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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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备程序第三章查验标准第四章责任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确保承接物业的质量合格,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承接查验的内容约定,共同对物业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责任主体】合肥市房产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区(开辟区)及街道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前期物业公司负责组建物业承接查验小组并同开辟商具体办理物业的承接查验手续。

第二章、准备程序第四条【时间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 15 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五条【承接查验小组人员构成】承接查验小组应由街道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开辟商)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代表组成。

物业企业可以委托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查验。

第六条【移交材料】现场查验 20 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物业产权资料①项目立项报告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房屋预售许可证④土地使用证、协议或者合同 ;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⑥用地红线图⑦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2、竣工验收资料①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造、结构、水暖、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③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窨井盖);④供水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⑤供电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⑥供气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⑦供热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⑧有线电视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⑨通信设施准许使用文件或者协议书 ;⑩电梯准用证及合格证。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物业设备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物业设备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物业设备设施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提高物业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的物业设备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消防设备等。

第三条定义•物业设备设施:指企业内用于生产、办公、通讯、运输等各类设备和设施。

•负责人:指对物业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等工作拥有决策权和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负责人责任第四条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物业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护和修理工作。

2.确保物业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确保物业设备设施检查计划的订立和实施。

4.确保物业设备设施问题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5.确保员工对物业设备设施的正确操作和使用。

6.建立物业设备设施档案,并定期更新。

第五条负责人的权限1.对物业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暂时停止使用或限制使用,必需时可以向上级报告。

2.可以调动企业内相关人员帮助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和修理工作。

3.可以订立物业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和维护和修理预算,并报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负责人的考核1.每年对负责人的物业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2.考核评估内容包含设备设施的完好率、维护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维护和修理处理的及时性等。

3.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对负责人进行奖惩,嘉奖优秀,对不合格者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第七条日常巡检1.负责人每天对物业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日常巡检内容包含设备设施的外观、运行状态、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八条定期检查1.依据物业设备设施的不同特点,订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计划。

2.定期检查内容包含设备设施的结构、功能、安全性等方面。

第九条维护保养1.依据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订立维护保养计划。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欢迎阅读1. 目的为了规范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奠定良好地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3. 4. 4.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门禁对讲、安防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4.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5.1物业买卖合同;5.2临时管理规约;5.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4物业规划设计方案;5.5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5.6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6.承接查验流程及方法(1)地产项目部应按承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在预售房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之前2个月左右以《承接查验邀请函》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承接验收;(2)依据项目部提出的承接查验邀请,物业服务中心应于5-10个工作日内对该工程是否已具备承接验收条件予以回复并记录《房屋具备承接验收条件审核单》。

6.2.2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1)成立承接查验组织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人及组成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2)明确资料移交清单;(3)明确查验范围;明确查验方法、标准,收集查验依据资料;(4)设计、准备查验用表单,准备查验用工具;(5)明确查验日程安排,人员安排;(6)组织承接查验业务培训;(7)落实承接查验经费。

6.2.3移交有关图纸、资料:(1)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不合理,影响后期正常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合理建议,项目部根据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建议出具可行的处理措施并进行实施;(2)对验收所列返修项目,由项目部应与规定的日期内返修完毕交与复验直至合格。

一般要求于20各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应控制在入伙前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期 物业 服 务 合 同 ,应 当 包 含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的 内
容。
前 期物业 服 务合 同就 物业 承接查 验 的 内容 没
有 约定 或者 约定不 明确 的 ,建设单 位 与物业 服务 企业 可 以协议 补充 。 不能 达成 补充 协议 的 ,按照 国家 标准 、行业
接新 建物 业前 ,物业 服 务企业 和 建设单 位按 照 国
制 性标 准 推 广 。加 强 对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更 新 管 理 ,逐 步提 高保护 水平 。鼓 励地方 、行 业及 企业 制 定和实 施严 于 国家 强制 性 要 求 的标 准 和 措 施 。 制 定重点 行业 二恶 英削 减和 控制技 术政 策 ,推广 最 佳可行 污染 防治 工艺 和技 术 。健 全重 点行业 二 恶英 排放 标准 体系 ,制修 订并 严格 执行 铁矿石 烧 结 、电弧 炉炼 钢 、再生有 色 金属生 产 、废弃物 焚 烧及 殡葬 火化 等行业 二恶 英排 放标 准和 二恶英 监 控 规范 ,引导 重点 行业提 高技 术水平 。 ( 十七 )大 力 推 动二 恶 英 削 减 和 控制 关 键 技 术研 发 和 工 程 示 范 。有 关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应 将 预 防 、减少 和控制 二 恶英产 生 的替代工 艺 、替代 技 术 ,以及 过程优 化 、尾气净 化技 术 和设备 等列 为 重点 ,加 大研发 和工 程示 范力 度 。鼓 励企 业与 高
六 、加 强技术 研发 和示 范推广
染 防治协 调机 制 ,形 成 责任 明确 、共 推进 的管
理体 制 。各有 关部 门应 加强对 二 恶英污 染 防治 的
指导 ,加 强行政 执法 。建 立定 期通 报和 目标考 核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章目的与原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明确各方职责,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目的、原则、内容、流程、责任等,确保物业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查验内容与标准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

第四条查验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章查验流程与方法第五条物业承接查验应遵循以下流程:申请查验、现场查验、问题记录、整改落实、复查验收、签订交接协议。

第六条查验方法应采取现场检查、测试、比对等方式,确保查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确保物业的工程质量,提供完整、准确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物业在交付前达到相关标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查验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六章查验结果与整改第十一条查验结束后,应形成查验报告,明确列出查验结果及需整改的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查验报告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查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单位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一份关于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文档,根据要求包含了目的与原则、查验内容与标准、查验流程与方法、建设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查验结果与整改、法律责任与追究、附则与解释权等方面的内容。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行为,明确地产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在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的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验收原则1、同步实施原则。

物业竣工验收与物业交付的责任主体为地产项目公司。

物业公司作为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地产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地产项目公司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并同步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预检工作。

2、标准交付原则。

分户验收与物业承接查验的工作严格按公司制定的《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执行。

3、有偿服务原则。

物业公司提前介入开展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的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双方按照《交房服务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职责并进行费用结算。

4、总部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原则。

地产总部成立由公司总部工程、设计、营销、物管、物业公司总部等共同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对准备移交项目是否达到《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的必备条件进行确认。

确认符合条件后,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所属物业服务中心方可办理物业移交并启动实施业主的交房工作。

二、交付条件1、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须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主出入口道闸及门禁可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可实行封闭式管理。

2、楼栋室内与公共部位已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联合验收。

3、分户查验与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率及整改合格率达85%以上。

4、共用设施设备达到《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设施设备运行调试完成,能正常投入使用。

5、小区园林和道路建设已基本完成,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6、小区供水设备设施完成相关检测,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可正常供水。

7、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可正常排放。

8、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可正常供电。

分期开发的项目,施工用水用电已与交房的小区完全分开。

9、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可正常投入使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承接查验‎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

第三条本承接查验‎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承接‎查验(以下统称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对物业管理‎建筑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基‎础资料、园林绿化工‎程、物业产权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的承接查验‎,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查验。

第四条商品房业主‎专有部位的‎接收查验以‎商品房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文书产‎生的法律效‎力为准。

第五条承接查验应‎具备的条件‎:(一)建设项目按‎规划设计要‎求已建成,并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二)道路名称标‎志清楚,楼宇/栋号、户号牌编号‎准确并经公‎安部门确认‎;(三)单体物业接‎通水、电、气、光纤、电话;(四)建筑区域内‎场地平整,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在建部分已‎采取围护措‎施),无建筑垃圾‎、杂物侵占路‎面;道路畅通;绿化、建筑小品已‎经竣工;(五)电梯、二次供水、供电、消防、安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配置‎合格;(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相关标‎准配置,且具备使用‎功能。

第六条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一)在物业竣工‎验收完成及‎交付使用前‎,应及时组建‎承接查验小‎组,对所承接的‎物业进行综‎合性的承接‎查验,以确保物业‎达到规划设‎计和使用要‎求。

(二)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承接小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

(三)承接查验前‎的准备1. 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联系好承接‎查验的事项‎、交接日期、进度、查验标准;2. 制定承接查‎验方案;3. 准备承接查‎验记录表格‎;第七条资料的承接‎查验:(一)物业相关资‎料:1. 项目开发核‎准备案文件‎;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 《拆迁安置资‎料》;7. 项目命名资‎料;8. 用地红线图‎;9.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协议);10. 业主产权资‎料(分户),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有效投标‎文件)、(临时)管理规约;11. 房屋使用说‎明书;12. 物业建筑区‎域划分意见‎书。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预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建设单位制定的暂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允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物业工程承接查验制度

物业工程承接查验制度

物业工程承接查验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物业工程承接查验程序,确保物业工程承接质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物业工程承接查验的单位和个人。

三、承接查验的程序1. 项目确定:物业工程承接查验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承接查验的项目。

2. 承接单位确定:物业管理部门将项目信息发布到承接单位池中,承接单位根据实力和经验进行竞争,最终确定承接单位。

3. 查验准备:承接单位收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验准备工作,包括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准备必要工具设备等。

4. 查验过程:承接单位根据要求进行查验工作,包括现场勘查、检测分析、数据统计等。

5. 查验报告:承接单位完成查验后,编写查验报告并提交给物业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查验结论、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6. 结果评定:物业管理部门对查验报告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合格,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

7. 整改验收:承接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并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四、承接查验的内容1. 工程安全:检查工程的结构安全性,包括建筑物、设备设施等。

2. 工程质量: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材料使用、施工技术等。

3. 工程时效:检查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4. 工程费用:检查工程的费用支出情况,确保费用合理、透明。

五、责任制度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物业工程承接查验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承接单位负责按照要求进行查验工作,保证查验质量和结果的准确性。

3. 若承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合作、行政处罚等。

4. 若查验工作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需立即报告给物业管理部门,并停止相关工程。

六、结语物业工程承接查验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保障物业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承接查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査和验收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依法有序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提前介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建设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服务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指导和监督】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1 —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具体管理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规约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查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承接查验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

第三条本承接查验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承接查验(以下统称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对物业管理建筑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基础资料、园林绿化工程、物业产权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的承接查验,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查验。

第四条商品房业主专有部位的接收查验以商品房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文书产生的法律效力为准。

第五条承接查验应具备的条件:(一)建设项目按规划设计要求已建成,并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二)道路名称标志清楚,楼宇/栋号、户号牌编号准确并经公安部门确认;(三)单体物业接通水、电、气、光纤、电话;(四)建筑区域内场地平整,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在建部分已采取围护措施),无建筑垃圾、杂物侵占路面;道路畅通;绿化、建筑小品已经竣工;(五)电梯、二次供水、供电、消防、安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配置合格;(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相关标准配置,且具备使用功能。

第六条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一)在物业竣工验收完成及交付使用前,应及时组建承接查验小组,对所承接的物业进行综合性的承接查验,以确保物业达到规划设计和使用要求。

(二)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承接小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

(三)承接查验前的准备1. 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联系好承接查验的事项、交接日期、进度、查验标准;2. 制定承接查验方案;3. 准备承接查验记录表格;第七条资料的承接查验:(一)物业相关资料:1. 项目开发核准备案文件;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 《拆迁安置资料》;7. 项目命名资料;8. 用地红线图;9.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协议);10. 业主产权资料(分户),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有效投标文件)、(临时)管理规约;11. 房屋使用说明书;12. 物业建筑区域划分意见书。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方法、流程和关注要点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方法、流程和关注要点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方法、流程和关注要点一、物业承接查验的定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物业承接查验定义为: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可分为: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新建物业;业主大会或产权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属物业管理机构更迭。

二、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区别三、承接查验的特点与查验方式特点一:覆盖面广特点二:技术含量高特点三:时间紧、任务重承接查验工作一般在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前一直三个月陆续进行,在此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接管验收以及物业交付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展开,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时间相对紧张任务较重,因此物业服务企业需根据承接查验计划及物业交付方案合理安排,确保承接查验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

方式一:观感查验方式二:使用查验方式三:检测查验方式四:实验查验四、承接查验的原则五、承接查验的流程六、承接查验关注要点房屋本体外立面检查:房屋墙体露出地面部分无倾斜、无移位、无裂缝和无扭曲等;顶棚检查: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脱皮、无裂纹,无霉点,无渗水痕迹、无污渍;屋面、天台:隔热板、防水层完好,表面无裂缝;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天台护栏无破损、变形,无明显锈蚀;楼、地面查验: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门窗查验:平整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配件齐全,缝隙严密,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墙面查验:抹灰不应有空鼓、爆灰、裂缝和起泡等缺陷,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现象,涂料、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掉粉、起皮、漏刷、透底、返碱、咬色、流坠、疙瘩等现象。

公共设施照明灯具:灯具安装牢固,配件齐全,灯罩无损伤,灯泡照明正常,灯柱安装牢固,外面油漆均匀,无损伤和刮花;小区道路:道路面平整,无积水、无起砂、无空鼓、无损伤,道路沿砌筑整齐,灰缝饱满,无损伤,块料面层拼砌整齐,平整稳固,块料面无裂纹、无缺棱掉角;检查井、化粪池:池内无垃圾杂物,进排水畅通,池壁无裂痕;健身、娱乐设施:设施安装平稳牢固,符合安全设计规范,有安全防护措施、使用说明与注意事项;人身接触面无突起,无锐角;能转动摆动部件无噪音,木制儿童娱乐设施与地面接触的木柱做防腐处理;园区座椅:安装牢固,无脱漆、无锈蚀、无破损、无污迹,颜色均匀一致。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规范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规范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规范一、总则1、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保障物业正常交接和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范。

2、本管理规范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在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

二、承接查验依据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

2、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如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

3、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

三、承接查验流程1、制定承接查验方案,明确查验范围、时间、人员和设备等。

2、对查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查验工作顺利进行。

3、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逐项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直至符合要求。

5、完成承接查验报告,向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移交相关资料。

四、承接查验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检查,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检查,包括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等。

3、物业资料检查,包括规划资料、施工图纸、竣工资料等。

4、其他内容,如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

五、承接查验标准1、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

2、符合《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相关规定。

3、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结果符合要求。

4、承接查验报告完整,资料齐全。

六、承接查验责任与义务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确保承接的物业符合规定要求。

2、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承接查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承接查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移交相关资料。

4、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方应当及时整改并处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

七、附则1、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管理规范冲突的,以本管理规范为准。

2、本管理规范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全文doc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全文doc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全文)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一、目的: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明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物业管理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规范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新接项目、分期交付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作业规范与标准:(一)工作流程:(二)、工作内容:A、承接查验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1、在公司确定新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前三个月,由公司组织成立承接查验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2、承接查验领导小组负责承接查验工作中的组织、沟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项目副经理。

3、承接查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后勤部、护卫部、综合部组成,由后勤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护卫部、综合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各部门适当配置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B、制订承接查验计划与方案1、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承接查验的具体时间和承接查验的范围、内容、进度、步骤等,并在《承接查验协议》明确规定。

2、由公司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后办理承接查验相关手续.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计划安排,制定相应的《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4、《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经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后报公司备案。

C、承接查验准备工作1、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由后勤部工程人员参与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了解掌握设施设备安装质量,项目经理应予以协助,并与施工单位协调,方便公司对应业务人员参与。

2、工作小组人员对现场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发现问题每周进行汇总,工作小组组长形成报告,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由项目经理上报公司总经理,工作小组人员应跟踪处理结果.3、对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培训,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学习、熟悉承接查验规范,了解熟悉接管项目设施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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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工作,明确设备设施移交的流程及权责,确保设备设施顺利移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承接查验前准备工作
第二条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工作应于合同交楼2个月前启动,未经物业公司承接查验合格的全部公共设备设施不得移交物业公司,未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原则上不得交楼。

第三条承接查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各系统设备设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户内和公区独立计量表具。

3、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或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4、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机械车库等共用设备设施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5、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第四条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3天内(物业在分部分项验收时已参与高低压配电房、水泵房、电梯、空调机房的单体设备空载和带负载运行调试),地区公司工程部主导并启动承接查验,书面通知地区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成立承接查验小组,由工程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部工程师、物业公司工程师及物业服务中心维修部负责人、施工单位专业负责人及工程师组成,对涉及此分部分项工程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各类工程资料、工程质量、系统功能进行承接查验。

第五条承接查验小组负责整体推动承接查验工作,在成立之日召开协调会,制定承接查验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参与各方的工作权责和人员名单、承接查验实施日期、进度安排等事项,报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对承接查验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10%。

抽查结果报管理及监察部备案。

第六条工程部未按上述时间节点开展承接查验工作的,给予工程部负责人扣罚10%核定综合奖金的处分。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管理及监察部。

第三章工程资料承接查验
第七条承接查验小组成立后3天内,工程部向物业公司移交承接查验的资料。

第八条物业公司按《工程资料承接查验记录表》(附件一)逐项核对、验收工程资料。

工程资料齐全,直接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工程资料缺失或不完整的,物业服务中心整理资料补充清单交工程部,工程部2周内补全。

资料补全后,承接查验小组进行复验,合格后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工程部未按时提供工程资料的,给予工程部负责人扣罚10%核定综合奖金的处分。

每延期一个月扣罚工程部负责人20%核定综合奖金。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管理及监察部。

第九条工程资料承接查验合格后3天内,物业服务中心填写《新建物业资料移交明细》(附件二),经地区物业公司工程副总经理和地区公司主管工程领导审批同意后存档,物业服务中心接管工程资料,承担管理责任,并报地区物业公司备案。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部须将全套竣工资料移交物业公司。

第四章设备设施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工程资料查验合格后,承接查验小组按《承接查验标准》(附件三),2周内完成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配置标准、技术及运行参数、施工质量、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的首次查验。

查验期间物业服务中心每天填报《XX系统现场查验问题记录表》(附件四)。

共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变配电系统、防雷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燃气系统、智能化系统、物业管理用房、功能性配套用房、暖通及空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人防系统、水景系统、市政基础设施、机械车库、绿化工程、太阳能系统、绿化浇灌系统、园区道路、围墙、大门、单元门、信报箱、宣传栏、园林园建、垃圾转运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公益性休闲娱乐设施等。

第十二条现场查验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中心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分为3个等级进行处理。

1、一般问题:设备设施已基本完成施工,具备基本使用功能,但存在个别零部件缺失而未达到移交标准。

对于一般问题,工程部安排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在1周内完成整改。

2、重大问题:设备设施因质量或安装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缺失。

对于重大问题,工程部确保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

3、特别重大问题:设备设施未完成施工,无法正常使用,或已完成施工但存在安全隐患、重大设计缺陷,后期整改技术难度很大或成本很高。

对于特别重大问题,工程部制定专项整改方案,6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查验完成后2天内,承接查验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问题制定整改计划,24小时内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工程管理部。

整改完成后,查验小组进行复检。

验收合格则办理移交手续。

如工程部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给予工程部负责人扣罚10%核定综合奖金的处分。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管理监察部。

每延期一个月,扣罚工程部负责人、地区公司主管工程领导(项目总经理)各20%核定综合奖金。

第十四条合同交楼前20天,工程部认为已整改合格或存在特别重大问题已完成整改,而物业公司认定不合格不予接收的,可由工程部提出《移交物业申请表》(附件五),经管理及监察中心总经理审批,由物业公司按批示办理。

同时,附件应提交地区公司预算部作为结算审核扣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现场查验合格后3天内,物业服务中心填写《XX系统移交确认表》(附件六),工程部负责人和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物业服务中心接管设备设施,承担管理责任,报地区物业公司备案。

第五章质保期内工程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已移交的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中心书面告知工程部,工程部3天内回复整改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整改,发生的费用由地区公司转扣责任施工单位。

长期未整改
的问题,由物业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管理及监察中心纳入专项考核。

第十七条已移交的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届满前6个月,物业服务中心对设备设施进行系统检查,汇总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书面告知工程部,工程部3天内回复整改计划,并安排施工单位1周内入场整改,确保在质保期届满前完成。

截至质保期届满之日仍未完成整改的,工程部继续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完成。

质保期届满后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工程部可委托具备同类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发生的费用由地区公司转扣责任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中心对承接查验工作把关不严或流于形式,发现问题不记录、不上报的,给予地区物业公司工程副总经理和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各扣罚20%以上核定综合奖金的处分,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考核。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工程资料承接查验记录表》
附件二:《新建物业资料移交明细》
附件三:《承接查验标准》
附件四:《XX系统现场查验问题记录表》
附件五:《移交物业申请表》
附件六:《XX系统移交确认表》
附件七: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管理办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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