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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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油保管管理制度

储备粮油保管管理制度

储备粮油保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储备粮油的安全和有效管理,提高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储备粮油是指由政府或国家机构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食用盐等生活必需品,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有效供需匹配和市场稳定。

第五条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工作应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国家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保障储备粮油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建立健全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提高地方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第八条国家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应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保管和管理工作合法、规范、高效。

第九条国家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应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条国家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应加强对外合作,提高国际粮食安全合作水平。

第二章保管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国家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机构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机构是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粮油保管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制度,保障地方粮食安全。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保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三章保管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粮食安全法律法规,保证储备粮油的品质和安全。

第十八条储备粮油的入库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粮油的安全和准确入库。

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我区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储备粮”)安全,加强储备粮仓储管理,确保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粮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

动态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杭州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为专门储存区本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负责本级政策性粮油的收储。

并根据仓容实际,做好代储储备粮(油)的代储和监管工作。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所属粮权、储备规模等确定承(代)储企业。

第四条储备粮管理的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储备粮管理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三)通过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监测并如实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粮食数量、品种、质量、仓储保管、出入库情况等;(四)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保证粮食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一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承储单位,对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储备粮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开展政府储备承储业务必须与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包括人员、实物、账务、财务、仓储设施等;对政府储备数量、质量、仓储、轮换、资金使用等行为实行内部管控,防范和控制储备运行风险。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全区一符四无”粮仓(油库)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且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保护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绵府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月二十日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含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稳定粮油市场,维护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权属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维护粮油市场稳定,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确保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实行“规模控制,静动结合,保持常量,常储常新”的办法。

静态储备的原粮部份,在应急状态下七至十天内必须足量加工到位。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负总责。

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存计划,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市财政局搞好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的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渝办发[2011]2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渝办发[2011]2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重庆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储备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储存方式采用固定储备与活储备相结合。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垂直管理。

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公司)是市政府批准成立,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油以及代保管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在业务上直接接受市商委、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储备管理、统一轮换管理、统一费用管理、资金统贷统还、统一设施管理。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粮发[2023]67号)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粮发[2023]67号)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粮发[2023]67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5
【摘要】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2月21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3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总页数】16页(P69-8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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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筑粮粮储〔2019〕149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立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库长体系,并制定了《贵州省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19年10月11日贵阳市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论述,认真履行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能,切实抓好储备粮油安全管理,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现根据《贵州省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意见(试行)》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紧紧围绕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总体部署,突出“两个安全”,以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摸清家底、建章立制、夯实基础、强化队伍、重在执行”的要求,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依法监管、运行高效的粮库保护和发展机制,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制度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上下联动、明确职责。

建立健全以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库长职责,层层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储备粮管理政策执行到位,粮库(储备企业)管粮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5〕2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5〕2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5〕26号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安阳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阳市市级储备粮所有权属于安阳市人民政府,未经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实行公开招标,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局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制定。

也可以通过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及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经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费用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津粮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规范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局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项目2023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三章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第四章质量检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含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含小麦、稻谷、玉米)、成品粮(含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含食用植物原油和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三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质量管控,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稳妥处置,并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拟稿人:时间: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20XX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市粮食安全,规范市级粮食储备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原则是政府储备、市场运作、规范监管,即政府公开招标、企业出资储备、费用实施补贴、政府全权调度、价格市场形成.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

负责审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确定市储备粮的品种、品质条件,组织实施储备粮招标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审核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及采购招标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章招标与检验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备实行公开招标。

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仓储条件、管理水平、资信要求和粮食安全规范,制定《**市市级储备粮承储标书》,对外公布,公开招标。

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民营的粮食企业、商业企业均可依条件参加投标。

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招标办法,择优选取具有较好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与中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企业承储规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六条承储企业按中标要求负责市储备粮的采购,自主择机开展粮食轮换,自负盈亏,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管。

第七条承储企业组织储备粮入库后,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依照企业提供的存粮仓廒报表,从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等方面,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储备粮.第四章储存与轮换第八条市级储备粮必须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当年新粮,严禁陈粮入库、露天储存.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科学储粮,做到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天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2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1日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粮油原粮承储合同范本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粮油原粮承储合同范本

编号:合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承储字 [ ] 第_______号××市储备粮油原粮承储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合同甲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粮油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储存库点:)根据《××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政[20××]171号)、《××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粮调联[20××]82号)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一、储备品种:大米(其中中晚籼米不少于70%)二、储备数量: 1000吨三、储备粮质量原粮稻谷质量符合GB1350-2009三等或以上标准(中晚籼稻)、原粮小麦符合国家标准GB1351-2008三等或以上标准(小麦)、成品粮大米质量符合GB1354-2009三级或以上标准(中晚籼米、粳米)、成品粮小麦粉质量符合GB1355-1986特制一等粉或以上标准、菜油质量符合GB1536-2004四级或以上准标,且符合《粮油品质判定规则》“宜存”指标和食品卫生标准。

轮入的粮油必须是当年新粮(油)。

四、补贴标准及拨付(一)保管费及轮换费补贴原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吨,实行核定价格收购时,收购费用补贴标准为40元/吨;招标采购时,补贴入库费用20元/吨。

出库费用补贴标准为30元/吨。

成品粮保管费用按原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计算(折率按1/0.7),轮换费用每年110元/吨。

食用油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400元/吨。

如遇标准调整,以新标准为准。

(二)入库成本经核定你库入库价格___________元/吨,入库成本_____________元,贷款规模为______________元。

储备油管理规定

储备油管理规定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市长负责制,加强市政府对成品油市场的宏观调查,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调查,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保证城镇居民粮食市场供应和粮油价格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参照阳泉市筹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是市政府专项储备物资,其实用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管理储备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及解除储备时形成的价差亏损等财政正补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盂县支行及时足额安排所需储备粮油的贷款;并对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贷款实施监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的总体布局和经营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承储企业的储备业务进行监管;第三条县级成品油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动态管理、常年储新、品质优良”的原则;第二章储备品种、数量及应用程序根据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阳储办字 2009号文关于调整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及布局和2009年度轮换市储粮的批复批准,建立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1、储备品种:面粉特二粉、包装成品食用油色拉油;2、储备数量:按省“落实市场10天以上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要求,确定市级成品粮油的应急储备,2000吨,市级包装成品食用油应急储备100吨,面粉、食油的成品应急储备数量从市储备粮中一次性划转加工或购进完成;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条件1、储备方式: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行定点加工和储存;面粉储备2000吨的加工和承储企业确定为阳泉国家粮食储备库、西河滩国家粮食储备库各100吨,各自加工,各自承储;包装成为食用油储备100吨的承储企业确定为西河滩储备库2、储备动用市级面粉、食用油应急储备在以下情况下发生时动用:全市或市内面粉、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重要节假日等;以及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其他情形;3、储备调拨:发生重大情况需动用市级面粉、食用油储备时,有市粮食局会市财政局、农发行,报市政批准后组织实施;4、如无重大情况发生,主要保障节假日市场的需求由市粮食局组织投放和进行动态管理;第三章储备管理第六条市级面粉、包装成品食用油应急储备管理1、市级成品粮油的储备管理市级粮食局负责,相关部门给予协助支持;2、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价格计划;由市粮食局制定出具体方案,会同是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泉市分行共同下达;3、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粮油购进、加工、销售、轮换和库存管理;4、为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品质新鲜、质量良好、储备安全,定期轮换,即:面粉在一个年度内每三个月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两次;承储市级成品粮油的应急储备的企业应当根据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品质要求轮换时间规定,提高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每个轮换期的数量、质量、品种等情况和计划,报市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根据成品粮食油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情况;按照市场机制具体实施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市粮食局对承储企业加工轮换的数量、品种、质量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农发行负责对市级成品粮食油轮换资金的监管;轮换出库时销售货款要及时足额回笼农发行账户,原粮购进和加工轮入时,市农发行凭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按销售货款等额支付相应资金;5、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应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入库的市级的市级成品储备粮必须是新小麦加工生产的符合成品储备粮质量要求的国标特二粉,食油达到国家包装成品油规定标准;6、成品粮油库存应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数量落实到位,在轮换过程中,其最低库存量的55%;各承储企业要合理安排轮,其他库存管理规定按照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四章承储企业的责任第七条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职责,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要加强成品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防火,防盗,防等安全进行经常性检查,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耀及时处理,企业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市粮食局;第八条成品粮油储备应与成品粮油分开储备,单仓保管,承储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管理办法,确保市级成品粮油数量真实,数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九条市级储备粮油应急储备所需资金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由市农发行根据存入库存数量和结算价格及时足额发放给承储企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十条市财政局要依据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划的落实情况据实给予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或另列财政预算项目中列支;第十一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财政补贴标准:粮油贷款利息执行储备贷款利率;面粉储存费用按每年每吨110元计算,轮换费用补贴按每轮换一次每吨40元计算;包装成品食用油的储存费用按每年每吨200元补贴,轮换费用按,每轮换一次每吨100元计算;第十二条为保证承储企业的储存、轮换业务正常运转,市财政局要按期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市储粮油管理中心,市储备粮油管理中心要及时将费用补贴拨付到承储企业,年未核实结算;第十三条经市政府批准,如果解除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或为保证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销售成品粮油储备后,如发生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局据实给予补贴;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油应急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办法核定、专款专用;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泉市分行的信贷监理;第十五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结算价格限库存值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三家共用审查核定,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值一经核定,各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库存值;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加强监督检查;市粮食局要经常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储存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储存数量不实,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取消承储资格;对投放期间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对市级成品油的储存情况、轮换情况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承储企业应给当予以配给;第十七条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第七章负责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承储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阳泉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四章轮换第五章动用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作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湘粮调〔2021〕1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的筹措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局直属各单位: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74号),为支持我市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建设粮食生产基地,鼓励引粮入榕,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福州市财政局2023年9月4日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申报材料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建设粮食生产基地,鼓励引粮入榕,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食主产省指: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山东、四川、安徽13个省(自治区)。

第三条按照“自愿申报,真凭实据,政府奖励,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引粮入榕企业、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进行奖励。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在政策性粮食竞买过程中近三年无违规记录;(二)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建立规范统计台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三)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申报年度在各级监管部门抽检中,粮油质量、卫生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8%。

储备粮油规章制度

储备粮油规章制度

储备粮油规章制度储备粮油是指政府为保障国家物资安全而进行的收储和保管粮油等大宗商品的行为。

储备粮油是国家控制供求关系、调节物价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战略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就储备粮油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储备粮油的法律基础中国储备粮油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资储备条例》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资储备条例》是国家对储备粮油等大宗商品管理的最基本的法规。

二、储备粮油的收储原则1.国家物资储备局应根据国家物资储备政策和储备计划,组织有关物资的收储和保管。

2.国家物资储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清点和检验储备物资,确保质量、数量及使用期限符合规定。

3.储备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指定专门的仓库进行储存。

仓库的管理要求严格,保管必须备有专人,禁止混储、混装和乱用。

4.储备粮油应严格按照质量要求收储。

由国家储备规定检测机关对收储的储备粮油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三、储备粮油的保管及利用规定1.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粮油的保管和管理,储备粮油保管人应当认真执行保管制度,保证储备资产安全性和长效性。

2.国有储备粮油的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推进调剂储备、市场交易、举行期货交易等多种方式。

利用状态需要实时监控,国家储备规定检测机关要对利用的储备粮油进行质量监测,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四、储备粮油的调运规定储备物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调运。

按照国家规定,储备粮油调运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按照国家储备计划,充分考虑到国家石油储备、油品消费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科学配置储备粮油的调拨方案,保证储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2.调运储备物资要采用高效和安全的方式,格确保储备物资到达目的地时品质完好、数量正确、工期紧凑。

3.保证储备量的适宜水平。

在国家安全需求考虑的基础上,确保储备粮油市场供应不受影响,避免市场失稳,以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需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郑政[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0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储备粮油的规范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我市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我市市区内粮油供应,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计划、储存、调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承储单位、调整和储存安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及动用费用等财政补贴。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油。

2024年粮油供应实施工作方案

2024年粮油供应实施工作方案

2024年粮油供应实施工作方案
如下:
一、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总局的统一指导,各地区将严格按照年度供应计划,稳定增加粮食生产和储备规模,确保粮食供应充足。

二、
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粮食产量,确保国内粮食自给自足。

三、
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粮食产品质量,做好储备粮油的品质保障,确保民众食品安全。

四、
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管,打击粮食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粮食价格稳定。

五、
加强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鼓励农民种植粮食作物,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增长。

六、
加强对粮食供应链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粮油供应体系,确保供需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七、
加强与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粮食市场,确保国内粮食市场供应充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八、
增加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规模,建设更加完善的储备设施,提高抗灾防灾能力,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上就是2024年粮油供应实施工作方案,相信通过全面实施各项措施,我国的粮油供应将更加稳定可靠。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兰政办发〔2020〕17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有关重点企业:《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应对局部粮食应急状态的原粮(小麦、稻谷、玉米等)和成品粮(小麦粉、大米等)及食用植物油(菜籽油、亚麻籽油、豆油等)。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其中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鲁粮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发挥仓储物流设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机械罩棚、器材库、维修车间、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

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宣教活动,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的具体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第四章轮换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xx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第七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八章库区管理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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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目录
第一章市储粮承储企业 (1)
第二章市储粮的计划及安排 (2)
第三章市储粮的库存及质量管理 (2)
第四章市储粮的轮换管理 (4)
第五章市级储备粮的财务及统贷管理 (6)
第六章市储粮的监管 (8)
第七章附则 (10)
为了贯彻落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加强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储粮)管理,确保市储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市储粮承储企业
第一条市储粮承储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市储粮承储资格;
(二)承储原粮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高大平房仓仓容,且保证市储粮必须存放在高大平房仓;
(三)承储原粮企业的仓房应具备“四合一”(机械通风、“双低”、电脑测温、环流熏蒸)储粮技术条件;
(四)承储成品粮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有效仓容,其中低温仓仓容量不少于承储任务量的一半,且成品粮在高温季节必须存放低温仓;
(五)具有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及场所;
(六)能够应用绿色环保、安全卫生的储粮新技术、新设备;
(七)具有保管和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粮食保管、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八)银行资信、经营管理和信誉等良好,两年内无违规记录。

第二条市储粮承储资格由企业申报,由市粮食局根据《××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进行认定。

第二章市储粮的计划及安排
第三条市储粮按市政府批准的规模建立,品种和布局由市粮食局商市财政局、相关农发行执行。

市储粮包括原粮和成品粮油。

为优化市储粮结构,经市粮食局批准,可对部分品种进行串换。

第四条市储粮承储在已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中确定。

市粮食局与市储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第三章市储粮的库存及质量管理
第五条市储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它粮食混存。

仓房设施要求:
(一)仓房状况:高大平房仓屋面防水层无损坏,保温性能良好;
(二)墙身、地坪无开裂、返潮现象;
(三)门窗完好,仓房密闭性能符合有关要求;
(四)设施配备情况: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要求;通风系统设计合理,设备配备完善;粮情检测设施齐全有效;熏蒸设施完好、有效,铺垫物到位;防雀网、防虫线、防鼠板等“三防”设施完好;
(五)空仓消毒:空仓必须进行消毒,达到仓内无污染、无异味、无虫害。

第六条帐、卡、牌管理。

帐、卡、牌等格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作。

(一)市储粮储存仓库专牌用“HFSC”标识,并悬挂仓外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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