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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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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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前沿问题
1.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2.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思考题
1.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
2.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比较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4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两种不同但应协调 配合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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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5.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6.设立公司过程中的章程约束力及其保障机制 7.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8.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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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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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链接目录:
1.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 载事项的规定 2.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 载事项的规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
* 我国《公司法》对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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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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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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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生效
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签字 时生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二)公司章程的失效 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 (三)设立公司过程中的章程约束力及其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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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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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无讼阅读|案例解读: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无讼阅读|案例解读: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无讼阅读|案例解读: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冲突时的适用规则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与来源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股东投资协议中有些内容不便载入公司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或其他各种原因,经常造成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或相互矛盾,并最终产生纠纷。

对于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的问题,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条文规定。

设立协议的效力是否因公司的成立而终止?公司章程是否一定优先适用?在此通过案例进行探讨、解读。

案例上海宏胜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裁判要旨】股东投资协议本质应属于合同,依法受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则的规范和调整。

公司章程属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制的范围。

两者之间应为相互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

因此,股东投资协议的效力存续与否,同公司章程的制定不存在效力上的关联性,依法只受限于该协议本身的约定条款内容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调整规范。

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只是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诉讼中,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明和适用对象,不存在以两者中哪个为准的问题。

当事人信息(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胜物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一审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上海宏胜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经批复进行了民营化改制,在改制过程中的2001年12月14日,陈某某等23名自然人股东签订了一份宏胜公司《股东投资协议》,其中第18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出资资格:......3、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因上述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由股东会决定并处分其股东利益,价款归原股东所有;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

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

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由发起人签订的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后者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

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最活跃的社会单位。

公司的有限责任使之成为大多数人从事商业行为的形式选择。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第80条),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则没有必须签订出资协议的强制性规定。

从我国公司设立实践看,发起人设立公司,一般经过出资人合意、订立章程、工商登记等程序。

这是因为,在公司设立之前发起人必定是经过多次反复的实质性接触,就未来公司的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出资额、分红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等实质内容及设立公司的人员分工、前期费用负担等必要内容达成一致才会走到订立公司章程、起动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在本人工作中遇到的很多公司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基本是一致。

但也有同一内容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存在。

造成这样的情况原因有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隐名股东等,总之是不便公之于众的原因。

如果出资人或股东之间产生争议,出资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不同的规定哪个有效呢?这个现实的问题使得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比较研究很有必要。

一、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分析本文论述出资人协议,也叫股东协议、设立协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订立的有关未来公司的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目的及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分担,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内容的协议。

也即出资人之间以设立未来公司为目的,就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等法定要件、设立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而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所以,出资人协议属于《合同法》所言的合同。

同时,此合同以成立公司为目的,不能直接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所需,其终级目的是成立公司,对公司进行经营或管理,最终实现公司股东的权能,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

从实际意义上讲,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础准则。

从形式意义上讲,公司章程是记载上述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关于章程的法律性质,中外法学家对此认识不一。

从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要求来看。

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而订立的根本大法。

这种根本大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章程是公司的纲领和宣言书。

公司章程虽然是股东们平等互利、商议一致的产物,类似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特殊契约,但公司章程毕竟不同于契约,它既是公司的纲领和宣言书,那么就决定它是公司公之于众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订立不仅对股东、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职工和对以后参加公司的人员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公司的外界关系)也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它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文件。

中外公司立法均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事宜在工商机关登记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十一条和第二章第十九条等公司设立的有关章节中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是组织章程。

申请公司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组织章程。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赋予批准或者赋予登记。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第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依照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在公司运作中,符合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目前,我国有的公司的章程对于权利、义务内容规定的条文不全、含义含糊、难以有效地制约公司活动,且在实际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的区别与联系

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的区别与联系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联系与区别➢概念:发起人协议,又称公司设立协议,是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又称公司宪章,实质意义上的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原则,形式意义上的章程是记载上述基本原则的书面文件。

➢联系:1.主体联系。

发起人协议由全体发起人订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也是公司章程的订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规定发起人,章程由全体股东订立,但原始股东多为实际上的发起人。

2。

内容联系。

发起人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为公司章程所吸收,章程是在发起人协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制成,其规定的主要事项通常也是发起人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组织机构等,内容上具有承接性.3.效力联系: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阶段订立,二者成立时均对发起人生效,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

但公司成立之后二者如果有所冲突,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区别:1。

必要性不同。

发起人协议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第79条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则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设立条件。

2。

性质不同。

发起人协议是任意性法律文件,被视为合伙协议,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公司章程除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之外,更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进行审查和登记,且必须包含法定的记载事项,缺少或不合法可能导致章程的无效。

3。

效力范围不同。

发起人协议调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也受其约束。

根据第11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

效力期间不同。

发起人协议自协议成立时生效,贯穿于设立行为的过程,公司成立或不予登记时协议失效;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5。

公司成立协议书5篇

公司成立协议书5篇

公司成立协议书5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的相关事宜,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确保公司合法、稳健、高效地运营。

经各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实现共赢发展。

二、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三、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四、出资额及出资方式1. 出资额:各方出资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 出资方式: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具体以公司章程为准。

五、股东权利与义务1. 股东权利:(1)参与制定公司章程;(2)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2. 股东义务:(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承担公司亏损赔偿责任;(3)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4)其他依法承担的义务。

六、公司治理结构1.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各方共同选举产生。

2.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

3. 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

4. 公司设立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七、股权转让及退出机制1. 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需经过董事会批准。

2. 退出机制:股东在公司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退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八、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1. 各方应对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护,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2. 各方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2. 争议解决方式:如各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

•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这样,就使 经营范围可以成为保护小股东约束大股东和公 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重要机制。
• 此外,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还表现在,“公司 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特别是公司章程中有关 解散事由和经营期限的约定方面。一旦解散事 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
• 束力。
• 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 所谓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 人产生约束力。章程对人的效力既包括哪些人可以依据 章程取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这些人的权利应受到 公司章程的制约甚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 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问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 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 一,约束主体——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 ,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 程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
• 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尽管 公司章程制定者只是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者, 但其效力却可扩及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司 本身和公司的管理层,这些被公司章程效力影 响的人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不妨称为公司内 部关系人。其实,公司章程的影响力远甚于此 ,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也 可能受其约束。其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 司章程记载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 组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 事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 划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
• 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 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 l条规定,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
约束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 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及答案【案例】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

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

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问:(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法11条规定了法律规范的什么?

公司法11条规定了法律规范的什么?

公司法11条规定了法律规范的什么?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及其效力的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它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合理职权分配,建立公司有效纪律和秩序具有深刻影响。

对于公司法的学习不仅对于法律学习者也对于公司的相关人员也越来越重要。

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解读有关公司法11条规定了法律规范的什么。

▲一、公司法11条的具体内容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法11条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及其效力的规定。

章程是公司设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23条、第77条] 其效力规定是强制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与变通。

[第217条]▲三、公司法11条的解析按照以前发起设立的作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作法,往往先有一个协议再制定和签署章程,因此本条涉及到公司法上公司章程理论以及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关系问题。

公司章程理论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的设立人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有契约说和自治法说两种观点。

实质上,两种学说都反映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点。

此外,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包括制定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修改程序的法定性。

公司章程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在于: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设立一个公司除了必须有法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法定最低资本、组织机构和场所外,还必须制定公司章程,没有章程公司就不可能成立;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内容涵盖了公司中的所有重大问题,规定了公司利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成为公司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3、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有哪些呢?大家知道吗?以下是分享的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欢迎大家阅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并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

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

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

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

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

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所以,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

而公司章程则自公司设立开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8]4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8]4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8〕4号2007年12月6日)为统一全省法院的审判尺度和标准,正确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纠纷的问题1、设立中公司是指为履行公司设立必要行为而存在的组织,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或公司未能成立之日。

设立中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如发起人拟定的公司名称与工商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不一致的,不影响以设立后的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的,人民法院不得因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由该发起人承担责任。

但公司成立后对上述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和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等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人向发起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对人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区别法条

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区别法条

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区别法条摘要:一、引言二、发起人协议与章程的定义及关系1.发起人协议2.公司章程三、发起人协议与章程的区别1.制定目的2.内容范围3.法律效力四、具体区别表现1.发起人协议侧重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公司章程侧重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营方式3.签订时间4.变更和终止条件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引言在我国企业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许多人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将二者混淆,或将二者等同看待。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区别,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发起人协议与章程的定义及关系1.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指企业设立过程中,由全体发起人签订的一份书面协议。

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各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企业设立过程中及设立后的一些重要事项。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企业法定必备的内部管理文件,用以规定公司的基本制度、组织架构、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

公司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发起人协议与章程的区别1.制定目的发起人协议主要是为了约定各发起人之间的权益分配、责任承担等问题,强调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公司章程则是为了规定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运营方式等事项,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2.内容范围发起人协议主要涉及发起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投资金额、股份转让、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

公司章程则涉及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董事会、监事会等方面的规定。

3.法律效力发起人协议仅对签订协议的发起人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具体区别表现1.发起人协议侧重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司章程侧重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营方式。

2.签订时间:发起人协议一般在企业设立前期签订,公司章程则在企业设立过程中或设立后签订。

3.变更和终止条件:发起人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条件由协议各方约定,公司章程的变更和终止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关于投资协议与章程约定不一致时的认定问题

关于投资协议与章程约定不一致时的认定问题

关于投资协议与章程约定不⼀致时的认定问题1、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不同效⼒投资协议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以设⽴或经营公司为⽬的⽽订⽴的协议。

投资协议属于合同的⼀种,应受《合同法》的规制。

⽽公司章程是设⽴公司所必备的⽂件,性质上有些类似合同,但由于公司章程更多的是规范股东⾏为、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因此公司章程应受《公司法》规制,但涉及到合同权利义务时,也可参照合同法规定进⾏认定。

⼀般⽽⾔,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投资协议仅在签署协议的双⽅或多⽅之间产⽣效⼒,即投资协议仅产⽣对内效⼒;⽽公司章程因为经⼯商登记⽽具有了对外效⼒,也称公⽰效⼒,即公司章程除能够约束内部⼈员外,还具有涉他性,对公司外部⼈员也可产⽣效⼒。

2、公司设⽴后,投资协议是否失效?关于投资协议的效⼒期限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种观点认为,投资协议是为设⽴公司⽽订⽴,故公司设⽴之后,投资协议应⾃动失效或终⽌;另⼀种观点认为,虽然投资协议是为设⽴公司⽽订⽴,但是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局限于公司设⽴阶段。

故公司设⽴之后,投资协议应继续有效。

司法实践中⼀般倾向于第⼆种观点。

因为很多情况下,股东或发起⼈之间的约定不适宜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只能通过投资协议的⽅式来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

如果认定公司设⽴后投资协议即失效,则⾮常不利于约束股东或发起⼈的履约⾏为,权利⼈也丧失了重要的救济途径。

3、投资协议与章程约定不⼀致时,应以哪⼀个为准?投资协议与章程约定不⼀致时,⾸先应看当事⼈是否对约定不⼀致的情形作出特殊约定,或对⽂件效⼒问题作出特殊约定,例如明确约定了“与本协议约定不⼀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

如果当事⼈之间已作出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则按以下原则进⾏认定:对于公司股东⽽⾔,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都约定了各⾃的权利义务,如果投资协议与章程约定不⼀致,且投资协议与章程均合法有效,那么应认定后成⽴的条款构成对新成⽴条款的变更,即应以成⽴在后的为准。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1、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及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设立中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但设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淮,说明设立中的公司是法律允许成立的组织;设立中的公司应当具有为设立所需的财产或经费,虽然其对该财产或经费不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设立中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称”从事与设立有关的活动。

可见,设立中的公司与非法人组织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以预先核淮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在公司设立失败后,因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用于合伙关系,设立中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其后果应由各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成功后,设立中公司所从事的有关民事行为,则其后果由依法成立后的公司继受。

2、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何者优先适用?公司章程通常是在设立协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制成,在没有争议和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设文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甚至设立协议的条文为公司章程原封不动地搬用,一般不会发生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但是,如果对于相同的事项,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甚至产生冲突。

出现此情形时,设立协议应让位于公司章程。

如果设立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签约的发起人或原始股东。

3、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投入,其效力如何?《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条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债权出资不在此列。

债权为请求权,而任何请求权的行使都有风险性。

鉴于普通债权并不都具有始存性、普遍性和可变现性,如果容许其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将与我国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不符。

股东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矛盾

股东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矛盾

股东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矛盾股东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矛盾纠纷解决协议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前言为解决甲方公司股东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存在矛盾问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公司是经过合法注册,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__________。

乙方为甲方公司的股东,其股权占比为__________。

三、纠纷情况在执行甲方公司的经营活动时,甲方公司提出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但与已制定的股东合伙协议产生矛盾。

具体纠纷点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协议内容1. 增加或修改的公司章程条款应与已有股东合伙协议协调一致,不得违背已有协议内容。

2. 顺序执行原则。

在公司章程与股东合伙协议产生矛盾时,应以股东合伙协议为准。

3. 各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遵守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A.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B. 有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C. 有公司章程D.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答案:C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包括以下哪项?A.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C.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D. 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答案:B3.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但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A. 1/3B. 1/2C. 2/3D. 1/4答案:A4. 根据《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决议之日起多少日内通知债权人?A. 15日B. 30日C. 45日D. 60日答案:B5. 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包括以下哪项?A. 检查公司财务B.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C.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6.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形式?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个人独资企业D. 合伙企业答案:A B7.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A.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B.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C.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D.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答案:A B D8. 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A.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B.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C.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D.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9. 简述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协议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在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基本信息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设立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乙方是一家依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应该在本协议签署后对现有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运营管理公司;(2)乙方应该按照律师服务的相关要求,为甲方提供合法、规范且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服务;(3)甲方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各项义务,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4)乙方应该按照与甲方的协议,按时按量提供法律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5)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年__月__日始至__年__月__日止。

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协议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与调整并续签协议;(6)在协议期间,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协议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享有组织、管理、决策和分配收益等权利,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2)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合法、规范、专业并与甲方协商一致;(3)在如实履行合同各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合理限制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的过高开销,如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与之前约定不符,甲方有权停止支付相关费用。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一致性和许多相同之处。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和数额等事项是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必须注明的事项。

公司章程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吸收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转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公司终止的情形等。

虽然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目标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的性质和功能不同。

1、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间不同,设立协议是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设立协议产生在公司成立前,公司的设立阶段,经发起人达成一致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生效,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2、设立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

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备的法律文件,任何公司登记成立都必须提交公司章程。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发起人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

《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属于契约,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前提。

4、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不同,设立协议是全体发起人订立的,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按照发起协议的约定承担。

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公司的治理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包括对原始发起人股东有约束力,也对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必备的法律文件,产生在设立协议之后。

因此在公司成立后,应当以公司章程作为准则。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发起协议只对原始的发起人具有约束力。

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

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

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或者变更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文件,它们都承载着关于公司股权、权益、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和规定。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两个文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会给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风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出资协议是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过程中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协议,主要规定了投资者出资方式、金额、期限、回报等事项,旨在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分配,是一种私法协议。

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的基本法规,是其内部组织和运营形式的根本依据,主要规定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股权结构等事项,是一种公法规定。

不一致的原因可以有多种。

首先,可能是由于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起草的时间、流程、目的不同,导致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其次,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的,这些变化可能对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一些规定产生影响,从而使两者不一致。

此外,由于各方的权益诉求和合作意愿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这也可能导致协议和章程之间的不一致。

不论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否一致,公司都应当严格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公司股东权益的合法、合规和稳定。

如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公司应该及时进行调整和解决。

解决不一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可以通过修订合同和章程的方式进行调整,确保两者达到一致。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权益诉求,以达到公司治理的合理合法和公司经营的稳定发展。

第二,可以协商解决,通过重新商定相应的条款和规定,平衡各方的权益。

协商解决需要各方的积极配合和沟通,可以借助专业律师或顾问的帮助,确保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公司章程,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不一致问题。

在申请变更时,应当依法提交相应的材料,经过审批和注册程序,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区别法条

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区别法条

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区别法条发起人协议和章程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文件,它们在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在深入了解这两个文件的区别之前,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所提到的法条适用于中国的公司法。

下面将详细讨论发起人协议和章程之间的区别。

1. 定义和性质发起人协议是指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之间或者与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用于约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前后的权利、义务和关系。

它具有私人协议的特点,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一般不需要进行公证或者登记。

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多样,可以约定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方式、股权转让条件、股东之间的退出机制等。

章程是公司设立后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的组织规则和治理架构的载体。

它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进行注册和备案。

章程只有在公司设立成功后才能生效,其内容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资金规模、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决策程序等。

章程具有公示性和约束力,对公司和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签署及变更发起人协议通常是由公司的发起人、投资人或创始团队签署的协议。

由于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前签署的,因此其签署并不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发起人协议可以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进行变更,一般不需要公示和备案,但该变更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原有约定。

章程的签署和变更需要进行公证和备案,以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签署章程需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包括由股东大会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以及公证机构的公证等。

章程的变更也需要依法进行,一般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经过股东投票决策,然后进行公示和备案。

3. 法律效力发起人协议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它属于私人约定,只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

发起人协议的签署方可以根据其约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但是,如果发起人协议的约定与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那么以后者为准。

章程具有公开和约束力。

它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后应当被遵守和执行,违反章程的规定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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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一、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不同性质与效力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在性质上亦属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的设立协议。

设立协议的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性质不同。

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虽然公司发起人通常都会订立此种协议。

但除了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一定要订立设立协议;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同时,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除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之外,更反映和体现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订,必须包含法定的记载事项,否则将导致章程的无效。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

从效力的范围来看,由合同或协议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定章程时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统受章程的约束。

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完全终止。

当然,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差异并不否定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

公司章程应规定的主要事项通常也是设立协议需约定的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组织机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不仅是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而且也常为设立协议所约定。

发起人订立协议的目的除了约定设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调各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外,也是为了对未来公司的性质、框架及内外法律关系作出总体的设计。

因而公司章程通常是在设立协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制成,在没有争议和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甚至设立协议的条文为公司章程原封不动地搬用,一般不会发生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依照设立协议还是依照公司章程来解决公司的争议通常并不成为特别的法律问题。

二、公司设立协议的终止与公司成立前后的法律关系合同履行是合同终止的基本原因,公司的设立过程就是履行设立协议的过程,公司的成立就是履行设立协议的结果,并标志着公司设立过程的结束和设立协议的终止。

公司成立时,设立协议可能已全部履行,但也可能是部分履行,有些条款,特别是关于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律事项,如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的约定尚不可能履行,但由于这些事项作为公司组织自身的法律关系已转成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或成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因而设立协议中未履行的条款也同样终止。

需要指出,如果对于相同的法律事项,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无疑设立协议应让位于公司章程,自然失效。

如果设立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签约的发起人。

股东或投资者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在公司成立之前,是由发起人协议调整,而在公司成立之后,则由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调整。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在公司成立后,这种关系即转变为法定关系,股东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都不再是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的,而必须服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也不再是违约之争,而通常都是侵权之争,即因股东相互之间侵犯他人权利、股东侵犯公司权利或公司侵犯股东权利而产生的争议。

此种案件也不应作为合同纠纷而应作为公司纠纷受理。

解决这种争议的依据当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不是股东作为发起人时签订的设立协议。

当然,设立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其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如同其他已终止的合同一样,对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涉及签约当事人利益的问题,该协议仍是处理相关争议的基本依据,只是需要明确,这种争议应是公司设立期间、而不是公司成立后的行为所发生的争议,争议所涉及的利益应是签约发起人的个别利益,而不是公司的整体利益。

对于本文其后所述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已受整体损害,但只有在其他发起人也同时遭受个别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依据设立协议提起违约之诉。

三、追究股东出资义务的诉讼依据涉及公司设立行为和设立协议的争议经常起于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在公司成立之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会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常是解散公司、追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或者取消股东的股东资格和股权。

而提出此种请求究竟应依据设立协议还是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呢?解散公司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重大法律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最为重要的法律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的原因可以是公司营业期间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及章程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等。

公司的解散只能基于公司法规定的原因,其中包括公司法所承认的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因此,任何解散公司的请求也只能以此为依据,而不能根据设立协议的约定,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显然不能具有决定未来股东关系和公司法律人格有无的效力。

对股东出资责任的追究是最为常见的诉讼请求,股东的出资责任恰好是公司法至为关注、而设立协议无权另行约定的问题。

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法规定了未出资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和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

这种责任的追究属于公司对股东的权利,而不属于股东对股东的权利,因此,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应以公司为原告,以未出资的股东为被告。

同时,出资责任是违反出资义务的直接法律后果,对出资责任的追究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公司本身还是公司的股东都无权改变或放弃,如果公司不予追究,股东应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如果公司放任不履行出资的行为持续,将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虚假出资。

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的认定是更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未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当然丧失或根本就不享有股权,是需要专门研究的复杂问题,但至少有两点可以肯定:其一,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股东在其已出资金额范围内享有的股权是不可否定的。

其二,在任何情况下,对股权的认定,包括股权的转让和处置都只能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不是根据设立协议。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成立之后,以设立协议为据提出诉讼请求,有的请求确认发起人协议无效或请求判令终止或解除设立协议,这都是对设立协议性质和作用的误解。

既然设立协议的使命在公司成立后已告完结,因而确认设立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或请求终止或解除设立协议的变更之诉也就无从提起,这样的司法裁决也不会产生确认或改变当事人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实际意义。

如果当事人的意图在于肯定或否定股东或公司的某种权利义务或责任,通过此种诉讼请求也无法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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