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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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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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1
2
3
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ຫໍສະໝຸດ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比较: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财政部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4、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三.民法的多种含义
民法和商法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一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 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 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和 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 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形成的商 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 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民商分立制始于法国。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 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是第一部由国 家制定的商事法。1807年继《法国民法典》 之后制定《法国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 的立法模式。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与人之 间因财产利益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特点: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其利益可转让、可继承。
•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财产归属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归属关 系和非物质财产的专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 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 系、遗产继承关系
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中华法系的突出 特征之一便是民刑不分。 对于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历朝各代大 多以田、土、钱、债、户的律例加以调整, 但也仅以用刑罚制裁为限,其实质仍属于刑 法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继受而 来。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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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念: 一是实体的平等观 一是程序的平等观 程序平等观是现代民法的灵魂 民法上平等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具有平等 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具有独立的 人格。
2、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 的时候,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行为,不允 许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否则,民事活动将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今日说法》 :“下跪风波”
2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4联营1紧密型联营法人型联营2半紧密型联营合伙型联营3松散型联营合同型联营民法作业100002000010000120006000三民事行为和代理1概念所谓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 《今日说法》“中文告示纠纷案” (1)、平等主体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 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 接内容的经济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横向的经济 关系,包括:所有权、债权、合同制度、 继承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 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B、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何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的主 要生活来源”? 最高法院曾经有过一个司法解释,即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 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17岁的小保姆 ……
第一章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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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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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与“万民法”对应世界上第一次以民法命名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罗马的《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四部分,形成一个高度发达、极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近代民法代表。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制定,现代民法代表。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民法之分二、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民法典)(一)形式意义的民法(民法或民法典)法典化的、冠以“民法典”或“民法”名称的成文民法法律是形式民法,如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大陆法系中,法典编纂体系主要有罗马式和德国式(潘德克顿式)。
法典编纂模式(1)法国式,《法学阶梯》,人、财产、财产取得3编(2)德国式。
《学说汇纂》: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
我国民法典自1954年——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未颁布1986年《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实质上来说的,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等同于广义的民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与商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都是民事特别法。
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或受英美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没有形式民法。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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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395317b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46.png)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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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指为调整人民之间的各种私法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和规范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的法律体系,涉及到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民事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重点介绍民法的几个关键知识点。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有关个人尊严、荣誉、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人的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等。
财产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是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法人法人是指按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益和义务。
四、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自愿缔结,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合同双方应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合同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六、继承继承是指因死亡而使财产传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继承分为合法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合法继承是根据法定规定,根据亲属关系确定继承人顺序。
遗嘱继承是根据遗嘱的规定,由遗嘱人自主确定继承人。
七、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民法对婚姻家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平等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民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的概述。
民法是现代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体系,用于调整人民之间的各种日常私法关系,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民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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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通则)二.民法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一元我国民法渊源有以下几种:1.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
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
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法第一章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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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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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 1954年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 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 1962年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 1979年11月组成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 5月,先后草拟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其中, 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物权法》
二、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
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 原则。 •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平等原则无疑是传统民法在人文主义、 理性主义影响下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 基本要求。 • 法、德、日、瑞士等国民法以及中国台 湾地区民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学者 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 我国作为转型国家,为防止民事活动中 强加自己意志给对方( “霸王合同” )— —立法必须规定平等原则
1.理解平等原则的几个要点
• (1)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形式平等,还是 实质平等?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 • 民法倡导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的、机会的 平等,是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平等) • (2)平等原则 的确立能否防止“霸王合同” ? • 不能, “霸王合同”违反的是“私法自治”原则
• 2.民法的效力 •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 在何时、何地、何人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 的民事法律规范。 • (1)时间上的效力 • 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则; • 第二,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 (2)空间上的效力 • (3)对人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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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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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平等原则(基础)私法原则(灵魂)公平原则(目标)诚信原则(保障)公序良俗原则(底线)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6.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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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平等关系和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旨在规范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交易。
民法的重点知识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婚姻家庭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合同法合同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是自愿协商的双方通过协议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合同法,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人通过赔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则由刑事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至关重要。
4.继承法继承是指在一个人死后,其财产和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继承人接续。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继承法,可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合法继承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5.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形式、担保责任和担保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执行法执行法是指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执行法规定了违约债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执行程序。
通过执行法,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是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概述。
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通过对个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民法知识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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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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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 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主要包括:①物(物权法律关系)
②行为(债权法律关系)
【多选 例题】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 工厂做工。依据民法,小周( )。 A.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 无民事行为能力 C.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 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③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
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 ③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④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例题】现有一商品房,所有权人为小峰(6岁),其欲 向丁某出售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由 ( )。 A. 小峰自己签订 B. 小峰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签订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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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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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适用政策来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 农民钱有财从三中全会后即开始承包生产队的鱼塘养鱼,是 远近闻名的养鱼专业户。1985年,钱有财看到邻村李家湾有 一长期荒芜的水塘,就主动提出要承包邻村的鱼塘。李家湾 生产队专门为此召开大会讨论了鱼塘承包,因本队人怕担风 险、没人敢承包这鱼塘;生产队上下一致同意让钱有财承包。 85年3月,李家湾生产队与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鱼塘承包合 同;双方约定,85年和86年,钱向李家湾每年交鲜鱼1万斤, 后三年每年2万斤。在承包期间,承包人自己承担一切经营 风险,但享有经营自主权,发包人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正 常经营。也不得随意收回鱼塘。双方还在县公证处办理了公 证。钱有财就在鱼塘中投放了几万鱼,精心喂养。很快鱼越 长越快。已陆续开始捕捞。这时,李家湾就有人眼红了。党 支部书记李老大觉得钱有财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 三、民法的任务 ❖ 《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
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 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 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 《民法》(草案)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 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1条 ❖ 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 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 本法。
分析
❖ 张守业临终前将登记为“张继泽堂”所有的房契交予长子执 掌究竟是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 “张继泽堂”这种堂名是怎 么回事呢?
❖ 房地产的家族共同共有的特殊形式 ❖ 建国以来,我国所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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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A、经济管理关系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C、所有的财产关系D、纵向的财产关系答案:B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答案:B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
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
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A、中国民法B、泰国民法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D、第三国的法律答案:A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A、适用中国法B、适用法国法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答案:A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民间订婚的习惯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着答案:B C D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答案:A C D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
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B、健康权法律关系C、姓名权法律关系D、配偶权法律关系答案:A B C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
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
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鱼自然热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税务机关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税务机关甲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答案:A B C解析: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只要明确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要义,对本题的回答就十分有利。
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不为民法调整对象,其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5、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时偶然认识,后来常常网络聊天,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约定于某日在某餐厅见面。
乙女为此专门向公司请假,并坐长途汽车抵达,但是等了一天始终未见甲男前来约会。
乙女为此将甲男诉至法院,问两人关系属于何种( )A.侵权关系B.合同关系C.道义关系D.道义关系但同属民事关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法调整的对象。
题中所述男女约会属于私人情谊交往关系,二人虽然属于平等主体但是不具有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内容,所以应该交由道德习俗调整,而不属于民法调整。
三、判断正误题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2、任何财产关系都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错)3、在我国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无法律明文规定时应适用习惯和一般法理。
(错)四、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即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五、案例分析题1、刘某某与王某某是朋友,刘某某在某市郊区经营一个服装厂。
2004年2月25日,两人在饭桌上协商于2004年2月26日的日期签订一份服装厂转让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刘某某于2004年2月26日将其所拥有的服装厂整体一次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在2004年2月29日前支付刘某某服装厂转让费万元。
同时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后,应支付对方违约金4万元。
2月26日,双方签订了该服装厂的转让合同,并在服装厂完成了清点移交。
2月27日,王某某在支付25万转让款后,得知刘某某曾于2月25日下午和晚上偷运走厂内价值5万余元的服装和部分设备,于是王某某以此为由,要求抵扣未付的转让费。
刘某某以服装厂在2月26日之前应当归其所有,而且王某某在接收服装时,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拒绝抵扣。
试分析本案中刘某某和王某某各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其性质如何。
参考答案:对于刘某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王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某返还25号运走的财产或者用这部分财产折抵未支付的转让款,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每个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很大的差异。
为方便本案例的分析,我们作如下假定:案例中2月25日,双方对于在饭桌上达成的口头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整体财产”,双方内心的认识都是转让整个厂子的所有财产,包括刘某某后来偷偷运走的财产。
结合各个参加讨论人员的观点,分两个角度对本案例进行讨论:一、理论角度讲,刘某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从理论上讲,本所律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刘某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信息等。
刘某某在口头答应把整个服装厂转让给王某某后又私下把财产转移,这种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刘某某应该把转移走的财产返还给王某某,并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价款。
第二种观点:刘某某的行为正当。
因为双方在2月26日签订合同并对服装厂财产进行清点移交,王某某在清点移交时没有异议,这表明他认可万元的对价为清点所得财产,刘某某转移走的财产不包含在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
刘某某的行为看起来不太道德,但是签订合同前他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
所以,王某某无权要求刘某某返还运走的财物,王某某应当支付剩余的价款。
二、从实务角度讲,王某某请求返还财产的行为可以得到支持从实务角度讲,即使刘某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官也未必会判决刘某某返还其转移走的财物。
因为审判实务注重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王某某主张刘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那么王某某就得证明2月25日,刘某某说过把厂子整体转移给他,这个“整体转移”具体指转移什么。
假如说王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话,法院只能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清点移交的财物。
总结:以该案例为例,我们认为在交易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口说无凭,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在交易的过程中每个协议都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
另外,针对本案,对于转让的财产应当具体明确,不要以笼统的“整体”来表述,比如把转让的财产一一列在清单上后再确定价格,双方确认后载入合同中。
五、案例分析案例1:为了参加朝阳区举办的篮球赛,实验小学和农业局各自从本单位抽调部分职工进行训练,王小亮、张大鹏分别是各自单位抽调的队员。
1992年8月16日,该两单位的球队进行练习比赛,当王小亮正准备接本队员传球时,张大鹏上前抢球,其肘部撞击了王小亮的左胸,裁判员当即鸣笛,判张大鹏犯规,王小亮因伤疼下场。
事后,王小亮经医院诊断为“左胸外伤、肋骨骨折、继发血气胸”,并在医院住院50天,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
原告王小亮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所在单位实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
【问题】(1)被告为什么是实验小学而不是张大鹏或农业局(2)本案应适用哪一部法律为什么【分析】(1)王小亮、张大鹏参加球赛是一项正当的体育活动,在比赛中,张大鹏无意中撞伤了王小亮,不应承担责任。
王小亮是实验小学的职工,受单位指派参加球赛受伤,单位应按工伤事故处理。
所以,王小亮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而不是张大鹏或农业局。
(2)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因为本案的原告王小亮参加篮球赛是受单位指派,是履行单位工职任务的活动,在比赛中受伤属工伤,应由本单位实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
虽然王小亮是实验小学的职工,但王小亮和实验小学在此次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不是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关系,只能适用《民法通则》。
案例2: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局损害赔偿案原告杨金刚原系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
刘某当时即将燃烧的汽油桶盖抛向电视室,燃油溅到杨金刚身上,致其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医院抢救。
1993年6月,杨金刚转院作截肢手术,成终身残废。
1993年6月11日,杨金刚写报告要求提前释放治病。
1993年8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长中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杨金刚的余刑。
杨金刚被释放后,经第一看守所出面联系,被安排到长沙市某工厂当门卫,后因其工作失职,被该厂退回原籍。
杨所在村委会照顾其实际困难,动员全村集资为其建了两间土砖房。
至此,杨原来就职的工厂已停发了其工资。
原告杨金刚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者给予安派工作。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辩称:杨金刚烧伤致残并非被告的直接责任所导致;原告起诉亦过诉讼时效。
请求法院实事求是公正裁决。
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对人犯将汽油带入监舍查禁不严,给监舍及被监禁人员带来隐患,有一定责任。
但第一看守所并未直接致伤杨金刚,杨金刚也无证据表明第一看守所对自己实施了人身伤害,故对杨金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金刚的诉讼请求。
杨不服,提起上诉。
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是同意原审法院的观点,主张对本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以肇事者刘某和监管者长沙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法院最终以第三种意见结案。
【问题】您认为前三种观点哪种正确或者有其他不同的看法【分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采纳上述不同观点中的第三种,除认定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所监管犯人不严的失职行为与杨金刚被烧伤的损害事实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外,更重要的理由是:长沙市公安局与被监管的犯人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两者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