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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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9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全区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航空城建设大局以及全区中心工作,以增强执政意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为加快推进国家航空城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
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领导干部、公务员、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在实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科级(含正副科级,下同)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教育培训。
(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联系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航空城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制度和管理的研究,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探索教育培训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区各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点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在职期间的各类知识更新培训;
(四)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八条机关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相当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工作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第十二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国家和行业形势的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
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人员,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十四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知识结构和更新知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区委组织部负制定责全区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计划,选调人员进行培训;区人事局负责制定机关其它工作人员培训计划,选调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被抽调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八条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推行机关工作人员自主选学。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工作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公布供干部选学的培训项目和要求,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开展教育培训,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习成果交流制度。通过论坛、论文评比、学习成果交流等形式,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参加学习培训的理论成果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完善网络培训。开辟机关干部网上课堂,选择高水平培训课件组织网上教学。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教育培训实施组织管理:
(一)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各项全区性的培训工作任务;对机关各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事局负责组织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级领导任职培训、各类岗位培训等。区委组织部负责选调机关处级领导任职培训、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省、市、中央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