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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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考点归纳总结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判结果。

4. 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刑事诉讼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期末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作用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刑事追究的程序规定和法律原则的总称。

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第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目的;第二,规范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行为,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有许多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包括:1、法定讼权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2、适用法律原则,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3、公正公开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的制度;4、旁证适用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旁证的使用条件和程序;5、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使用非法证据的规定;6、罪刑法定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限制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7、有罪推定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假定有罪的规定;8、当事人权利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9、实体处罚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处罚程序和标准;10、制度完备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和自律。

三、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范围有两个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第二,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标准。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涉及的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宣判和执行刑罚,其中立案侦查是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审查起诉是刑事案件的第一步,开庭审理是刑事案件的核心环节,宣判是刑事案件的结果环节,执行刑罚是刑事案件的后续程序。

四、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和法律程序的实践。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8法考刑诉法重点整理(6)

2018法考刑诉法重点整理(6)

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负有告知义务:(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转达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侦查的羁押期限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加以规定,目的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南和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

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2.刑诉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刑法是实体法:规定是否犯罪、犯罪的责任、如何处刑等。

●弹劾式诉讼: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照职权主动形式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律、程序法、阶级性、社会共同性●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复核(死刑)、再审✧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依法不追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对于公诉案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立案3、在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4、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5、在审判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6、在审判阶段发现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总结引言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程序、法院审判程序及相关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规范。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司法实践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体系的规范运作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系统地介绍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主要原则、程序要素等相关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一门法学科目,它是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对象的一门法学开法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程序原则、程序机构、程序制度等;它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科学,它的目的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科学的规范和规则。

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核心文件。

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规范,对刑事诉讼程序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第三十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律职能的国家”,第三十五项规定“公民有依法进行诉讼和以其他方式行使诉讼权利的权利”,为实现国家行使刑事诉讼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立法,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

其核心价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犯罪的追诉权实现,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其他法律规定除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也对刑事诉讼程序做出了一些规定。

三、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正义程序,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1. 法定程序原则法定程序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和生命线。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刑诉第一部分:内容梳理一、基本理论1. 程序法的基本理念(掌握重点)——法律程序的双重含义(1)静态(2)动态过程①当事人的概念②辩护的概念③强制措施④事实上有罪与法律上有罪:法条与条件3个2. 诉讼价值理论——刑诉法第1、2条①三个误区②价值内容:(1)工具价值:三点。

(2)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有内在价值:6大性质:参与4个,中立4个,对等,合理4个,及时2+2,终结2个。

(3)其他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治疗价值3. 诉讼构造(1)横向构造:4:4(2)纵向构造:(见下)(3)最低限度的诉讼构造:2个4. 程序性制裁理论(1)内容2个(2)非法证据排除:构成要素(4个)与2个排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条件:2个(1+4)②涵义:撤销原判意味3个);发回重审5. 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3+3+2+3(2)国家追诉:理由2、内容(对比,3个)、影响3、与解决二、重要制度1. 当事人(1)特征:3个(2)概念2. 辩护制度(2012年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1)扩大辩护律师的参与:4个(2)会见变化:3个注意点(3)阅卷变化:双重(4)法律援助范围扩大:2个3. 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1+3(2)重点复习逮捕的条件与程序:条件:实质1+证据3+必要5(3个例外);程序:3一般+2特有(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与逮捕的关系:3个4. 审判前程序(1)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评价我国审判前程序的构造。

(2)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与原因(见下)5. 第一审程序(1)庭前听证程序(2)简易程序(3)案卷移送制度的变化:4阶段,内容与优缺点6.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1)区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见下)※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根本性质、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裁判(2)第二审程序中要区别上诉和抗诉:3个(3)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7. 特别程序(1)重点:刑事和解和被害人的地位(2)复习注意①2012年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适用对象②刑事和解和民事和解的区别:比如只要赔偿就能和解?法律格言天平倒向弱者:4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3正义根植于信赖:3听取双方的陈述:3个有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个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三种不起诉:*不起诉的①因素、②性质和③后果以及④对其的制约:1、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是指:2、从自由裁量权看:3、从适用条件:*绝对:5种,*相对:3种:*存疑: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区别:一、从性质上看:三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当事人,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以不同的身份加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赔偿请求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还可以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帮助其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证人是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陈述的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不能作证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宪法规定了许多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的原则和制度, 这些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2.刑事诉讼法典。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并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囡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刑事诉讼P2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的活动。

●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论述题】●程序公正的标准P12—P14程序公正是指过程公正。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程序也应体现过程公正。

我们着重讲审判程序公正。

采用陈瑞华观点,审判程序公正的五标准:①程序参与原则;②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③程序理性原则;④程序自治原则;⑤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原则。

(一)程序参与原则,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是指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指:1、程序参与者应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2、程序参与者应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3、程序参与者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4、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

(二)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具体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

程序对等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具体要求:1、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官应当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三)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法官制作裁判的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要求,而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在交付执行前, 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 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 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交付执行后的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 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 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 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 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 报主管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罪犯,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收监:(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罪犯刑期未满的。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 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 不得查封、扣押。

2.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给持有人, 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 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 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 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 不得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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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汇总
8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侦查终结的条件
9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10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监视居住的程序
11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补充侦查的种类
12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13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搜查考察哪些内容?
1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通缉
2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委托辩护
3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辨认的程序
4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拘留的执行
5
2018年司法考试刑点: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7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逮捕的适用情形
14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15
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知识点: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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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搜查: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 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 和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 种侦查活动。
36、扣押: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 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37、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 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38、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 查终结的案件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 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 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 项诉讼活动。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 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 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 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 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 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 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 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 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 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 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 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 的活动。
30、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 查、起诉和审判, 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 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 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 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 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 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 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 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 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 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 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 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 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 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 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 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 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 人刑事责任的人。
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 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
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 制方法。
29、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 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 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 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 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 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 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 工制度。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 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 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 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 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 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 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 方法和措施。
39、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 为了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 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 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 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6、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 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 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 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 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是由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 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 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 基本准则。
32、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 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 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33、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 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 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4、侦查实验:为了去顶与案件有关的某一 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 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 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 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 方法。
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 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并出具保证书, 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诉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 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 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 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 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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