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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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完善的开题报告

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完善的开题报告

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既判力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法院对于一项案件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作为该案件的终局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一项民事案件,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达到法定效力后,即使当事人在事件的事实发生以前没有受到充分的保障,当事人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再审,这就会产生司法拖延的问题,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既判力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难点热点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制度,加强司法公正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有两个:1.探究我国现行民事司法制度下既判力的法律意义和作用,以及既判力的限制条件。

2.从实践层面,通过分析既判力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民事再审制度现状,探讨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途径和方法,提供相应的制度建议。

三、论文主要研究内容1.民事案件中既判力的法律意义和作用阐释既判力的概念和本质,分析既判力的作用和法律意义,探讨既判力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

2.既判力的限制条件分析既判力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着重探讨既判力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3.民事再审制度现状及问题从实践层面出发,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做出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探究当前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4.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途径和方法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可行途径和方法,为进一步确保当事人权益给出制度建议。

四、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本文将对我国民事审判中的既判力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既判力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助于理论界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

2.实践意义:本论文的研究结果将对加强我国民事审判的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民事审判的速度作出贡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

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

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

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

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演变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演变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演变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摘要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即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注重国家公权力干预,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

2007年,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再审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依旧。

改造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面临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

民事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但是,纠错一要遵循诉讼规律;二要进行价值权衡。

在制度上,要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造我国再审制度,打造再审之诉。

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无论做怎样的制度设计都无法绝对避免错误裁判的存在。

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公正,错误裁判无疑影响公正,为了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公正,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设立再审程序。

但是,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矛盾,与既判力理论相冲突,且纠正错误,需要耗费资源和成本。

因此,如何构建再审制度,设计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

本文拟考察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历史和现实,发现其问题和不足,就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和完善发表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事再审制度,但为了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早在秦朝时就有“乞鞫”制度、唐朝以后有“取囚服辩”制度。

载于《周礼》的“路鼓”与“肺石”制度是直诉制度的雏形,这一制度形成于汉朝,完善在唐朝,后在宋、元、明、清有“登闻鼓”、“邀车驾”等直诉方式,为古代老百姓申冤告状、官府纠正冤假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清末修法,制定了《大清民事诉讼草案》,但未及颁布施行。

民国二十四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后经民国三十四年修改,始规定了再审程序。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法统,该法被一并废除。

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诉讼制度发展起来的。

通过院长发现监督程序再审申请书

通过院长发现监督程序再审申请书

通过院长发现监督程序再审申请书示例文章篇一:《我的特别经历:再审申请书背后的故事》我呀,有个超级特别的经历,就像一场超级刺激又曲折的冒险,这事儿还和再审申请书有关呢。

我有个邻居,李叔叔。

李叔叔是个特别善良又勤劳的人。

他开了个小小的杂货店,每天都热情地招呼每一个来店里的顾客。

可是有一天,他遇到了大麻烦。

有个大公司告他,说他的店名和他们有点像,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

李叔叔特别委屈呀,他的店名可是自己想了好久,而且他开店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个大公司有类似的名字。

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了,居然判李叔叔输了。

李叔叔就像个被霜打了的茄子,整个人都没了精神。

他的店被要求改名字,还得赔一大笔钱。

李叔叔天天唉声叹气的,说这世界怎么没了公理。

我看到李叔叔这样,心里特别难受,就像有只小虫子在咬一样。

我就跟我爸爸说这件事。

我爸爸可是个很聪明的人,他跟我说,咱们可以考虑再审呀。

我当时眼睛就亮了起来,就像黑夜里看到了星星。

再审?这是啥呀?爸爸就给我解释,再审就像是给那些可能被误判的人一次重新说话、重新让法官看看真相的机会。

于是,李叔叔就决定试一试。

可是这再审申请书可不好写呀。

这就像是要造一艘特别精密的小船,得一块一块木板仔细地拼凑,一个一个零件精心地组装。

我们得把所有的证据,所有觉得一审判决不合理的地方都写进去。

我跟着爸爸去帮李叔叔找证据。

我们在李叔叔的小店里翻箱倒柜的,就像两只小老鼠在找宝藏。

我们找到了李叔叔当初给小店取名的笔记,上面清楚地写着他取名的灵感来源。

这就像一把打开真相大门的钥匙。

我们还找了周围的邻居,那些邻居就像一群热心的小天使,纷纷愿意给李叔叔作证,说这个店在那个大公司出名之前就存在了。

然后就是写再审申请书啦。

这可真不是个简单的事儿。

我看到爸爸皱着眉头,咬着笔头,就像我做不出数学题的时候一样。

我就问爸爸:“爸爸,这再审申请书为啥这么难写呀?”爸爸说:“宝贝呀,这就像是给法官讲一个特别复杂的故事,还得让法官相信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每一个细节都不能错。

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论文

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论文

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论文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

使每一个为维护个人权益而诉诸司法的人,都能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论文,大家快来跟一起欣赏吧。

法院角色究竟为何摘要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

其天职是以符合正义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争端和纠纷,使每一个为维护个人权益而诉诸司法的人,都能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

法院自身作为司法裁判者的角色,应做到中立,被动,不偏不倚,不仅在实质上,更在形式上给与世人展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但纵观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像二审审理范围中的“全面审查”,法院院长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这些实际违背了法院的“中立性”特征,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原则。

本论文以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从法院中立性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若干问题加以阐述。

关键词法院中立性不告不理全面审查作者简介:陈星, ___蒙特利尔大学国际商法专业研究生。

:D926.1 :A :1009-0592(xx)04-127-03“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让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

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休厄特法官“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

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

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

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

”――托克维尔一、有关法院中立性的几个问题“在刑事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的文明社会,公正就成了诉讼的根本价值基石。

”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终极价值追求,其内含了这样一个程序构架:冲突双方,即诉讼中的控诉方与辩护方位于两边,法官则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法院的天职是以符合正义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争端和纠纷,它不仅要在实质上做到公正,更要给与世人展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上的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流程一、申诉再审的前置了解。

1.1 首先呢,咱得知道啥时候能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去的,一般得是你觉得之前的判决裁定有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还不是小问题,得是那种可能影响到判决公正性的大事。

比如说,你发现新证据了,这新证据能完全推翻之前的判决结果,那这就是个很有力的申诉再审理由。

再比如说,原来审理的程序严重违法,就像该回避的法官没回避这种情况,那你就有权利去申诉再审。

1.2 还有啊,这个申诉再审是有时间限制的。

就像咱们常说的“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不能拖拖拉拉的。

你要是错过了规定的时间,那可能就没机会了。

一般来说,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就得提出,这个时间要特别注意。

二、申诉再审的流程步骤。

2.1 准备材料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重要。

你得把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这些基本的材料准备好,这是基础。

然后呢,要是有新证据的话,那证据材料得整理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你有一份新的证人证言,那你得把证人的基本情况、怎么联系都写明白,不能模棱两可。

另外,申诉书也得写好,这申诉书可不是随便写写的流水账。

要把你的申诉理由写得明明白白,有理有据,就像写一篇严谨的小论文一样。

你得指出原来判决哪里不对,是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得让法官一眼就能看明白你的冤屈。

2.2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

提交的方式也有讲究,现在网络发达了,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交,不过你得按照平台的要求一步一步来,可不能乱了阵脚。

要是你觉得网络不放心,也可以邮寄或者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去提交。

这个时候你可能会有点紧张,就像学生交考试卷一样,但是别慌,按照要求做就行。

2.3 提交之后呢,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

这个审查就像是一场严格的考试阅卷一样。

法院会看你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这个过程可能不会很快,需要你耐心等待。

你就像等待收获果实的农夫一样,要有耐心。

如果法院审查后觉得你的申诉有道理,那就会进入再审程序。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审稿流程 再审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审稿流程 再审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审稿流程再审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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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民事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摘要本文对民事再审程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依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自身的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设立的一、二审程序之外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审判程序,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纠正司法错误,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7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修改决定。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修改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内容,其中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共有七处,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意在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再审程序主体的权利。

诚然,此次对再审程序的修改确有一定的进步,使之更加科学,操作性也更强,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需要。

目前,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无论在法条规定上还是在程序设计的理念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在学术界及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全面改革民事再审程序已势在必行。

对此,本文提出以下设想:一、正名“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它又称为再审程序。

”事实上,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上位概念,再审程序包括了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再审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

法院再审情况汇报范文模板

法院再审情况汇报范文模板

法院再审情况汇报范文模板法院再审情况汇报范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案件的规定,我司在最近一段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的法院再审工作。

现将具体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案件背景。

该案件是我司代理的一起重大经济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收集不全等问题,致使判决结果存在明显的错误。

因此,我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获准再审。

二、再审程序。

在获准再审后,我司积极配合当地法院的再审程序,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充分的再审理由,并依法进行辩护。

在再审过程中,我司坚持依法办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再审结果。

经过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了新的判决。

新的判决结果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判决结果更加准确、公正。

四、案件影响。

此次再审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司将继续关注类似案件的审理情况,积极参与司法实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五、再审工作总结。

通过此次再审案件的工作,我司进一步提高了对法律适用的把握能力,增强了对案件的全面把握和分析能力,也提升了对法院再审程序的熟悉程度。

同时,也为我司今后的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六、展望。

我司将继续关注法院再审工作的最新动态,及时总结和分享再审案件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升我司的法律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上就是我司最近一段时间内的法院再审情况汇报,希望得到领导的关注和指导,同时也期待在未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与配合!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问题对策论文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问题对策论文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问题对策研究摘要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重要程序,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均可成为启动主体。

但是目前该规定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制约了该项制度的价值发挥,本文就此问题的有关解决对策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应策略,以期能尽快的解决该问题。

关键词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当事人检察院法院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广大人民的法制观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解决纠纷机制的选择也从自力救济转向了公力救济,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主题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新旧两部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但是争议颇大,尚无定论。

事实证明,重要的不是发现问题,而如何尽快的去解决问题,解决的方法或者说出路在什么地方,这就要求我们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整合论证,探索出问题的解决机制,以期尽快地完善该制度,加快我国的法制化的进程。

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对策分析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现行法律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反应在现行立法上,在实践层面更是矛盾重重,笔者将对解决该问题的对策进行分析:(一)改革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程序规范。

现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该予以修改,或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这也是理论界早已经达成的共识。

但是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没有做出任何的反应,这就导致法院完全可以依靠自身系统的运作来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而不是寻求审级以外的补救程序来实现正义。

因此,法院的再审决定权应该予以改革。

从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出发, 为了维护私权自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更好的贯彻民事诉讼的成分原则,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 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 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中立性、被动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法院自查自纠启动再审

法院自查自纠启动再审

法院自查自纠启动再审一、再审案件背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重大案件时,发现了一些问题。

原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证据认定不足等情况,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不规范、不公正。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该法院积极启动了该案件的再审程序,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

二、再审程序1.主动自查: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查找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原有审理过程进行归档和核查,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2.成立核查组:法院成立了再审核查组,由院领导及审判人员组成,负责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找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征求专家意见:法院请相关专家对案情、法律适用等进行评估,为再审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4.公开审查:法院公开审查案件,确保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增加司法透明度。

5.再审裁定:法院最终依法做出再审裁定,决定是否撤销原判,重新审理该案。

三、自查自纠措施1.完善工作细则:法院对工作程序和规范进行修订,建立更加完善的审判工作制度,规范审判行为。

2.强化审查监督:法院加强对案件审查和审理过程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操作,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司法过程记录:法院要求审判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记录案件审理经过,确保案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提升司法人员素质:法院加大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5.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法院对违反法律法规、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四、再审效果通过法院自查自纠工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启动了该重大案件的再审程序,使案件审理更加公正、规范。

审查核查组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也为司法体制的自我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

法院通过这次再审工作,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审判质量,为法院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法院自查自纠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篇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及完善苗东升[基本案情]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3月1日,原审被害人宋某不服一审生效刑事判决向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认为法院原审程序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错误,于2013年8月8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马村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向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决定再审。

2013年11月28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马村区人民检察院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一定的示范、指导作用。

但在有的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后,法院不做任何回复,审判监督效果令申诉人质疑。

下文结合本案总结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运行状态,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并加以运用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然而,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在检察监督中的定位、运行机理以及和抗诉程序相协调的技术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使得其不仅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在实践中也受到限制,如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1.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底气不足,法院工作人员有推诿现象。

再审检察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表达,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标准》中更是找不到关于这六个字的描述。

先期向法院送达时底气不足,且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也以“法律没有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为由不接收该文书。

2.制作再审检察建议文书时因法律没有具体的适用条件备受困扰。

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实践中将其理解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91条应当提请抗诉的10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存在一些微小程序瑕疵,或者显而易见的、实体错误的已生效的刑事裁判。

法院再审情况汇报范文模板

法院再审情况汇报范文模板

法院再审情况汇报范文模板
最近,我们单位进行了一起法院再审案件的汇报,以下是情况的详细介绍:
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件为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因此申请再审。

经过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该案。

再审程序及进展:
经过再审程序的进行,法院依法听取了原告、被告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充分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委托了相关鉴定机构对合同内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鉴定。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调查和审理,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再审结果及裁决:
经过法院的再审,最终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作出了新的裁决。

裁定内容包括对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的认定、损失的赔偿等具体内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影响及启示:
此次法院再审案件的裁决结果,不仅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也为类似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重视合同的约定和履行,加强对合同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发生。

总结:
通过此次法院再审的案件汇报,我们对法院再审程序和裁决结果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此次法院再审情况的汇报内容,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努力,做好相关工作,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再审情况汇报范文

法院再审情况汇报范文

法院再审情况汇报范文
法院再审情况汇报。

近期,我院在审理一起重大案件的过程中,经过慎重调查和充分论证,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以下是我院对法院再审情况的汇报:
首先,我们对原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审查。

在原案中,涉及到一些关键证据和证人证言存在疑点,而且在审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新的证据和线索。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该案进行再审,以便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在再审过程中,我们严格依法审查了原判决的相关证据和审理程序。

同时,我们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询问和调查,以确保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邀请了多位专家学者参与,对案件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和评估。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还特别重视了对案件的新证据和新线索的调查和采信。

我们深入调查了相关的物证和证人证言,并对其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了严格的评估。

通过这些工作,我们逐渐清晰了案件的真相,也为再审的结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最终,经过认真审理和充分论证,我们做出了再审裁定。

在再审裁定中,我们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各种情况和证据,确保了再审的公正和合法。

我们相信,经过再审的努力,一定能够还原案件的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

在此,我院对法院再审情况进行了汇报。

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全面审理该案,确保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

同时,我们也会继续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以确保能够还原案件的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院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我们将继续努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努力奋斗。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以下是关于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的论文,正在写关于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者欢迎借鉴!摘要:民事审级制度,就是指一个国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在组织上分几级,以及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裁判即发生既判力的民事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这一审级制度在许多方面与现代审级制度的原理是相悖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表现得越来越突出,①两审终审制呈现出难以为继的趋势。

关键词:审级制度;司法公正;效率一、审级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其历史沿革(一)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审级制度的设立主要根源于审判制度本身是一种所谓“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公正包括了实体和程序公正,审级制度实际上是通过追求诉讼程序的公正来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公正。

一方面,诉讼公正要求尽可能的多审级,而诉讼效率则要求尽可能的少审级,②因此,必须寻求一个能够兼顾公正与效率的有效平衡点。

此外,比较法考察和历史考察表明,各国审级制度的构建思路以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正确性、正当性、终局性、权威性等价值目标的认同为基础。

③(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在中华民国时期实行的是三审终审,④新中国成立后,审级制度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例外。

1954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 __ __组织法》,从国情论的观点出发,正式确定了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但港、澳、台地区还是实行三审终审。

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 __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制的规定。

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来规定。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反思(二)审判独立难以实现在我国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之下,各法院之间的审判性联系过于密切,这使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的独立审查构成严重的威胁。

在法院系统内部,法官判案也不能完全独立。

同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系也十分紧密,这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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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程序的完善
摘要:再审的功能是对有重大瑕疵的生效判决进行救济,它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审判所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

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使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到纠正。

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经过2007年的修改,但是再审程序的规定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弊端,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为此,笔者提出了完善再审程序的构想,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资格,限制检察院提起再审权。

关键词:再审程序;启动;处分权;法院;检察院
前言
再审程序在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审判所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

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但再审程序修改并未全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不太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因为历史的原因而致使已有规范所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故再审程序的实际运作结果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一、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再审程序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部分仍然存在着弊端,影响着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具有片面性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底蕴。

”实事求是,有
错必纠”成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

生效裁判有错必纠。

可通过实践,我们发现实事求是这个观点放在民事审判中很不适合。

民事判决讲究的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再审指导思想的片面性会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二)国家干预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处分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规则,对于生效的裁判,即使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法院和检察院是不应该主动干预的。

但是,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中,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对于一些案件提起再审,这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更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在现实中,法院、检察院主动提起再审之诉,还可能出现当事人因再审而增加的诉讼成本支出大于其因再生而获得的利益的情况。

(三)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过于宽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代表国家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从世界各国来看,是很少有的。

人民法院发动再审,违背了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

如果立法上明确规定法院系统能够随时否定自己或下级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那么,判决的权威性、人民法院的威信就荡然无存了。

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规定,但各国的检察院都是代表社会或政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检查机关提起再
审的范围却相当的广泛,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上诉程序的抗诉,还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的全部监督,以及对于重要民事案件的参与诉讼的权力和涉及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的起诉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并没有发挥立法的预期效果,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消极影响。

二、完善再审程序的若干建议
再审程序中的弊端众多,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

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一)正确认识再审的作用
我们应该将维护民事判决和裁判的稳定性作为再审启动的指导思想。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修改,更加细化和明确了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条件,使得当事人提起再审不再盲目。

法院应当要维护裁判判决的稳定性,防止再审的滥用。

(二)取消法院提起再审
修改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依旧在理论上与国际上通行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发生冲突,显示出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十分不合理的。

首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处分权原则。

我们应该节约诉讼成本支出,减少实体利益的不必要减损与消耗。

只要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不能干涉。

其次,裁判者应当要牢记”不告不理”、”诉审分离”的原则。

这是诉讼制度最基本的特点所决定的。

如果生效的裁判朝令夕改,就会破坏稳定性,让人们无所适从,使社会秩序紊乱。

再次,不利于维护法院在社会中的权威。

法院在整个社会中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如果做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频繁地被推翻,那么
公众对法院的权威性就会产生怀疑,因而不愿意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这和现代国家的法治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三)限制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理,而且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我认为应保留检察院作为再审程序发动者的主体地位,但应该从范围上加以限制,只允许其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抗诉;同时,从整体上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介入民事诉讼领域的方式和程度做出调整。

上述主张的理由是:
首先,人民检察院参与一般民事案件,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且检察院在诉讼中必然是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结果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

其次,若人民检察院对一般民事案件提起抗诉,则会出现对同一案件中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重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会违背诉讼经济原则,这点在诉讼中是不可取的。

综上,笔者认为应取消检察院对一般民事案件发动再审的权力。

有人也许会担心,取消检察院再审的权力,会一定程度上造成申请
再审难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要解决这类问题,主要还得靠健全法院
内部的相关制度,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使之畅通无阻。

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尽管已经经过一次修改,但是作用并不
明显。

希望在以后的修改中能够更加彻底,这样能更好的服务国家的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
[2]潘剑锋、何兵.《从民事审判权看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江伟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杨元新.《转变民事诉讼理念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江伟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 民事诉讼法的研讨(四).三民书局1993年版.
[5]《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思考》.江伟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
[7]《再论申请再审制度》.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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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卫平.《有限纠错--再审制度的价值》.中国民商法律网.2007年7月10日.
[12]李浩.《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 --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中国民商法律网.2008年8月13日.
[13]李浩.《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与民事再审事由》.中国民商法律网.2008年5月28日.
作者简介:罗彦炜,女,侗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犯罪方向。

李贞瑶,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犯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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