种机制,完善诱惑侦查,从而合理行使。

首先,以立法的形式来规制此类侦查方式,避免因法律漏洞而造成的司法混乱。

诱惑侦查要适度,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制,其他方式侦查的成效渺茫下适用。

其次,法律可以对诱惑侦查设置一严格审批程序,由侦查人员事先就个案提出书面申请,由检察机关对整个侦查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打开“关闭的侦查之窗”。

最后,需要重申的是,我方认为诱惑侦查利大于弊并非意味着否认弊端的存在,恰恰是因为这些弊端的存在才产生了今天的利弊之争,但我方坚信,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和人员素质的提高,诱惑侦查将会更好的发挥作用,降低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诱惑侦查利大于弊。

浅论诱惑侦查

浅论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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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犯罪领域 中 诱惑侦查在合理范围 内 可存在’其关键 i 。_ _ 在于如何界定该合理范 围的界限; 而在行改执法中 诱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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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诱 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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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刑 事 侦 查机 关 在 采 取 诱惑 侦 查 时应 特 别 相 关 的 理 论 分 析一 般 只 要符 合 以下 的要件 则 该 诱 惑侦 查 是可 以存 在 的 : 1 明 确 诱惑 ()
对 于行 政执 法 的 诱惑 侦 查的 不合 法 性 , 者 以非 法 营运 这 笔
执 法 中 了 。在刑 事 犯 罪领 域 中 , 惑侦 查 是指 为 了 侦破 某些 极 诱 输 条 例》 6 的规 定 , 成 非法 营运 的条 件 有两 个 : 是 未 第 4条 构 一 具 隐 蔽性 的特 殊 案 件 , 查人 员或 者 协助 人 员特 意 设计 某种 诱 侦 取 得道 路运 输经 营 许可 ; 二是 以营 利 为 目的进行 道 路运 输经 营 。 发 犯 罪 的情 境 , 者根 据 犯罪 活动 的倾 向提 供其 实 施 的条件 和 或 在 日常 社 会 生活 中 , 非法 营运 现 象 确 有其 社 会 危 害性 , 应 机 会 , 犯罪 嫌疑 人 进 行 犯罪 或 自我 暴露 时 当场 将 其拘 捕 的一 待 当予 以打 击 。然 而 通 过 “ 惑 侦 查” 种 牺牲 程 序 正 义 的方 式 诱 这 种特 殊侦 查 活动 。笔 者认 为 , 事犯 罪 领域 中, 一定 合理 范 刑 在 来 换 取所 谓 的“ 会稳 定 ” 得 不偿 失 的 。笔 者 认 为 , 社 是 在行 政 执 围内诱 惑侦 查可 存在 , 关键 在于 如何 界定 该合 理范 围的 界 限, 其 法 中并 不 需要 使 用 诱 惑侦 查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的危 害 性 远 小 于 而 在 行政 执 法 中 , 诱惑 侦 查 没有 存 在 、 适用 的空 间 。 刑 事 犯罪 领 域 , 且 行 政 管理 可 以运 用 多种 方 式 进 行 , 可 不 而 大 刑事犯罪 中诱惑侦查存在合理界 限分 析 必 运用 诱 惑 侦查 , 惑 侦查 若 是运 用 不 当反 而 会 引起 社 会 的不 诱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摘要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虽然国外学术界对此早有研究,但在我国的犯罪侦查理论研究上则是一个新的领域。

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从法律原则角度看,笔者认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则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两者必须加以区分。

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律的运行轨道。

关键词: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提供机会型、法律规制1、诱惑侦查的概念、类型及其界线(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辨析虽然诱惑侦查在各国的犯罪侦查活动中都早已有之,但“诱惑侦查”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的法学界来说可能还有点陌生。

严格考究,它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而溯源于美国。

从五十年代始,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已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由于中日文的天然联系,中国最初的研究多转用了该词。

但是美国早在三十年就对此展开了充分研究,并形成了为诸多国家得以效仿的学说和判例。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entrapment),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AttorneyGeneral 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

”美国司法部1981年《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sGuidelinesonFBIUndercoverOperations)的J项中亦认为entrapment乃“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并应尽可能避免。

显然,美国对“圈套”或“陷阱”是持否定态度的。

笔者注意到在美国关于entrapment的文献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词——“encouragement”,可以直译为“刺激侦查”,美国对它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的,实际上这才是笔者所说的诱惑侦查。

所以诱惑侦查与“侦查陷阱”并非同一概念,而是涵盖了后者的含义。

论我国的诱惑侦查

论我国的诱惑侦查

论我国的诱惑侦查黄宝文内容摘要:随着21世纪的到来,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各种领域走向智能化,科技化,为此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和棘手,犯罪率有升不降,相继出现前所未有的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传统的侦查取证方法并不能适用,各国侦查机关为对付此种情况,纷纷商讨和与时俱进,发展出一种新型的侦查方法,也是本文要探讨的新型侦查手段—诱惑侦查。

关键词:诱惑侦查犯罪刑事案件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21st century, the rapi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various fields to intellig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refore crime increasingly complex and difficult, crime rate to rise, not fall appeared unprecedented crime types and means, the traditional investigation take card method and can not be applied to,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of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o deal with such a situation, have to discuss and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a new method of investigation, this paper is to explore new means of investigation temptation investigation.Key words: the crime of the crime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rime of the crime of the investigation引言近些年来,我国贿赂,贩毒案件逐渐增多,由于这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证据收集较困难的特点,仅靠常规的侦查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运用诱惑侦查这种秘密侦查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诱惑侦查,又被称为秘密侦察或渗透调查,指的是执法机关为了获取特定信息或证据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手段。

在这种手段中,执法人员会以特定身份潜入目标团体或组织,并与目标人员接触以获取信息。

虽然这种侦查手段在一些国家被广泛应用,但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以法律规制的角度略论诱惑侦查。

第一,警察权力的界定。

警察权力是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基础。

在进行诱惑侦查时,警察的权力总体上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首先,警察不得使用过分的手段或诱骗目标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警察的行为应在法律授权和规定的范围内,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警察在进行诱惑侦查时,应遵循工作纪律和法律规定,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

在很多国家,法律和法规对诱惑侦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滥用警察权力和保护公民隐私。

在美国,例如,联邦调查局(FBI)需要获得法院批准才能进行渗透性调查。

这个审批过程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防止滥用权力。

此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来规范诱惑侦查的边界。

第三,证据的法律效力。

诱惑侦查所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但有时候,法庭可能会对这些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提起质疑。

因为诱惑侦查在设计和实施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警察可能会收集到一些虚假或不准确的证据。

因此,在使用诱惑侦查结果作为证据时,法官和陪审团需要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证人的可信度。

第四,隐私权的保护。

诱惑侦查行为通常涉及侵犯目标人员的隐私权。

虽然诱惑侦查可能有助于揭示潜在犯罪活动,但执法机关在搜集信息和证据时,必须遵守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这包括限制侦查的范围和时间,并确保侦查行为不会过度干扰目标人员的日常生活。

第五,道德伦理的考量。

除了法律规定,诱惑侦查还需要考虑道德伦理因素。

警察和执法机关在进行这种侦查活动时,必须考虑其合法和道德的性质。

这包括确保诱惑侦查不会造成无谓的伤害,并使其与国家的法律和伦理价值观保持一致。

侦查学论文论诱惑侦查

侦查学论文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未来展望摘要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被大量的使用。

但是适用范围及标准在法律上都不够明确,而部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完善了,他们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诱惑侦查法制化的发展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现状及美、日等国的发展历程后,针对法制化后有效打击犯罪的价值,对规范诱惑侦查做出具体的意见。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发展。

关键词诱惑侦查的概念国外的历史借鉴中国现状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犯罪证据也越来越难以收集,犯罪渠道越来越多样,难以捉摸。

这种情况对侦查员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技能的使用,比如诱惑侦查。

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各种方面的制度不全面,这种方法极易对侦查员以及被侦查员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追寻事件的真相是我们的目的,但是在过程中若方法不妥也极易被个人主观认知所控制来揣度人心的善恶,这样就容易对事件造成不合理的导向。

人治社会之所以被淘汰就是因为人心复杂,以人限制人是不牢靠的。

所以法律,不仅要约束犯罪嫌疑人,也要约束侦查者。

在合理的范围内规定好界限,在界限内给予充分的自由,使效率最大化。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认识诱惑侦查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而中国最初对于诱惑侦查的研究多转用于日本。

诱惑侦查的含义非常广泛,一般指侦查人员设置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诱惑侦查在实际工作中用途广泛,或轻或重,侦查人员有时在不经意间就利用了这种诱惑心理。

由于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很难真正地明确分类。

现有理论一般由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分,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两类。

(一)犯意诱发型侦查员促使侦查对象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进而捕获。

这种类型的重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本无犯罪意图,只是侦查人员根据自己主观情感的判断对嫌疑人进行了引导,是侦查员主动进行的“诱惑”。

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0001

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0001

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或判例,来规范侦查机关行使这种侦查权。

在我国诱惑侦查也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特别是在某些犯罪领域,诱惑侦查使用频率非常高,然而我国却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并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

如何对这种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又容易带来负面效应的侦查手段进行合理规制,以及如何合理构建我国诱惑侦查体制现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非常紧迫的问题和任务。

【关键词】:诱惑侦查基本理论法律规制一、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诱惑侦查”最初使用应溯源于美国,亦称作警察圈套、特情破案、诱饵侦查等。

日本学者加藤克佳指出:“诱饵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自己(或者让他人协助)劝诱、鼓动第三者实施犯罪,当第三者实施犯罪时将其拘捕(或收集证据)的侦查方法。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诱惑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或其指派的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

”。

本文认为诱惑侦查是指负侦查使命的国家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时,亲自或指挥民间侦查合作者或特意设计一定的犯罪情境或提供一定的实施条件和机会,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行为,然后进行证据收集或当场对其进行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在诱惑侦查中,刺激犯罪和创造诱使犯罪条件和机会的主体只能是负有追诉犯罪职能的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而且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设置诱饵的目的是追惩特定的犯罪。

二、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我国也在实践中较多的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但由于诱惑侦查在立法上并没有得到清晰完整的规制,从而导致侦查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人权带来严重的损害。

但是也是在此同时,在我国诱惑侦查出现的几率也在上扬。

据广西桂林某城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受理毒品案件、假币案件共94件130 人,其中之一就有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

论诱惑侦查的司法应对

论诱惑侦查的司法应对
三、法院对诱惑侦查制约的必要性
丹宁勋爵曾言:“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诱惑侦查同样也存在被滥用,诱惑侦查如果被滥用,它不仅有损于侦查机关的道德责任,也有损于国家机关的威信,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违背了社会的价值标准,这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悲哀。因此,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理应对侦查机关诱惑侦查行为加以制约,以防止诱惑侦查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显得尤为必要。
2、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影响
我国的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违反程序法不算违法的思想较为普遍存在,有一种观点影响颇深:“只要按实体法定罪量刑就没有大错”,更有甚者是“只要达到目的不计较过程”。 在这些错误观念影响下,诱惑侦查案件由于事先设置了诱饵,整个犯罪过程都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下,犯罪嫌疑人很难毁证、匿赃、逃脱,也难以翻供翻证,因此,整个案件一般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实体法定罪量刑肯定没有问题,于是,大多法官对诱惑侦查案件的违法性就不加理睬,谁叫被诱惑者经不起诱惑上当受骗,他们没有认识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法具备相对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论诱惑侦查的司法应对
作者: 黄宏 发布时间: 2010-04-07 11:58:08
论文提要: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司法实践尤其在涉及毒品、走私、介绍卖淫、淫秽物品等类型案件中已被广泛应用,虽然国内外理论界对此早有研究,但实务界对诱惑侦查的应对明显不足,法院在审判诱惑侦查案件时,对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并没有予以审查,对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没有予以排除,相反却根据这些证据对被诱惑者定罪量刑。法院之所以对诱惑侦查予以认可,主要是“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法院在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共同的——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任务,而不存在对于侦查权的严格制约,再加上立法的明显滞后,存在法律空洞,法院对诱惑侦查制约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而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诱惑侦查进行制约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要求,是规范公安侦查权力的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因此,在立法还不完善的前提下,法院要根据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诱惑侦查进行有效制约,这不仅仅是制约诱惑侦查行为的需要,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应有之意,长远来说还是要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明确规定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严格法律程序,使司法审查有足够法律的支撑,真正实现审判权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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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
——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未来展望摘要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被大量的使用。

但是适用范围及标准在法律上都不够明确,而部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完善了,他们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诱惑侦查法制化的发展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现状及美、日等国的发展历程后,针对法制化后有效打击犯罪的价值,对规范诱惑侦查做出具体的意见。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发展。

关键词诱惑侦查的概念国外的历史借鉴中国现状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犯罪证据也越来越难以收集,犯罪渠道越来越多样,难以捉摸。

这种情况对侦查员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技能的使用,比如诱惑侦查。

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各种方面的制度不全面,这种方法极易对侦查员以及被侦查员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追寻事件的真相是我们的目的,但是在过程中若方法不妥也极易被个人主观认知所控制来揣度人心的善恶,这样就容易对事件造成不合理的导向。

人治社会之所以被淘汰就是因为人心复杂,以人限制人是不牢靠的。

所以法律,不仅要约束犯罪嫌疑人,也要约束侦查者。

在合理的范围内规定好界限,在界限内给予充分的自由,使效率最大化。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认识
诱惑侦查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而中国最初对于诱惑侦查的研究多转用于日本。

诱惑侦查的含义非常广泛,一般指侦查人员设置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诱惑侦查在实际工作中用途广泛,或轻或重,侦查人员有时在不经意间就利用了这种诱惑心理。

由于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很难真正地明确分类。

现有理论一般由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分,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两类。

(一)犯意诱发型
侦查员促使侦查对象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进而捕获。

这种类型的重点
在于,犯罪嫌疑人本无犯罪意图,只是侦查人员根据自己主观情感的判断对嫌疑人进行了引导,是侦查员主动进行的“诱惑”。

这种方式很明显已经偏离了目的,侦查活动原本是为了打击犯罪,然而这种方式却在引导犯罪。

以自己的主观想法去测试人心的善恶,是不理性的。

这种方式在法律中应该明令禁止,并应设置一定的惩戒措施。

(二)提供机会型
侦查员对已经有犯罪意图的侦查对象提供犯罪机会,进而实施捕获。

这种类型的重点在于侦查对象原本就已经产生了犯罪意图,甚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只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犯罪事实的条件。

这种方式相对于犯意诱发型更为正面。

在我看来这种方法更能理解为对于惯犯的证据收集,制止罪犯连续犯案。

也有利于罪犯的自我悔改,遏制潜在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有积极正面的影响的。

二、诱惑侦查在外国的发展历史
(一)美国式的动态转化
诱惑侦查在美国的形成与发展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最开始运用于FBI侦破间谍案件,后来经过发展也逐渐应用于侦查赌博、贩毒等恶劣犯罪活动中。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情况复杂,侦查人员又过度依赖于这种方法,导致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美国对此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一系列对于诱惑侦查的研究也随之展开。

典型的案例有:1932年的索勒斯禁酒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考虑到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为原告撤销了判决。

1958年的谢尔曼毒品案、1973年的拉塞尔制造、贩卖毒品案以及1978年的托戈毒品制造案,法院在一次次的判决中不断完善对于诱惑侦查的合理掌控。

经过多年的调整与规范,美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即动态转化。

美国式的动态转化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对于诱惑侦查的使用范围与程度上的限制都在一定的时期内动态变动,依据国内外情势对诱惑侦查的使用实施限制。

例如在“9·11事件”后的一段时期,诱惑侦查的权限放的就比较宽。

其实诱惑侦查之所以存在一些不合理就是对于那些站在犯罪边缘的人。

当形势紧张时适度
放宽诱惑侦查的限制,有利于威慑隐形的犯罪力量。

(二)日本式的吸纳完善
相对于美国这样没有固定规范的自由状态,日本的法制就像这个国家的特点一样,一板一眼,有理有据。

诱惑侦查最初从美国引进日本时引起了裁判所与学者等各方面的广泛讨论,并形成了有罪说与无罪说两大基本阵营。

为了规制诱惑侦查的使用,经过了广泛的讨论之后,为了尊重原有宪法对于个人隐私权和自律权的保护,日本基本形成了不滥用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

因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要健全完善这样一种制度,日本的专家学者以及各界法律人士都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针对日本的实际情况,参照传统的基本法理,比较全面的规划了对于诱惑侦查的使用。

但是由于诱惑侦查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所以在实际应用中也是比较难确定。

三、诱惑侦查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以传统的观念来说,侦查人员都扮演着正义的角色,作为局外人,我们可以单纯的相信侦查人员会以最公正的态度推进案件的侦破与发展。

然而在这个情感与利益错综复杂的人类社会中,当你置身其中时,就会发现每个独立的社会人都有自己的人格与思想,所以想要合理的管理这个大脑高度发达的群体,在各种方面实行法制化是十分有必要的。

而在我国,对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定仍十分模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纪要通知》,其中对诱惑侦查的犯意引诱、犯罪情节、证据的法律效力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此规定仅限于毒品犯罪这种比较典型且社会危害比较大的犯罪。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把毒品范围扩大到了财物犯罪活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又写道,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与美日的发展状况相比,中国还是具有自身特点的。

首先相对于美国的这种自由开放动态的状态,中国对于诱惑侦查的规范更容易进入宪法,中国应该算比较传统的国家,并且历史悠久,各地区的文化认识不尽相同,所以诱惑侦查入宪法更为紧迫,相较于法律的真空状态,即使是不够明确的法律,也能对全国各地
的侦查机关以及犯罪人员进行一种宣传。

相对来说日本地域比较狭小,对于犯罪人员的控制与管理也不像我们国家那么复杂。

所以直接确立一种规制在他们国家还是可以将就的,然而在我国便不太可行。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各方面都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在发展,我们国家地域广人口多,经验易积累,因此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地通过实践,结合自己现有的司法基础,更好的规范好诱惑侦查这把“双刃剑”。

四、诱惑侦查在中国发展的未来展望
(一)发展价值
诱惑侦查在侦查领域具有重要的价值,譬如在打击制贩毒、武器交易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有着他独特的应用价值,因为犯罪分子在制毒、贩毒、交易枪支弹药的时候会十分小心地去操作,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放弃交易,迅速逃离,所以公安部门后手去抓捕不容易抓到犯罪分子。

当公安部门参与到犯罪之中,了解到犯罪的全过程,突破传统事后侦查的滞后性的劣势,有效的破去毒品犯罪隐蔽性的优势,减少自身的劣势和犯罪分子的优势就是增加自身的优势,才会有更大的机会抓住犯罪分子,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

(二)发展意见
发展诱惑侦查必须要做出一定的规定,不然滥用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社会影响和危害。

首先要规定诱惑侦查的适用原则和程序。

现在倡导有法可依,所以在执行这个比较特殊的侦查手段时就要履行严格的必要性原则和批准程序。

其二就是规定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因为有些犯罪采用诱惑侦查是十分不合适的,例如在政务犯罪和职务犯罪上面。

目前来看,能够采用诱惑犯罪的包括毒品犯罪、武器交易犯罪、走私犯罪、伪造货币和涉及国家安全犯罪。

其三在法律上规定警察在规定犯罪上面使用诱惑犯罪的合法性,这样才能严惩犯罪分子并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杨志刚“论诱惑侦查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
[2]吴丹红“论诱惑侦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1年
[3]龙宗智“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5期
[4]陈兴良“正当化事由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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