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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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国税信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国税信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国税信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国税信访工作是着力保持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下面是搜集整理的国税信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欢迎阅读,供大家参考。

国税信访工作总结汇报为了保持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税务机关工作,根据《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广西信访条例》、《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税务信访的组织领导工作。

本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

领导要认真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税务信访工作部门、人员的落实。

我局的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办公室负责全局信访接待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本局综合性的信访工作,各股、室全力配合。

信访部门、人员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本级其他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开展信访信息调研工作。

三、税务信访工作原则。

税务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税务信访的主要内容。

税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主要信访事项为:(一)我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五、税务信访渠道。

(一)本局制订领导接待日制度,由领导接待、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向社会公布领导接待日时间和地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

(二)通过廉政服务监督卡、外勤服务反馈表等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信访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2012071国家税务局信访管理工作机制

2012071国家税务局信访管理工作机制

**县国家税务局信访管理工作机制为切实落实《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扎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保障信访人权利,为群众排忧解难,尽可能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尽可能从源头上杜绝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特制定以下信访工作机制:一、基本工作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县局机关领导下,遵循方便信访人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就是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责任原则,确保各类信访事宜件件及时受理、认真办理、迅速反馈。

二、信访工作职责(一)领导职责。

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全局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分管工作具体信访事项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信访工作的落实。

(二)责任单位职责。

县局机关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稽查局为信访工作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处理分管工作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按期办结信访事项,定期分析、报告本部门信访工作办理情况;其他各单位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配合信访部门做好工作。

1.办公室职责:(1)负责全局和本科室信访工作综合协调和管理,督促各单位适时开展信访知识学习,扎实办理信访事宜;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局和本科室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2)负责来信来访事项的组织接待、直接受理信访件的登记、报批、承办、交办、转办,负责对需要以县局名义对外(信访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反馈办理情况的结果整理反馈。

(3)负责全局和本科室重点信访件、上级督办、领导批办等信访件的督办、按时按要求反馈工作;对发现到市赴省上京进行上访等重大情况和动态,逐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相关办理工作动态。

2.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稽查局等责任单位职责(1)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来信来访的接待(上访的,由主办部门与上访人主谈,办公室信访管理人员参加)、登记、办理(办结后负责向信访人反馈结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京地税检[2003]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39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举报工作,加强对涉税举报案件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全市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的筛选、分办以及督查督办等工作,更好的提高我市对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的执法力度和管理水平。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整合方案》以及我市举报工作的特点,现将新制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各局举报中心抓紧时间将2003年7月31日以前受理和市局交办的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结案。

对已检查结案的署名举报案件,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券归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对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来访接待记录单(略)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记录单(略)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案件转办单(略)4、举报案件移交单(略)5、举报案件督办单(略)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案件登记台帐(略)7、中间报告(略)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略)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有效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信访工作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是受理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职能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宁国税发[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国税发[2004]128号)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举报中心)设在市稽查局;各区、县也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举报中心),区县举报中心设在县、区的稽查局、检查科。

各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及通信地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市、区县举报中心日常工作分别由市稽查局和县(区)局统一负责管理。

市举报中心对区县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二)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四)严格执行回避规定;(五)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职责:(一)宣传、鼓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情况;(七)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鲁国税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4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现将《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和《全省国税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全省国税机关机关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各级国税机关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领导的来信;向领导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交办和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其他信访事项。

领导同志本人对群众写给领导同志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群众写给本单位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本办法所称“来信”,包括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等。

二、办信工作原则和重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单位或部门。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税务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税务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3﹞56号【发文日期】2003-05-27【实施时间】2003-05-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3]11号),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

三、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深入实际,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

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公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渝国税发[2005]26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

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地税局_信访工作制度

地税局_信访工作制度

地税局信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税局信访工作,及时、准确、就地解决纳税人的诉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税局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局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共同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第三条地税局信访工作制度的目标是及时解决纳税人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四条地税局通过以下渠道受理纳税人的信访事项:(一)来访: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地税局来访,由接待人员负责受理;(二)来信: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地税局发送信件,由收件人员负责受理;(三)电话:纳税人可以通过拨打地税局服务热线的方式进行咨询和投诉,由接听人员负责受理;(四)网络:纳税人可以通过地税局官方网站或电子税务局进行在线咨询和投诉,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

第五条地税局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事项进行分类,并根据事项的性质、难易程度和紧急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事项,地税局应当受理并进行处理:(一)纳税人向地税局提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二)纳税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三)纳税人诉求的事项属于地税局职责范围。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地税局应当告知纳税人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地税局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九条地税局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信访事项,应当深入调查,多方协调,妥善处理。

四、信访事项的反馈第十条地税局应当在处理信访事项后,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标 签】信访工作规则【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63号【发文日期】2005-03-24【实施时间】2005-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1995]237号)同时废止。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4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规则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国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篇一:人大信访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特点,制订如下信访工作制度。

一、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二、人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2、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人大信访工作会,认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问题、研究办法,及时指导和推进信访工作的开展。

3、信访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每季度集中一次讨论、分析和研究信访案件、信访动态,切实为民排忧解困。

4、信访专班和人大机关各工作委员会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要将信访工作目标“四个百分之百”落实到工作之中,并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信访工作目标“四个百分之百”即①所有来信来访,件件进行登记,件件记录在案,随时可查,达到100%;②所有来信来访都要有人拆阅,有人接访,进行分析归类,达到100%;③所有来信来访都要交办,都要把办理责任落实到单位、个人,达到100%;④所有来信来访,件件要有回音,达到100%。

)三、接访工作制度1、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接访。

同时每月1日、15日由一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公、检、法、司等单位一把手在市人大信访室定期轮值负责接待来访群众,每逢周二,公、检、法、司、政法委和法制局需派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到市人大信访室轮值接访群众。

2、接访工作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来访者反映的事实和要求要明确记录在案并写出处理意见。

3、对于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的重访,集体上访群众,要依法解释,耐心疏导。

4、接待初访群众要谨言慎行,对其反映的事实,要责成有关部门核实查证,落实处理结果。

5、对重大群体上访投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要亲自接访,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了解情况,分析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15天)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纳税服务范文

纳税服务范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和角色的转变,税务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向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如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何顺应时代潮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落实到具体的税收工作中,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是值得我们税务工作者认真思考的问题。

下面本人结合渠县地税工作实践,就优化纳税服务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体会。

一、对新时期纳税服务的理性认识(一)科学发展观核心理念引领纳税服务基本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即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

纳税服务则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其基本理念是“以纳税人为中心”。

尽管纳税服务的基本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表述有所不同,但实质是一致的。

“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实际上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延伸,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反映。

(二)优化纳税服务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把税收管理体系比作一座金字塔,纳税服务是整座金字塔的基础。

如果纳税服务工作不扎实、不牢靠,整座金字塔就会动摇,甚至轰然倒下,从而影响整个税收管理体系,影响税收可持续发展。

可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体现实践科学发展观,有助于推动税收可持续发展。

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广大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已不满足于“笑脸相迎、茶水相待”等浅层次的服务方式,他们期望的是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深入浅出的纳税咨询、温馨便捷的办税服务和实实在在的权益保护。

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求以纳税人的满意为第一追求,使纳税人的合理社会公共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党字﹝2006﹞33号【发文日期】2006-03-24【实施时间】2006-03-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进一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总局党组制定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制定下发和认真贯彻落实《监督办法》的重大意义。

《监督办法》是加强对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严肃纪律、改进作风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证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准确把握《监督办法》的精神实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学习,增强监督意识。

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等方式,切实抓好《监督办法》的贯彻学习和宣传培训。

总局党校将就《监督办法》的实施对各省国税局“一把手”和纪检组长组织专题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在抓好领导班子学习的同时,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学习,保证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熟悉精通《监督办法》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国办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国办发〔1994〕43号)《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1995〕237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规则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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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税务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税务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三章受理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七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税务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已经分设的,按工作职责,由分管税务机关受理。

第十八条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税务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出;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以传染病人的,应当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一条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遗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二条在接待场所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三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同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办理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六条办理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税务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

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复查,上一级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税务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导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税务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家税收成果对改进税务机关工作有贡献的,由有关税务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信访经费和信访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四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接待室、办公室、经费、办公用品等),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信访工作经费。

第四十一条信访工作是一项比较艰苦、复杂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生活给予一定的照顾,予以适当补助,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信访工作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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