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泰康赢家理财 B 款终身寿险 产品说明书
泰康赢家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赢家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为投资连结型保险,本保险的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赢家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赢家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赢家理财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特色1、多个账户,可供选择本产品为您提供多个投资账户,您可以根据需求,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投资比例,满足您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2、账户转换,灵活自由每年无限次免费账户转换,实现灵活资产组合。
3、定期追加,积少成多产品交费方式灵活,您可以选择定期追加保险费的方式投资,积少成多,达到长期投资目标。
4、风险保障,人生无忧基本部分的身故保障,不扣除风险保险费。
另外,还可以根据您的需求增加可选部分的寿险保障,该部分保障将扣除风险保险费。
5、年金转换,规划晚年保单生效满5年后,您可随时申请将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规划幸福晚年。
二、投保须知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犹豫期及犹豫期退保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您有权选择是否在犹豫期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未选择的,我们将视为您默认同意在犹豫期后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
财富人生B款产品说明书
《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红利分配并非是确定的,也可能为零。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产品性质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二、产品特色☆给付快领取久收益多保障全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持续保险金在约定的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泰康人寿-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ppt(分红型)
第13页
泰康附加财富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
本险种可随主险在“爱家之约(幸福版)自选保 障计划”中销售。如主被保险人选择投保本险种, 则投保“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 险”时,其可豁免的险种不包括主被保险人投保 的《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本险种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为一至四类; 本险种的规范简称:【附财富重疾B款】 本险种其他未尽事宜遵循《个人健康保险投保规 则(2008版)》及《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08 年6月版)》相关规定。
√ √
√ √
财富人生B款 附财富重疾B款
终身 79岁
伍份
第16页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市场部制发
谢谢
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与财富A款的区别:
针对客户更广泛——开放10年、20年缴费期
责任更简单——取消了豁免和追加
年金账户,年复利计算
第5页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市场部制发
画图说财富
教育、健康、养老、 应急金、理财、资产管理 …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55周岁 (含) ; 保险金额同主险的身故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至79周岁; 交费期间与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相同,当主险交费 方式为趸交时,不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险种保险金额不计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风险保额 与体检额度; 投保本险种时,被保险人额外死亡率大于150%时拒 保;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市场部制发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1.1. 本合同适用于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本产品”)。
合同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申请书、投保单以及其他与本次保险交易相关的文件和协议。
1.2. 保险合同受适用法律的约束,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限制。
1.3. 保险已生效,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益和利益。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支付条件2.1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情况,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可以选择领取生存年金或者一次性领取计划。
2.3 针对保险金的支付申请,被保险人应提交证明文件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3.1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年期交、趸交或分期交等方式,并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
3.2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在宽限期内补缴保险费的情况,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四、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4.1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合同解除或者被保险人死亡。
4.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违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保留已支付的保险费。
五、本合同的权益和改变5.1 被保险人享有合同中规定的权益和利益,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5.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有权更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提前进行书面通知。
六、争议的解决6.1 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特别约定7.1 本条款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是对保险合同的附属条款,并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矛盾之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
本合同已生效,双方均同意并遵守以上条款。
注:本文切合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的书写格式,按照合同的结构和规定来编写,表达了保险合同内容、责任、保险金支付条件、保险费支付方式、解除合同的情况、权益和改变、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特别约定等内容。
泰康赢家人生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内容保费保额相关费用投资账户21页
K值 0% 60% 40% 20%
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期交保险费是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每次交纳的每项保险费,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每期期交保险费、 每次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保险费年期
初始费用比例
基本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
第1年
3.0%
3.0%
第2年
2.5%
2.5%
第3年
2.0%
部分领取手续费 申请部分领取时,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目前每次部分领取收取手续 费0元,我们可以调整该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每次100元
投资账户
账户介绍(1) 我们目前配备八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 各投 稳健收益 平衡配置 行业配置
货币避险
投资策略
适合客群
期交保险费
【初始费用-期交】 第1-5年保险费年期 分别为每期保险费的 3%/2.5%/2%/1.5%/1%
以后各年0%
追加保险费
【初始费用-追加】 每次保险费的3% (可最高调整至5%)
按照客户风险偏好选择账户 设定各账户的保费分配比例 扣除初始费用后依约进入各账户 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资产管理费】
(二)本公司对本文件中所引用信息的准确性、相关性及完整性不提供任何形式的陈述与保证。本公司在此明确 声明,将不会对任何因本文件中所包含的信息、错误、遗漏、误述等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本材料中的前瞻性陈述仅代表本公司对未来相关情况的预期、预估和展望,本公司不承诺未来实际情况与 此一致。有关本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请以相关保单及有关材料上注明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18-40周岁--60% 41-60周岁--40% 61周岁以上--20%
幸福人寿鑫悦一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基础知识31页
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 至第二十九个保单周年日
每年给付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20%
PAGE 9
保险责任——养老金
终身加倍生存金(养老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 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第三十个保单周年日至 终身
风险提示
责任免除
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 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1.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 义11.9)的机动车(见释义11.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 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 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 任的条款。
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 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领取基本保险金额40% 做养老金
泰康金利B款
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领取红 利。领取日末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 红利累计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或 本合同终止时向投保人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 对投保人的红利累计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终止。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投保 人同意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产品服务 保费自动垫缴: 在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若其在投保单上同 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本公司将以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 价值净额自动垫缴其应付保险费及其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九十。此外,每次贷款金 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以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 基础,由本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如没有中国人 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 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 保单合同贷款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贷款利率×贷款经过实际天数÷365。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 中止。
泰康金利B 款两全保险 (分红型)
产品简介 《泰康金利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是一款短期缴费、快速返还、高额收益、 适于家庭理财的储蓄型险种,其产品形 态简单。
产品特征 主险/附加险:主险 险种类别: 两全保险 分红/非分红:分红险 投保年龄: 0(出生满30天)—64周岁(含) 保险期间: 终身 缴费期间: 趸缴、3年缴、5年缴、 10年缴、 20年缴; 缴费方式: 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
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利益演示表
投保年龄:43岁 性别:男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15年 保险期间:终身 保费:20,000元 单位:元
"若选择一次性领取后本合同终止。
"
*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确定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利益演示表。
"
投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11页
年年领取,岁岁积累
安享分红,利益增值
四重保障,彰显尊贵
1、2、3、5倍保险保障
采用5年、10年交费方式, 缓解交费压力,轻松实现大额目标
分期交费,轻松便捷
本投影片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保 障
最高非意外身故50000元 最高意外身故100000元 最高公交意外身故150000元 最高航空意外身故250000元 本投影片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满期累计领取:
保费50000元 +生存金4000元 +生存金累积生息586元
+红利及累积生息9267元
(注:生存金累积利率假设按3%演示, 红利水平假设按中等红利水平演示, 均不能理解为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0-55周岁
10年 15年 按年返还:年交保费× 10%
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 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 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费×身故时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费×身故时交费年度数×2 公交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费×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费×身故时交费年度数×5
■ 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
本投影片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产品解析
产品 最低年交保费 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5年交,10年期) (10年交,15年期) 3份(每1000元为一份)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生存金 保单分红
0-60周岁
5年 10年 按年返还:年交保费×4%
投保示例(子女教育金
费1万元,共交5次,可获得保险利益如下:
泰康幸福人生十五分钟讲产品
孙
如果不提前准备,到时压力很大!
7
我们现在的生活
父母 父母
子女
子女
孙
父母 父母
子女
子女
孙
不是儿女不孝顺,而是力不从心!
8
建议提出背景
一是人口老龄化
目前我国60岁以上 的老人超过1.8亿, 每年还以500万至 800万的长劳动 ,补充养老金。
9
社会养老现状
反对票
6.7%
赞成票
4
建议提出背景
一是人口老龄化
目前我国60岁以上 的老人超过1.8亿, 每年还以近800万 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是养老金不足
要求人们延长劳动 ,补充养老金。
5
人口快速老龄化
2000年 2011年 2050年
30%
我们现在的生活
80岁
55岁 父
母
父
母
55岁
30岁 子女
子女
27岁
2岁
您的异议
看到过泰康公司的广告, 但不是很了解,可靠吗?
您的异议
交费时间长,拿到钱时间也长, 太久了。
您的异议
产品的收益看起来好像不高, 划算吗?
每个人都会有老去的那 一天,而一个美好的社会, 应该能让人以从容优雅的态 度,度过这夕阳无限好的时 光。
25
等您老了,您想不想这样 生活,约三五好友品茶、聊 天、谈生活、也许不经意间 听到某一首歌,某一段旋律, 就会瞬间回忆起某段时光里 的自己。或大学,或高中, 或想起曾经那个同桌的她, 那个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 孩。
谢谢收看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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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用更开阔的视野、 更开放的观念、更前瞻的眼 光,为家人,也为我们自己, 为必将进入老年的我们选择 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吧!
幸福人生终身年金保险产品介绍PPT(共37页)
我国的劳动力人口增长率低,将在2015年前后进入零增长,从而出现 “刘易斯拐点”
4
开发背景
我国养老金空账约1.3万亿 收益跑输CPI
30年前,智利在全世界首个引进和建立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制度,并对 基金实行资本化运作模式,养老金投资收益率高达12%;
在借鉴智利的做法下,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首创了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 式。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社会统筹由单位负担缴 费,目前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则由职工个人缴费,缴费 比例为个人工资的8%;
10
设计思路
换一个角度看保险
1、保险的五大功能,使其成为金融领域里资产最大的拥有者
合理的避税功能 ➢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Tax-Misery Index)在福布斯排行榜,紧随法国之后,
排名第二; ➢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雇主社会保险、雇员社会保险、增值税
和销售税的最高法定“边际税率”直接相加,得出痛苦指数。
统账结合制度确立后,那些在养老保险制度确立前的职工,向他们支付的 养老金由后来的缴费者负担,由此带来了制度成本。所谓个人账户的资金, 被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由此形成规模巨大的“空账”;
5
开发背景
我国养老金空账约1.3万亿 收益跑输CPI
养老金账户的保值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是票面保值,这是最低要求,只要没有 挪用和投资亏损就能达到;第二层是盯住CPI;第三层是随着平均工资的增长, 保持养老金的购买力。伴随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是社会平均工资的高增长率, 这使得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的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超过工资增长率成为 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泰康智慧理财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分析介绍16页
保单年度
一次性保 险费
初始费 用
进入万 能保单 账户的 价值
年末保单账户价值
低
中
高
年末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低
中
高
低
中
高
1
100000 1000 99000 101475 103455 104940 105000 105000 105000 206475 208455 209940
犹豫期
部分领取
公司将以投保人申请领取的金额,依次扣除相应比例的退保费用和部分领取 手续费以后退还给投保人。
每个保单年度内,第一次部分领取不收部分领取手续费,此后每次部分领取 需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目前收费标准为每次25元。
现行规定中每次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保单账 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0元。
身故保险金+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按整数份购买,每份保险费1000 元,最低投保10 份
注: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有赔付最高限额,详见条款。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18周岁(含)至70周岁(含),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为同 一人。
交费方式:一次性。 保险期间:终身。
银保通出单上限保险费≤500万
单独投保本险种,保费大于500万,需配合生存调查; 非中心城市且投保年龄大于60岁需人工核保。
(一)产品形态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保障期间 交费期 被保险人年龄 初始扣费 退保费用
保险 责任
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
起售份数
泰康智慧理财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万能 终身 趸交
18 周岁(含)至70 周岁 1%
《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全规则(1)
《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全规则 1、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1)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即犹豫期内)(2)申请人:投保人(3)业务规则:A、客户如选择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扣除十元制单费后,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B、如本合同附有其他附加险,需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解除所有附加合同。
C、本公司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将退费金额支付给投保人。
D、退费金额将退还至投保人原缴费账户中。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5)变更生效日:即时生效2、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1)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2)申请人:投保人(3)业务规则:A、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B、如本合同附有其他附加险,需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解除所有附加合同。
C、本公司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将退保金额支付给投保人。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以投保人姓名开户的活期结算型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5)变更生效日:即时生效3、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且已过犹豫期(2)申请人:投保人(3)业务规则:A、生存金领取方式分为累积生息和现金领取两种,默认的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
B、如客户申请变更为现金领取方式,变更生效后产生的生存金将不再参与生存金的累计生息。
C、变更时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5)变更生效日:即时生效4、投保人变更(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保险单效力终止前(2)申请人:投保人(投保人身故时,为其法定或指定继承人)(3)业务规则:A、变更时须经原投保人、新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
《泰康卓越财富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泰康卓越财富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卓越财富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保险。
本保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卓越财富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卓越财富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卓越财富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形态《泰康卓越财富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是一款既有投资理财功能,又兼具保障功能的万能型保险。
一方面保单账户价值月月计息,有保证利率,复利增值,可以适应客户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的需求;另一方面,本合同保险金额可随客户需要增减,保单账户价值可随时追加或领取,其灵活可调的特点充分适应了客户追求个性化保障的需求。
二、产品特色●专家理财运作透明我们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专业化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技术,为追求投资资金运作安全创造了条件。
我们将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您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22)、泰康在线()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公众媒体了解上月的结算利率,也可以直接至各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柜台查询当月的保单账户价值。
同时,每个保单年度,您还会收到保单状态报告,充分详尽了解保单账户价值变化。
●账户有保证稳健有收益本合同保单账户具有投资功能,保单账户价值复利计息并有最低保证利率2.5%,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客户有机会获取较高回报,充分享受专家理财的优势。
●连续交费持续奖励定期交纳期交保费,您在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还可自第四保单年度至第十年保单年度期间获得每年期交保险费2%的持续交费奖金。
幸福人生产品简介
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特点1、一生关怀一款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产品,保障您安享晚年生活;一款真正意义上资产传承产品,保证您实现资产安全无风险传承下一代;完美规划与您生命等长的现金流。
2、二重保障两倍意外身故保障您生活无忧;意外身故或意外高残豁免剩余保险费。
3、三领三权马上领:犹豫期满后立即给付第一笔生存金;保证领:保证领取到80岁,若被保险人身故,将未领取金额一次性支付;终身领:被保险人80岁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年金领取额,直至终身。
股东权:年年参与公司分红,与股东一同分享公司利益;选择权:60岁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到80岁的生存金,合同终止;豁免权:假如投保人不幸意外身故或是意外高残将豁免剩余保费,保险责任不变。
4、四重保障生存金:60岁之前生存金为保险金额的20%,60岁之后生存金为保险金额的100%;生存金复利:假如生存金留存公司将以复利方式累计生息;红利:每年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将不小于公司利益的70%以现金方式进行分红;红利复利:假如红利留存公司将以复利方式累计生息。
5、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每份1000元,5份起售。
6、投保要求交费期满时,投保人年龄不大于65岁,被保险人年龄不大于55岁。
7、产品功能(1)资产传承:为孩子准备教育费用,婚嫁准备金,实现资产平稳传承下一代;(2)财富增值:养成储蓄习惯,积少成多给未来做好规划;(3)养老规划:作为社保的补充却比社保更懂养老,可抵御通货膨胀,追求高品质老年生活;(4)人身保障:双倍意外身故保障,保障您生活无忧。
8、固定收益以每年交10000元为例,60岁以前每年可固定领取金额如下表,60岁以后每年可固定领取金额为对应投保年龄领取金额的5倍:。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附件1-6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产品性质本产品是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生存年金,年年给付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参与分红,成果共享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保障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经营稳健透明,真诚回馈社会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变动状况。
红利分配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投保人和保险监管机构监督。
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保险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泰康幸福人生
382263
935255
80
27800
1794035
2171744
3965779
3965779
一次性领取1785931元
被保险 人年龄
40 50 60 70 80
当年度 生存金
累积生存 金
累积分红
理财账户 累计 232807 614550 1229931 2351015 3965779
一次性领 取20年年 金
12
一款真正的终身养老保险产品——完美规划与您生命等长的现金流
12
金理财 2011年度
最佳保险产品创新奖
产品简介
14
• 银行所有的理财产品都按风险,从小到大划分为6个级别; • 年金和储蓄一样属于R1级
幸福案例
幸福账户理财计划
康女士: 30岁,有社保,重视生活品质, 追求资产的增值与养老补充。 理财偏好稳健型。 投资建议:年交100000元 交费期5年
被保险 人年龄
40 50 60 70
当年度 生存金
累积生存 理财账户 意外身价 累积分红 金 累计 账户
5560
5560 27800 27800
76957
187834
155850 426716 847668
1415760
232807 614550 1229931 2351015
1567207 1837750 2341931 2907015
• 一位美国老头,临终前对儿子说“这是 一份保单,我去世后你去保险公司领回 100万,然后你可以花90万元,一定要 留下10万元买保险,再传给你的儿子”。 儿子临终前对他的儿子说“这是一份保 单,我去世后你去保险公司领回100万 元,然后你可以花80万元,一定要留下 20万元买保险”,孙子临终前说“这是 200万元,你可以花160万元,一定要留 下40万元买保险……”,这个家族是钱 越传越多,关键是每一代的日子都是越 过越幸福。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12页word资料
ⅩⅩ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ⅩⅩ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10.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
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金融保险)幸福人寿幸福人生
(金融保险)幸福人寿幸福人生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为方便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险种特点保单分红,额外惊喜满期回报,稳健增值身故给付,彰显保障保单贷款,资金灵活领取方式,灵活多样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第2页共6页(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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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产品性质本产品是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生存年金,年年给付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参与分红,成果共享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保障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经营稳健透明,真诚回馈社会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变动状况。
红利分配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投保人和保险监管机构监督。
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保险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2)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保险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保险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保险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保险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保险合同投保人变更手续。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保险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保险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者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4)在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犹豫期及退保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解除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资策略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
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臵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险合同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
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
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
如果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及领取方式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生存保险金默认自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
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
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生存保险金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如您将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本人,保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保单贷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保险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