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中单位犯罪总结
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单位犯罪是指由法人、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以及其他非自然人的组织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往往比一般犯罪更大,因此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也更为严厉。
以下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罪名。
一、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行为人以贿赂的方式,通过向受贿者非法行为实施承诺、给予款物等手段,帮助单位实现其非法目的。
单位行贿罪主要表现为给予、承诺给予贿赂等,有时也包括行贿所受到的罪名。
二、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职务活动而受受贿,使单位获得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利益。
单位受贿行为包括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受贿,被行贿人贿赂以影响单位业务决策等。
三、单位行贿、受贿罪单位行贿、受贿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实施行贿、受贿,使单位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单位行贿、受贿罪是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合并。
四、单位贪污罪单位贪污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贪污单位的财务资产,使单位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单位贪污罪也包括盗销企业资产等行为。
五、单位渎职罪单位渎职罪是指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玩忽职守,给单位运行带来损失,从而有悖于其职务使命与工作目标。
单位渎职罪分为不同情形,如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等。
六、单位犯罪嫌疑人罪单位犯罪嫌疑人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在单位内拥有一定权力和影响力、掌握一定财务资源的人员,在单位内涉嫌犯罪活动。
该罪名主要是在依法调查、处理企业犯罪行为时采用的。
七、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为了获取利润,公然违反国家规定,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涉及庞大的资金量和极高的社会风险,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
八、单位传销罪单位传销罪是指单位以虚假宣传、大肆招商、组织推销等手段,诱导消费者入股和购买产品,实施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这种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通常会采用串联多层次的方式,利用人际关系诱导消费者投资,以达到获得高额收益的目的。
单位犯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
一、单位犯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1][2]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4]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根据199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根据2002年7月9日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3]根据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二、从自然人犯罪向单位犯罪方向辩护:在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中,有大量罪名系数额犯,有的罪名法律规定同等数额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量刑档次会有区别,认定单位犯罪会对涉案的责任人员有利。
即便不涉及到起刑点和量刑档次问题,同等条件下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判决结果相比,明显是前者轻于后者。
最为典型的就是行贿与单位行贿、受贿与单位受贿,两者起刑点差距很大。
以行贿与单位行贿为例,行贿的立案标准是: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这个问题来自于实践,也暴露了很多立法的深层问题,确实值得研究。
1.先说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审理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规定的。
但是刑法中明明有单位犯罪啊,总则里有专门的一节,分则里也出现了五十多次。
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更不用说了。
有实体,但没程序,怎么审呢?这明显是个结构性的缺陷。
所以,不得不承认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疏漏。
当然了,有了认罪认罚规定之后,刑法也没有在量刑情节上予以衔接。
这种不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更多的例子就不举了。
这个疏漏存在了这么长时间,为什么我们浑然不觉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审理,现在经常用的诉讼代表人的相关制度,就是这里的。
所以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也就不能说被架空了,有了最高法的解释,这个活还能照常干。
所以习以为常了,就没有人太把刑事诉讼法的缺失当回事了。
但是把司法解释当立法用还是不合适的,毕竟这一整章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刑事诉讼法的依据,长此以往是不合适的。
这反倒意味着刑事诉讼法被架空了。
有没有法律的规定都能干,那可不行。
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没规定的罪名司法解释能自己规定吗?肯定不能。
就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由于刑法没有配套规定,我们都不敢作为单独情节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
那我们怎么就敢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程序呢?这有违法律的严肃性,毕竟是法定程序,法律都没有规定,怎么能叫法定程序呢?只是,在缺少程序法衔接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案子也要办,不得以,最高法做了这一章的程序规定。
但是我们一定注意,这只应该是过渡性的安排,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增加单位犯罪审理这一整章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绝对不能将司法解释当立法用,还用习惯了。
其实也简单,就把司法解释中的这一章拿过去,哪怕直接搬过去都行。
这也暴露了实体法相对于程序法的某种优越性,这也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
刑法的简答题
简答题1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特征:(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单位犯罪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不是绝对的。
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3简述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6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现行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范】目录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5.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6.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7.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8.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12.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最高检2020年指导性案例)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8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什么
单位犯罪的主观⽅⾯是指什么单位犯罪不同于个⼈犯罪,虽然在⽣活中不少犯罪属于单位犯罪,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只要以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为的,就都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那单位犯罪的主观⽅⾯是指什么?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单位犯罪的主观⽅⾯是指什么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
第⼆种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我们认为:第⼀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失⽽构成单位犯罪的具体实例。
⽐如《刑法》第135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程重⼤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单位犯罪在主观⽅⾯要求,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实施犯罪。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是为了谋取个⼈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为,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如《刑法》第343条⾮法采矿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单位,如果⾏为⼈在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个⼈的利益,⽽不是为给单位牟取⾮法利益,即使其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也只能认定是⾃然⼈犯罪⽽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客观⽅⾯单位犯罪在客观⽅⾯要求,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为。
也就是说:单位所实施的⾏为如果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或者是有益的,那么就不能够成单位犯罪;反之,尽管单位实施的⾏为对社会有危害,但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具体的讲,单位犯罪在客观⽅⾯的⾏为包括单位领导的决策⾏为和直接责任⼈员的实施⾏为,⼆者紧密联系,缺⼀不可。
如果仅有领导决策⾏为⽽没有具体的实施⾏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为⽽没有领导的决策⾏为,均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总结⼀下,单位犯罪的主观⽅⾯是指为本单位牟取⾮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实施犯罪,⽽不是为了个⼈的利益。
单位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单位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单位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少听到,因此,很多人都会单位犯罪不熟悉,但是,单位犯罪也是有法律规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
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
这是因为: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在对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除侵犯财产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犯罪外,其他七章罪都存在单位犯罪,具体罪种约有120个左右。
单位犯罪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界定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
单位犯罪基本问题
单位犯罪基本问题摘要:单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具体形态,着眼于我国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首先简要回顾了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现状,其次阐释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再次论述了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就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单位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Abstract:Thepaperismainlyabouttherelevantrulesaboutunitcrimes.Itfirstr eviewsthepresentstateofenactinglawsabouttheunitcrimesinourcou ntry,secondlysketchsouttheconceptionofunitcrimes,thirdlydisco ursestheelementsforunitcrimesandlastlyproblemsaboutcrimiballa ws.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之所以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需要并借鉴了国外立法中优秀成分的结果。
英美法系国家较早地规定了单位犯罪,英国于1842年伯明翰与格劳赛斯特案中,法人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定罪;随之是大陆法系国家。
单位犯罪的规定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些刑法修改补充规定中,先后又规定了几十种单位犯罪。
这些规定确定的是一些具体的单位犯罪,具有分散的特点。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实是立法中的又一大进步。
下面试围绕单位犯罪就其相关概念、构成要件和刑罚等内容作一论述。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单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具体形态,先来讨论一下犯罪问题。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一、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1、单位犯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中的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二是在分则的十大类犯罪中有九类犯罪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罪名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刑法总则和分则共同形成了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和依据。
2、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说明我国刑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
所谓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所谓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单罚制的一个典型的立法例。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位犯罪认定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的各项总则性规定,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审查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没有适格的单位主体,就没有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征,把握住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确定和掌握了认定的基本标准。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问: 单位犯罪答: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贪污罪概念与特征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分析论文
单位犯罪分析论文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通常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
我国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单位犯罪”的概念。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本身的特征就是要求单位本身具有合格性和广泛性。
所谓合格性,即看这个单位本身的资格,是不是一个合法的、合格的单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一个公司、企业,然后以这个公司、企业的招牌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以个人犯罪处理.所谓广泛性言外之意就是这是里的“单位”,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不管是国有性质还是非国有性质,甚至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依法都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有一个合格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1)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
单位要构成单位犯罪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单位。
合法单位不仅依法履行了一定的报批和登记手续,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非法单位实施犯罪的,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③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单位,即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对于实践中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也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
对单位犯罪的几点思考
海关法》 中第一次规定 单位犯罪 , 即单位 可以作为走私罪 的犯罪主体 。 随后在 2 0多个单行法律 中规定有单位犯罪 为 了保持法律 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 刑法》 新《 修订后 , 继续 沿用单位犯罪这一概念 。
二 、 营企 业 究 竟 作为 单 位 犯 罪还 是 自然 人 犯 罪 私 新《 法》 刑 颁布前 , 学术界对此 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
一
、
单位 犯 罪 和 法 人犯 罪 的 关 系
新《 刑法》 3 规定 : 第 O条 公司 、 企业 、 业单位 、 事 机关 、 团体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 当 负刑事责任。 其实 , 单位不是一个严格 的法律概念 , 而与单 位最相类似的一词法人却是一个严格意义上 的法律术语。 新《 刑法》 不采用 法人犯罪 而采用单位犯罪 , 从立法 的严密 性和科 学性角度来看 , 主要是 基于以下两点原 因 : 1 自然人实施犯罪的 , . 非 并非仅限于法人 , 还有大量存 在的非法人组织 , 如合伙企业法人 的分支机构等等 。他们 不是法人 , 却和法人一样会实施犯罪活动 。如果不加以 但
Theor Resear y ch
学 Il l l I ll l理 —_嘲 嘲 论 l l m
对单位犯罪的几点思考
周 秋 琴
( 镇江行政学院 , 江苏 镇江 2 0 3 1 0) 2
摘 要 :单位作为《 刑法》 中新 出现 的一类犯罪 主体 , 在实际操 作中会 出现 一些新 问题, 应引起 重视。 关键 词 :单位犯罪 ;刑法》 《 中 图分 类 号 : 1 D 97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02 28 ( 0 )2—0 7— 0 1 0- 59 2 9 6 00 2 0
浅析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
、
目前 有 关 单 位 犯 罪 主 观 罪 过 的 不 同 观 点 既
评 析
在 单 位 犯 罪 的罪 过 形 式 方 面 ,存 在 较 大 争 议 的 问题 是 ,单 位 犯 罪 的 罪 过 形 式 是 只 限 于 故 意 还 是 也 包 括 过 失 。 对 此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存 在 两 种 完 全 不 同 的 见 解 : 种 见 解 认 为 , 位 犯 罪 的 主 观 罪 过 既可 以 一 单 是 故 意 , 可 以是 过 失 , 不 过 在 我 国单 位 故 意 犯 罪 也 只 是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罢 了 ,但 理 论 和 实 践 上 都 不 应 该 把 单 位 过 失 犯 罪 排 除 于 单 位 犯 罪 范 围 之 外 。司 法 实 践 表 明, 位过 失犯 罪是 客观 存在 的 , 危害环 境罪 , 单 如 有 些 单 位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会 对 自然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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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法Leabharlann 制 浅桥鲢位犯露
◆ 宋亚坤 李 连歌
单 位 犯 罪 , 一 随 着 改 革 、 放 以及 社 会 主 义 市 这 开 场 经 济 的确 立 而 应 运 而 生 的 新 的 犯 罪 形 式 ,在 纷 繁 的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中 日益 暴 露 出 其 巨 大 的 破 坏 性 、复 杂 性 ,并 成 为 我 国 刑 法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概 念 。 最 早 在 刑 法 中 始 出 现 于 18 年 制 订 的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97 中 关 法 》 , 后 许 多 单 项 刑 事 法 规 都 规 定 了 单 位 犯 罪 中 此 ( 有学 者称 其法人 犯罪 ) 也 ,现 行 刑 法 典 吸 收 并 补 充 了 以 上 关 于 单 位 犯 罪 的立 法 规 范 ,基 本 上 形 成 了 完 整 的 体 系 。 法 总 则 第 3 条 、 3 条 明 确 规 定 了 单 刑 0 第 1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解释是什么?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解释是什么?(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
(二)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认识不清。
(三)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设置不妥。
(四)单位犯罪的分离追诉理由不明。
犯罪不仅局限于个人,公司、企事业单位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
我国相关法律对单位犯罪有具体的司法规定。
如果单位触犯国家法律,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那么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单位犯罪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
这些司法解释对统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中缺乏理论支撑,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
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问题的年度报告(刑法学新动向)
单位犯罪问题周建军*翁小平**单位犯罪问题是2007年的重大刑法理论问题。
一方面,本年度的刑法学年会将“单位犯罪基本理论研究”列为三大议题之一,其年会论文集还刊发了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论文77篇。
另一方面,延续2005年修正《公司法》、《证券法》以来对法人犯罪(尤其是公司犯罪)的重点关注,年会之外的研究热度继续攀升。
2007年,出版单位犯罪专著一本,期刊网上还检索到相关论文49篇。
统观全年的单位犯罪研究,无论单位犯罪概念、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人格、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基本理论,抑或单位累犯、单位共犯、单位自首、单位立功等前沿问题都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
其研究规模远超往年,研究力度大为加强。
一、单位刑事人格的厘定单位犯罪的存在性、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结构、范围等都属于单位刑事人格问题。
由于新《公司法》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的刑法地位也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大探讨。
(一)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对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向来就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有论者考察了中外的单位犯罪制度,从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法人超越说等各个角度展开了对法人本质的研讨,发现西方国家刑法规定的法人犯罪仅限于公司、企业犯罪,不包括国家机关。
在既没有西方国家的理论可以借鉴,也没有很好地进行事先理论研究的情形下,我国刑法第30条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乏。
即便是实践的层面,丹东、烟台、海南汽车走私案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受贿案都没有追究相关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本身也说明其规定并非必要,可操作性也差,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妥当性值得怀疑。
因此,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弊大于利,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一词以取消为好。
①另有论者从解释论的角度提出,要尽量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让解释的结论尽量合乎一般的正义。
针对国家机关不宜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主张和刑法第30条之间的矛盾,细致地分析了司法实践的四种路径选择:第一,由于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不包含国家机关,当然排除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二,在理论上对于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此类犯罪不宜解释为单位犯罪②;第三,对于刑法中只笼统规定“单位”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的条文,都可以该条文没有明确将国家机关规定为该罪犯罪主体为由,否定国家机关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犯罪就以为着触碰到了法律,一旦触碰到了就法律就要被法律制裁,就是刑法,那么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只有了解到刑法才能更加认识法律,才能知道哪些事情做出来以后是犯罪了,哪些事情做出来以后是安全的,这些问题一定要注意。
犯罪就以为着触碰到了法律,一旦触碰到了就法律就要被法律制裁,就是刑法,那么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只有了解到刑法才能更加认识法律,才能知道哪些事情做出来以后是犯罪了,哪些事情做出来以后是安全的,这些问题一定要注意。
▲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处罚原则(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刑法条文关于单位犯罪
1234567891011121314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5。
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
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一)设立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单位可犯本罪.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单位可犯本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单位可犯本罪。
(二)在经营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1.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营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可犯本罪.4.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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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