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学案例题答题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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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题答题要领
2005年11月08日王利明
1.确定法律关系
于民法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考生往往看完案例题干以后,觉得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首先应当明确题干中纸上画出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图,将题干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画在结构图上。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避免忙中出错。
于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我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当事人。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多,因此分析案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当事人,将其中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剔定这些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行为。其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有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之分。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在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后,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明确了。但要注意两个当律关系,也可能是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在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中,要注意分清两个以上法律关
.根据问题确定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为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根的返还后果,要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返还责任。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根据追认权人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确定。同时要特别注意案例问题中的假设性问题。因为目前的考试中,往往在问题中又增加
3.答题的具体要点:
(1)一定要就题答题,不能随意发挥题意。
(2)先写结论,后写理由。
(3)答题尽量一点一段,有条理。最好用数字或者连接词标明。
(4)不要在解题时大量重复案情。
(5)原则上不要写明具体法条,但如果你刚好记住了,则可以写明具体条文。
[案例一] 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问: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中,涉及到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某某与商场的附的结构图表如下:
[参考答案]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退掉钻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主张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解析]
1.《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故此,南某某对获得的奖金享有所有权。
2.《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根据南某某的年龄、购买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判断,应当认定其购买钻戒另外要注意可以要求退货的理由的阐述。由于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而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产生双方返还的法律无效后产生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
3.《民法通则》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的资格。”对于这条,主要掌握“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内容。但是对于何为保险、支付个所得税等税费的行为都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但将被监护人的金钱赠与他人的行为虽然往往彰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
[应注意的问题]
本案例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与所谓民事行为的关系问题。其二,监护人的监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问题
1.(《民法通则》中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民通意见》第3条、第6条规定见前面分析部分)
2.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见前面分析部分)
3.重点提示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问题,如其行为为非合同行为,则根据《民法通则》为效力待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3)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至于判断标准,见《
(4)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区别。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除纯理才能有效。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所为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益及与其年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所为的民事行为,区分情为,则为无效。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见前面分析部分)
《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