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中国对进入国内市场的部分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前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中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保障国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于2002年开始实施,旨在提高我国产品的品质、安全和环保水平,遏制低劣产品的流入,保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CCC认证的范围涉及了众多产品,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化学产品、机械产品、玩具、电器和家用电器等。
为了规范CCC认证的实施,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可信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4年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最新版。
这套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包括了认证的范围、申请条件、评定依据、认证程序、试验方法和证书管理等内容。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CCC认证的适用范围,涵盖了926个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产品类别,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生产销售产品都适用。
其次,实施细则规定了CCC认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实施细则第三章明确了CCC认证的评定依据。
CCC认证的评定依据主要是强制性技术标准,包括产品的基本要求、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等。
实施细则还对CCC认证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请受理、初步评价、现场评定、试验、报告编制和证书发放等。
实施细则对试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要求试验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必须由经过认可的试验实验室进行。
最后,实施细则还对CCC认证的证书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证书的有效期、变更、暂停和撤销等。
总的来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2024版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CCC认证的实施工作,保证了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所颁布的一项法律要求,适用于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一系列产品。
为了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CCC认证成为了进入中国市场的必要条件。
以下是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的最新版内容:1.适用范围:CCC认证适用于包括机电产品、安全保护产品、特种设备、汽车及其配件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
所有进口产品或者国内生产的产品都需要进行CCC认证。
2.认证流程:(1)认证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产品申请表和相关测试报告等材料。
(2)产品样品鉴定:由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检测和鉴定,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
(3)工厂检查:认证机构会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现场检查,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
(4)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和工厂检查报告,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认证要求,并作出认证决定。
(5)颁发证书:通过审核和认证决定后,认证机构会颁发CCC认证证书。
3.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是CCC认证的重要标志,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认证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只有获得CCC认证的产品才能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4.认证有效期限:CCC认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认证证书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限届满前重新申请认证并进行审核。
5.认证检查及补救措施:认证机构有权对已认证产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或者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撤销认证和通知有关方面采取行动。
6.惩罚措施:对于违反CCC认证要求的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些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或者取消CCC认证等。
以上是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的最新版内容,认证要求和标准可能会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认证要求,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以获得CCC认证证书并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手册使用说明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手册》使用说明(2007年7月30日更新)一、对深圳地区的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仍然实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手册》(以下简称《CCC免办监管手册》)备案管理制度。
二、为便利企业,对工厂所在地和进出口报检都在深圳检验检疫局管辖地内的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零部件”,企业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CCC免办监管手册》),直接凭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原件或《电子帐册》(打印件)办理报检手续。
对工厂所在地在深圳检验检疫局管辖地内但进口报检不在深圳口岸的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零部件”,企业仍可向深圳局认证处申请办理《CCC免办监管手册》。
三、《CCC免办监管手册》的申请人和持有人必须是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零部件的生产企业。
四、《CCC免办监管手册》内所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CCC免办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等信息必须与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内的相同。
企业在进口CCC免办产品时,应凭《CCC免办监管手册》原件和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电子帐册打印件及其它相关资料报检,并将《CCC 免办监管手册》首页和备案清单的复印件交检务部门存档。
五、深圳局认证监管处负责《CCC免办监管手册》的备案、注销和对CCC 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CCC免办监管手册》的验证放行工作。
六、因海关备案合同变更而需对《CCC免办监管手册》进行延期或增加CCC 免办产品种类的,申请人应持《CCC免办监管手册》原件和变更前后的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电子帐册打印件(提供复印件)到深圳局认证监管处办理。
七、《CCC免办监管手册》到期后两个月内,《CCC免办监管手册》持有人应携带《CCC免办监管手册》原件、对应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的海关核销凭证(电子帐册用户提供最新一次海关核销回执打印件)(提供复印件)到深圳局认证处办理注销手续。
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
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背景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汽车产品认证检测标准和程序。
然而,对于一些小型车辆生产商来说,这些认证检测程序可能过于繁琐和昂贵。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处理程序,以促进小型车辆制造商的发展。
程序步骤1.申请车辆制造商需要向相关机构递交申请,说明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车辆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
2.初步评估相关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车辆的类型、用途、市场销售情况等方面。
同时,机构还需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制造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3.技术审查通过初步评估的申请将进行技术审查。
相关机构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车辆的设计、制造工艺、零部件质量等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进行交流和沟通,确保车辆达到安全和质量相关的要求。
4.抽样检测在技术审查合格后,相关机构将对生产线上的车辆进行抽样检测。
检测标准将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标准,但在规模上将有所缩减。
目的在于确保车辆在量产过程中的一致性和质量可控。
5.资质发证检测合格后,相关机构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公开途径上公布免于产品认证车辆的生产商名单和车辆型号。
同时,还会对资质持有者进行定期抽查和复核,以确保其产品质量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6.后期监管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车辆制造商需要接受相关机构的定期监管。
监管内容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车辆技术更新和改进、相关质量事故的处置等。
相关机构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以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
优势和意义制定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处理程序将带来以下优势和意义:1.促进小型车辆制造商的发展,减轻其负担。
2.加强对车辆制造商的监管,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促进汽车行业的竞争和创新,推动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4.降低车辆制造商的生产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沪市监认证20190430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证〔2019〕430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市监认证〔2019〕226号)要求,指导全市各区进一步加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后续监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监管原则(一)落实“谁发证、谁监管”原则。
对已获得CCC免办证明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CCC免办单位”),由发放免办证明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网上核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后续监管方式,对CCC免办产品使用情况完成核查确认。
(二)遵循监管有效原则。
按照国家CCC免办相关规定,结合不同免办类型、单位承诺内容、产品核销记录等情况,充分运用诚信管理、分类管理等举措,实施针对性的后续监管,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贯彻“双随机”监管原则。
对同一类型情况,日常监管应采取“双随机”模式,随机抽取CCC免办检查对象、监管执法人员。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区域实际,制定本区CCC免办后续监管的“双随机”现场检查比例,纳入年度检查计划。
二、监管内容(一)针对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由推荐地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相关单位实施全覆盖检查,并随机抽取不同批次产品核查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1.是否持续满足CCC免办便捷通道申请条件,即信用记录是否良好、追溯体系是否完善、CCC免办业务频次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存在申报材料应报未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况;3.是否存在不属于CCC目录内的产品通过CCC免办系统完成自助填报获证的情况;4.是否未按后续监管要求、后续管理承诺使用或处理相关CCC免办产品。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进口环节中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规定的有效实施,结合吉林省免办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全省进口产品免办工作的办理及咨询。
第三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业务管理范围内免办产品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免办申请条件第四条应该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而未办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是指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汽车、摩托车,在展览期限结束后应退运出境或以适当方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进口货物免办3C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天津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目录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2)第三章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4)第四章附则 (10)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 (11)附件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提交资料 (12)附件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13)附件4:免办证明附表 (14)附件5: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批情况一览表 (15)其他改动记录 (16)局属各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结合近年来口岸认证执法工作的新问题、新情况,国家认监委对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并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形式下发各直属局,为此,我局制定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肃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及“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口岸进口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的报检、及申请人所在地为天津地区目录内产品的免办审批工作。
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条符合以下条款的目录内产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各报检窗口认定,可无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本款中的国际组织指的是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并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组织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引言个人好奇心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推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手段。
本文将介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背景和实施细则。
背景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产品质量改进和市场秩序经济形式而实施的一种制度。
目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的是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潜在的伤害和危险。
适用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于国内生产的和进口的特定产品。
具体的产品范围由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
认证流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流程分为申请、测试和审核三个阶段。
1. 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向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产品技术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等。
2. 测试阶段认证机构会根据申请文件进行测试。
测试内容和方法根据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包括产品结构、性能、耐久性、安全性等方面。
3. 审核阶段认证机构会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测试结果的合格性、产品技术文件的完整性等。
认证标志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获得强制性认证标志,并在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监督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是保证认证制度有效执行的基础。
1. 监督抽检认证机构会定期进行抽检,对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
抽检的目的是保证认证标志的合法和真实性。
2. 投诉处理消费者可以向认证机构投诉产品质量问题。
认证机构会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责任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吊销认证标志、停产等。
结论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严格的认证流程和监督管理,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对于认证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将给予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认证的有效执行,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浙江检验检疫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须知
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须知一、概述2003年8月1日起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商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中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二、可申请办理《免办证明》的几种特殊情况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款条件的,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提出办理《免办证明》。
三、可申请办理《工作联系单》的几种特殊情况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编码范围,但不属于《免办证明》规定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如属于下列几种特殊情况的,经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确认后,可办理“进口验证商品凭证报检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工作联系单》)。
1、HS编码列入验证目录,但不在中国强制性认证商品适用范围之内的入境物品;2、进口成套设备夹带;3、进口旧机电产品夹带(直接用于销售或拼装后销售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四、《免办证明》和《工作联系单》的使用1、以免办条款第1-7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一次核销;以免办条款第8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多次核销。
2、申办的《工作联系单》有效期一般为1个月,一次核销。
3、企业凭《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公告〔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现就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
二、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继续由各地海关依据机构改革前的工作职能核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
四、相关申报单位继续使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提交有关资料,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月13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11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1•【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一、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检测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二、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附后)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0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公告2008 38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检测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组织实施、具体执行。
四、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并安排抽样及检测(十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每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抄送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细则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服务本市贸易便利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向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CCC免办业务、且通过国家认监委“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CCC免办系统”)申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CCC免办申请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名称释义)本细则所称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以下简称“CCC免办便捷通道”),是指符合条件的CCC免办申请单位,通过自愿申报、自我承诺、自助办理的方式,在国家CCC免办系统中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举措。
相关证明信息通过国家CCC免办系统自动与海关部门联网对接,全程网络化、电子化,无需申请单位现场办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本市CCC免办便捷通道的统筹管理,会同上海市商务委确认本市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名单。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业务指导下,负责所在地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适用类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适用CCC免办便捷通道:(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信用记录良好、追溯体系完善、CCC免办业务较为频繁的申请单位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3号)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CCC免办证明的审核监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符合CCC免办的条件(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二、CCC免办的办理要求符合CCC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CCC免办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后续监管要求,详见附件。
具体办理要求如下:(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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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进口环节中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规定的有效实施,结合吉林省免办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全省进口产品免办工作的办理及咨询。
第三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业务管理范围内免办产品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免办申请条件第四条应该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而未办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是指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汽车、摩托车,在展览期限结束后应退运出境或以适当方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9.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进口产品,可予办理免办证明:⑴ 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
本款专指ATA单证项下的商品。
贸易关系人在办证时应出示ATA单证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⑵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⑶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
办证时要求贸易关系人提供CCC指定认定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⑷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国内生产的专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时不适用本款)。
办证时要求贸易关系人出示该货物原出口证明文件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提供关于货物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第三章免办申请人第五条符合免办条件“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第六条符合免办条件“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第七条符合免办条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第八条符合免办条件“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第九条符合免办条件“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第十条符合免办条件“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第十一条符合免办条件“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第十二条符合免办条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第四章免办申请材料第十三条符合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吉林检验检疫局网站()认证认可专栏,强制性产品项目当中下载免办申请书,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供的免办资料,保存期为24个月。
第十五条符合不同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其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1.符合免办条件“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⑴申请书;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⑶厂家对其产品安全性负责的自我声明;⑷具有相应研究、开发、测试能力的证明材料;⑸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⑹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其进口许可证商品用途栏必须标明“仿制样机”或者“样品”才符合免办规定);⑺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⑻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⑹、⑺、⑻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2.符合免办条件“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⑴申请书;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⑷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3.符合免办条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情况)⑴申请书;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⑷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4.符合免办条件“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⑴申请书;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⑷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5.符合免办条件“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⑴申请书;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⑷商业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用途的说明材料;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6.符合免办条件“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⑴申请书;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⑷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的说明材料;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7.符合免办条件“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⑴申请书;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⑷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的承诺书;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8.符合免办条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⑴申请书;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⑶厂家对其产品安全性负责的自我声明;⑷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⑸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⑹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⑷、⑸、⑹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第五章免办证明第十六条《免办证明》的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七条《免办证明》的编号原则:M2200+年代号(2位)+6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免办证明》的纸张大小为212mm×292mm,纸张表面为黑框带有浅兰色波纹暗影,中间印有“CCC”。
第十九条《免办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吉林检验检疫局免办工作严格遵守国家认监委制定的政策和法规,自觉接受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由吉林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认监委要求,对符合免办条件5、6、8条款的,要重点加强产品的最后处理方式的监督和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免办产品特性采取不定期检查的做法,调查了解和现场查看免办产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免办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免办证明;2.是否改变免办产品用途,不按免办规定用途使用;3.是否有伪造、盗用免办证明,骗取相关手续的行为;4.免办产品使用后有处理方式要求的,是否按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期至少在24个月内。
第七章处罚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免办规定的企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如下的处理方式:1.情节较轻的,采取批评教育、写书面检查、暂停办理免办证明等处理方式;2.情节较重的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