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点整理(同名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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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体犯罪的刑种与刑度。
5、“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被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是否合理呢?
答:(1)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与发展来看,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消极的限制机能,即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
(2)从国际公约的规定看,罪刑法定原则也是消极的
(3)从其他国家的规定看,都只是从消极的层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如德国、法国、瑞士等。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1)在立法上,立法者应主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来规定法定刑,侧重一般预防,兼顾人身危险性。
(2)在量刑时,法官既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要考虑人身危险性来裁量刑罚。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3)在执行时,主要考虑人身危险性,侧重特殊预防。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效力范围:(1)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它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部分。
2、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3、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1)对国内犯适用的原则:属地原则(领土原则)
(2)对国外犯适用的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世界原则
属地原则的一个补充性原则——旗国主义
(1)单一的刑事管辖原则都有其局限性
(2)现代国家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混合刑事管辖体制。
(3)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为辅的刑事管辖混合体制。
4、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答: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拟制领土”——我国领土的延伸。也适用于本国刑法。包括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5、关于犯罪地的标准:
我国采用遍在说,即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就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6、“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法”的情况?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3)《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4)《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真正属于属地管辖权例外的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
7、外国刑事判决在我国的效力。
答:我国采取消极承认。(《刑法》第10条)
即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但考虑其事实效力。不管外国就本国有刑事管辖权的是否做出判决,做出的判决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刑罚是否执行完毕,本国法院仍有权对该行为做出审判,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予以考虑。
8、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具体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和限时法效力。
9、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的案件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反之则无。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对此应作扩大解释)的,则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修订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10、刑法是否适用于已经生效判决的案件?
各国的立法例大致有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