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船舶卫生检疫ok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1.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应当在最先到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二)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三)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五)废旧船舶;(六)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七)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八)海关工作需要的。
船舶检验检疫规程
船舶检验检疫规程船舶检验检疫规程是为确保船舶安全性和保证海洋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从船舶检验、船舶检疫和船舶环境保护三个方面论述相关规程。
一、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和运营要求的重要环节。
从船体结构、机电设备到救生设施和消防系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具备安全性和稳定性。
1. 船舶检验的目的和重要性船舶检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运输效益,既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也关乎船舶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船舶检验的重要性体现在遵守国家和国际航海法规、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等方面。
2. 船舶检验的主要内容船舶检验主要包括船舶结构、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货舱、油舱、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检查。
其中,船舶结构的检测包括船体、甲板、船舱、船底等部位的材质、结构完整性和耐久性等。
二、船舶检疫船舶检疫是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控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风险而进行的全面检查。
以确保船舶不携带疫病源和有害生物入侵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1. 船舶检疫的目的和重要性船舶检疫的目的主要是防止船舶成为疫病和有害生物传播的介质,保护国际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
特别是对于跨国航行的船舶,加强检疫工作尤为重要,可以遏制传染病的蔓延和非法物种的入侵。
2. 船舶检疫的主要内容船舶检疫主要包括船员健康检查、集装箱货物卫生处理、船舶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此外,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进行特殊检疫措施,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以确保船舶在途中不成为危害健康的载体。
三、船舶环境保护船舶环境保护是为了减少航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制定的规程。
以节能减排、废物管理和生态保护为主要内容,促进可持续航运发展。
1. 船舶环境保护的目的和重要性船舶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从源头上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船舶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遵守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推动绿色航运技术和提高行业形象。
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禾口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走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走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锚则佥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姜求的;(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六)废旧船舶;(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九)海关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84]卫防字第86号
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84]卫防字第8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国家进口废钢船的数量逐年增加。
为防止废钢船携带病媒昆虫、噬齿动物以及传染病传入我国,对进口废钢船必须实行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特做如下规定:一、进口废钢船在我国水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第四章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进口废钢船在锚地(或指定的停泊点)接受卫生检疫,办理有关手续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三、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口的废钢船要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根据卫生检查结果,确定卫生处理方案,提交船方予以配合。
四、卫生处理工作(消毒、杀虫、灭鼠),应在船舶交接前实施。
在保证卫生处理效果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卫生处理时间。
五、对废钢船实施联合检查和卫生处理前,任何人不得上下船,不得卸下任何物品。
六、废钢船所带的一切药品、消毒剂由卫生检疫机关统一收缴处理。
七、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所需费用由船主支付。
八、废钢船经检查和卫生处理,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规定的,发给《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
附件:《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式样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船舶名称:净吨位国籍:出发港:经停港: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检查和卫生处理,特发卫生合格证书。
该船做了如下卫生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所日期卫生检疫人员签字(19*27cm)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结束——。
报检员辅导: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定
- ⼀.⼊境船舶卫⽣检疫的法律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国境卫⽣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际卫⽣条例》 (4)《国际航⾏船舶进出中华⼈民共和国⼝岸查验办法》 (5)《实施电讯卫⽣检疫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6)《海港电讯卫⽣检疫的要求与规程》 ⼆.⼊境船舶的申报 要求船舶代理⼈在船舶预计抵达⼝岸7⽇前(航程不⾜7⽇的,在驶离上⼀⼝岸时),向⼊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呈递由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国际航⾏船舶进⼝岸申请书》。
船舶代理⼈在船舶抵达检疫锚地后,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报告船舶动态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交通⼯具和员⼯的检疫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等内容。
三.⼊境船舶检疫查验 (1)施检 船舶到岸后,检疫⼈员要进⾏登轮检疫。
⾸先检查是否悬挂申请检疫信号,是否有⼈员上下、货物装卸等情况,靠泊检疫的船舶是否悬挂防⿏板,夜间是否⽤强光照射舷梯等;检查是否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视检疫传染病,⼀经发现则进⾏相应的处理。
(2)船⽅应提交的申报和单证: A.航海健康申报书1份。
B.检疫申报书1份(船⽤⾷品、饮⽤⽔、压舱⽔、废旧物品、垫舱材料、船⽤动植物及其产品、船员携带应检物情况等申报)。
C.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各1份(⽆旅客免)。
D.总申报单1份。
E.货物申报单1份。
F.船⽤物品申报单1份。
G.除⿏或免予除⿏证书。
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下列单证: H.船舶卫⽣证书。
I.沿途寄港表1份。
(疫区来船或需要时) J.进⼝载货清单及配载图各1份。
K.压舱⽔申报书。
(装有疫区压舱⽔或需要时) L.检查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中国籍船员须提供名单) M.其他有关证书、航海⽇志等 四.⼊境船舶的分类管理 1.电讯检疫 具有有效《交通⼯具卫⽣证书》的船舶可申请电讯卫⽣检疫。
(1)什么情况不能实施电讯检疫? A.来⾃⼈类传染病疫区的;B.本航次有传染病病⼈、疑似传染病病⼈或有⾮意外伤害⽽死因不明的⼫体;C.发现有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D.装载废旧物品或需卫⽣除害处理的货物;E.船舶除⿏证书或免予除⿏证书过期; F.船⽅电报或代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条二、缔约国应该确保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和附件3的示范格式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第三十九条一、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最长应为六个月。
如果所要求的检查或控制措施不能在港口完成,此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二、如果未出示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在船上发现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缔约国可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事。
三、本条提及的证书应当符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3的示范格式。
四、只要有可能,控制措施应当在船舶和船舱腾空时进行。
如果船舶有压舱物,应在装货前进行。
五、如圆满完成需要进行的控制措施,主管当局应该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注明发现的证据和采取的控制措施。
六、主管当局如对船舶无感染或污染,包括无媒介和宿主状况表示满意,可在第二十条规定的任何港口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只有当船舶和船舱腾空时,或只剩下压舱水或其他材料,而根据其性质和摆放方式可对船舱进行彻底检查时,才能对船舶进行检查,检查后通常应签发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查,卫生检疫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者免予除鼠,并且分别发给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
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六十一条卫生检疫机关只有在下列之一情况下,经检查确认船舶无鼠害的,方可签发免予除鼠证书:(一)空舱;(二)舱内虽然装有压舱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是这些物品不引诱鼠类,放置情况又不妨碍实施鼠患检查。
对油轮在实舱时进行检查,可以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第六十二条对船舶的鼠患检查或者除鼠,应当尽量在船舶空舱的时候进行。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卫生部、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的通知(79)卫防字第379号(79)交港字第471号主送:(略)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好疏港工作,加快船舶的周转,加强卫生检疫,严防疫病人国外传入。
为此,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进口电信卫生检疫,特作如下通知:1.从1979年6月1日起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黄埔港港口试行电信卫生检疫。
2.试行电信卫生检疫的范围,暂定为国国际航行的。
船舶对外籍,船舶如自愿申请电信卫生检疫,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酌情办理。
3.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应通知所属,船舶根据对船舶实施电信卫生检疫的卫生要求,向所在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电信卫生检疫手续。
4.各港务机关或外轮代理公司应把电信卫生检疫视为提高运输效率,做好港口疏运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并负责做好卫生检疫的电信、电报的传递工作。
5.各卫生检疫所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做好准备,按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
6.请各港口的海关、边防等检查单位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在试行电信卫生检疫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规定。
1979年4月16日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信卫生检疫规定随着外贸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港口运输任务日益繁重,为加强卫生检疫管理,严防疫病传入,简化检查手续,减少船舶的非生产停泊时间。
现参考国外的经验,试行船舶电信卫生检疫,作如下规定:一、接受电信卫生检疫的条件:1.国际航行的中外籍船舶,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2.来自非染疫地区和港口。
3.在本航次上未发生过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
4.具备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
二、实施电信卫生检疫的,船舶在抵港前24至36小时内,通过港务管理机关和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内容:1.船名、国籍、船员和旅客人数、离开最后寄港的港名和日期,预计到港时间。
船舶卫生检疫
船舶卫生检疫在全球化的时代,船舶作为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船舶的频繁往来也带来了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船舶卫生检疫因此成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防线。
船舶卫生检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有效防止传染病的跨境传播。
在船舶的狭小空间里,人员密集,一旦有传染病源,很容易迅速传播。
通过卫生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并隔离感染者,控制疫情的扩散。
其次,保障船舶上的食品和饮用水安全至关重要。
如果船舶上的食品和水受到污染,可能导致船员和乘客患上肠道疾病等健康问题。
卫生检疫可以对食品和水的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
再者,船舶卫生检疫有助于维护港口城市的公共卫生安全。
一艘携带病原体的船舶如果未经检疫就进入港口,可能会引发当地的传染病爆发,给城市的医疗系统和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压力。
那么,船舶卫生检疫具体是如何进行的呢?一般来说,这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首先是船舶的申报。
在船舶抵达港口前,船长需要向港口的卫生检疫部门提供船舶的基本信息,如船舶的出发港、途经港、船员和乘客的人数及健康状况、船上是否有货物以及货物的种类等。
这些信息对于卫生检疫部门初步评估船舶的卫生风险至关重要。
其次是登船检查。
卫生检疫人员会登上船舶,对船舶的整体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这包括检查船舶的厨房、餐厅、医务室、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情况,查看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检查食品和饮用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检疫人员还会对船员和乘客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测量体温、观察是否有咳嗽、发热等症状。
对于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船舶,或者船上有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情况,卫生检疫部门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可能会对船舶进行消毒处理,对船员和乘客进行医学采样和检测,如采集血液、鼻咽拭子等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传染病感染。
在船舶卫生检疫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对货物的检疫。
特别是对于一些容易携带病原体的货物,如动物、动物产品、植物及其产品等,需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查,防止传染病通过货物传播。
什么是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程序?
船舶⼊境卫⽣检疫查验的程序包括请船长到场、索取和检查船舶有关⽂件、流⾏病学调查、医学检查、船舶卫⽣检查、判断检查结果、签发检疫证书等七个步骤:
1.船长是船舶的法⼈代表,对全船⼀切事务负有法律责任。
船舶接受⼊境卫⽣检疫是船长尊重⼊境国主权的法律义务,《国境卫⽣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船长必须如实回答卫⽣检疫医师的讯问,因此必须请船长到场接受船舶的⼊境卫⽣检疫;
2.索取和检查船舶有关证书:根据《国境卫⽣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索取和检查航海健康申报书、除⿏证书或免予除⿏证书、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清单、饮⽔⾷品清单、预防接种证书(来⾃黄热病疫区或地⽅性流⾏区)、船员健康证明书(中国籍船舶)等;
3.流⾏病学调查:根据船长提供的有关证书,结合航线和疫情查清船上⼈员、货物、载⽔、⾷品、个⼈⾏李物品与疫区的接触关系,防⿏、灭蚊情况,特殊物品携载情况,船员发病情况;
4.医学检查:船舶来⾃各检疫传染病疫区未超过潜伏期或在航⾏中曾有发热、⽪疹、淋巴结肿⼤、黄疸、呕吐、腹泻病⼈,或载有⾮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体,或发现有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时,必须坚持船上⼈员的医学检查,检查⽅法有视、问、触(病⼈)、闻和采样等⽅法;
5.船舶卫⽣检查:应在船⽅⼈员陪同下根据来⾃不同疫区有针对性地进⾏,特别是疫区来船尤应坚持。
以⿏患、载⽔、废⽔、压舱⽔、废物、舱室、⾷堂、餐厅卫⽣为主要内容;
6.判断检验结果:根据流⾏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卫⽣检查的结果,对⼊境船舶有否染疫进⾏判断,并按《国境卫⽣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处理;
7.签发检疫证书:根据判断结果签发准予进港靠泊的“⼊境检疫证”或根据《国境卫⽣检疫法实施细则》实施卫⽣处理或宣布限制措施后,签发“⼊境检疫证”。
国际航行船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 检疫口岸:第一入境口岸
• 船方或其代理人:
• 申报时间: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
出入境船舶废弃物检疫管理要求
• 主要危害: • 1、破坏口岸的环境卫生,干扰生产作业。 • 2、可能携带大量的病原体 • 3、可能携带媒介昆虫传播多种传染病 • 4、可能携带病虫杂草
出入境船舶木质辅料检疫管理要求
• 船舶木质辅料:
• 用于铺垫、支撑、加固散装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托盘、垫仓木料、 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对于一个特定的生态系统与栖息环境来说任何非本地的生物都叫外来生物通过形成大面积单优群落降低物种多样性使依赖于当地物种多样性生存的其它物种没有适宜的栖息环境来自加拿大的一枝黄花松材线虫被松材线虫侵入过的树木凤眼莲水葫芦如何防止外来生物入侵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 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8号
第一章 总则
办理入境检疫手续单证
1. 《航海健康申报书》(中文、英文和台湾直航版本) 2. 《总申报单》 3. 《货物申报单》 4. 《船员名单》 5. 《旅客名单》 6. 《船用物品申报单》 7. 《压舱水报告单》
办理入境检疫手续单证
8. 《卫生控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9.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 10. 《预防接种证书》 11. 《健康证书》 12. 《船上人员最近三日体温清单》 13. 《航海日志》 14. 《在港申请项目单》
卫生部、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卫生部、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79.04.16
•【文号】
•【施行日期】1979.04.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卫生部、交通部关于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四月十六日)
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好疏港工作,加快船舶的周转,加强卫生检疫,严防疫病从国外传入。
为此,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进口电讯卫生检疫,特作如下通知:
1.从一九七九年六月一日起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黄埔港港口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2.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范围,暂定为我国国际航行的船舶。
对外籍船舶,如自愿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酌情办理。
3.中国远洋公司应通知所属各船舶,根据对船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卫生要求,向所在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电讯卫生检疫手续。
4.各港务机关或外轮代理公司应把电讯卫生检疫视为提高运输效率,做好港口疏运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并负责做好卫生检疫的电讯、电报的传递工作。
5.各卫生检疫所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做好准备,按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6.请各港口的海关、边防等检查单位协助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在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c27232--010201xxj。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4.16•【文号】•【施行日期】1979.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一九七九年四月十六日)随着外贸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港口运输任务日益繁重,为加强卫生检疫管理,严防疫病传入,简化检查手续,减少船舶的非生产停泊时间。
现参考国外的经验,试行船舶电讯卫生检疫,作如下规定:一、接受电讯卫生检疫的条件:1.国际航行的中外籍船舶,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2.来自非染疫地区和港口。
3.在本航次上未发生过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
4.具备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
二、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船舶,在抵港前二十四至三十六小时内,通过港务管理机关和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内容:1.船名、国籍、船员和旅客人数、离开最后寄港的港名和日期,预计到港时间。
2.船上有无病人以及主要症状。
3.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的有效期,预防接种证书有否失效。
三、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接到船舶要求电讯卫生检疫的电报后,在该船抵达港口四小时前,认为有必要时,对某些情况用无线电话进行口头询问,并答复是否同意在港内办理检疫手续。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仍需在检疫锚地实施进口检疫。
1.离开疫区后,抵达本港时尚未超过各该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
2.虽非来自疫区,但船上曾有或有呕吐、腹泻、皮疹、黄疸、高热、腹股沟、淋巴腺肿痛等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
3.船上有啮齿动物的反常死亡。
4.来自黄热病地方流行区未超过三十天者。
5.船上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五、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港口卫生检疫机关可随时检查或抽查船上的卫生情况,对不遵守检疫条例规定或有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时,虽经多次指出,仍不改善者,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金,直至终止船舶卫生证书的有效期。
2013年国际货代考试检验检疫:出境船舶卫生检疫
2013年国际货代考试检验检疫:出境船舶卫生检疫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际卫生条例》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查验办法》
二.代理人员办理出境检疫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航海健康申报书1份。
(2)检疫申报书1份(船用食品、饮用水、压舱水、废旧物品、垫舱材料、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船员携带应检物情况等申报)。
(本港入境免)
(3)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各1份(本港入境且船员无变动免,无旅客免)。
(4)总申报单1份。
(5)货物申报单1份。
(6)船用物品申报单1份。
(本港入境免)
(7)本港伙食清单(附发票副本或复印件)、载水清单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查阅、索取下列单证:
(8)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检查或索要副本)。
(9)船舶卫生证书。
(检查或索要副本)
(10)沿途寄港表1份。
(疫区来船或需要时)
(11)进口载货清单及配载图各1份。
(12)压舱水报告单。
(装有疫区压舱水或需要时)
(13)检查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中国籍船员须提供名单)
(14)其他有关证书、航海日志等。
十五 船舶卫生检疫
–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 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四)货物种类; (五)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 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 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在查验中,检疫医师有权查阅航海日志和其他有关证件;需要 进一步了解船舶航行中卫生情况时,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 医提出询问,船长、船医必须如实回答。用书面回答时,须经 船长签字和船医附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
施细则
– 船舶实施入境查验完毕以后,对没有染疫的船 舶,检疫医师应当立即签发入境检疫证;如果 该船有受卫生处理或者限制的事项,应当在入 境检疫证上签注,并按照签注事项办理。对染 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除通知海事主管机关 外,对该船舶还应当发给卫生处理通知书,该 船舶上的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上船的 人员应当视同员工接受有关卫生处理,在卫生 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入境检疫证。船舶领到 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检疫证后,可以降下 检疫信号。
船舶卫生检疫
(本科生)
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
细则 三、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
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目的: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 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 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简称国境口岸), 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 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_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单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质检通函[2007]99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12.08
【实施日期】200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
证书》等单证的通知
(2007年12月8日国质检通函[2007]99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总局制作了新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见附件1)、《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见附件2)、《航海健康申报单》(见附件3)、《列车健康申报单》(见附件4)。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船舶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要求
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发生不利于人群健康事件,特别是 可在国际上播散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事件的可能性); 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应对措施; 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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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规程 《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192-2011) 《出入境船舶检疫查验规程》(SN/T1308-2003) 《入境废旧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28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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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外部检查
1、检疫信号 2、检查防鼠设施 3、检查梯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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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信号查验
白天: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 (1) “ Q ”字旗(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 证); (2) “ QQ ”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 刻实施检疫)。 夜间: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在明显处垂直悬挂灯号: (1) 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2) 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 即刻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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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调查
逐项审查航海健康申报单,询问交通员工、旅客的健康状况,发 现病人、受染人或有死亡的应详细询问疾病性质、受染人数和死 亡原因,并要求船方填写航海健康申报单附表; 审阅船员和旅客名单,查明航行中船员调换原因以及自受染地区 上船或因受染离船的人员; 查阅船舶总申报单,了解船舶航行状况及始发港、沿途寄港和目 的港的情况,确认船舶到过或经过的受染地区; 查阅载货清单,了解载货种类、载货地点、载货状况、时间及卸 货港; 查阅船用物品、食品及饮用水清单,查明装载的物品、食品、饮 用水卫生状况和装载港; 审核船舶压舱水装载港、装载时间,查明压舱水的装载情况; 为了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宜查阅航海日志、轮机长日志、木匠 日志、船医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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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内或者国外某一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A.世界卫生组织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 各港口卫生检疫机关D. 各港口卫生检查机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船舶上,发现时,船长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Ⅰ检疫传染病Ⅱ疑似检疫传染病Ⅲ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Ⅳ有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A. Ⅰ~ⅣB. Ⅱ~ⅣC. Ⅰ~ⅢD. Ⅰ、Ⅲ 、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包括:Ⅰ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Ⅱ对出入境的船舶、人员、集装箱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Ⅲ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Ⅳ签发卫生检疫证件A. Ⅰ~ⅣB. Ⅱ~ⅣC. Ⅰ~ⅢD. Ⅰ、Ⅱ、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包括:Ⅰ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Ⅱ对出入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Ⅲ对出入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Ⅳ签发卫生检疫证件A. Ⅰ~ⅣB. Ⅱ~ⅣC. Ⅰ~ⅢD. Ⅰ、Ⅱ、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哪些事项:Ⅰ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Ⅱ发航港、最后寄港Ⅲ船员和旅客人数Ⅳ货物种类。
A. Ⅰ~ⅣB. Ⅱ~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哪些事项,并不限于:Ⅰ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Ⅱ上一港出口岸许可证Ⅲ船员和旅客人数Ⅳ货物种类。
A. Ⅰ~ⅣB. Ⅱ~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哪些事项,并不限于:Ⅰ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Ⅱ船上有无船医Ⅲ船员和旅客人数、患病人数Ⅳ患病者主要症状。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哪些事项,并不限于:Ⅰ病名Ⅱ患病者主要症状Ⅲ患病人数Ⅳ死亡人数。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哪些事项,并不限于:Ⅰ病名Ⅱ患病人数Ⅲ死亡人数Ⅳ意外受伤人数。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
A. 引航员B. 船舶代理C. 装卸工人D. 换班船员*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
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A. 6个月B. 12个月C. 24个月D. 36个月*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持有效卫生证书并在船舶入境前,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A. 12小时B. 24小时C. 36小时D. 48小时*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持有效卫生证书并在船舶入境前24小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Ⅰ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Ⅱ发航港、最后寄港Ⅲ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Ⅳ货物种类。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持有效卫生证书并在船舶入境前24小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Ⅰ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Ⅱ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Ⅲ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来自疫区的船舶,实行。
A. 24小时检疫B. 白天检疫C. 夜间检疫D. 电讯检疫*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以后,除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A. 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B. 船舶代理C. 装卸工人D. 换班船员*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检疫方式主要有:Ⅰ锚地检疫Ⅱ电讯检疫Ⅲ靠泊检疫Ⅳ随船检疫。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Ⅰ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Ⅱ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Ⅲ有检疫传染病病人Ⅳ有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Ⅰ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Ⅱ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Ⅲ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Ⅳ废旧船舶。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Ⅰ废旧船舶Ⅱ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Ⅲ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Ⅰ废旧船舶Ⅱ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Ⅲ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Ⅲ、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并且没有其它异常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A. 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卫生证书》B. 外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卫生证书》C. 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失效《船舶卫生证书》D. 我国海事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卫生证书》*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A. 12小时B. 24小时C. 36小时D. 72小时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Ⅰ未持有有效《船舶卫生证书》Ⅱ因天气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Ⅲ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Ⅳ因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Ⅱ、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Ⅰ未持有有效《船舶卫生证书》Ⅱ因天气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Ⅲ因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未Ⅳ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Ⅱ、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
A. 后4小时B. 前24小时C. 前4小时D. 后24小时*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境的船舶,已办理出境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A. 4小时B. 24小时C. 12小时D. 36小时*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A. 12小时B. 24小时C. 36小时D. 72小时*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装运出口的船舱,必须在装货前申请适载检验,取得检验证书。
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Ⅰ易腐烂变质食品Ⅱ冷冻品Ⅲ集装箱Ⅳ贵重货物。
A. ⅠB. Ⅰ~ⅢC. Ⅰ、ⅡD. Ⅱ、Ⅳ不必在装货前申请适载检验,取得检验证书。
Ⅰ易腐烂变质食品Ⅱ冷冻品Ⅲ集装箱Ⅳ贵重货物。
A. ⅢB. Ⅰ~ⅢC. Ⅲ、ⅣD. Ⅱ、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Ⅰ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Ⅱ废旧船舶Ⅲ被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污染的Ⅳ携带尸体入境的。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Ⅱ、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Ⅰ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Ⅱ发现有寄生虫病Ⅲ拟装运活动物出境的Ⅳ装载活动物入境。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Ⅱ、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Ⅰ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Ⅱ发现有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Ⅲ装载散装废旧物品Ⅳ装载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Ⅱ、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船舶在口岸停留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
Ⅰ擅自排放压舱水Ⅱ移下垃圾和污物Ⅲ擅自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带离船舶Ⅳ擅自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产品带离船舶。
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Ⅱ、Ⅳ*3.15.2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Ⅰ来自国内疫区的船舶Ⅱ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Ⅲ在国内航行中发现疑似检疫传染病Ⅳ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A. Ⅱ~ⅣB. Ⅰ~ⅣC. Ⅰ~ⅢD. Ⅰ、Ⅱ、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